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来历说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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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听证会后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合标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二轮车辆;合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功能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二轮车辆。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产品的技术参数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但又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二轮车辆:(一)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二)设计最高时速超过公里小时;(三)整车质量超过公斤;(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瓦,或者蓄电池标准电压大于伏。

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和燃油助力两轮车不予办理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办理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以及相关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本办法的合标电动自行车,按照“纳入管理,源头管控”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第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过渡期为年。

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开展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源头监管第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仍在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四章电动自行车档案第五章嫌疑车辆调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试点登记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电动自行车试点登记。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等基本岗位和牌证管理岗等辅助岗位,基本岗位不能兼任。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各岗位对外设置统一标识。

第三条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

按照统一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指引查验电动自行车,按照本规范规定使用印章。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一)车辆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号码、联系地址和电话;(二)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编码、电动机号;(三)车辆的颜色;(四)车辆的号牌号;(五)车辆的整车质量(含电池)、电动机功率、蓄电池类型、蓄电池标称电压、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参数;(六)合格证编号、出厂日期、初次登记日期;(七)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五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比对,数据相符的,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

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合格证。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电动自行车认定标准

电动自行车认定标准

电动自行车认定标准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在现代城市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然而,由于市场上电动自行车产品众多,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面临着选择困难。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一套电动自行车的认定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电动自行车的认定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动力系统:电动自行车的核心是电力驱动系统,应具备合法的驱动系统。

标准应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大功率以及电机的额定功率可靠性测试方法,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功率的相关要求。

2. 电池系统: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系统应满足安全、环保和性能方面的要求。

标准应规定电动自行车电池的容量、充放电效率、循环寿命等参数,并对其进行安全性测试,以确保电池系统的质量和持久性。

3. 制动系统:电动自行车的制动系统在骑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骑行的安全性。

标准应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制动性能要求,包括刹车距离、制动力等指标,并要求制动系统具有可靠的性能。

4. 结构和材料:电动自行车的结构和材料应保证牢固、稳定和耐用。

标准应规定电动自行车相关部件的强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等技术要求,以保证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另外,电动自行车的认定标准还需要注重对产品外观设计、人机工程学、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规范。

例如,标准可以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座椅、车把等部位要适应人体工程学,并可以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外壳和包装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此外,电动自行车的认定标准还可以制定购买及售后服务方面的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标准可以规定厂商应提供完善的产品说明书和质保卡,明确质保期限并规定维修和保养服务的要求,以及规定厂商和经销商应保证消费者享有合理的退换货服务。

总之,电动自行车的认定标准应涵盖动力系统、电池系统、制动系统、结构和材料等多个方面,注重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同时关注消费者的购买及售后服务体验。

这样才能为消费者提供一份科学、合理、全面的参考,帮助他们在市场上选择到符合自己需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电动自行车来历说明(证明)

电动自行车来历说明(证明)
电动自行车来历说明(证明)别
年龄
户籍地址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
颜色
电动自行车车架号
电动自行车电机号
车主关于电动自行车来历说明承诺
本人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因提供不出车辆发票和合格证(购车未开具发票/发票遗失或损毁/合格证遗失或损毁),现对车辆来历说明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前来登记上牌车辆确属本人所有,来源合法,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车主所在单位、居(村)委会、社区意见证明
兹证明该承诺人确属我单位/居(村)委会、社区员工/居民,该电动自行车确属承诺人实际所有。
单位/居(村)委会、社区公 章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4年4月24日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信、财政、建设、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非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第五条非机动车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六条鼓励生产、销售使用锂电池等为动力驱动的环保、轻便助力自行车。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蓄电池和从事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3篇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3篇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3篇Model document of vehicle origin编订:JinTai College车辆来历证明范文3篇前言:证明书是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书面证明。

本文档根据证明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车辆来历证明范文一2、篇章2:车辆来历证明范文二3、篇章3:车辆来历证明范文三机车是否上户机车上户必须有乡(村)证明,车辆来历凭证(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本文是小泰为大家整理的车辆来历证明范文,仅供参考。

篇章1:车辆来历证明范文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身份证号)是我(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名称)的居(村)民,其于年月日购买的一辆品牌型号为车架号为电动机号为颜色为的电动自行车,因的原因,该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缺失,现我单位证明其正在使用、实际持有该电动自行车,来源合法。

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公章)年月日篇章2:车辆来历证明范文二【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存根,编号()合法财产证明书经核查,车架号码为,电机号码为的电动自车/机动轮椅车系我辖区居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的合法财产。

特此证明。

派出所┄┄┄┄┄┄┄┄┄┄┄┄┄┄┄┄┄┄┄┄存根,编号()年月日合法财产证明书经核查,车架号码为,电机号码为的电动自车/机动轮椅车系我辖区居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的合法财产。

特此证明。

派出所年月日车辆来历承诺书本人(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于年月日,在店/公司,购买车架号码为,电机号码为的电动自车/机动轮椅车,因不慎遗失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

我承诺,该车确系本人合法所得,如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年月日篇章3:车辆来历证明范文三【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车辆来历凭证的种类一.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电动自行车归属证明模板

电动自行车归属证明模板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 月 日
车主所在单位意见证明
兹证明该承诺人是我社区(街办,村委会)内人员或单位(公司)员工,正在使用、实际持有这一辆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
社区或单位(盖章)
出具日期:年月 日
电动自行车归属(单位)证明
车主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证件种类
Hale Waihona Puke 证件号码电动车品牌颜色
电动车车架号
购车日期
电动车电机号
车主关于电动自行车归属承诺
本人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因提供不出购买发票(1、购车未开发票,2、发票遗失或损毁,3、合格证遗失或损毁),先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现持有的该辆电动车为本人所有,来源合法,归属无疑,本人愿意承担为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021年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1年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1年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宣传教育】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和法律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第八条【产品质量要求】在本省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电动自行车的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公开公正、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注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现场查验车辆,核对强制性认证信息,并核查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通过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并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二)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所载信息与车辆不符的;(三)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3•【字号】泸市府办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3日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

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

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打“√”;
3、车辆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栏,属于个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签注的地址;属于单位的,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4、车辆所有人的实际居住/暂住地址栏填写个人或单位的实际住址,或暂住的居住地址。

5、车辆栏的“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电动机号”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
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与车辆核对后填写;
6、车辆所有人的签章栏,属于个人的,由车辆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7、代理人栏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受单位委托办理)受车主委托办理的,填写经办人的姓名、
住所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经办人应签字。

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公安厅2022年6月9日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程序,根据《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规定的职责和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三条人力三轮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非机动车登记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市(州)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备条件的公安交警中队可以办理部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市(州)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经报市(州)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登记服务站可以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五条非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非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互联网平台或者政务服务平台对外公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有关证明凭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实行一证办理、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和免填表、免复印等制度,推行上门办、批量办、网上办等便捷措施。

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为非机动车通行创造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轻工行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财政、价格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时,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七条本省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电动_自行车_管理规定(3篇)

电动_自行车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装置,驱动或辅助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一)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二)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三)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四)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电话。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购车指导,告知消费者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车来历说明,来历承诺书,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电动车来历说明,来历承诺书,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车主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
身份证明号码:
车辆车架编码:
车辆电机编码:
本人合法购买该车,但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车辆合格证遗失。

购买了该电动自行车,但购车发票已无。

本人承诺:
1.提供的电动自行车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2.如该电动自行车是偷盗车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接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主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2014年1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但不符合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办法;达到摩托车或者其他类型机动车国家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遵守电动自行车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

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

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已由2020年7月30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28日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便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等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上海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上海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1.上海电瓶车上牌照告知书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在2014年3月16日前带齐身份证明、购车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申领。

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

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2013年11月8日后购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备注:2.在上海如何申办电动车临时牌照带好身份证、外来人员还要居住证、发票,3月1日开始办理。

具体规定如下:一、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什么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

外省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也应当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

二、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具体有哪些?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有两类:一是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核发的正式牌证,即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

四、什么是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是指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无法取得正式牌证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限期核发《临时号牌》,并允许其在规定时限前上道路行驶的管理措施。

具体分两阶段开展:(一)限期核发《临时号牌》 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临时号牌》核发工作,2014年9月1日后(含本数),停止核发。

(二)允许车辆凭《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申领取得《临时号牌》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的,可以在2017年3月1日前(不含本数)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代办人委托书模版

电动车代办人委托书模版

电动车.上牌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由于本人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所属电动自行车(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 上牌手续,现委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手续,对委托人在办理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年月日电动车上牌需要什么手续?办理电动车牌照,必须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到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交警大队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业务。

另外,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业务时需要带:(一)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车主户籍地址变更的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所有人为在沈暂住居民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委托单位的书面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发票)原件、复印件(“三联据”不作为来历凭证办理登记业务)。

原始发票需要财务报销入账的,可在登记人员核定后,根据车主要求,登记业务窗口留存来历凭证(发票)复印件作为存档。

(三)合格证原件。

(四)对应上述手续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上牌流程:(一)车主本人或代理人领取《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由车主本人或代理人按表格要求规范填写详实信息。

(二)查验民警查验车辆。

对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车架号、电机号、颜色与合格证、来历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拓号、称重等查验车辆。

经查验合格的,由查验民警在《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拓号条上盖章签字。

(三)登记审核1.登记录入人员根据查验民警已确认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原件、合格证原件, 录入登记信息准备打印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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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车主所在单位、居(村)委会、社区意见证明
兹证明该承诺人确属我单位/居(村)委会、社区员工/居民,该电动自行车确属承诺人实际所有。
单位/居(村)委会、社区公 章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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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来历说明(证明)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
颜色
电动自行车车架号
电动自行车电机号
车主关于电动自行车来历说明承诺
本人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因提供不出车辆发票和合格证(购车未开具发票/发票遗失或损毁/合格证遗失或损毁),现对车辆来历说明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前来登记上牌车辆确属本人所有,来源合法,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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