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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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3.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定岗前培训是指对新进入人员在安排固定岗位前进行的培训,其宗旨是使新进入人员了解医院基本情况、熟悉工作基本流程、掌握医院规章制度、拥有工作所需基本技能,从任职资格和实际工作能力两方面胜任工作。

一、新进入人员在未满固定培训期限、未取得任职资格或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认定实际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要求的,均视为在定岗前培训期间。

二、新就业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定岗前培训固定期限为一年半;已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定岗前培训固定期限为半年;新就业研究生(有执业资格)及已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定岗前培训固定期限为三个月;取得副高以上技术职务(或特殊人才)和副科以上行政职务的,不参加定岗前培训;行政、职能、后勤科室人员定岗前培训期限视工作性质可适当缩短。

三、新进人员首先要进行定岗前培训。定岗前培训分集中培训和轮岗培训(或院外机构培训)两部分进行。

1、集中培训。医院每年于9月份安排为期一周的新进人员集中培训,由人事科协调有关职能科室进行,内容包括:科室简介、礼仪规范、规章制度、医德医风、团队精神、急救知识、院内感染控制知识和工作基本规范等。

2、轮岗培训。轮岗培训由职能科室按照分工组织安排:医务人员由医务科安排,为转科医师,安排在全院临床岗位轮转学习;护理人员由护理部安排,为转科护士,安排在全院护理和服务岗位轮转学习。其他人员由人事科管理,为轮岗员工。员工轮岗学习期间,科室要做好轮岗员工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培训,认真填写鉴定评语。

3、院外机构培训。院外机构培训指新进入人员进院后送上级医院(行政、职能、后勤科室送专职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习完成回院后,不满定岗前培训固定培训期限的继续轮岗培训。

新进人员院外机构培训不视作进修,不作为以后晋升技术职务依据。

四、新进入人员定岗前培训固定期满,由负责管理的职能科室组织进行综合考核,写出定岗前培训结论。

五、集中培训考试和综合考核合格者,由人事科根据岗位需要、职能科室意见和医院实际情况安排固定岗位。集中考试或综合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定岗前培训期限3至6个月,重新进行考试或考核;两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按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再延长定岗前培训期限3至6个月;第三次考试或考核仍不合格者,解聘。

六、定岗前培训期间,有手续人员发放固定工资,无手续人员按医院规定发放有关待遇,结束培训安排固定岗位后待遇同其他职工。

九、临床住院医师定岗前培训作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一部分,定岗后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由医务科按照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继续安排进行轮岗或定岗培训,时间三至五年,直至达到主治医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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