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信息保护行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促进银行运营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保留、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客户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账户信息等。
第四条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是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是保障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构建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二章个人信息保护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架构,包括设置信息保护委员会,明确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设立信息保护专责人员。
第七条信息保护委员会是银行信息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审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并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八条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信息保护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全体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九条信息保护专责人员是信息保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推动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落实信息保护政策、措施。
第十条银行全体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第十一条银行在收集客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向客户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取得客户的同意。
第十二条银行在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银行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及时。
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银行信息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外部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履行外包服务合同(协议)的各项安全承诺,签署保密协议。
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严格遵守本行相关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
不得拷贝或带走任何配臵参数信息或业务数据,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任何工作信息。
第三节一般计算机用户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一般计算机用户是指使用计算机设备的所有人员。
第十九条一般计算机用户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及时更新所用计算机的病毒防治软件和安装补丁程序,自觉接受本部室信息安全员的指导与管理。
(二)不得安装与办公和业务处理无关的其他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不得修改系统和网络配臵以屏蔽信息安全防护。
(三)不得在办公用计算机上安装任何盗版或非授权软件。
(四)未经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和授权,不得将内部网络的计算机转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将个人计算机接入内部网络或私自拷贝任何信息。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本行对所有信息资产进行识别、评估相对价值及重要性,建立资产清单并说明使用规则,明确定义信息资产责任人及其职责。
细则参见《XX银行信息资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信息资产的价值、法律要求及敏感程度和对业务关键程度,分别依据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三个属性对信息资产进行分类分级,并建立相应的标识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依照信息资产的分类分级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依据《XX银行介质管理规范》加强介质管理与销毁操作管理,确保本行数据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
第五章物理环境安全管理第一节机房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机房是指信息系统主要设备放臵、运行的场所以及供配电、通信、空调、消防、监控等配套环境设施。
第二十五条本行机房的信息安全管理由本行本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XX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XX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与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商业银行在日常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以及交易记录等。
这些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银行及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了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一、信息安全管理目标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客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性:商业银行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客户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2. 完整性:商业银行应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完整性,防止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
3. 可用性:商业银行应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及时可用,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风险评估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控制和预防。
2. 信息保密措施: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客户信息的获取、存储和传输进行严格的控制和保护,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通信、访问控制、密码保护等。
3. 信息完整性保护: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性保护机制,防止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
采用数字签名、数据备份、传输完整性校验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不被篡改。
4. 系统安全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并持续更新技术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漏洞修复、威胁检测和入侵防护等。
5. 员工培训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职责和权限分配、内部审核等。
6. 事件应对和恢复: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对和恢复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并尽快恢复受影响的系统和数据。
三、合规与违规处理商业银行应依法合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
(完整word版)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
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A、B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第八条除科技部门外,各单位其他部门均应指定至少一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协同科技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管理,保障银行信息安全,提高银行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各类银行的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研发、测试、投入商用和下线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指导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研发、测试、投入商用和下线等全过程管理的实施,确保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合规、合法、安全和有效运行,并不断提高银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信息安全产品管理机构第四条银行应设立信息安全产品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银行信息安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信息安全产品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负责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规划、设计、研发、测试、投入商用和下线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编制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监督指导实施;(二)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安全策略、安全标准、安全规范和安全测试标准等;(三)对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研发、测试、投入商用和下线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负责组织开展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安全评估、审查和认证等工作,确保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合规、合法、安全和有效运行;(五)负责对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安全事件进行管理,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处理相关问题,防止事故扩散;(六)负责信息安全产品管理工作者的培训、考核和评价工作,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形象和环境。
第三章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测试第六条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测试应按照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严格遵循银行信息安全策略、安全标准、安全规范和安全测试标准等。
第七条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测试相关责任人应该在设计、开发和测试的过程中灵活应对,及时处理安全问题和安全漏洞。
第八条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测试涉及的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执行,同时结合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银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银行业务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员工、外包人员及与我行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单位。
三、职责1. 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员工应遵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职责。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1)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行领导。
(2)针对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
2. 信息安全防护措施(1)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网络畅通、稳定。
(2)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升级。
(3)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
(4)加强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防范能力。
3. 信息安全事件处置(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
(2)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1)加强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员工保密意识。
(2)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3)加强保密技术防护,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泄露。
5. 信息安全检查与审计(1)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开展信息安全审计,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奖惩1. 对在信息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由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银行客户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风险,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外包人员以及与本行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
第三条本行高度重视客户信息安全,将客户信息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原则第四条本行遵循以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二)最小化原则:仅收集、使用必要的客户信息,不得过度收集。
(三)安全保护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在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等环节的安全。
(四)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客户信息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确保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本行设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客户信息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在客户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部门:1. 制定、修订和完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客户信息安全培训;3. 监督、检查客户信息安全工作落实情况;4. 负责客户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和调查。
(二)业务部门:1. 严格按照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开展业务;2. 定期对客户信息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规定;3. 对客户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其他部门:1. 严格遵守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客户信息;2. 配合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安全工作。
四、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本行采取以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一)加强人员管理:1. 对员工进行客户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2. 建立员工信息安全考核制度,对违反客户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村镇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本行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照实施的信息安全要素,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二条本规定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二)信息安全制度管理;(三)人员安全管理;(四)信息资产管理;(五)设备与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六)通信与运行管理;(七)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八)客户端安全管理;(九)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管理;(十)文档、数据与密码应用安全管理;(十一)外包服务安全管理;(十二)事件报告、灾难备份与应急管理;(十三)安全检查与评估。
第三条本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如遇以下情况须立即修订:(一)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二)信息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更;(三)信息安全管理组织认为应当进行评审修订;(四)其他应当进行评审修订的情形。
第二章信息安全组织管理第四条本行应建立自上而下的信息安全工作管理体系,确立信息安全管理组织职责,持续推进全行信息安全工作开展。
第五条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总行建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总行、各支行下设信息安全工作小组。
第六条总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一)由行长、分管行长和总行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息科技工作的行领导担任;(二)负责明确全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三)对信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架构调整、信息安全规划调整、重要信息安全项目等)进行决策;(四)指挥、协调、督促并审查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
第七条总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一)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担任组长,组员由营业经理和信息科技岗担任;(二)贯彻执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决议,指导、监督、协调和规范本行信息安全的管理和执行;(三)制定本行信息安全总体规划以及工作计划,持续推进信息安全工作;(四)组织开展本办法对于各信息安全管理领域规定的相关工作,确保各项要求的落实;(五)跟踪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参与信息系统建设的安全规划,负责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选型,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六)定期组织全行信息安全管理检查,分析评估全行信息安全状况,提出安全分析报告和安全防范建议;(七)定期组织开展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和测试工作,对于存在的风险点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整改;(八)加强人行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评估等工作,并接受信息科技风险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九)牵头处理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安全事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安全审计和信息安全事件调查,打击金融计算机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2.14•【文号】银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2月14日银办发[2010]3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检查)管理,实现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根据《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办法》(国办发[2009]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银发[2005]211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内部信息安全检查。
本办法中所指各级机构包括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级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检查由各级机构科技部门发起,其他部门有义务参与或配合检查工作。
第四条检查实行分级管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总行掌握各级分支机构检查情况;上海总部、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行掌握本单位及辖内机构检查情况,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掌握本单位检查情况,并负责向总行报告。
第五条检查内容由检查发起部门组织制定,涵盖管理与技术,主要包括:(一)信息安全管理与技术防护情况;(二)计算机终端设备安全情况;(三)网络、信息系统和机房环境安全情况;(四)数据管理和应急管理安全情况;(五)信息安全专项保障任务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一、为了保障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及其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管理,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合用于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及其信息安全管理。
其中,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设施、软件系统、数据资源及信息流程;信息安全包括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二章基本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三、开展内部安全演练和测试,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四、加强对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三章责任分工一、商业银行领导层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安全策略、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流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扫描,提供安全加固方案和技术支持。
三、各部门应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信息安全工作,并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员工应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信息安全工作,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
第四章安全防范措施一、外部安全防范(一)物理安全:建立信息系统进出管理制度,采取门禁、巡逻、监控等措施;安装防盗报警设备;保护电力、通讯路线等。
(二)网络安全: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传输等技术手段;对外网址进行封堵;禁止员工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
(三)应用安全:对系统和应用程序进行定期升级和修补;使用安全加固软件;规定开辟和测试规范,并对其进行审计。
二、内部安全防范(一)设备安全:规定使用设备安全制度;规定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和物理安全规范;监控设备内部操作。
(二)数据安全:加密存储重要数据资料;完善备份计划;规定数据访问权限;监控数据修改和删除。
(三)应用安全:进行代码审计,避免漏洞;建立应用安全测试流程,确保代码的质量;建立应用安全问题处置流程,及时解决问题。
(四)员工安全:规定员工离职、变更部门等手续;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规定员工对信息安全责任的承担。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银行业务向在线和移动方向不断拓展,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越来越重要。
首先,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1.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在银行业务中,客户个人信息常常涉及到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
这些信息如果泄露,将对客户的财产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对个人安全构成威胁。
2.保护银行数据资产:银行在处理大量交易数据、客户信息、业务秘密等信息时,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黑客攻击、病毒侵害、人为失误以及内部员工恶意行为等风险,从而维护银行数据资产的安全性。
3.提高银行形象和信誉度:银行信息安全是重要的公共事务,银行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如何,直接反映出银行的信誉度和形象。
客户对银行信息安全进行的评价也将影响到银行的信誉度和市场地位。
基于以上的理念和银行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需求,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全面的、可执行的银行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综述本章节首先阐述了本文档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文档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银行,对于从事银行信息安全管理的人员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章:银行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该章节主要强调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应遵循的七大原则:1.合规性原则: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必须与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相一致。
2.标准化原则:在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标准和方法应该是行业普遍接受的。
3.全面性原则: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应面面俱到,覆盖全面。
4.预防性原则: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归纳信息安全风险。
5.技术性原则: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需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兼顾实际的安全所需。
6.保密性原则: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应强调保密性,避免信息泄露。
7.可追溯性原则: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应该可追溯,做到可查可评。
第三章: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本章节主要阐述了银行应当建立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任命相关负责人达到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A、B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第八条除科技部门外,各单位其他部门均应指定至少一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协同科技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第十一条各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总行或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的专业培训与审核,培训与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专业培训;第十二条各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二)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维护、管理信息安全专用设施;(三)检测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统计分析和协调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四)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评估与培训工作;第十三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确因工作需要查询相关涉密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同意后向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查询;第十四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科技部门备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调离原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履行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第二节部门计算机安全员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指派素质好、较熟悉计算机知识的人员担任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并报本单位科技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通报科技部门;第十六条部门计算机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并参加各项信息安全技能培训;第十七条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一)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客户端安全管理情况;(二)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安全保障需求,及时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沟通信息安全信息;(三)负责本部门国际互联网使用和接入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本部门信息安全自查,协助科技部门完成对本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第三节技术支持人员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人民银行网络、计算机系统、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第十九条人民银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严格权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置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二)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及时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置;(三)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第二十条外部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履行外包服务合同协议的各项安全承诺;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相关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关键操作应经授权,并有人民银行内部员工在场;不得拷贝或带走任何配置参数信息或业务数据,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任何工作信息;第四节业务系统操作人员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业务系统操作人员是指直接操作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业务系统操作人员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严格规程操作,防止误操作;定期修改操作密码并妥善保管,按需、适时进行必要的数据备份;(二)发现业务系统出现异常及时报告科技部门;(三)不得在操作终端上安装与业务系统无关的软件和硬件,不得擅自修改业务系统及其运行环境参数设置;第二十三条业务系统操作应按照“权限分散、不得交叉任职”原则,严格进行操作角色划分和授权管理;技术支持人员不得兼任业务系统操作人员;第五节一般计算机用户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一般计算机用户是指使用计算机设备的所有人员;第二十五条一般计算机用户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及时更新所用计算机的病毒防治软件和安装补丁程序,自觉接受本部门计算机安全员的指导与管理;(二)不得安装与办公和业务处理无关的其他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不得修改系统和网络配置参数;(三)未经科技部门检测和授权,不得将接入人民银行内部网络的所用计算机转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将便携式计算机接入人民银行内部网络;不得随意将个人计算机带入机房或私自拷贝任何信息;第四章机房环境和设备资产管理第一节机房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机房是指计算机系统等主要设备放置、运行场所以及供配电、通信、空调、消防、监控等配套环境设施;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机房的规划、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由科技部门负责,相关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房的消防、视频监视录像、防雷、门禁等子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由科技部门和保卫部门协商确定;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原则上只建设一个符合国家计算机机房有关标准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计算机机房,为所有业务部门提供机房基础设施服务;第二十九条机房建设、改造的方案应报上一级科技部门备案;必要时,由上一级机构科技部门会同会计、保卫等部门进行审核;第三十条机房建设或改造应选择具有国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两年以上从事计算机机房设计与施工经验的专业化公司,其中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计划单列市中心支行的机房建设或改造应选择具有国家贰级或贰级以上资质同时具有三年以上专业从事计算机机房装修装饰经验的专业公司;重要机房建设或改造工程应引入监理制度;第三十一条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机房设施与场地环境监控系统,对机房空调、消防、不间断电源UPS、供配电、门禁系统等重要设施实行全面监控;第三十二条各单位机房投入使用前,应经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和本单位科技、保卫与会计部门组织的验收,并出具明确结论的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房均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担任机房管理员,落实机房安全责任制;机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知机房各类设备的分布和操作要领,定期巡查机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机房管理员负责保管机房建设或改造的所有文档、图纸以及机房运行记录等有关资料,并随时提供调阅;第三十四条建立机房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易受季节、温度等环境因素影响的设备、已逾保修期的设备、近期维修过的设备等应成为保养的重点;第二节柜面和核心业务处理环境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向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柜面和核心业务处理环境应严格出入安全管理,应安装门禁、防入侵报警、视频监视录像系统,实行定时录像监控,并适当配置自动监控报警功能;第三十六条所有门禁、防入侵报警、视频监视录像系统的信息资料由专人保存至少三个月;第三节设备资产管理第三十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建立完备的计算机设备登记制度,严格资产管理,明确计算机设备使用者或管理者及其安全责任;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根据计算机设备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设备或信息;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计算机设备应放置在机房的特殊功能区,必要时,单独建立门禁与监控系统,或配备防电磁泄漏的屏蔽装置等;第五章网络安全管理第一节网络规划、建设中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总行科技司负责网络和网络安全的统一规划、建设部署、策略配置和网络资源网络设备、通讯线路、IP地址和域名等分配;第四十条各单位科技部门按照总行科技司的统一规划和总体部署,组织实施网络建设、改造工程;各单位局域网的建设与改造方案应报上一级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投产前应通过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测试;第四十一条各单位的网络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如下基本安全要求:(一)符合人民银行网络安全管理要求,保障网络传输与应用安全;(二)具备必要的网络监测、跟踪和审计等管理功能;(三)针对不同的网络安全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第二节网络运行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运行制度,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负责日常监测和检查网络安全运行状况,管理网络资源及其配置信息,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档案,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异常情况;第四十三条网络管理员应定期参加网络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非法入侵、病毒蔓延等网络安全威胁的应对技能,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授权后可采取“先断网、后处理”的紧急应对措施;第四十四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严格网络接入管理;任何设备接入网络前,接入方案、设备的安全性等应经过审核与必要的检测,审核检测通过后方可接入并分配相应的网络资源;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严格网络变更管理;网络管理员调整网络重要参数配置和服务端口前,应书面请示本部门主管领导,变更信息应做好记录;实施有可能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重大网络变更,应提前通知所有使用部门并安排在节假日进行,同时做好配置参数的备份和应急恢复准备;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严格远程访问控制;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远程访问的部门和人员应向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七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有权对本单位或辖内网络进行安全检测、扫描和评估;检测、扫描和评估结果属敏感信息,不得向外界提供;未经总行科技司授权,任何外部单位与人员不得检测、扫描人民银行内部网络;第四十八条各单位以不影响业务的正常网络传输为原则,合理控制多媒体网络应用规模和范围;未经总行科技司批准,不得在人民银行内部网络上提供跨辖区视频点播等严重占用网络资源的多媒体网络应用;第三节网间互联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网间互联是指为满足人民银行与其他外部机构信息交换或信息共享需求实施的机构间网络互联;第五十条网间互联由总行科技司统一规划,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未经总行科技司核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与外部机构实施网间互联;第四节接入国际互联网管理第五十一条人民银行内部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实行安全隔离;所有接入人民银行内部网络或存储有敏感工作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国际互联网;第五十二条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应通过本单位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确保安装有人民银行选定的防病毒软件和最新补丁程序;科技部门凭相关批准证明实施联网,并做好备案;曾接入人民银行内部网络的计算机需改接入国际互联网前应重新办理以上审批手续,科技部门确保该计算机已删除敏感工作信息后方可实施接入;第五十三条未经科技部门安全检测,曾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接入人民银行内部网络;从国际互联网下载的任何信息,未经病毒检测不得在内部网络上使用;第五十四条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所有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第六章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计算机系统是人民银行业务处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日常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包括数据库、软件和硬件支撑环境等;第一节计算机系统规划与立项第五十六条计算机系统建设项目应在规划与立项阶段同步考虑安全问题,建设方案应满足人民银行信息安全保障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项目技术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安全内容:一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的安全需求;二安全需求分析和实现;三运行平台的安全策略与设计;第五十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安全专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未通过安全审核的项目不得予以立项;第二节计算机系统开发与集成第五十八条计算机系统开发应符合软件工程规范,依据安全需求进行安全设计,保证安全功能的完整实现;第五十九条计算机系统开发单位应在完成开发任务后将程序源代码及其相关技术文档全部移交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外部开发单位还应与人民银行签署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和保密协议,不得将计算机系统采用的关键安全技术措施和核心安全功能设计对外公开;第六十条计算机系统的开发人员不能兼任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或业务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在程序代码中植入后门和恶意代码程序;第六十一条计算机系统开发、测试、修改工作不得在生产环境中进行;第六十二条涉密计算机系统集成应选择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企业,并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第三节计算机系统运行第六十三条各单位计算机系统上线运行实行安全审查制度,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任何新建或改造计算机系统不得投产运行;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组织制定安全测试方案,进行系统上线前的自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报科技部门审查;(二)计算机系统应用部门应在计算机系统投产运行前同步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定,报科技部门备案;(三)科技部门应提出明确的测试方案和测试报告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实施计算机系统漏洞扫描检测;第六十四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明确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计算机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并建立重要计算机系统运行维护档案,详细记录系统变更及操作过程;重要业务系统的系统设置要求双人在场;第六十五条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业务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确需对业务系统进行维护性操作的,应征得业务部门同意并在业务操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详细记录维护内容、人员、时间等信息;第六十六条未经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书面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业务操作人员用机,不得擅自设置、分配、使用、修改、删除操作员代码、口令和业务数据,不得擅自改变用户权限;第四节业务操作第六十七条业务部门负责计算机系统用户和权限设定,科技部门根据授权进行相关设定操作;第六十八条业务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业务操作、数据备份,并配合科技部门保障信息安全;一旦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科技部门报告;第六十九条业务操作人员设置本人口令密码;重要计算机系统业务操作人员的密码应由业务部门领导和系统管理员分段设立;第七十条凡是能够执行录入、复核制度的计算机系统,业务操作人员不得一人兼录入、复核两职;未经业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不得代岗、兼岗;第七十一条业务操作人员离开操作用机时,应按序退出计算机系统,回到操作系统初始状态,防止业务数据被复制、修改、删除以及误操作;第五节计算机系统废止第七十二条实行计算机系统废止申报、备案制度;使用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向科技部门提出废止申请,由科技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后予以废止,同时备案;第七十三条对已经废止的计算机系统软件和数据备份介质,科技部门按业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妥善保存;超过保存期限后需要销毁的,应在本单位保密工作委员会监督下予以不可恢复性销毁;第七章客户端安全管理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客户端是指人民银行计算机用户、网络与信息系统所使用的终端设备,包括联网桌面终端、柜面终端、单机运行哑终端、远程接入终端、便携式计算机等;第七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客户端管理制度,记录所有客户端设备信息和软件配置信息;第七十六条客户端应安装和使用正版软件,不得安装和使用盗版软件,不得安装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第七十七条客户端应统一安装病毒防治软件,设置用户密码和屏幕保护口令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装最新的病毒特征码和必要的补丁程序;第七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经授权可远程接入内部网络的用户,应严格保存其身份认证介质及口令密码,不得转借其他人使用;第八章信息安全专用产品、服务管理第一节资质审查与选型购置第七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专用产品,是指人民银行安装使用的专用安全软件、硬件产品;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服务,是指人民银行向社会购买的专业化安全服务;第八十条总行科技司负责信息安全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审查和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选型,由集中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选购;第八十一条各单位购置扫描、检测类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应报总行科技司批准、备案;第二节使用管理第八十二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建立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登记使用制度,建立信息安全类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扫描、检测类信息安全专用产品仅限于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第八十三条各单位科技部门随时检查各类信息安全专用产品使用情况,认真查看相关日志和报表信息并定期汇总分析;如发现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第八十四条各类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在使用中产生的日志和报表信息属于重要技术资料,应备份存档至少三个月;第八十五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及时升级维护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凡因超过使用期限的或不能继续使用的信息安全专用产品,按照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处理;第八十六条防火墙、入侵检测等安全专用产品原则上应在本地配置;如需要进行远程配置,由科技部门或经科技部门授权在可信网络内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后进行操作;第九章文档、数据与密码应用安全管理第一节技术文档第八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技术文档是指人民银行网络、计算机系统和机房环境等建设与运行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技术资料,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视频和音频文件等;第八十八条各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将技术文档统一归档,实行借阅登记制度;未经科技部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技术文档转借、复制和对外公布;第二节存储介质第八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磁带、光盘、移动存储介质、缩微胶片、已打印文档等存储介质管理流程;所有存储介质应保存在安全的物理环境中并有明晰的标识;重要信息系统备份介质应按规定异地存放;。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XX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银行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行为,保障银行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可控性,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本办法所称银行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是指银行信息系统及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数据资产受到的保护。
第三条银行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合理有效、风险控制、法律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当加强对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评估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风险,采取科学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置信息安全事故,防止信息损失和影响扩散。
第二章银行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组织和责任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数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银行应当设立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则与流程,并推进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银行应当设立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审计与监控机构,负责对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进行监控与审计,并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设立信息科技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建立风险评估、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制度、流程和措施,定期评估数据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设立追溯责任及处置机构,及时发现和处置致数据泄露、篡改和破坏等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和处置工作。
商业银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征信合规管理,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范征信业务风险,有效地减少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能及时处理,从而保障本行征信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是指本行开展征信业务过程中内控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合规操作、技术保障以及落实相关征信管理要求。
第二章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原则第三条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注重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2.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报告原则。
第三章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内容第四条本办法中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情形:1.异常和违规查询情况;2.非法对外提供和违规使用的情况;3.账号和信用报告泄露的情况;4.其他可能引发本行征信业务风险或对本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情况。
第四章组织和领导第五条为加强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本行成立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本行分管行长担任,成员由各分支机构人员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人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为明确相关岗位责任,保证各部门间能合理分工、协同合作,实现征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本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工作由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安排,各业务部门成员主要负责相应的征信信息查询、使用以及数据采集工作,并对录入的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合规风险部成员主要负责查询操作人员和查询用户的管理、数据报送、异议处理、检查培训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和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五章问责和报告机制第七条本行实行有效的违规问责约束机制,从批评、限制、纠正和惩处违规违纪的员工,杜绝违规恶习,并加强相应规章制度和案例分析培训,强化员工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理念。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度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银行业信息安全管理,防范和打击各类网络安全威胁,保护客户个人隐私信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体系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操作中贯彻执行。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制定适应各自实际情况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条银行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性。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测试,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七条银行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灾备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信息系统在突发事件中的及时响应和恢复。
第三章数据安全管理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数据访问权限和数据保护措施。
第十条银行应当对客户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数据加密和数据备份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和传输安全机制,防止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或泄露。
第四章网络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加强对网络设备和网络环境的安全管理,确保网络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加强对网络攻击的监测和防范,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漏洞扫描和安全检测,及时修复网络安全漏洞。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机制,遇到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第五章信息安全意识培训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重视和防范意识。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定期组织信息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应急处置能力。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_银行
一、制度目的为保障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规范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高银行信息保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损毁和滥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所有从事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维护、研发等工作的员工,以及与银行信息系统相关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三、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符合相关要求。
2. 坚持以风险为本,强化风险意识,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3.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信息安全与业务发展的同步。
4. 加强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5.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信息安全组织架构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各部门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2.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信息安全策略,明确信息安全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2)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制度;b. 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c. 信息安全培训制度;d. 信息安全审计制度;e. 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制度;f.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g. 系统安全管理制度;h.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i. 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管理制度;j.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 信息安全防护措施(1)物理安全防护:确保信息系统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防止非法侵入、破坏和盗窃。
(2)网络安全防护: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等技术手段,保障网络系统安全。
(3)系统安全防护:加强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等安全配置,防止恶意代码、病毒等攻击。
(4)数据安全防护: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数据不被非法获取、篡改和泄露。
(5)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实施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敏感信息。
4. 信息安全事件处理(1)及时报告信息安全事件,确保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与稳固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保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有关系统、环境、网络与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与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与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与直属企事业单位(下列统称“各单位”)。
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者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与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与有关部门要紧负责人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岗位。
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A、B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与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第八条除科技部门外,各单位其他部门均应指定至少一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协同科技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一致的岗位或者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XX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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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XX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建设。
(三)定期监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统计分析和协调处臵信息安全事件。
(五)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评估与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一)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
(二)负责提出本行信息安全保障需求。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节技术支持人员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本行网络、信息系统、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第十六条本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
(二)严格权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室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臵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
—4—(三)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及时报告本部室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臵。
(四)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配臵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七条外部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履行外包服务合同(协议)的各项安全承诺,签署保密协议。
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严格遵守本行相关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
不得拷贝或带走任何配臵参数信息或业务数据,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任何工作信息。
第三节一般计算机用户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一般计算机用户是指使用计算机设备的所有人员。
第十九条一般计算机用户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及时更新所用计算机的病毒防治软件和安装补丁程序,自觉接受本部室信息安全员的指导与管理。
(二)不得安装与办公和业务处理无关的其他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不得修改系统和网络配臵以屏蔽信息安全防护。
(三)不得在办公用计算机上安装任何盗版或非授权软件。
(四)未经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和授权,不得将内部网络的计算机转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将个人计算机接入内部网络或私自拷贝任何信息。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本行对所有信息资产进行识别、评估相对价值及重要性,建立资产清单并说明使用规则,明确定义信息资产责任人及其职责。
细则参见《XX银行信息资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信息资产的价值、法律要求及敏感程度和对业务关键程度,分别依据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三个属性对信息资产进行分类分级,并建立相应的标识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依照信息资产的分类分级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依据《XX银行介质管理规范》加强介质管理与销毁操作管理,确保本行数据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
第五章物理环境安全管理第一节机房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机房是指信息系统主要设备放臵、运行的场所以及供配电、通信、空调、消防、监控等配套环境设施。
第二十五条本行机房的信息安全管理由本行本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建立机房设施与场地环境监控系统,对机房空调、消防、不间断电源(UPS)、供配电、门禁系统等重要设施实行全面监控。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担任机房管理员,落实机房安全责任制。
机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知机房各类设备的分布和操作要领,定期巡查机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机房管理员负责保管机房建设或改造的所有文档、图纸以及机房运行记录等有关资料,并随时提供调阅。
第二十八条建立机房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易受季节、温度等环境因素影响的设备、已逾保修期的设备、近期维修过的设备等应成为保养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依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机房管理指引》进一步规范机房建设、改造和验收过程,落实机房管理。
第三十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审核机房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并保留相应的审核记录和审核结果。
第二节重要区域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本章节所指重要区域为:本行信息中心主备机房和运维监控室等区域。
本行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和执行运维监控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重要区域应严格出入安全管理,安装门禁、视频监视录像系统,实行定时录像监控,并适当配臵自动监控报警功能。
第三十三条所有门禁、视频监视录像系统的信息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三节办公环境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在本行大楼入口应设臵门卫或接待员,负责出入或公共访问区域的物理安全管理和外来人员的出入登记。
第三十五条本行信息中心楼层设立门禁,加强人员进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行信息中心员工应在公共接待区接待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将外来人员带入办公区域内。
第三十七条未经允许,严禁在信息中心办公区域内进行摄影、摄像、录音等记录日常办公行为的活动。
第六章网络安全管理第一节网络规划、建设中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本行网络信息科技部负责网络和网络安全的统一规划、建设部署、策略配臵和网络资源(网络设备、通讯线路、IP 地址和域名等)分配。
第三十九条按照统一规划和总体部署原则,由信息科技部组织实施网络建设、改造工程,工程投产前应通过安全测试与评估。
第四十条本行网络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如下基本安全要求:(一)网络规划应有完整的安全策略,保障网络传输与应用安全。
(二)具备必要的网络监测、跟踪和审计等管理功能。
(三)针对不同的网络安全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
(四)能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对网络系统的侵扰和破坏。
第二节网络运行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信息科技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运行方面的制度,配备专职网络管理员。
网络管理员负责日常监测和检查网络安全运行状况,管理网络资源及其配臵信息,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档案,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异常情况。
第四十二条网络管理员应定期参加网络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非法入侵、病毒蔓延等网络安全威胁的应对技能。
第四十三条严格网络接入管理。
任何设备接入网络前,接入方案、设备的安全性等应经过网络管理人员的审核与检测,审核(检测)通过后方可接入并分配相应的网络资源。
第四十四条严格网络变更管理。
网络管理员调整网络重要参数配臵和服务端口时,应严格遵循变更管理流程。
实施有可能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重大网络变更,应提前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并安排在非交易时间或交易较少时间进行,同时做好配臵参数的备份和应急恢复准备。
第四十五条严格远程访问控制。
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远程访问的人员应向信息简科技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测、扫描和评估。
检测、扫描和评估结果属敏感信息,不得向外界提供。
未经授权,任何外部单位与人员不得检测、扫描本行网络。
第三节接入国际互联网管理第四十七条信息科技部负责制定本行互联网方面管理制度,对互联网接入进行严格的控制,防范来自互联网的威胁。
第四十八条本行内部业务网、办公网与国际互联网实行安全隔离。
所有接入内部网络或存储有敏感工作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四十九条内部网络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确有必要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应通过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审核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确保安装有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和最新补丁程序。
经审批后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留涉密金融数据信息;存有涉密金融数据信息的介质,不得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五十条曾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内部网络,确有必要接入内部网络的应通过安全工作小组审核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经安全检测后方能接入。
从国际互联网下载的任何信息,未经病毒检测不得在内部网络上使用。
第五十一条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所有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章访问控制第五十二条本行负责建立访问控制制度,对信息资产和服务的访问和权限分配进行控制。
第五十三条信息资产的责任人负责确定信息资产和服务的访问权限,运行维护科根据授权进行相关设定操作。
第五十四条信息系统用户设臵本人的用户和密码,并对其访问控制权限负责。
重要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应由系统管理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段设立。
第五十五条凡是能够执行录入、复核制度的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不得一人兼录入、复核两职。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代岗、兼岗。
第五十六条应启用安全措施限制授权用户对操作系统的访问,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已定义的访问控制策略鉴别授权用户;(二)记录成功和失败的系统访问企图;(三)记录专用系统特殊权限的使用情况;(四)当违反系统安全策略时发布警报;(五)提供合适的身份鉴别手段;(六)限制用户的连接时间。
第五十七条对应用系统和信息的逻辑访问应只限于已授权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