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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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七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解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在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以及扶持措施等作了规范,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随着农机具购置补贴成倍增加,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农业机械作业领域不断拓宽,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大量增加,农业机械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大量发生。

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

造成我国农业机械事故大量发生的原因:一是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完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不明确,维修市场不规范,使用伪劣配件拼装农业机械、使用残次配件进行维修的现象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严重。

二是农业机械操作安全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农业机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

尤其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率偏低,操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无证驾驶、非法搭人载客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安全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

因此,有必要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条例是如何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规范的?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对所有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和维修作了以下规定:(一)明确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三)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四)明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为。

农机规章制度

农机规章制度

农机规章制度
第一条农机使用范围。

1.农机规章制度适用于农业生产中的所有农机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农机设备管理。

1.农机设备的管理应当由专门负责的管理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2.农机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三条农机使用安全。

1.农机使用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掌握农机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2.农机使用人员在操作农机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农机设备维护。

1.农机设备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2.农机设备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维护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农机设备更新。

1.农机设备更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技术发展状况进行,确保设备的先进性和高效性。

2.农机设备更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设备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机设备监督。

1.农机设备的监督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确保设备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2.农机设备的监督应当加强对农机使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以上规章制度经过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农机安全责任书]农机合作社安全责任书

[农机安全责任书]农机合作社安全责任书

[农机安全责任书]农机合作社安全责任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推进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遏制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农机工作职责以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考核目标管理办法,现就与相关村(社区)负责人签订以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安全管理目标(一)管辖区域内农机田间作业全年不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遏制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发生。

(二)管辖区域内所属农机企业(生产、经营、维修)全年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重伤10人或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三)完成拖拉机及农业机械年检达95%以上。

二、安全管理要求(一)负责辖区内农机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调查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记录,抓好落实。

(二)阶段性工作(汛期、特殊时期等)有针对性,有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开展对乡村机耕道、提灌站、农副产品加工作业点、农机维修网点、农机经营场所的隐患大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公示,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四)积极配合有关领导和人员及时参加事故抢救、调查和善后处理。

(五)坚持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按时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一)全年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安全事故;(二)全年重大农机安全事故控制为零;(三)全年不发生农机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四)全年不发生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

四、安全责任期限本安全责任书的责任期限为一年,由单位目标责任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农业机械所有者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到本县(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申领号牌、行驶证、准用证、驾驶(操作)证等手续,按规定时限参加年度检、审验、临时检、审验和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学习、竞赛等活动。

2、严格禁止农业机械从事客运。

3、坚决杜绝农业机械无牌证行驶(作业)、超速超载、违法拉人等严重违章行为;禁止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禁止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条例》、“25号令”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农机管理制度规范内容

农机管理制度规范内容

农机管理制度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农机的利用效率,保障农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对农机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种农机设备。

第三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机管理制度,明确农机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流程。

第四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机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技能培养,确保农机使用人员具备熟练操作和维护农机的能力。

第五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档案,做好农机的登记、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机的管理第六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农机管理员,负责农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农机管理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合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八条农机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农机设备的工作状况,做好农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农机管理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农机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维修保养记录,记录农机的维修保养情况和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使用记录,记录农机的使用情况和作业效果。

第十二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报废淘汰制度,对老化或者不再适用的农机设备及时淘汰。

第三章农机的使用第十三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熟悉农机的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正确操作农机设备。

第十四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穿戴好工作服和劳动防护用具,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确保农机在作业过程中不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根据农田土壤条件和作物生长需求,合理选用农机设备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农机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农机设备完好无损,能正常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到操作规范、高效率。

第十九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及时向农机管理员报告农机设备的异常情况,确保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农机使用人员应当爱护农机设备,避免恶意损坏和私自改装。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可靠有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共同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加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经常开展农机安全教育,提高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机耕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行驶和作业要求,加强农村机耕道路规划、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产品安全第八条[安全标准实施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在农业机械产品的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保证质量、牢固可靠。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机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精神,结合现行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陕西省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陕农机发[2006]10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做好重特大农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资金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

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开支。

事故责任者原则上不承担事故处理费用。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主管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根据现场需要,地方政府应及时协调地方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及治安秩序。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协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可用于重特大农机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市、县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农机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区域发生农机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是指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农业机械标准化和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试验研究、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机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试验与鉴定第五条农机试验鉴定是农机产品推广的必要程序;Xx农机产品必须经法定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鉴定证书方可投入生产。

专利产品的生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农业机械科研成果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农业机械进行各类鉴定,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被检验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和检验,做出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农业机械标准化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农业机械产品没有xx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九条农业机械产品企业标准由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起草,经市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审查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产品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相关标准水平,但不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仍有使用价值的,经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不合格产品出厂,但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标明“不合格产品”字样。

所有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农机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进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农民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制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首先,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农业机械产品,确保产品
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同时,企业应当对所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应当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其次,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在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产品时,应当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对于农业机械的维护保养,也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确保安全生产的环境。

此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
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安全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

总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农业机械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国务院颁布《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现代农机》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 经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并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总则,生产、销售和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共7章60条.<条例>规定,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页数】2页(P41-4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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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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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3.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1997.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鉴定、销售、推广、使用、维修和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生产、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省内外一切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二)制定辖区内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三)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生产、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四)负责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五)组织机械化农业生产、负责农业机械化作业质量监督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六)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使用操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

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
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
contents
目录
• 农业机械管理概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法规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 农业机械登记、检验与报废制度 •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培训与考核要求 • 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规定
01
农业机械管理概述
定义与分类
农业机械定义
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机械设备,包括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等 。
农业机械分类
根据功能和使用范围,农业机械可分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 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
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
发展历程及现状
发展历程
我国农业机械经历了从人力、畜力到 机械化的发展历程,近年来随着科技 进步和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机械向 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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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保有量稳步增长 ,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农业 机械管理法规不断完善,为农业机械 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政策法规体系框架
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 律为农业机械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 据。
行政法规层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行政法规对 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 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部门规章层面
农业部及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制定的相 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农业机械管 理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
02
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法规
生产安全监管制度
1 2
农业机械生产许可制度
规定生产农业机械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 可证,确保生产的农业机械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行为,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机器设备和工具,包括农业机械配件。

第三条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有安全、可靠、高效、节能、环保等特点,保证产品质量,防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农业机械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和服务质量管理,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淘汰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档案,记录产品生产、检验、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保证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七条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农业机械销售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销售的农业机械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跟踪和售后服务,及时为用户解决使用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技术难题。

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农业机械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中安全注意事项,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及时为用户提供修理、维护和更换备件等服务,提供让用户安全、方便和满意的服务。

第四章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范,确保生产和作业过程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农业机械实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转和长期使用寿命。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最新】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最新】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与生产第三章销售与使用第四章服务体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与生产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第九条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现发布《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业机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及其配套的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的各种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是指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检验、审验、考核、牌证管理以及纠正违章行为和处理农机事故等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道路行驶牌证的制作和核发等项工作,由省公安厅委托省农机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农机监理人员在执法中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佩带标志,主动出示证件。

第二章农业机械表全管理第七条拖拉机、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主要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农业机械牌证统一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分级核发。

第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购置后应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报户,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或准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不能报户。

第九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买卖或所有权变更时,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十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3.30【实施日期】2005.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3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业机械化科技成果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确定、公布,并定期调整。

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经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维修人员,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删去第十八条中的“修理等级和”。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依法负责农业机械登记、检验,驾驶证、操作证的核发、审验,道路外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违法行为纠正处理和事故处理。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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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3.30
【实施日期】1997.09.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
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鉴定、销售、推广、使用、维修和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生产、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省内外一切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辖区内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生产、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五)组织机械化农业生产、负责农业机械化作业质量监督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
(六)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
(二)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户)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组织农业机械的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农业机械信息服务;
(四)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统计工作;
(五)协助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农业机械安全及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科研、生产和推广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根据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及技术。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认可的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

因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给销售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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