储备土地管理使用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及流程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及流程图一、适用范围(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二)原经划拨,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一)政府批复;(二)挂牌出让申请;(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四)测量蓝图及电子文件;(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六)其他所需资料。
三、办理程序(一)前期工作1、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2、市测绘队出具收回地块的1:500地形图;3、市城市规划局出具收回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4、市土地房产评估所评估拟挂牌地块的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5、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招标拍卖领导小组拟定挂牌地块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报市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审定;6、市土地房产交易所制定挂牌出让文件,包括:(1)挂牌公告;(2)竞买须知;(3)宗地图;(4)《竞买申请书》;(5)《报价单》;(6)《成交确认书》;(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其他资料。
(二)操作程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挂牌出让工作。
交易所在交易大厅挂牌,具体操作如下:1、拟订挂牌出让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部门共同拟订拟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2、编制挂牌出让文件。
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挂牌出让公告、竞买规则、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出让人应当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挂牌出让文件;3、发布挂牌出让公告信息。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所挂牌公告,从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应当发布拟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挂牌的时间、地点,至少早于挂牌开始时间20天,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挂牌公告在当地主要报刊、从电视台和交易所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脑、局网站发布;4、组织现场勘查。
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程序
土地收(征)购储备、交易业务流程及标准天津市塘沽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土地储备中心业务程序及标准一、土地收购储备业务标准及业务程序根据《塘沽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及《塘沽区地产开发中心工作章程》制订本标准。
收购业务件由中心分管主任核准进件,经批准后转储备部,储备部部长分配办理。
一、土地收购报审标准(1)报局审批资料及要求1、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格式规范,测算合理。
2、土地收购补偿协议(附收购范围图):格式规范。
3、土地开发补偿协议:格式规范,测算合理。
(2)报件要求1、报局审批前须先经中心业务会讨论通过。
2、经办人意见明确,签名必须手签,其他为电子文件,标点符号使用准确。
签报要将收购地做简要说明,包括用地面积,坐落四至等情况,并注明建议收购补偿费金额及相关需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3)附件评判标准1、土地收购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内容填写准确,申请单位须加盖公章,上级单位须有明确批示意见(并加盖上级公章)。
无上级单位的须注明本单位可自行处置。
2、土地现状调查表:由经办人经现场调查后填写,明确意见。
填写内容和现场情况必须一致,申请单位要加盖调查内容属实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有工商局防伪标志)。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内容一致,并加盖公章。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收购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土地开发补偿费审批表。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要在有效期内。
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内容齐全,加盖公章。
9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内容齐全,加盖公章。
10、协议签订时,原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原件丢失的须有省级报纸刊载的复印件。
11、职代会决议:内容明确,加盖工会委员会公章,不需开职代会的需说明原因并有相关替代文件。
12、涉及他项权利的他项权利证必须注销或他项权利人出据明确的书面意见。
13、涉及法院查封的须有查封法院的解封函复印件。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土地治理项目流程图
(二)资金管理
• 1、坚持“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 、坚持“ 用”的原则。 • 2、项目资金应及时足额筹措到位。 • 3、实行县级报账制,应根据工程的进度 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 4、项目资金(包括农民筹资投劳)使用情况 、项目资金(包括农民筹资投劳) 实行公示制。 • 5、项目工程实施完后,要进行财务决算。
(二)编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 1、根据经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计划 编报要求,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 施计划。 • 2、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按国家农发 办有关规定。 • 3、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编制的年度项目实施计 划经地级,省级农发办事机构逐级审查汇总后 报国家农发办审批。
(三)审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四)编制初步设计
• 1、根据经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 2、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有能力的县级农发 办事机构编制。 • 3、初步设计应报省级或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组 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 4、有条件的地区项目初步设计也可依据经审 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报年度项目实施 计划之前编制。
四、验收管护阶段
• 包括项目验收、工程管护和建 后评价3 后评价3个方面。
(一)项目验收
• 1、项目工程竣工后,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要 进行竣工验收准备。 • 2、地(市)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检查县级的验 、地( 收准备情况。 • 3、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 办事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委托 地级农发办事机构验收。省级农发办事机 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提交 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 • 4、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1 、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1 次考评。
土地治理项目流程图课件
项目质量管理
确保项目质量符合预期要求,对项目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项目监控与评估阶段
项目监控
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项目评估
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估,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项目收尾与移交阶段
项目验收
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确保 项目质量符合要求。
特点
土地治理项目具有综合性、长期性、地域性和动态性等特点,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土地类型和不同治理目 标进行具体规划和实施。
土地治理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土地治理项目的目的是通过改善土地条件,提高土地资源利 用效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增加耕地 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防灾减灾能 力等方面。
土地整治方案设计与规划
方案设计
根据土地评价结果,制定土地整治的目 标、原则和策略,设计具体的整治方案 。
VS
规划编制
对整治区域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 、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规划。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与管理
施工组织
根据设计方案和规划编制,制定施工计划,组织施工队伍,准备施工材料。
施工管理
发展
我国土地治理项目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农田水利建设,如 都江堰、郑国渠等。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治理工作逐步 开展,经历了大规模的治山治水、水土保持、农田基本 建设等阶段。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乡村 振兴战略的实施,土地治理项目逐渐向生态化、综合化 方向发展。
02
土地治理项目流程图详解
项目启动阶段
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符合要求。
收储工作流程图
国有土地收储需要提交材料清单
1.国有土地收储申请书;
2.区政府同意收储会议纪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
7.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土地无争议、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声明;
9.拨地钉桩报告;
10.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11.拆迁成本审计报告及相关部门的审计意见;
12.三通一平;
1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4.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
15.前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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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整理流程图表
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实施流程表二级开发具体实施流程表附件目录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直接入市、收购申请 (25)附件2: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26)附件3:用地预审 (30)附件4:给区发改委提交的申请 (31)附件5:给市发改委提交的申请 (31)附件6:征求规划意见书(选址) (31)附件7:市交通委交通评价意见 (32)附件8:市文物局文物保护意见 (32)附件9:市环保局环境评价意见 (33)附件10:市政专业部门市政接用意见 (41)附件11:用地批准 (50)附件12: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52)附件13: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52)附件1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附件10) (54)附件15:办理征地结案表 (54)附件16:环境影响的批复 (54)附件17:区发改委项目核准 (61)附件18:区发改委招标方案核准 (61)附件19:市发改委项目核准 (62)附件20:市、区建委项目核准 (62)附件2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 (62)附件2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3)附件2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65)附件24:商品房计划 (66)附件25:施工图纸及消防审核 (66)附件26:区建委办理招投标备案 (69)附件27: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71)附件28:施工许可受理、审批 (72)附件29:办理预售许可 (72)附件30: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73)附件31:消防验收 (74)附件32: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76)附件33:组织综合验收 (77)附件3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78)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直接入市、收购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程序:一、递交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市国土局递交出让申请;二、批转: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初审后批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三、核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所递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四、联席会审议: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绿总指、市园林局、市文物局、市环保局、市规划院等联合对入市交易土地的规划、建设、交通、文物、环保等方面进行联合审议;五、申领规划条件: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联席会审议结果向市规划委申领规划条件;六、市政方案咨询及土地评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根据规划意见书完成市政方案咨询和土地评估;七、底价审核:市国土局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对入市交易土地的底价进行审核;八、编制方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规划、底价审核等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九、方案报批: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将方案报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十、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同意入市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十一、组织招、拍、挂交易: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发布交易公告并组织交易;十二、发成交确认书:交易完成后,市国土局向竞得人核发成交确认书;十三、签订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十四、支付费用:竞得人按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的规定向市国土局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支付相关款项。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抵偿尺度、安顿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抵偿安顿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分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抵偿尺度、安顿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抵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需要的,国土资源部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抵偿安顿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分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抵偿尺度、安顿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资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抵偿尺度、安顿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弥补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分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资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抵偿尺度符合法律规定、安顿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资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土地征借用管理流程图
(2)F2土地征用费用管理报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3)F3少列或虚列土地补偿费(4)F4土地补偿费或者土地出让金计算不准确(K)(5)L1.1.1先用地后征地或边用地边征地(6)L1.1.2超出范围使用土地(7)L1.1.3通过土地“买卖”、“承包”等方式非法用地(8)L1.2.1征地时虚报土地用途(9)L1.2.2临时用地征地时违法简化手续(10)L1.3.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增加审批部门、设置审批障碍、超过办理期限确权发证、额外增加中介费或借机摊派等不依法行政行为(11)L1.3.2村民要求超标准给付土地补偿费用(12)L1.3.3土地补偿费被地方乡政府或村集体组织截留、挪用(13)L1.4.1超过期限继续占用临时用地(14)L1.4.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15)L1.4.3未办理变更手续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16)L1.4.4闲置已征用的土地(17)L1.4.5对占压或挖损的土地未及时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18)L1.4.6临时用地期满后没有依法恢复土地种植条件(19)L1.5.1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抵押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履行法定程序(20)L1.5.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依法进行登记(21)L1.5.3部分土地权属不清;未取得合法手续而向关联企业租赁;未办理或变更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书2.控制措施1)F:土地使用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1)FK1生产运行处土地管理科土地管理岗位取得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手续。
(2)F1.1M用地单位计划经营科、生产运行科在生产运行处协调下与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及原土地使用单位洽谈临时用地协议,生产运行科土地管理岗位负责申报相关表单,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
(3)F1.2M用地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并审签《用地损害赔偿单》或《临时用地申请书》。
(4)F1.3M生产运行处土地管理科科长依据国家土地的相关政策,对用地单位提交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用地损害赔偿单》进行复核,交主管领导审核。
南屯基镇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管理流程图
南屯基镇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管理流程图(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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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基镇林业站行政处罚流程图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采伐许可证审核流程图(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南屯基镇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流程图(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南屯基镇《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流程图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南屯基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流程图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南屯基镇育龄妇女再生育办理流程图(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南屯基镇广播站故障维修流程图南屯基镇农业站农业推广流程图(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南屯基镇畜牧站办事流程图
南屯基镇宅基地初审运行监控流程图
南屯基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南屯基镇司法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程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南屯基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综合补贴流程图
(财政所-行政给付)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据
南屯基镇契税征管业务工作流程图
(财政所—行政征收)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南屯基镇五保对象初审运行监控流程图
南屯基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运行监控流程图
南屯基镇救灾救济款发放运行监控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一)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或省级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土地一级整理流程图表
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实施流程表二级开发具体实施流程表附件目录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直接入市、收购申请 (25)附件2: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26)附件3:用地预审 (30)附件4:给区发改委提交的申请 (31)附件5:给市发改委提交的申请 (31)附件6:征求规划意见书(选址) (31)附件7:市交通委交通评价意见 (32)附件8:市文物局文物保护意见 (32)附件9:市环保局环境评价意见 (33)附件10:市政专业部门市政接用意见 (41)附件11:用地批准 (50)附件12: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52)附件13: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52)附件1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附件10) (54)附件15:办理征地结案表 (54)附件16:环境影响的批复 (54)附件17:区发改委项目核准 (61)附件18:区发改委招标方案核准 (61)附件19:市发改委项目核准 (62)附件20:市、区建委项目核准 (62)附件2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 (62)附件2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3)附件2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65)附件24:商品房计划 (66)附件25:施工图纸及消防审核 (66)附件26:区建委办理招投标备案 (69)附件27: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71)附件28:施工许可受理、审批 (72)附件29:办理预售许可 (72)附件30: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73)附件31:消防验收 (74)附件32: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76)附件33:组织综合验收 (77)附件3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78)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直接入市、收购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程序:一、递交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市国土局递交出让申请;二、批转: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初审后批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三、核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所递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四、联席会审议: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绿总指、市园林局、市文物局、市环保局、市规划院等联合对入市交易土地的规划、建设、交通、文物、环保等方面进行联合审议;五、申领规划条件: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联席会审议结果向市规划委申领规划条件;六、市政方案咨询及土地评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根据规划意见书完成市政方案咨询和土地评估;七、底价审核:市国土局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对入市交易土地的底价进行审核;八、编制方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规划、底价审核等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九、方案报批: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将方案报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十、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同意入市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十一、组织招、拍、挂交易: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发布交易公告并组织交易;十二、发成交确认书:交易完成后,市国土局向竞得人核发成交确认书;十三、签订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十四、支付费用:竞得人按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的规定向市国土局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支付相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