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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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客体范围(见课本P50) ●特征(见课本P50)
来自百度文库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需分析; (3)土地适宜性评价; (4)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5)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6)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7)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 ●交易的禁止性 ●权属的稳定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土地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客体范围(见课本P49) ●特征 ⑴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⑵客体广泛; ⑶在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强制性; ⑷在所有权确认方面,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不进行国有土地 所有权的登记; ⑸国家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单向性。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规
主要内容
一、授课内容 二、案例分析 三、思考题
授课内容
一、土地管理法规概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四、建设用地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为什么要掌握土地管理法规政策? 为什么要掌握土地管理法规政策?
两个令人深思的悲剧: 两个令人深思的悲剧: ——山东省某市区委书记,违法批准占用200多 亩耕地建职工宿舍,受到了党纪处分。在去省 城接受谈话的路上车翻人亡…… ——陕西省某市区长,违法批准占用13亩基本农 田,办乡镇企业,受到行政处分,免去区长职 务。郁闷之中离家出走数月,患严重的抑郁 症……
一、土地管理法规概述
1、基本概念 、
土地的概念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面由地貌、土 壤、岩石、水文、气候和植被等要素组成的自然 历史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种种活动 结果。 土地管理的概念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 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立法现状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人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 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第1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根 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1次会议第2次修正)
1、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 土地违法的种类 : 行政违法 民事违法 犯罪 土地违法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
2、违法案件的处理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机关和处理范围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回避制度
案例分析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 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 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 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 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国家征用土地 ●土地征用的特征 ●国家征用土地的程序 ●国家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3、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4、乡村建设用地 ●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 ●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原则
5、临时建设用地
5、临时建设用地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6、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三、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1、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土地调查制度; (3)土地统计制度; (4)土地监察制度; (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具体要求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3、耕地保护
(1)耕地保护的概念; (2)耕地保护的制度;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耕地保护的概念 耕地保护 是指人们为保证耕地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 展提供基本保障的措施。
(2)耕地保护的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土地税费制度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概念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内容 -基本农田数量保护 -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处罚
四、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按性质不同可分为农用建设用地、非农用建设用地 按土地属权、建设内容不同可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 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供应存量和增量两部分 存量部分 主要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 所谓的“二级市场”; 增量部分 主要通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 “一级市场”
3、立法目的 、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的概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 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以外的土地使用者 依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 限定范围内依法处分的权利,可以同土地的所有权分离而独立 存在。
查处情况:2009年4月,乐昌市国土资源局 对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山地的行为进行立案 查处,并于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 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 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土地原 状。2009年8月,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行动 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目前 该地已恢复原状。
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水泥砖厂案件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会城市、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 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 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 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 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相适应,一般为15年。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土地用途,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在 土地使用者之间分配。
思考题
谈谈你对土地管理法规的认识。 谈谈你对土地管理法规的认识。
5、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⑴继承 ⑵没收 ⑶国有化 ⑷征用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⑴合作化 ⑵公社化 ⑶调整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 务院颁布;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年7月国务院4发布);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997年10月);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 ●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6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 。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行,使我国的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轨 道。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具体要求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县级和乡镇级,共五个层次,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 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 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 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总量不减少。
基本情况:张某未经批准,于2008年8月擅自 租用南雄某街道某村委集体土地建设水泥 砖厂。经查实,上述土地原为耕地,不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6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对 张某非法占地建厂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 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 非法占地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26930.2 元的罚款。张某逾期不履行,2009年10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或者由于国家的 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土地用途的行为。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修改时,必须经原批准 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