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信息保护行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促进银行运营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保留、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客户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账户信息等。
第四条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是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是保障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构建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二章个人信息保护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架构,包括设置信息保护委员会,明确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设立信息保护专责人员。
第七条信息保护委员会是银行信息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审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并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八条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信息保护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全体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九条信息保护专责人员是信息保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推动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落实信息保护政策、措施。
第十条银行全体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第十一条银行在收集客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向客户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取得客户的同意。
第十二条银行在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银行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及时。
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银行信息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外部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履行外包服务合同(协议)的各项安全承诺,签署保密协议。
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严格遵守本行相关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
不得拷贝或带走任何配臵参数信息或业务数据,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任何工作信息。
第三节一般计算机用户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一般计算机用户是指使用计算机设备的所有人员。
第十九条一般计算机用户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及时更新所用计算机的病毒防治软件和安装补丁程序,自觉接受本部室信息安全员的指导与管理。
(二)不得安装与办公和业务处理无关的其他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不得修改系统和网络配臵以屏蔽信息安全防护。
(三)不得在办公用计算机上安装任何盗版或非授权软件。
(四)未经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和授权,不得将内部网络的计算机转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将个人计算机接入内部网络或私自拷贝任何信息。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本行对所有信息资产进行识别、评估相对价值及重要性,建立资产清单并说明使用规则,明确定义信息资产责任人及其职责。
细则参见《XX银行信息资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信息资产的价值、法律要求及敏感程度和对业务关键程度,分别依据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三个属性对信息资产进行分类分级,并建立相应的标识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依照信息资产的分类分级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依据《XX银行介质管理规范》加强介质管理与销毁操作管理,确保本行数据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
第五章物理环境安全管理第一节机房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机房是指信息系统主要设备放臵、运行的场所以及供配电、通信、空调、消防、监控等配套环境设施。
第二十五条本行机房的信息安全管理由本行本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XX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XX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与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商业银行在日常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以及交易记录等。
这些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银行及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了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一、信息安全管理目标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客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性:商业银行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客户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2. 完整性:商业银行应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完整性,防止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
3. 可用性:商业银行应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及时可用,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风险评估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控制和预防。
2. 信息保密措施: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客户信息的获取、存储和传输进行严格的控制和保护,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通信、访问控制、密码保护等。
3. 信息完整性保护: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性保护机制,防止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
采用数字签名、数据备份、传输完整性校验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不被篡改。
4. 系统安全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并持续更新技术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漏洞修复、威胁检测和入侵防护等。
5. 员工培训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职责和权限分配、内部审核等。
6. 事件应对和恢复: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对和恢复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并尽快恢复受影响的系统和数据。
三、合规与违规处理商业银行应依法合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
(完整word版)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
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A、B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第八条除科技部门外,各单位其他部门均应指定至少一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协同科技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管理,保障银行信息安全,提高银行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各类银行的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研发、测试、投入商用和下线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指导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研发、测试、投入商用和下线等全过程管理的实施,确保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合规、合法、安全和有效运行,并不断提高银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信息安全产品管理机构第四条银行应设立信息安全产品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银行信息安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信息安全产品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负责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规划、设计、研发、测试、投入商用和下线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编制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监督指导实施;(二)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安全策略、安全标准、安全规范和安全测试标准等;(三)对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研发、测试、投入商用和下线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负责组织开展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安全评估、审查和认证等工作,确保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合规、合法、安全和有效运行;(五)负责对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安全事件进行管理,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处理相关问题,防止事故扩散;(六)负责信息安全产品管理工作者的培训、考核和评价工作,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形象和环境。
第三章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测试第六条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测试应按照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严格遵循银行信息安全策略、安全标准、安全规范和安全测试标准等。
第七条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测试相关责任人应该在设计、开发和测试的过程中灵活应对,及时处理安全问题和安全漏洞。
第八条银行信息安全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测试涉及的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执行,同时结合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银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银行业务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员工、外包人员及与我行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单位。
三、职责1. 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员工应遵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职责。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1)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行领导。
(2)针对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
2. 信息安全防护措施(1)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网络畅通、稳定。
(2)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升级。
(3)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
(4)加强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防范能力。
3. 信息安全事件处置(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
(2)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1)加强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员工保密意识。
(2)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3)加强保密技术防护,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泄露。
5. 信息安全检查与审计(1)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开展信息安全审计,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奖惩1. 对在信息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由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银行客户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风险,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外包人员以及与本行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
第三条本行高度重视客户信息安全,将客户信息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原则第四条本行遵循以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二)最小化原则:仅收集、使用必要的客户信息,不得过度收集。
(三)安全保护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在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等环节的安全。
(四)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客户信息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确保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本行设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客户信息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在客户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部门:1. 制定、修订和完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客户信息安全培训;3. 监督、检查客户信息安全工作落实情况;4. 负责客户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和调查。
(二)业务部门:1. 严格按照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开展业务;2. 定期对客户信息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规定;3. 对客户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其他部门:1. 严格遵守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客户信息;2. 配合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安全工作。
四、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本行采取以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一)加强人员管理:1. 对员工进行客户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2. 建立员工信息安全考核制度,对违反客户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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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XX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建设。
(三)定期监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统计分析和协调处臵信息安全事件。
(五)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评估与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一)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
(二)负责提出本行信息安全保障需求。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节技术支持人员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本行网络、信息系统、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第十六条本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
(二)严格权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室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臵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
—4—(三)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及时报告本部室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臵。
(四)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配臵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七条外部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履行外包服务合同(协议)的各项安全承诺,签署保密协议。
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严格遵守本行相关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
不得拷贝或带走任何配臵参数信息或业务数据,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任何工作信息。
第三节一般计算机用户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一般计算机用户是指使用计算机设备的所有人员。
第十九条一般计算机用户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及时更新所用计算机的病毒防治软件和安装补丁程序,自觉接受本部室信息安全员的指导与管理。
(二)不得安装与办公和业务处理无关的其他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不得修改系统和网络配臵以屏蔽信息安全防护。
(三)不得在办公用计算机上安装任何盗版或非授权软件。
(四)未经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和授权,不得将内部网络的计算机转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将个人计算机接入内部网络或私自拷贝任何信息。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本行对所有信息资产进行识别、评估相对价值及重要性,建立资产清单并说明使用规则,明确定义信息资产责任人及其职责。
细则参见《XX银行信息资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信息资产的价值、法律要求及敏感程度和对业务关键程度,分别依据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三个属性对信息资产进行分类分级,并建立相应的标识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依照信息资产的分类分级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依据《XX银行介质管理规范》加强介质管理与销毁操作管理,确保本行数据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
第五章物理环境安全管理第一节机房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机房是指信息系统主要设备放臵、运行的场所以及供配电、通信、空调、消防、监控等配套环境设施。
第二十五条本行机房的信息安全管理由本行本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建立机房设施与场地环境监控系统,对机房空调、消防、不间断电源(UPS)、供配电、门禁系统等重要设施实行全面监控。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担任机房管理员,落实机房安全责任制。
机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知机房各类设备的分布和操作要领,定期巡查机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机房管理员负责保管机房建设或改造的所有文档、图纸以及机房运行记录等有关资料,并随时提供调阅。
第二十八条建立机房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易受季节、温度等环境因素影响的设备、已逾保修期的设备、近期维修过的设备等应成为保养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依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机房管理指引》进一步规范机房建设、改造和验收过程,落实机房管理。
第三十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审核机房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并保留相应的审核记录和审核结果。
第二节重要区域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本章节所指重要区域为:本行信息中心主备机房和运维监控室等区域。
本行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和执行运维监控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重要区域应严格出入安全管理,安装门禁、视频监视录像系统,实行定时录像监控,并适当配臵自动监控报警功能。
第三十三条所有门禁、视频监视录像系统的信息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三节办公环境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在本行大楼入口应设臵门卫或接待员,负责出入或公共访问区域的物理安全管理和外来人员的出入登记。
第三十五条本行信息中心楼层设立门禁,加强人员进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行信息中心员工应在公共接待区接待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将外来人员带入办公区域内。
第三十七条未经允许,严禁在信息中心办公区域内进行摄影、摄像、录音等记录日常办公行为的活动。
第六章网络安全管理第一节网络规划、建设中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本行网络信息科技部负责网络和网络安全的统一规划、建设部署、策略配臵和网络资源(网络设备、通讯线路、IP 地址和域名等)分配。
第三十九条按照统一规划和总体部署原则,由信息科技部组织实施网络建设、改造工程,工程投产前应通过安全测试与评估。
第四十条本行网络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如下基本安全要求:(一)网络规划应有完整的安全策略,保障网络传输与应用安全。
(二)具备必要的网络监测、跟踪和审计等管理功能。
(三)针对不同的网络安全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
(四)能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对网络系统的侵扰和破坏。
第二节网络运行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信息科技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运行方面的制度,配备专职网络管理员。
网络管理员负责日常监测和检查网络安全运行状况,管理网络资源及其配臵信息,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档案,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异常情况。
第四十二条网络管理员应定期参加网络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非法入侵、病毒蔓延等网络安全威胁的应对技能。
第四十三条严格网络接入管理。
任何设备接入网络前,接入方案、设备的安全性等应经过网络管理人员的审核与检测,审核(检测)通过后方可接入并分配相应的网络资源。
第四十四条严格网络变更管理。
网络管理员调整网络重要参数配臵和服务端口时,应严格遵循变更管理流程。
实施有可能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重大网络变更,应提前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并安排在非交易时间或交易较少时间进行,同时做好配臵参数的备份和应急恢复准备。
第四十五条严格远程访问控制。
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远程访问的人员应向信息简科技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测、扫描和评估。
检测、扫描和评估结果属敏感信息,不得向外界提供。
未经授权,任何外部单位与人员不得检测、扫描本行网络。
第三节接入国际互联网管理第四十七条信息科技部负责制定本行互联网方面管理制度,对互联网接入进行严格的控制,防范来自互联网的威胁。
第四十八条本行内部业务网、办公网与国际互联网实行安全隔离。
所有接入内部网络或存储有敏感工作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四十九条内部网络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确有必要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应通过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审核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确保安装有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和最新补丁程序。
经审批后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留涉密金融数据信息;存有涉密金融数据信息的介质,不得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五十条曾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内部网络,确有必要接入内部网络的应通过安全工作小组审核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经安全检测后方能接入。
从国际互联网下载的任何信息,未经病毒检测不得在内部网络上使用。
第五十一条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所有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章访问控制第五十二条本行负责建立访问控制制度,对信息资产和服务的访问和权限分配进行控制。
第五十三条信息资产的责任人负责确定信息资产和服务的访问权限,运行维护科根据授权进行相关设定操作。
第五十四条信息系统用户设臵本人的用户和密码,并对其访问控制权限负责。
重要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应由系统管理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段设立。
第五十五条凡是能够执行录入、复核制度的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不得一人兼录入、复核两职。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代岗、兼岗。
第五十六条应启用安全措施限制授权用户对操作系统的访问,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已定义的访问控制策略鉴别授权用户;(二)记录成功和失败的系统访问企图;(三)记录专用系统特殊权限的使用情况;(四)当违反系统安全策略时发布警报;(五)提供合适的身份鉴别手段;(六)限制用户的连接时间。
第五十七条对应用系统和信息的逻辑访问应只限于已授权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