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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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社会管理活动。

而物业收费则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维护小区的日常运营和维护。

广州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物业管理行业也日益发展,物业收费标准也成为了业主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物业收费项目。

广州市物业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保洁、绿化、安保、消防等方面的费用。

2.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电梯、水电设施等。

3. 保安费,用于小区安保人员的工资和设备维护等费用。

4. 绿化维护费,用于小区绿化植被的养护和维护费用。

5. 水电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水电使用费用。

6. 其他费用,如垃圾清运费、停车费等。

二、物业收费标准。

广州市的物业收费标准主要由当地政府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制定,具体标准会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物业收费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服务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制定出相应的收费标准。

在广州市,物业收费标准一般会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公示,并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通过后执行。

这样可以保证物业收费的公开透明,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三、物业收费的调整。

物业收费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小区配套设施的改善,物业收费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般来说,物业收费的调整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通过,确保调整合理合法。

在调整物业收费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向业主大会提交相关的调整方案和理由,同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只有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通过后,物业收费标准才能进行调整。

四、物业收费的监督。

广州市加强了对物业收费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有权对物业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政府监管,当地政府对物业收费进行监管,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3. 业主投诉渠道,业主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物业收费进行投诉和申诉。

8月起执行新物管收费标准车位管理费上限120元

8月起执行新物管收费标准车位管理费上限120元

限价2.8元/平⽅⽶/⽉,超过标准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前,⼴州市物价局、国⼟房管局联合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规,明确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执⾏政府指导价规定,收费标准为2.8元/平⽅⽶。

⽉,超过此标准须报主管部门审批,新政将于8⽉1⽇起实施。

政府指导价⼗年未调整⼴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表⽰,1999年~2003年住宅的⼆级物业服务限价为1.95元/平⽅⽶。

⽉(⼀级物业服务依申请另⾏核定),2004~2008年住宅⼀级物业服务限价为1.96元/平⽅⽶。

⽉,“政府指导价10年来基本未作调整,在⼀定程度上已滞后于近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该负责⼈表⽰。

“另⼀⽅⾯,物业服务收费超限⽽需单独审批的新建⾼档住宅楼盘越来越多。

据统计,2007年3⽉~2009年7⽉,提出单独核定收费标准的楼盘有108个,在这些楼盘中,收费在2元~2.8元/平⽅⽶。

⽉的占65%,2.8元以上的占35%.”提⾼上限的标准是否太⾼了?满堂红研究部主任沈瑞培表⽰,物管费应根据服务拉开差距,⾼不⾼要针对物业的服务⽔平,如果是⼀般⼩区,这个价格当然⾼;但如果是⼀些酒店式服务,就不算⾼。

车位管理费上限达120元对于业主⾃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新政⾸次做出明确规定:按不⾼于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

同⼀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统⼀标准,按现⾏规定计算,住宅⼩区室内停车场⼩车的停车费标准为每车每⽉400元,则车位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每⽉每车120元。

记者调查发现,⼴州市区楼盘的车位基本都将管理费定在标准——120元。

这让不少有车⼀族感叹,买车位不如租车位。

家住海珠区某⼤型⼩区的罗⼩姐去年花20万元买下⼀个地下停车位,“其他不少车主租车位也不过400元,其中包括了管理费。

这样算下来,停车费只需280元/⽉,20万元可停车近60年了,”如果车位不紧张的⼩区,买车位真的不划算。

“不会引发物管费涨价潮⼴州市物价局表⽰,新政只对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作出调整,不会直接影响现⾏的具体收费标准。

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

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

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在广州市,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向小区业主收取的用于覆盖物业管理服务成本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小区业主的利益,因此对于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首先,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的。

根据《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具体的费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社区公共设施维护费、保洁费、绿化维护费、安保费等。

这些费用项目的标准应当经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广州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还受到地区、小区规模、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地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远离市中心的地区则相对较低。

此外,小区规模和服务水平也是影响物业管理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小区规模越大、服务水平越高,物业管理费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再次,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小区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进行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向小区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

同时,小区业主也有权通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费的制定和使用,确保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最后,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利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并听取业主的意见,经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确保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的,受地区、小区规模、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应当合理透明,充分考虑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利益。

我们希望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能够更加合理、透明、公正,为小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我们制定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

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二、《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三、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市物价局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价〔201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广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Let's learn positive psychology to make our life happier.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我们制定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二、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三、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价〔2010〕9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二招标公告;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五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六、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的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依法约定,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七、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八、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九、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十、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十二、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十三、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款所称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包括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十四、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车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车位计收.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统一标准. 十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十六、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在销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可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对于原有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对于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2007年3月6日后至本通知实施前所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批准的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执行期限届满或未明确执行期限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约定新的收费标准,在约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可暂按原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十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十八、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依各自职权负责解释.十九、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发。

广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广州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住宅建设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住宅物业服务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关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一直以来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

二、收费内容1. 公共设施维护费:包括小区的绿化、道路、楼道、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费用。

2. 环境卫生费:包括小区的卫生清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费用。

3. 保安费:包括小区的安全巡逻、门禁管理、监控设备维护等费用。

4. 管理费:包括小区的管理人员薪资、办公设备、管理系统的维护等费用。

5. 其他费用:如停车位管理费、小区活动组织费等。

三、收费标准1. 公共设施维护费:根据小区的规模和公共设施数量决定,一般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2. 环境卫生费:根据小区的环境维护情况和需求决定,一般以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3. 保安费:根据小区的安全风险程度和保安人员数量决定,一般以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4. 管理费:根据小区的规模和管理人员数量决定,一般以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5. 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如停车位数量和小区活动的频率决定,一般以每个停车位或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四、参考案例以下是广州市某小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1. 公共设施维护费:每户每月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 环境卫生费:每户每月50元。

3. 保安费:每户每月80元。

4. 管理费:每户每月50元。

5. 其他费用:停车位管理费每个月50元,小区活动组织费每户每年100元。

五、收费支付方式1. 付费周期:一般以月为单位进行收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季度或年度收费。

2. 付费方式:居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缴费。

六、收费监督与投诉机制为了确保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公正合理,广州市可以建立起收费监督与投诉机制。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监督执行的,其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业主的利益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理利润,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行情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

下面将对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本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清洁卫生费、绿化维护费、安全防范费等。

其中,基本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了维持日常管理运营所需的费用,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计费;维修基金是为了日常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的资金,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的比例进行缴纳;水电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公共区域的水电使用费用,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计费;清洁卫生费是用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维护,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计费;绿化维护费是用于小区内绿化环境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计费;安全防范费是用于小区内安全保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计费。

其次,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开透明,确保业主对物业费用的支出有所了解;公平合理原则,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要兼顾不同业主的利益;依法合规原则,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服务质量优先原则,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质量挂钩,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利益。

最后,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当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综上所述,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权益至关重要。

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

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

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一、引言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法规与协议,向物业业主收取管理费用的行为。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合理:物业管理收费应确保公平和合理性,同等条件下的物业应收取相同费用。

2. 透明明示:物业管理收费应向物业业主明示相关计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确保收费过程透明。

3. 功能定位:物业管理收费应根据不同物业类型和使用功能进行定位,确保费用与服务相匹配。

三、收费范围和标准1. 日常管理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清洁卫生、保安巡查等,按照物业面积或单位类型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单位XX元/月。

2.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包括小区公共场所、绿化景观、电梯维护等,按照物业面积或单位类型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单位XX元/月。

3.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物业共有部位,如楼梯、电梯、水电设备等,按照物业面积或单位类型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单位XX元/月。

4. 其他费用:指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额外服务费用,如车位租赁、家政服务等,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四、收费管理1. 收费依据:物业管理公司应能提供完整的计费依据和收费凭证,确保收费过程可查可证。

2. 收费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通知物业业主收费项目、标准和时间,确保业主充分知晓。

3. 收费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收费行为合规。

五、违规处理1. 收费欺诈:物业管理公司故意夸大或虚构收费项目,收费超过标准,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和惩罚。

2. 收费异议:物业业主对收费标准存在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

六、其他规定物业管理收费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物业管理公司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七、结论本文档对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包括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管理、违规处理等内容,旨在维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五、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需超出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穗价[2004]19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穗价[2004]19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穗价[2004]199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项目│内容与标准│权重(%) │├───────────┼─────────────┼────┤│一综合管理服务│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22│││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通知

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通知

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我小区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中准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60元(装有电梯的为第十平方米0.80元);三:每平方米0.40元;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第平方米1.5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元;四级:每平方米1.00元;五级:每平方米0.80元;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浓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可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三级:每平方米8.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4.00元;三级:每平方米9.00元;四组:每4.00元;五级:每平方米2.00元。

(四)工业区(厂房)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政府指导价。

二.各市物价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上下3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浮动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三.住宅小区(楼宇)内的办公、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

但提高幅度办公用房不宜超过100%;商业用房不宜超过200%.四.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区(楼宇)内的公共水电费用。

其公共水电费的分摊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价〔2010〕100号关于广州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稳定、有序和健康地发展,使住宅物业服务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制定了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三、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拟超出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10〕99 号)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现场核实、成本测算基础上,严格核定。

四、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发。

广州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广州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广州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一)办公楼(写字楼)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5元;
三级:每平方米10元;
四级:每平方米6元;
五级:每平方米4元;
(二)商场(商铺)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8元;
三级:每平方米11元;
四级:每平方米5元;
五级:每平方米2.5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综合服务收费的最高标准,物业管理公司须按广东省物价局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凡服务内容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相对减低收费标准。

获得省以上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按省规定上浮幅度上浮。

获市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10%。

工业区(厂房),各类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的,其成本利润率按不超10%核定,商场比写字楼收费标准提高幅度不宜超过50%。

住宅小区(楼宇)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办公、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其中多层建筑办公用房不宜超过100%;商业用房不宜超过200%;高层建筑办公、商业用房不宜超过50%。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协商确定后,报分管物价部门备案,并需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

上述收费标准已包括代收水电费、上门收垃圾、防盗门维护等专项服务。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穗价[2004]200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4]20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时间终止时,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章搭建及时劝8. 24小时受理业主或非业主
阻、制止或报 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
告。
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1天
内处理。
收费标准
参考


(元/平方 米·月)
服务内容参考
有电 无电 梯梯
基本服务
分级服务
1. 建立物
业共用部
收费构成 参考
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管
理、巡查、 1. 主要出入口或指定区域设
维修保养制 置小区平面图,小区内主要
4. 每月1次巡查道 路、路面、井盖等, 保持路面平整、无积 水;
5. 每日1次巡查楼内 公共部位门窗及休闲 椅、凉亭、室外健身 设施、儿童乐园等户 外设施,保持玻璃、 门窗配件完好,保证 户外设施安全使用;
6. 每周3次巡检公共
收费构 成参考
1. 共用部 位、共 用设施 设备保 养维修 人员的 工资、 福利、 保险、 服装、 加班等 费用;
到规定的保养 破损、无积水;
任而支出
施设
标准;
5. 每日1次巡查楼内公共部位的维修费
备维
5. 共用设 门窗及休闲椅、凉亭、室外 和应由住

施设备配有专 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户外 宅专项维
人管理;
设施,保持玻璃、门窗配件 修资金支
6. 各类设 完好,保证户外设施安全使 出的维修
施设备的标志 用;
和更新、
装修须知, 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
监督装修过 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1天
程,对违规 内处理。
装修、违章
搭建及时劝
阻、制止或 报告。
项目
(二)物
业共
用部 位和

共用 级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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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
费参考标准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
(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五)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的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依法约定,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八、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九、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

十、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

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十三、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款所称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包括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四、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

车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车位计收。

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统一标准。

十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

十六、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在销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可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对于原有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2007年3月6日后至本通知实施前所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批准的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执行期限届满或未明确执行期限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约定新的收费标准,在约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可暂按原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十八、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依各自职权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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