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13】104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
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湘财综[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32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省政府令第219号修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企业)和个人,除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第六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湘价服[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三年一月十日湘价服〔2013〕12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长沙市、湘潭市水务局、岳阳市铁山工程管理局、水务局: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安全供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第249号令)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安全供水和节约用水,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供水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和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包括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下同)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
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
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
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常德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湘价消[2002]93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常德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常德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湘价消[2002]93号2002年5月14日)常德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常德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和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报告》收悉。
根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第58次)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你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经审查,你市供水价格调整程序和所报方案符合法律、规章要求。
同意你市城区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
请你们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不得在价外征收其它费用。
二、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常德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为(每吨):居民生活用水0.98元,行政事业用水0.98元,工业用水1.08元,经营服务用水1.88元,特种行业用水3.80元。
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由自来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费。
三、你局应督促供水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规定,对供水大户实行趸售水价,并在“十五”期内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按表计量”收费工作。
四、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市应向居民、工商企业,尤其是用水大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保证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出台。
五、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你市供水价格调整具体执行日期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报请常德市人民政府确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开展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开展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1.20•【字号】湘价服[2010]174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开展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价服〔2010〕174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物价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开展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湖南省物价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开展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转变价格监管方式进行尝试,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作有益探索。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供水企业的经营成本、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过程和监审报告以及其它相关情况的公开,达到以下工作目标:1、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对水价调整的知情权、参与权,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情况的了解,取得理解和支持;2、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3、促进城市供水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建立成本控制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按照国家水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成本控制;4、通过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取得经验,为全面推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工作打下基础,同时为其它资源性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的成本公开起到探索作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湘价费[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湘价费〔2013〕105号)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审计厅、工商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0个部门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相关执收部门要及时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市州价格、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将本地区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情况、每项收费降标的减负总金额及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湖南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一、公安部门:1、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由每辆次100元降为70元。
2、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每本400元降为200元。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价函[2011]14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11.04【实施日期】2011.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11〕146号)长沙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及湘政发[2008]8号、湘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你市调整城区水价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
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归集的资金用于偿还工程建设贷款本息,不足部分暂由你市从政府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中解决。
调整后的价格见附表。
二、为促进你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将你市作为全国3个改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方式试点城市之一的部署和要求,同意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提高到0.85元。
同时对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平均每立方米0.3元,对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授权你局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开征垃圾处理费,专款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三、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市供水企业进一步加大用水减免费力度,即由对低保用户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水费增加至免收6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11]14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11〕145号)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经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你市调整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1.46元提高到1.96元/立方米,并将价格分类简化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
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6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42元,特种用水6.44元。
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办法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调整后的价格见附表。
二、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继续由市供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附水价征收的垃圾处理费)。
三、自来水水价调整涉及面广,你们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你市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确定。
你局发文执行之日起至第一次抄表期间的水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郴州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标准表单位:元/立方米项目水价类型自来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合计其中价调基金城市附加费一、居民生活用水1.610.020.030.800.022.43二、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2.420.020.030.800.023.24经营服务性用水三、特种用水6.440.020.030.800.027.26——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湘潭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09]13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湘潭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湘潭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09]135号)湘潭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湘潭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调整后的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5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05元,特种用水6.40元。
水资源费仍按每立方米0.02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0.6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0.8元、特种用水1.50元的标准附加在自来水价格外,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自来水价格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同意你市供水企业由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自来水水费提高到免收6立方米水费;对特困户由原来每户每月免收8立方米自来水水费提高到10立方米水费。
三、自来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们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确定,调整后的价格自你局发文批准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方可执行新价格。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湘价费〔2013〕104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为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1、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取用水;2、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3、预防或为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号)规定执行。
四、城市自来水供水取水,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五、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严格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管理、节约、保护、开发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或减免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湘价费[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二○○七年一月十日湘价费〔2007〕1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6]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核定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河道管理权限,在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尾闾及一级支流尾闾河道,(湘水湘衡垸以下,资水桃江以下,沅水桃源以下,澧水三江口以下)、洞庭湖、长江湖南段、长江入洞庭湖水系,向开发利用洲滩者收取其销售收入3%的洲滩利用费。
二、对无法准确核定销售收入的开发利用洲滩者按以下标准收取洲滩利用费:1、利用洲滩种植高杆植物、矮杆作物的,按占用洲滩面积每亩每年12元;2、在洲滩堆放物料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占用洲滩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3、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码头、渡口、取水工程,按占用洲滩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4、利用洲滩进行养殖、旅游的,按占用洲滩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
三、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属事业性收费。
各执收单位应凭本通知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届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期评估及复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湘发改农[2013]151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3.11.11【实施日期】2013.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期评估及复核工作的通知(湘发改农〔2013〕1512号)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3〕73号)精神,为全面摸清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底数,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规划,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中期评估及现状调查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全省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总人数为3164.71万人,其中居民2956.51万人,农村学校师生208.2万人。
2005年~2013年共安排计划资金103.53亿元(其中中央66.54亿元,省级配套14.53亿元),解决2182.68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及现状调查复核工作,全面总结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成绩和经验,结合今年干旱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修订和完善后续实施规划,为争取国家“十二五”规划外后续扫尾项目支持提前做好前期准备,同时为统筹解决好规划内和规划外农村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提供依据。
二、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中期评估重点在2005~2013年9月30日已安排中央投资的全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项目,规划外和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项目只了解基本情况,不作为评估重点;现状调查复核为全省123个项目县(区、市)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牧)场。
三、评估重点和内容评估重点:一是对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规划情况、工程建设进展(完成工程数量、类型、覆盖人口)及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二是对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进行分析评价;三是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和政策建议;四是对当前规划外人口进行饮水安全复核评估。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湘价电[2010]157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湘价电〔2010〕157号)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压力,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省电网范围内水电项目(含地方电网企业余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省电网内水电企业上网电价1、适当调整省电网内已投产水电项目(含地方电网企业余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
其中,原由国家投资的水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提高为每千瓦时0.225元,其它已投产水电项目调整后上网电价标准见附表一。
2、合理核定新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
新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原则上按照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技术先进的发电机组的发电成本核定,部分开发难度较大的,可按照进一步促进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适当考虑该项目实际投资成本另行核定。
新投产水电项目指挡水建筑物(坝)、泄洪建筑物(溢洪道或闸)、引水建筑物(引水渠或隧洞,包括调压井)及电站厂房(包括尾水渠、升压站)等水电站所有组成要件全部从无到有,新建设后正式投入正常发电生产的水电工程项目。
3、进一步规范改扩建水电项目上网电价。
改扩建水电项目指利用已有资产与资源,对水电工程项目的部分或全部组成进行大规模改造和扩充性建设,形成新的发电能力的水电工程项目。
进行更新改造不增加发电容量或上网电量的水电改造项目,原则上保持原价;新增发电容量或上网电量的,在新、老发电容量或上网电量与同期投产同规模电站相应上网电价加权平均的基础上,适当参考改扩建投资成本支出情况,按低于同规模同类型新投产项目上网电价的原则核定综合上网电价;保安电源项目或利用已有水利工程项目资源建设的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按同规模同类型新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核减所利用资源的重置成本占电价份额核定,同时可适当考虑发电利用小时等因素影响。
湖南水价将实行“优质优价”
湖南水价将实行“优质优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日前,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全省价格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价格形成机制提出改革办法,涉及水、电、气、医疗、教育、交通运输等十个类别。
《意见》提出,对于供水价格构成实行供水优质优价政策,公共供水厂提质改造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的,将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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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
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节能减排精神,促使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现就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根据我省重金属污染的实际情况,在湘价费[2003]122号文件基础上,水污染物中新增锑、铊、钒三种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2kg、
0.0005kg、0.02k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1•【字号】湘政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3]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水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排水受益区域内降雨和区域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排)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向水管单位缴纳水费。
第五条国有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水价,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他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局调节价。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水利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其水价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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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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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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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成[20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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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销售电价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
滩利用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费[2007]1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10
【实施日期】2007.0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二○○七年一月十日湘价费〔2007〕1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利用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6]75号)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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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水利财会》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各市物价局、水利(务)局,省直各水管单位:为加快资源性价格改革
步伐,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积极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精神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1657号)规定,决定对我省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总页数】2页(P26-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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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闸控制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J], ;;
4.我省调整水利工程工业及城镇生活用水价格 [J], 史柱
5.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都江堰灌区供成都、德阳地区工业和自来
水公司用水价格的批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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