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村普查表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来源: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发布时间:2008-02-25 10:00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5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34756个乡镇和637011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一、交通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9.6%,有码头的占8.9%,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46.1%。
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78.1%,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61.3%。
表1有交通设施的乡镇比重2006年末,95.5%的村和82.6%的自然村通公路,25.0%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
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居多,村内道路路面以沙石路面居多。
表2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二、电力、通讯2006年末,81.9%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8.7%的村通电,98.3%的自然村通电;97.6%的村和93.7%的自然村通电话;81.1%的乡镇有邮电所。
表3有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三、文化教育2006年末,10.8%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
11.7%的乡镇有公园。
71.3%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
87.6%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69.4%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
97.6%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57.4%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30.2%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0.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3.4%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5.1%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4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3 / 7。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农业部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6日)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22108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
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一、住宅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8平方米。
99.3%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
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20450万户,占92.5%;拥有2处住宅的1421万户,占6.4%;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77万户,占0.4%。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
其中,居住平房的14774万户,占66.8%;居住楼房的6750万户,占30.5%;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584万户,占2.7%。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
住宅为砖木结构的9799万户,占44.3%;砖混结构的8706万户,占39.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335万户,占6%;竹草土坯结构的2124万户,占9.6%;其他结构的144万户,占0.7%。
表1住宅面积与构成二、饮用水有2265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0.3%。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10754万户,占48.6%。
5101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23.1%;9231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41.8%;6151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7.8%;619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2.8%;303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1.4%;316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1.4%;387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1.7%。
表2饮用水情况三、炊事能源农村居民炊事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柴草的13318万户,占60.2%;主要使用煤的5762万户,占26.1%;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2642万户,占11.9%;主要使用沼气的145万户,占0.7%;主要使用电的182万户,占0.8%;使用其他能源的59万户,占0.3%。
表3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四、卫生设施使用水冲式厕所的2838万户,占12.8%;使用旱厕的9796万户,占44.3%;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9474万户,占42.9%。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公报国家统计局2003-01-17 11:25:47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3年1月17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继1996年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之后,我国于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城乡住户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现将普查的主要数据[注一]公布如下:一、单位总体状况2001年末,我国共有法人单位[注二]510.7万个,比1996年增加55.2万个,增长12.1%。
其中,企业法人302.6万个,占59.2%;机关、事业法人102.6万个,占20.1%;社会团体法人10.6万个,占2.1%;居(村)委会79.2万个,占15.6%;其他法人15.7万个,占3%。
2001年末,我国共有产业活动单位[注三]708.8万个,比1996年增加73.6万个,增长11.6%。
表1 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单位数(万个)比重(%)一、法人单位510.7100.0企业法人302.6 59.2机关、事业法人102.6 20.1社会团体法人 10.6 2.1居(村)委会 79.2 15.6其他法人 15.7 3.0二、产业活动单位708.8100.0图1 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情况从地区分布情况看,全国半数以上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集中于东部地区,单位拥有量自东向西呈递减趋势[注四]。
2001年末,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286.1万个,占全国的56%;中部地区133.7万个,占26.2%;西部地区90.9万个,占17.8%。
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369万个,占全国的52%;中部地区202.6万个,占28.6%;西部地区137.2万个,占19.4%。
表2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情况法人单位(万个)比重(%)产业活动单位(万个)比重(%)全国510.7100.0708.8100.0东部286.1 56.0 369.0 52.0中部133.7 26.2 202.6 28.6西部90.9 17.8 137.2 19.4图2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看,2001年末,拥有法人单位数名列全国前10位的依次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川、上海、北京、河北、辽宁,占全国的58.4%。
住户普查表(精)
住户普查表一、普查范围和对象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住户普查表的普查对象是所有农村住户和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户。
相关地域范围及普查对象定义如下:(一)农村农村是指所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也称农村地域,不包括:1.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内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但包括主要由本普查区居民居住的集中连片的住宅小区;2.企事业单位在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内的宿舍区;3.以“社区”、“管委会”名称出现的村(居)民自治组织所辖地区,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视为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视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的条件是: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现有土地不能维持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大多数劳动力从事非农生产。
农村之外地域统称为城镇地域。
(二)农村住户农业普查中的农村住户是指所有居住在农村地域的住户、或者在农村地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或者户籍在农村地域的住户。
1.作为普查摸底对象的农村住户。
作为普查摸底对象的农村住户具体是指在农村地域普查区的以下住户,包括:①普查时点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②普查时点不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但户籍在本普查区的住户。
③普查时点不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但本年度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用地和单独的场所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2.作为普查登记对象的农村住户作为普查登记对象的农村住户在普查摸底对象基础上筛选,包括以下住户:①普查时点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②全户人口居住在本普查区以外城镇地域,但本年度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不包括:①普查时点全户人口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也不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②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但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以外农村地域的住户。
(二)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户1.作为普查摸底对象的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住户作为普查摸底对象的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住户是:在城镇地域普查区的农业用地和单独场所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住户。
2.作为普查登记对象的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户作为普查登记对象的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普查摸底对象的基础上筛选,包括以下住户:①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②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但全户人口居住在本普查区之外城镇地域的住户。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六号)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六号)来源: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发布时间:2008-02-29 10:00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六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9日)耕地分布及分类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耕地数据采用国土资源部2006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进行了耕地面积数据事后质量核实。
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米、北方宽度小于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2006年(截止200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数据)121775.9千公顷。
从地区分布情况看:西部地区分布的耕地较多,占36.9%;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分别占21.7%、23.8%和17.6%。
从耕地类别看:旱地面积比重较大,占55.1%;水田和水浇地面积分别占26.0%和18.9%。
从坡度等级情况看:0-15度的耕地比重最大,占87.5%;15-25度、25度以上的耕地分别占9.2%和3.3%。
耕地分布及分类情况注:四大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简要介绍
二、普查机构及职责
〔四〕普查指点员、普查员 普查指点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任务是搞好农业普
四、普查区划分
〔五〕普查小区的划分 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村
农业普查小组担任,划分原那么如下: 普查小区原那么上以不联系村民小组划分。假设
没有设置村民小组,或许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 边界不明晰,或许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5个 聚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清楚的天文标志划分普 查小区。
四、普查区划分
一、农普方案简介
〔三〕采用的统计规范 参考
«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方案» «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乡村住户抽样调查方案» «农产量抽样调查制度»
一、农普方案简介
〔三〕采用的统计规范 参考
«农林牧渔统计报表制度» «县(市)社会经济基本状况统计报表制度» «休息统计报表制度» «社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疆土资源部的«农业用地变卦调查方案» «世界农业普查方案» 日本、韩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域的农
详细组织本普查区的各项普查活动。对各普查 小区的任务要停止协调布置,一致布置。 2.制定本普查区的任务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充 沛调动普查员的任务积极性。 3.组织各普查小区的农业普查宣传、摸底、注销
二、普查机构及职责 〔四〕普查指点员、普查员 普查指点员的详细义务 4.对普查员的任务停止巡回反省,实在掌 握普查员的任务进度和任务质量,发现 效果及时纠正,有困难的要予以协助。 5.自入耳取群众反映,改良普查注销任务 。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县(区、市、旗)农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2.规模种植指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园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3.审核关系:(1)08=09+10+11+12;(2)13=17+23=14+15+16;(3)17=18+19;(4)20=21+22;(5)23=24+25+26+27。
指标解释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农户总数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以居住地或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农村劳动力人口指乡村人口中经常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副业劳务的劳动力的人数之和。
也指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的数量。
化肥施用量是指2017年每个县(区、市、旗)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实物总量,单位为吨。
氮肥施用折纯量、含氮复合肥施用折纯量是把施用的不同种类氮肥或含氮复合肥按含氮百分比成份(含氮折纯率)进行折算后的数量之和,单位为吨。
氮肥、含氮复合肥种类名称和含氮折纯率见表1。
用于种植业的农药使用量是指区域(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内2017年所有作物种植周期内所施用的农药实物总量,单位为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一)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源普查对象为纳入农业统计的农业生产活动对象。
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对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开展调查。
3.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农户普查表
辆
H030 您家拥有摩托车、电瓶车几辆?
辆
H031 您家拥有淋浴热水器几台?
台
H032 您家拥有空调几部?
部
H033 您家拥有电冰箱(柜)几台?
台
H034 您家拥有电脑几台?
台
H035 如有电脑,是否上过互联网?(单选,在选择处划“√”) 1.是 2.否
H036 您家拥有彩色电视机几台?
台
H037 如有彩色电视机,通过什么方式接收电视节目?(可多选,在选择处划“√”)
1.发展特色产业 2.劳务输出 3.易地搬迁 4.生态保护 5.加强教育
6.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7.低保兜底 8.资产收益 9.没有
H050 三、您家是否有确权(承包)或经营的耕地? 1.是 继续填报;2.否 跳至 H080
H051 您家确权(承包)的耕地面积
亩
H052 截至 2016 年末您家自留地及因开荒、复垦等原因累计增加的耕地面积
亩
H062
2.用于园林作物种植或苗木培育
亩
H063
3.用于林业经营
亩
H064
4.用于畜禽养殖(包括圈舍)
亩
H065
5.用于水产品养殖
亩
H066
6.用于其他
亩
H070 您家 2016 年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
亩
H071 其中:他人委托您家代耕代种的耕地面积
亩
H072 在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H122 代码
H123 种植面积(亩)
H121 名称
H122 代码
H123 种植面积(亩)
茶
400
桑
404
苹果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行政村普查表填写说明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行政村普查表表 号: 604表公民应依法履行如实申报调查项目的义务,调查的原始资料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 文 号: 国统字〔2016〕108号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____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_______市(地、州、盟)________________县(市、区、旗)____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_______村(居委会) 地址代码 □□□□□□— □□□ — □□□C001 行政村类型 □ 1.村委会 2.居委会 3.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C002 地形地貌 □ 1.平原 2.丘陵 3.山区C003 是否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村 □ 1.否 2.国定 3.省定 4.市定(如果选1,跳填C006) C004 是否脱贫摘帽村 □ 1.是 2.否 C005 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______________元 C006 是否少数民族聚居村 □ 1.是 2.否 C007 是否中国传统村落 □ 1.是 2.否 C008 是否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 □ 1.是 2.否C009 进村主要道路路面状况 □ 1.水泥 2.柏油 3.沙石 4.砖、石板 5.其他 C010 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状况 □ 1.水泥 2.柏油 3.沙石 4.砖、石板 5.其他 C011 村内主要道路修建主要资金来源 □ 1.政府 2.村集体 3.村民自筹 4.其他 C012 村内主要道路是否有路灯 □ 1.是 2.否C013 生活垃圾是否集中处理 □ 1.是 2.否 (如果选2,跳填C015) C014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主要资金来源 □ 1.政府 2.村集体 3.村民自筹 4.其他 C015 生活污水是否经过集中处理 □ 1.是 2.否 (如果选2,跳填C017) C016 生活污水排污设施主要资金来源 □ 1.政府 2.村集体 3.村民自筹 4.其他 C017 是否有畜禽集中养殖区 □ 1.是 2.否 (如果选2,跳填C019) C018 集中养殖区是否有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 1.是 2.否 C019 是否通公共交通 □ 1.是 2.否 C020 是否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 1.是 2.否普查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普查指导员(签字):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0年)(农业畜牧行业)安徽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精编
(农业畜牧行业)安徽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畜牧行业)安徽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方案为进壹步搞准、搞实安徽省农业用地面积,更好地完成安徽省本次农业普查任务,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壹、工作原则根据《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部际联系会议精神要求,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是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统壹标准、分工合作、共同核实、共同发布、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安徽省农普办组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和安徽省统计局共同开展。
二、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壹)安徽省农业普查农业用地面积的县级之上数据,利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数据整理相关工作。
全省、市(地)、县(区)级农业用地面积数据及有关耕地质量方面的资料,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统壹向安徽省农普办提供。
(二)安徽省农业普查农业用地面积的乡(镇)、村俩级数据,依据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资料,由县农普办组织填写《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普查表》(国统字(2006)159号)(见附件1),且按照统壹的程序录入,逐级上报安徽省农普办。
(三)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面积数据的事后质量核实工作,在国家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由省农普办组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和安徽省统计局共同开展。
三、组织协调各地成立相应的联合工作组,由各级农普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
四、数据质量核实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质量核实是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实的组织、范围、内容、方法、时间安排等依照《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事后质量核实细则》(附件2)实施。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试点方案普查范围、对象与原则
28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标准
当一个单位根据上述标准之一被 确定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后, 该单位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29
1、农村住户
指所有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 村其他住户,无论其住户成员的 户籍是否在本地,也无论是否农 业户籍。
30
1、农村住户
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村 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 林牧渔服务业的户;
农村其他住户是指居住在农村地 域,但不经营农业的户。
31
农业普查不要漏掉任何户, 任何的户都是摸底对象
32
2、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是指城镇地域经营农、林、牧、 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户
33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住户以外经营农、林、牧、 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 册单位。
农户合作经营基本达到法人 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单位。
72
单位普查原则之二
以乡镇划界,组织单 位现场登记工作
73
原则上按独立经营农、林、牧、渔业 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为一个单位。
但是为了避免重漏,也为了减少要匹 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可能带来 的大量查询工作,也为了更好地贯彻 在地统计的原则,本次农业普查采用 以乡镇划界,组织非住户类农业生产 经营单位现场登记工作的办法。
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第四、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 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26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标准
第五、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 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27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标准
第六、对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 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 或者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来源: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发布时间:2008-02-22 10:00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2日)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
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2006年末,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0016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增长3.7%。
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58.4%,比10年前减少7.2个百分点。
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9.5万个。
表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二、农业从业人员2006年末,全国农业从业人员34874万人,其中,男性占46.8%,女性占53.2%。
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5.3%,21-30岁占14.9%,31-40岁占24.2%,41-50岁占23.1%,51岁以上占32.5%;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9.5%,小学占41.1%,初中占45.1%,高中占4.1%,大专及以上占0.2%。
表2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三、农业技术人员2006年末,全国共有农业技术人员207万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94万人。
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12万人、46万人和149万人。
表3农业技术人员数量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全国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
2006年末,全国大中型拖拉机140万台,比1996年末增长107.5%;小型拖拉机2550万台,增长116.4%;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47万台,增长110.9%;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509万台,增长201.7%;联合收割机55万台,增长391.4%。
表4主要农业机械数量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59.9%,比1996年提高了17.8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26.6%,与1996年持平;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1.8%和0.8%。
第二次全国农业用地普查表的面积生成差异机制分析
所有权 、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混 淆。所有权、使 用权较容易理解 ,承包经营权应分为几个概念来
理解 ,一 种是 村 委 会 根 据本 村 现 有 的耕地 面积 多
天田指没有灌溉设施 ,主要是依靠天然降雨,用
于种植 水生 作 物 的耕 地 ,包 括 没 有灌 溉 设 施 的水 旱轮作地 ,也 包 括 经 过 土 地 整 理 后相 关 部 门验 收 合格 的 2 。 度 以下 可耕 作 的地 。国土部 门耕 地 面 5坡 积指标 数 的设计 比农 业 普 查 户 表 的耕地 面积 指 标 数多 了五分 之 二 ,国土 部 门耕 地 指 标数 是 空 间静 态 的调 查过程 ,从 宏观 的角度 衡量 耕 地 面积 总量 , 只要耕 作层 没 有 被 破 坏 ,能 种 上 水 旱 作 物都 作 为 耕地 的范 畴。 ( )时 点 不 同。 户 表 、村 表 、行 政 补 充 表 、 2 单位 表普查 时点 为 20 06年 1 2月 3 1日2 4时 。而农 业用 地表 中的耕地 面积是 根据 国土 部 门 20 06年 1 0 月3 1日土地 利用 现状 更新 调查 的时 点数 。年 末
行 了调查研 究分 析 。
普 查 总共 设 计 了 9张 表 ( 表 3张 、村 表 1张 、 户
行政村补充 表 1张、单位 表 3张、农 业用地 表 1 张) ,与耕地有关 的指标共 9 4个 。其 中,户 2表
中的水 田 ( 8 ) H 2 、水 浇 地 ( 8 ) H 3 、旱 地 ( 4) H8 这 三个 指标设 计 ,是 直 接求 证 20 06年 末本 户 经 营
笔者对户表耕地面积和农业用地表 的耕地面
积差 异较 大 的 原 因 进 行 了 查 询 、核 实 、 比对 和 分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组建农业普查机构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05]004号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组建农业普查机构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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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组建农业普查机构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05]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农调队: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二次农业普查机构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05]1号)下发以后,有些地区开始积极准备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但也有些地区出现观望等待,进展缓慢的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业普查准备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
请各地参照国家模式抓紧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办公室人员,务必按要求在7月底以前完成省级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并及时上报组建情况。
二、农业普查工作是政府行为,不仅涉及部门多,而且需要动用各级地方政府行政资源,组织、协调任务十分繁重,工作难度大。
为此,农业普查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应以统计局为主,农调队积极配合,发挥合力优势,共同高质量地完成普查任务。
三、在组建普查机构的同时,要抓紧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确保普查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四、请你们安排和督促各地、市、县务必在年底前完成农业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以确保人力、财力、
物力等配套工作的落实。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