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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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5〕1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现代化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计划(一)总体目标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理念,通过试点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等为主要特征的建筑产业培育和推广,提高我市建筑产业规模化、现代化水平;重点扶持发展拥有现代化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带动形成产业集群;建设集技术研发、生产加工、产品配送为一体的产业化示范基地;广泛推广应用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的技术和部品部件。

至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5%以上。

重点培育形成3~5家具有产业现代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在全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泉政办明传〔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工作,严肃整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根据土地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规划策划项目洽谈招商。

各属地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要进一步强化先规划后建设的意识,在招商引资和项目策划等工作中,凡是涉及国土空间落地的,均须运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开展空间合规性检测和意见征集,必要时先行提交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系统进行合规性预检,坚决落实法定规划的刚性约束,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杜绝通过直接招商调整法定规划,避免项目研究确定后,出现落地困难等问题。

二、禁止调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容积率。

规划条件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非法定原因一律不得调整。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变更。

尚未实际投入建设(因政府原因造成除外)申请变更容积率的,必须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调整规划指标后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

实行带规划建设方案出让用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和突破方案已明确的规划建筑使用指标。

三、严格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管控查处。

对发现存在增建、改建、扩建,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相关负有查处职能的单位,要依职及时制止、查处,互相抄告信息,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转移或抵押等手续。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一、修编背景及过程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我市目前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市政府2011年批准实施的。

该规定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后我局根据国家、省、市陆续出台新的发展思路及2012年《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2014年新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多项新的技术标准、规范的出台,进行了多次的增补。

2017年1月,正式版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政府的批复要求,我局依据《省技术规定》,结合泉州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启动了新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经过多轮的讨论研究、并多次征求各行业专家及全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意见,2018年版《市技术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修编思路以市政府2011年批准的《市技术规定》的框架为基础,梳理历年以来国家、省、市出台的各类技术类文件,将涉及到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纳入此次技术规定修编。

市技术规定具体内容以省技术规定为依据,结合泉州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条文设置突出规划管理主旨、专注规划审批,条文内容力求精简、实用,尽量删除与规划管理职能无关的条文,删除主要指导规划编制的条款,删除原则性、“套话”性质的条款。

文本尽量瘦身,对于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及文件等已有专项规定的,相关管理内容不在全文引用。

跟踪先进城乡规划理念,将“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垂直绿化、公交优先、慢行系统、综合管廊”等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纳入此次修编内容。

三、篇章调整原2011年版《市技术规定》共分10章,原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均引用其他规定,且与规划管理无关,故本次修编予以整体删除。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12)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臵 (14)第四节城市绿地 (27)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1)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31)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31)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34)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38)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40)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43)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43)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 (44)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44)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 (45)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50)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 (50)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54)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56)第五节通信工程 (59)1第六节燃气工程 (60)第七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61)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63)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65)第十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 (65)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68)第一节防灾系统设臵 (68)第二节消防 (69)第三节防洪排涝 (71)第四节人防 (73)第五节避难疏散场所 (74)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 (77)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82)第十章附则 (88)附录1 (89)附录2 (90)附录3 (93)附图A (108)附图B (10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5•【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一、政府规章项目(共3项)(一)制定项目1.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城管局配合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6月2.泉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改)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8月(二)预备项目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管局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10月二、地方性法规项目(共5项)(一)提请审议项目1.“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文旅局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1月(已完成)2.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5月(二)预备项目1.泉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委文明办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8月2.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8月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市城管局完成草案时间:2023年8月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泉政〔2000〕2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5〕80号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泉政文〔2005〕120号4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通知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5〕347号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政办〔2005〕149号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泉政文〔2006〕149号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泉政文〔2006〕397号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461号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6〕63号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6〕272号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07〕389号1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07〕215号1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7〕346号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08〕13号1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08〕191号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8〕256号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09〕7号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09〕15号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泉政文〔2010〕267号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0〕333号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339号2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18号2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97号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1〕21号2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女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11〕171号2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1〕231号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办〔2011〕6号2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1〕62号2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泉政〔2012〕6号3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泉政〔2012〕7号3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12〕10号3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13号3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6号3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7号3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医药发展规划(2012—2015—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59号3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37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97号38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152号3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40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推荐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2〕272号41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泉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301号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2〕58号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民营企业项目对接长效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2〕65号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2〕209号4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推进异地泉籍企业回归创业工作力度的通知泉政办〔2012〕267号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泉政办〔2012〕313号4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高校与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建立校企战略合作关系的实施意见泉政〔2013〕2号4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8号5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张贴、书写广告宣传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4号5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8号5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3〕63号5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94号5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惠女水库引调水工程山美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泉政文〔2013〕180号5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3〕302号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45号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3〕125号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的通知泉政办〔2013〕249号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290号6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湄洲湾南岸供水工程和水源保护的通告泉政〔2014〕1号6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2014〕5号6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级特大防汛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2014〕6号6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的通知泉政〔2014〕8号6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号6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6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6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4〕192号6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4〕207号7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4〕229号7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48号7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250号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7号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39号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委会关于泉州市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00号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八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14号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148号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通知泉政办〔2014〕173号7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泉州移动通信网络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4〕197号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9号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4—2023年)的通知泉政文〔2015〕60号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市高速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告泉政文〔2015〕70号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81号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5〕93号8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94号8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28号8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8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5〕15号8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5〕28号9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泉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30号9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5号9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9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办〔2015〕99号9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14号9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27号9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33号9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2016〕2号9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2016〕4号10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8号10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9号10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号10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6号10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36号10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37号10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40号10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41号10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泉政文〔2016〕46号11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9号1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6〕77号11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泉政文〔2016〕79号11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97号1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2号1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115号1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泉政文〔2016〕116号1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泉政文〔2016〕117号1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1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3号1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泉政文〔2016〕145号12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50号12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73号1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17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9号12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4号1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工作局泉州银监分局关于泉州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16号128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53号12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57号13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个一批”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61号13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62号13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67号13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改革发展培育小城市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6〕71号13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7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86号13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88号13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2号13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泉政办〔2016〕94号13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97号14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8号14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0号1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1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文化改革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3号1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0号1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1号1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的通知泉政办〔2016〕112号14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6〕113号14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8号15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9号15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0号15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1号15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25号15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30号1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0号1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2号1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3号1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4号1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46号16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149号16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科联关于泉州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51号16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53号16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16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16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1号16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77号16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8号16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3号17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4号17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8号17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89号1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92号1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1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泉政办〔2016〕194号1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95号1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8号1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9号17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17〕1号1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1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5号1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2号1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1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泉政文〔2020〕52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告
泉政文〔202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
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8月27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8月28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与作业服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青莲寺公园临时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设方案联合审查会议纪要根据省住建厅等7部门《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加快我市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设,泉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在交通科研楼A栋602会议室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质监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丰泽区住建局、丰泽区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召开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审查泉州市青莲寺公园临时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设方案,会议邀请黄海塔、王远回、吕大勇等3位专家参加,相关业主单位及设计单位参加会议。

该项目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与青莲街交叉口附近,拟建两座7层平面移动机械式停车楼,总停车数为389个,为I类汽车库。

会议要求业主单位根据会上提出的意见对建设方案图纸进行整改,2018年4月13日收悉业主单位提供的修改图纸,并征求各与会单位意见。

4月24日收悉各部门关于联审纪要的修改意见函,并按闽建城〔2016〕6号文件要求于2018年4月26日至5月2日进行公示(一周),现纪要如下:一、总体评价该立体停车库的建设,有利于缓解了项目周边停车难的问题,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文件和省住建厅等7部门《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文件有关精神,会议认为该项目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业主按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消防方面1、柴油发电机房与营业用房(人员密集场所)贴邻,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2、设计图纸采用的部分规范为旧规范,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2005版)为旧规范,2018年1月1日起应执行新规。

3、应补充建筑消防分析,校核停车楼间及与周边建筑间距能否满足消防要求;1#楼底层的消控室、2#楼地下消防水泵房均应设置防水淹措施。

(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市绿地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
(2017 年 1 月 20 日 闽政文〔2017〕33 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的请示(闽建规〔2016〕9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活动用地(A22)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2·
用地类别 商业用地(B1)
商务用地(B2)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用 地(S2)
交通枢纽用地(S3)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S41) 公园绿地(G1) 广场用地(G3)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二类居住用地(R2) 商务用地(B2)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9)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2017 年 2 月 6 日 闽建规〔2017〕1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直属机构: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 年 3 月 1 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一般仓库
物流仓库
容积率
≥1.3 ≥0.9 ≥1.0 ≥1.2 ≥1.4 ≥1.3 ≥0.7 ≥0.9 ≥1.0 ≥1.1 ≥1.1 ≥0.9 ≥0.9 ≥0.9 ≥1.0 ≥1.0 ≥1.0 ≥1.0 ≥1.0 ≥1.1 ≥1.4 ≥1.1 ≥1.3 ≥1.0 ≥1.0 ≥1.2 ≥0.8 ≥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闽政文[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闽政文〔2010〕7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批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请示》(泉政文〔2010〕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泉州市是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

泉州城市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加强对台交流合作,逐步把泉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98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以泉州、晋江和石狮为主体的环泉州湾区域为中心,加强湄洲湾南岸、环围头湾两翼和南安等外围组团建设,形成“一湾两翼三带”的空间布局,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和设施共享,实现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控制范围内,要以调整、整合、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主城功能,强化其集聚和辐射功能,对江南、东部、南部等片区及各类开发区要加强统一规划和管理,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发展。

要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合理有序拓展城市空间。

到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28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79平方公里以内。

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城市人口合理分布,有序拓展城市空间。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测绘系统实行“三统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测绘系统实行“三统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测绘系统实行
“三统一”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2]140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2
【实施日期】2012.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测绘系统实行“三统一”的通知
(2012年5月22日泉政办〔201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福建省测绘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已按照国家测绘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等市辖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晋江市、石狮市、惠安县;南安市溪美、柳城、美林、省新、洪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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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6年城市工作要点的通知-泉政办〔2016〕5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6年城市工作要点的通知-泉政办〔2016〕5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6年城市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6年城市工作要点的通知泉政办〔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2016年城市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2016年城市工作要点2016年,是我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动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之年,是打造“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的“十三五”开局之年,是持续深入开展环湾规划建设、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活动、全面提升城市长效管理水平的深化之年,城市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2016年,城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和市“两会”有关精神,围绕“生态宜居幸福城”建设定位,根据新常态下城市工作的新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加快推进环湾城市建设,逐步理顺城市管理机制体制,加紧完善城市功能,全面提升城市内涵,努力推动泉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新的跨越。

一、提升城市规划水平(一)突出规划的前瞻性。

重点抓好环泉州湾城乡一体化等全局性、长远性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推进泉州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实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远期总体规划的衔接过渡。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二)增强规划的协调性。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劲达临时综合停车楼设计方案联审会议纪要根据省住建厅等7部门《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加快我市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设,泉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元月17日下午在交通科研楼A栋602会议室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质监局、市消防支队、交警支队、丰泽区住建局、丰泽区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召开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审查劲达临时综合停车楼设计方案,相关业主单位及设计单位参加会议。

该项目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坪山路与沉洲路交叉口北侧,拟建1栋4层机械式停车楼,总停车数量为432辆,为I类汽车库。

我局于2017年元月23日根据各部门会议书面意见出具建筑方案联审纪要,元月25日收悉各部门关于联审纪要的修改意见函,元月25日收悉设计单位的修改图纸,按闽建城〔2016〕6号文件要求于2017年元月25日至元月31日进行公示,现纪要如下:一、总体评价该立体停车库的建设,有利于缓解了项目周边停车难的问题,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文件和省住建厅等7部门《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文件有关精神,也符合市政府关于鼓励民间力量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有关政策,会议认为该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原则同意泉州市劲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利用向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对外贸易公司的租用土地建设该临时停车场项目。

二、消防方面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20067-2014)第3.0.3条规定“I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现设计停车楼未明确钢结构的燃烧性能等级,也未进行相关的阻燃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相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设计,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钢结构构件达到相应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从而确保该项目钢结构达到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设标准。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泉政文〔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2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市政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三、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新城区道路规划和旧城区拓宽加密路网的规划,确保我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市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五、承担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市政设计和施工的资质等级。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和操作规程及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12)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臵 (14)第四节城市绿地 (27)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1)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31)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31)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34)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38)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40)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43)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43)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 (44)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44)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 (45)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50)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 (50)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54)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56)第五节通信工程 (59)1第六节燃气工程 (60)第七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61)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63)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65)第十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 (65)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68)第一节防灾系统设臵 (68)第二节消防 (69)第三节防洪排涝 (71)第四节人防 (73)第五节避难疏散场所 (74)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 (77)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82)第十章附则 (88)附录1 (89)附录2 (90)附录3 (93)附图A (108)附图B (10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规范文明施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规范文明施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规范文明施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泉政办〔2017〕10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规范文明施工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7〕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城管办制定的《泉州市中心市区规范文明施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中心市区规范文明施工实施意见市城管办(2017年6月)为促进中心市区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畅通施工区域道路交通,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绿色施工导则》等规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的建筑施工以及市政、园林、给排水、电力、通讯、交通、水利等施工行为。

二、职责分工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渣土运输车辆“滴洒漏”、乱倒建筑垃圾、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市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核准,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渣土消纳场建设与管理,并负责督促所属城市道路维护、井盖施工及临时挖掘、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等项目落实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措施。

环保部门负责对夜间和午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审批。

交警部门负责对施工土方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施工项目周边道路交通管理等事宜。

东海片区、城东片区、北峰丰州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所辖片区储备用地及已出让但未建设用地的文明施工管理。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畴第三章建筑容量操纵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操纵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操纵第六章都市建筑景观操纵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操纵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专门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都市规划治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都市规划法>方法》、《泉州市都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操纵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制定和实施都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都市设计差不多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都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说明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要紧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专门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都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承诺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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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2.3 根据泉州市现状,按照《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A类建设控制区:古城区,即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西,南门水巷尾以北,破腹沟以东,北环城路以南的规划区域,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区。

B类建设控制区:即新建市区,其范围为《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中除A类区和C类区涉及的面积之外的建设用地。

C类建设控制区:即“四山两江”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花山和晋江、洛阳江下游沿岸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

D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A、B、C类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1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且符合城市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A类建设控制区按《古城控规》规定执行,B、C、D建设控制区均按相应片区控规的规定执行,其中C类建设控制区的建设需同时符合《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的规定。

3.3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3.4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城市特殊地段指B类或D类区24米以上道路的交叉口。

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指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娱乐中心、金融中心、科技交流中心、会展中心、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不含商住楼或其它带有商业服务的综合楼)。

3.5 沿城市生活性、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其用地进深在50米之内的建筑,建筑密度不能高于60%,基地内绿化和异地绿化总量按30%控制用地内,绿地率不能低于20%,其余10%应进行同街区街头绿地的异地建设,异地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建设单位应在征用其建设项目用地时一并征用。

3.6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7 泉州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以绿化为主,绿地率不低于70%(作为广场,集中绿地不少于25%)的开放空间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的开放空间每超过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可给予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3.8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须按表3.1规定执行。

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标准按表3.1执行。

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

3.9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防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调整建筑容量指标后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表3.1公共建筑、住宅停车场(库)设置指标规定注:1.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摩托车面积按1/3小车位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2.车辆当量换算系数:3.10 建筑绿地控制3.10.1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布置,宜保留和利用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古树名木应予绝对保护。

建设用地的绿地率,A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25%,B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30%,C、D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35%。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根据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及其他公共绿地,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符合下表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二)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三)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得少于70%。

(四)宜采用开敞式分隔。

(五)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M2。

(八)组团绿地面积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2 M2/人。

3.10.2 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

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表4.24.3.2 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4.3及图4.2所示控制。

表4.34.4 中高层居住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间距应大于13米。

中高层居住建筑应避免南北向遮挡布置,最小间距应满足图4.3要求。

4.5 非居住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沿城市主次干道除外),须在相同类型的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4.6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4.6.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4.1-4.4条控制。

4.6.2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第4.5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第4.1-4.4条控制。

4.6.3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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