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
说明:
1、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或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5、本目录所称市指十四个省辖市,县包括县、县级市、区。
国家物价局关于废止三个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关于废止三个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公布日期】1992.08.25
•【文号】[1992]价办字445号
•【施行日期】1992.08.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物价局关于废止三个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2〕价办字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15号《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我局对一九八八年七月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所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或同意下发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废止。
附件:废止的三个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物价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废止的三个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整顿纺织品价格的通知
〔1989〕价轻字877号
1989年12月5日
废止理由:棉纺织品价格已经放开。
2、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提价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0〕价综字542号
1990年7月12日
废止理由:特批的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取消。
3、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适当缩小地方提价报国务院特批范围的通知
〔1991〕价综字126号
1991年3月14日
废止理由:特批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取消。
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日期2010-12-06 17:10:12.263 浏览次数51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部门或分类文件标题文号1综合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辽政办发[1992]15号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5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6公安关于核定新户口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23号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66号8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发[2003]71号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96号10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11 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19号12 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证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28号13 关于继续执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05号14 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56号15财政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65号16 关于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26号17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2]114号18 建设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7号19交通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31号20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21 关于继续执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63号22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4号23 关于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79号24 关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0]51号25 关于继续执行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3号26 关于规范节能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8]61号27 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20号28信息产业转发《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辽价发[1998]86号2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4]14号30 林业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72号31 农业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1号32卫生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号33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132号34 关于继续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94号35 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8]54号36 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13号37 人防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0号38 国土资源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8号39 税务关于继续执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9]41号40 商业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64号41司法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8]49号42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43司法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9]43号44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1号45 关于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75号46 海洋渔业关于水丰水库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22号47气象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气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50号48 关于调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105号49 审计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41号50民政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64号51 关于继续执行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7号52 水利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61号53 国资委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函[2009]143号54 知识产权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10]135号55 药监关于继续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9]149号56教育关于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70号57 关于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202号58 关于初中毕业升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85号59 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3号60 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46号61 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70号62 关于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执行中小学外国留学生学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0号63 关于调整初中小学杂费、高中学杂费和职高学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78号64 关于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9号 65 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11号 66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7号 67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 68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 辽价函[2010]96号 69人事 关于重新核定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0]29号 70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6号 71 文化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95号 72 质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41号 73 关于继续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8]19号 74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140号75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8号 76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43号 77 关于继续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4]13号78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应用维护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58号 79 广电 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107号 8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6]96号 8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73号 82 外专局 关于继续执行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0]74号 83 环保 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97号 84 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7]86号 85 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203号86 环保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9]63号 87 统计 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7号 88 党校 关于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服务考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7]23号 89 其它 转发关于实行危险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辽价发[2004]61号 90 关于数字证书及其应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6号 91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端采集系统收费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49号 92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94号 93 房地产 关于重新核定铁路系统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字[1995]32号94省物价局、土地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1996]44号 95 关于制定辽宁省境内非铁路单位借(占)用铁路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1999]141号96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72号 97关于统一全省房屋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1]83号98 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1]99号99 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1]147号100 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34号101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2]76号102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2]24号103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2]36号104 转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2]71号105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02]113号106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17号107 关于继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2]119号108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24号109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3]57号110 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3]96号111 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112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91号113 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108号114 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12号11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141号116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4]143号117 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5]112号118 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137号11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7]98号12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辽价发[2008]47号121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52号122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97号123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100号124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125 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81号126 关于调整部分林业勘测设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41号127 关于锦州市地产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出让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42号128 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辽价函[2010]51号129 关于继续执行辽宁省矿业权交易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127号1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10]57号131公用事业关于调整沈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44号132 关于调整大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1]59号133公用事业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36号134 关于调整抚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64号135 关于调整本溪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33号136 关于调整丹东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20号137 关于调整锦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9号138 关于调整营口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6]112号139 关于调整阜新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116号140 关于调整辽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2]14号141 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34号142 关于调整朝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60号143 关于调整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40号144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2]46号145 关于温泉水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辽价函[2004]95号146 关于鞍山市温泉水制定价格事宜的复函辽价函[2010]125号147 关于学校和供暖单位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8]22号148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45号149 关于调整大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00号150 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2号151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68号152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9号153 关于调整丹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30号154 关于调整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17号155 关于调整营口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0号156 关于调整阜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8号157 关于调整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1号158 关于调整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40号159 关于调整朝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03号160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3号161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4号162 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2003]6号16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辽价发[2006]75号164 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98号165 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156号166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2]87号167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关于对辽宁广播电视塔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辽价函[1994]25号168 关于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93号169 转发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0]9号170 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2]7号171 关于全省游览参观点实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辽价发[2004]27号172 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04]91号173 关于确定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35号174 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价发[2004]31号175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5]70号176 关于调整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出租车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5]8号177 关于调整大伙房水库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6]53号178 关于凤凰山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8]12号179 关于沈阳金融博物馆继续执行门票试行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8]95号180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99号181 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建设厅、林业厅、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转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8]57号182 关于沈阳桃仙机场停车场继续执停车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92号183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辽价函[2009]19号184 关于本溪水洞地质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41号185 关于调整闾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100号186 关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执行行李寄存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39号187 关于适当调整冰峪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4号188 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87号189 关于大伙房水库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28号190电价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42号191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6]71号192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8]68号193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9]109号194成品油价格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125号195 关于降低民用液化气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32号196交通运价关于整顿地方铁路客货运价的通知辽价发[1994]56号197 关于重新公布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60号198邮政电信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0]85号199 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2]96号20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辽价发[2006]127号201 关于调整全省宾馆、招待所代办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1]71号202民爆器材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辽价发[2006]23号203 关于重新修订我省民用爆炸物品作价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9]45号204医疗服务关于印发《辽宁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9]28号205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98号206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207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36号208 关于开展对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45号209 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3]124号210 关于《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04]92号211 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6号212 关于下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二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5]122号2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辽价发[2006]45号214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7]15号215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8]78号216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9]47号217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五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10]48号218药品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5号219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8号220 关于公布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22号221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制定枸缘酸芬太尼等3种特殊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15号22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44号22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4]54号224 关于公布24中抗感染类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4]80号22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04]88号22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4]145号22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5]14号228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4号229 关于公布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90号23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15号231 关于进一步明确辽价发[2005]74号和90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123号232 关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补充规格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24号233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05]135号234药品关于对新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6]19号23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61号23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87号237 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13号238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26号239 关于制定27种抗微生物和抗肿瘤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46号24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号241 关于公布27种抗微生物和肿瘤类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号24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21号24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24号244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西林瓶包装的辅酶A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32号24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9号24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辽价发[2007]50号24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58号248 关于部分政府定价化学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3号249 关于部分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91号250 关于醋氯芬酸等8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119号251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辽价发[2007]136号。
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文件鄂价费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鄂价费[2006]167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眉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5号)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我们编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为最终标准,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
二、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凡是按被收费对像营业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货值等的一定费额或比例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由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重要的收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亮证收费和实行收费公示制。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6年6月30日以后国家和省对收费标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2)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粤价〔2010〕142号—————————————————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二0一0年七月五日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收费说明: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
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收费文件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18﹞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收费文件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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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收费文件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宁价费发﹝2018﹞17号
自治区相关单位,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收费文件的通知》(宁价费发〔2018〕14号)下发后,自治区相关单位又提出了一些建议,经研究,鉴于相关工作需要衔接等原因,下列文件暂不宜废止,仍继续执行。
1.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价费发[2007]210号);
2.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70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72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73号);
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和专业课报名考试费正式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0]83号);
4.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北方民族大学动画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1]4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9月13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闽价[2002]食品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食品457号
该文件是福建省物价局出台的一项规定,编号为闽价[2002]食
品457号。
文件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食品价格管理:文件明确了福建省物价局对食品价格的管理
责任。
它要求物价局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管,确保价格合理、公正,
并采取必要措施遏制价格虚高、囤积居奇等不正当行为。
2. 价格监督检查:文件要求福建省物价局加强对食品价格的监
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3. 价格公示:文件规定了食品价格公示制度,要求经营者在合
适的位置明确标示食品价格,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商品价格,
防止价格欺诈。
4. 价格调控:文件强调了福建省物价局在食品价格调控方面的
职责。
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波动情况,物价局可以采取适当的调控
措施,维护食品市场的稳定。
5. 法律责任:文件明确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收缴违法所得等。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食品457号的发布,为保障食品
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细节和要求请参阅原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2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推进全省物价系统依法治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根据工作需要,省物价局决定结合2015年版《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实施,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新一轮定调价费文件清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截止2016年2月29日各级物价部门制发或者牵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所有定调价费文件。
二、清理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调价费文件,应当废止(含失效):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2.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3.超越中央和省两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的;4.违反法定程序定价的;5.已过时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6.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根据实际,定调价费文件拟修改但暂未完成的,列入保留文件,在附表一备注栏中标明。
三、清理安排定调价费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的价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1〕5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鄂价法规〔2013〕12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鄂价办〔2015〕109号)等文件要求进行。
省局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清理本级文件,于3月22日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好价费文件清理一览表(附后),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连同电子文档交政策法规处汇总。
点击下载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服〔2009〕378号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及我省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的 我省增补的剂型规格的零售指导价格一并印发给你们(具体见附表),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标注为我省补充剂型规格品,中成药片剂未注明糖衣或薄膜衣的视同为糖衣片;以往我局公布的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规的药品价格,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二、附表所列基本药物各品种在国家发改委和我局以往公布的价格文件中凡标注特定生产供应企业名称,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但是如果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所列各剂型规格的药品,自执行之日起,药品加价率统一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15%作价。
四、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将重新核定价格。
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五、《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7]420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价服[2008]334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12.04
•【字号】扬价法〔2018〕94号
•【施行日期】2018.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扬价法〔2018〕9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本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强化价格监管,认真做好2015年、2017年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工作,我局对部分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附后,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废止的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目录
扬州市物价局
2018年12月4日附件。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鲁价调发[2006]10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物价局、省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附: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监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一)同级人民政府指定;(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三)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应当配合成本调查机构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并对外公布执行。
第六条列入国家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的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列入本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其中由市、县进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具体核算办法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也可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定调价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成本调查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对该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所进行的审查核定。
太原市物价局文件(2006)175号
附件二:
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暂行)
收费项目
停车
条件
单位收费标准(基准价)
浮动幅度
(%)
露天元/月 30元
±20
小
露天
智能化
元/月 40元
±20
型
车非露天元/月 70元
±20
机
动
非露天
智能化
元/月 180元
±20
露天元/月 60元
价。
(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商场、娱
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
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机动车停车场(位)的设置由经营单位到太原市公安局交
警支队办理停车场(位)许可审批手续。
三、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太原市物价局文件
并价服字〔2006〕175号
关于印发《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车辆停放服务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
和《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了《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暂行)》,现印发给
— 5 —
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
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机场、
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
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制定或调整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时,必须履行定价听证程序。
二、听证项目属于省级定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项目属于授权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局部地区执行的,可以委托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组织听证的定价项目,原则上市县不再进行听证。
但市县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定价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四、未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五、《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明确规定不再由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相关定价项目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定价听证工作,依法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七、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黑价宏字〔2016〕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8日附件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来源:/fg/detail2043369.html。
舟山市物价局文件
舟价[1990]89号
关于供应部队生活用煤改按居民生活用煤价格执行的通知
1990年9月25日
83
舟价[1990]106号
关于焦炭销售作价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21日
84
舟价[1990]111号
关于调整和放开豆制品价格的通知
1990年12月20日
85
舟价[1991]39号
关于旅社、招待所、饭店客房收费实行适当浮动的通知
38
舟价[1988]110号
关于下达《浙江省收费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12日
39
舟价[1988]111号
舟财预[1988]390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等二个文件的通知
1988年11月17日
40
舟价[1989]2号
关于凭票定量以外食糖作价办法的通知
1989年1月14日
31
舟价[1988]96号
关于放宽彩色电视机等外采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1988年9月20日
32
舟价[1988]97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20次常务会议《决定》和重申加强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1988年9月22号
33
舟价[1988]99号
关于代办去杭州火车票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1988年9月20日
34
舟价[1988]100号
关于《舟山市工商咨询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3年1月6日
106
舟价[1993]7号
关于增补定沈线公交班车油差补贴的批复
1993年1月12日
107
舟价[1993]9号
关于正式收取计划外运输劳务费的批复
45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物价局一般诊疗费文件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文件晋价费字[2011]303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医药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编码为:11110001,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报销8元、个人负担2元。
三、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全省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并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通知抄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医改办山西省物价局 2011年8月30日印发。
丹东市物价局文件
丹东市物价局文件丹价发[2001]122号关于确定水平衡测试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市节能监测中心:你中心《关于确定水平衡测试收费标准的请示》(丹节监字[2001]2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辽政发(2001)21号,省经贸委辽经贸发(2001)20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20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受企业委托开展水平衡测试服务时,可向其收取测试服务费。
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收费原则你中心开展水平衡测试有偿服务业务,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委托的原则,须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收费标准~(一)你中心可在不超过下列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协商议定。
具体收费标准:1、日取水量小于500吨(含500吨)的企业,为一个测点最高收费标准1000元;2、日取水量大于500吨的企业,最高收费标准为一个测点1500元;。
3、水平衡汇总收费标准为每户200元;4、水平衡测试技术报告工本费为每户100元。
(二)对每个企业水平衡测试收费总额不得超过15000元,即按上述标准计费额超出15000元的,只能按每个企业15000元计收。
二、企业按规定自已进行水平衡测试的,你中心不得强行向其提供服务与收取测试费,如委托你中心做水平衡汇总和出具水平衡测试技术报告,你中心只能收取水平衡汇总和水平衡测试技术报告工本费。
四、到驻县(市)或县(市)所辖企业进行水平衡测试,可另向企业收取差旅费。
宿费每人每天15元、补助费每人每天12元;但对每个企业收取的差旅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五、自2001年11月28日起执行,限20日内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此复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法规[2014]6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法规〔2014〕68号)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6月5日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物价局2014年6月10日附件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价格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治价,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含义】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省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行政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规定人事、财务、保密等本局内部事务的文件;(二)对具体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的文件;(三)仅对格式文本、报表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价格事项的处理决定;(五)单纯转发、未另行增加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七)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威海市物价局关于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威价发〔2018〕104号
威海市物价局关于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正文:----------------------------------------------------------------------------------------------------------------------------------------------------威海市物价局关于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威价发〔2018〕104号各区市物价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南海新区商务局,各有关单位: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市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等3件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删除《关于调整市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威价发〔2016〕7号)中“(二)调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5元调整为0.40元,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40元,基本水价和公用事业附加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
上述四项合计,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05元,其中基本水价2.10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2.25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公用事业附加0.15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特种行业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7.20元,其中基本水价5.00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公用事业附加0.40元。
”将《关于调整市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威价发〔2016〕7号)中的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零。
二、将《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综合水价的通知》(威价发〔2017〕28号)中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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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
说明:
1、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或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5、本目录所称市指十四个省辖市,县包括县、县级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