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2023修正版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1. 引言公路水运是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确保公路水运的安全,并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制定和执行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2. 责任与权限为了有效管理公路水运的安全,不同的责任与权限需要明确分配:-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公路水运的管理政策,监督和指导公路水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公路水运企业:负责保障公路水运的安全,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执行;- 乘客和货物所有人:应遵守安全规定,并配合公路水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公路水运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环境评估:在公路水运线路选择和建设之前,需要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线路的安全性;- 设备检测和维护:对公路水运的相关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人员培训:为公路水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演练: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公路水运企业的应急处理能力;- 应急救援: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置。
4. 安全监管和考核为了确保公路水运的安全,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和考核机制:-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应定期对公路水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安全评估:公路水运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安全数据统计和分析:建立安全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掌握公路水运的安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安全奖惩制度: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出色的公路水运企业予以奖励,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5. 安全宣传和教育公路水运安全宣传和教育是防范事故的重要措施:- 宣传活动:开展公路水运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公路水运安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安全教育:针对乘客和货物所有人,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媒体报道:加强媒体对公路水运安全的报道,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引起公众的重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注: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伤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刑事责任:指依法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刑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选址和布局,确保建设区域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设置合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告设施。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安全管理,确保公路水运活动的安全与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船舶和设施设备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公路水运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船舶和设施设备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和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和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从业人员管理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和事故处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加强对公路水运活动的安全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对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第九条事故处理对发生的公路水运事故,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优秀企业奖励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表现优秀的公路水运运输企业,可以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措施,以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公路水运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安全,保护出行人员和货物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公路水运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下面将从政府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监督、应急预案等方面探讨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以确保公路水运安全。
一、政府管理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公路水运安全管理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公路水运行为,切实保障公路水运安全。
2. 负责管理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公路水运安全信息,协调解决公路水运安全问题。
3.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政府应通过舆论媒体、宣传广告等形式,开展公路水运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企业主体责任1.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公路水运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2. 人员培训和考核:企业应加强公路水运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考核,落实安全责任。
3. 安全设备和装备: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公路水运安全设备和装备,如救生艇、救生圈等,确保救援能力和措施的有效性。
4. 加强安全监测和检查:企业应定期对公路水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公路水运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监督1. 加强监督执法: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水运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公路水运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确保公路水运秩序良好。
2. 加强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发生的公路水运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找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3. 提供技术支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水运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提高公路水运安全管理水平。
四、应急预案1. 制定应急预案:公路水运企业应制定公路水运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提前部署救援力量,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新编版)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经营过程中危险源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使用和储存。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监管措施和标准。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注意】该范本为内容,仅供参考用。
实际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运营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守科学、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的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和行业监督机构的作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特点、施工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困难及解决办法1. 某工程地理条件恶劣,施工难度大。
解决办法:增加对施工方的监督力度,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某工程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施工安全设施不完善。
解决办法:争取政府支持资金,加大安全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3. 某工程施工期间遇到恶劣的天气条件,增加施工风险。
解决办法:完善天气监测系统,根据天气情况调整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综合治理、重点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第三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测设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查和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三)严格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四)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评估;(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职责明确到位,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等行为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资料;(三)其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最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同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组织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施。
4.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安全生产措施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质量,防止工程失稳或崩塌。
2.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等高风险环节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人员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4.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5.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四、安全责任与处罚1. 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相应责任。
2. 施工单位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3.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 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情况,及时调整施工进度和工艺,保证安全生产。
五、监督与评估1. 工程建设部门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2. 监督部门将对安全生产予以重点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各级政府部门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倡导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公路水运工程旨在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而安全生产是保障公路水运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 目的和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员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追究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3. 安全生产责任3.1 主体责任公路水运工程法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监管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监管部门还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4.1 安全生产培训公路水运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并及时了解最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4.2 安全生产检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设施、设备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3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保障事故后续处理的顺利进行。
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1 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监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的落实情况;•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
5.2 监督检查方式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制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配合其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鼓励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行为。
第七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第十条在改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公路水运是指通过水路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既有公路运输的便捷性,又有水运的广阔性。
为了保障公路水运的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管理机构1. 建立公路水运安全管理机构,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路水运的安全工作。
2. 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公路水运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三、设施建设1. 建立公路水运的基础设施,包括码头、停车场等。
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提供安全和便捷的服务。
2. 对码头、停车场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运输管理1. 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包括车辆外观、底盘等。
运输车辆不得超过规定的承载能力,且必须配备合适的安全设备。
2. 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货物的安全监管,确保货物的安全装载和卸载。
3.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五、应急预防和处理1. 建立公路水运的安全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等。
预案应定期更新和完善,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2. 在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六、安全宣传教育1. 加强对公路水运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2. 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水平。
七、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路水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对违反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是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设施建设、规范运输管理、做好应急预防和处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以及进行监督检查,能够有效提高公路水运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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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852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
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八)爆破工程;(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