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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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中、省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由示范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中、省有关规定管理,切块下达的适用于本级专项资金管理。

本专项资金不包括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单位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

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结合示范区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推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使命的履行。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该合并的要予以合并,做到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工作。

(四)绩效管理原则。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资金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五)公开透明原则。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与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包括新增设立、执行期满需延续、已设立需增加规模等。

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天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及其所属单位、下属机构和承接天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各级机构,以及接受天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相关单位。

2.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依据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文件、规划、政策等相关规定。

四、资金使用
1.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划拨依据和使用标准,用于指定的专项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需依法进行计划编制、项目招投标、资金支付和项目验收等环节。

五、资金管理
1.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和申报上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和监督。

2.相关单位应建立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进行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

3.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与责任
1.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监督责任人和监督方式。

3.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颁布之日止。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由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本办法解释权归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所有。

本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办法】云城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云城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云城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云浮市市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精细。

要按照加强财政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区级财政存量资金基础资料,全面掌握财政存量资金整体情况,完善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信息技术手段,区分不同的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型,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二)协调推进。

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要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使用财政存量资金,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要与地方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总预算会计部分事项权责发生制等财政管理和改革协调推进、互相衔接,形成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依法依规。

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要严格遵循《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各项财政管理YYY和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控制规模。

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适当控制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注重发挥存量资金的绩效,对超规模的存量资金进行定期分析和清理,如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调整用途或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于其他亟需领域支出。

第二章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第三条区级财政存量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和本级政府依法设置的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以及其他存量资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济政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3日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济宁市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济发〔2012〕2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公开透明、集体决策、规范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政策制定,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评价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

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4〕27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确保区内产业扶持财政政策科学、公正、高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包括余杭区工业与信息化专项、科技与人才专项、现代服务业专项,涉及工业与信息化、开放型经济、节能减排、商贸服务业、文创、旅游、金融、科技、品牌、人才等若干子项。

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管理规范、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原则。

产业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

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

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

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办法产业扶持政策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依据。

(一)全区性政策制定办法全区性产业政策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由区委政研室、区财政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最后由区委、区政府发文实施。

政策的拟定应在评估上一轮产业政策绩效,整合原有的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并充分征求各产业平台、镇街意见基础上进行。

(二)临时性、区域性政策制定办法临时性、区域性政策制定以谨慎、规范为原则。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或者上级考核要求,可要求出台临时性政策;产业平台根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可要求出台区域性政策。

产业平台和业务主管部门拟定政策时,须考量拟出台政策涉及的企业家数、周边区县及上级部门政策制定情况,并提出资金预算方案和预期绩效目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衡蒸政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衡蒸政办发〔2017〕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市管各单位:《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促进我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区委、区政府要求设立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而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专项项目资金,包括全区性专项项目资金和基本建设类专项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逐步建立合理、规范、精简的分类体系,专项资金的规模应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相适应。

第四条专项资金及其实施项目的论证、审计、绩效评价结果应逐步进行公开。

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有条件的逐步推行专项资金网上审批机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预算。

统筹各种来源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量入为出。

根据当年财力实行量入为出,项目建设实行跨年度平衡。

(三)突出重点。

优先保证重点工作和民生项目。

(四)细化预算。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市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和市本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认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不能挪作他用。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1 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 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地方专项主要是部门安排的、、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及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承担的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XXX(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

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XXX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工程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当局审定、通过。

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和市区追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立项申报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符合公共财政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各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在单位上报预算建议数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财政局。

凡属切块资金安排的专项,各单位在报送区财政局的同时,报送切块资金管理部门。

凡属多渠道筹资项目,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配套资金。

第四条项目论证属于《朝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01]11号)中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该办法执行。

其他专项,分别不同情况论证:1.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专项,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全区财力,结合各单位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论证。

2.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区财政局根据全区总体规划和当年政府工作重点,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其中对切块资金安排的专项,由区财政局会同切块资金管理部门共同论证。

3.对于其他专项,由区财政局结合当年财力情况论证。

对预算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和我区的重点项目,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条资金审批政府对所有专项按以下顺序优先安排:法定支出、政策要求、社会保障、政权建设、区委区政府其他重点工作及其他专项。

区财政局对报送的专项,根据当年财力,在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结合单位任务、事业发展和专项论证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区委区政府议定,报区人大审批。

对于市追加专项资金的审批,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金使用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超支不补、结余上缴。

经批复的专项,属于政府采购或者直接支付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和直接支付,未纳入政府采购和直接支付的专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朝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朝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朝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和市区追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立项申报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符合公共财政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各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在单位上报预算建议数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财政局。

凡属切块资金安排的专项,各单位在报送区财政局的同时,报送切块资金管理部门。

凡属多渠道筹资项目,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配套资金。

第四条项目论证属于《朝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0IHl 号)中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该办法执行。

其他专项,分别不同情况论证:(一)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专项,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全区财力,结合各单位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论证;(二)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区财政局根据全区总体规划和当年政府工作重点,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其中对切块资金安排的专项,由区财政局会同切块资金管理部门共同论证;(三)对于其他专项,由区财政局结合当年财力情况论证。

对预算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和我区的重点项目,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条资金审批政府对所有专项按以下顺序优先安排:法定支出、政策要求、社会保障、政权建设、区委区政府其他重点工作及其他专项。

区财政局对报送的专项,根据当年财力,在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结合单位任务、事业发展和专项论证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区委区政府议定,报区人大审批。

对于市追加专项资金的审批,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金使用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超支不补、结余上缴。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编辑(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方案

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方案

4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方案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扶持开发区的重点产业和项目,加速区域经济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在管理上做到精准、高效、透明。

一、确立管理框架1.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由开发区财政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形成合力。

2.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明确资金用途、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等。

3.建立专项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二、精准定位资金用途1.调研开发区产业发展现状,找出薄弱环节和潜力领域。

2.结合国家政策导向,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行业和项目。

3.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用在关键环节,发挥最大效益。

三、严格审批流程1.申请单位需提交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项目背景、资金用途、预期效益等。

2.管理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合规性。

3.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项目可行性。

4.审批通过后,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资金使用期限、还款方式等。

四、强化监管措施1.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流向。

3.定期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1.建立健全资金拨付机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2.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鼓励申请单位采用创新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六、加强风险防控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2.制定风险应对策略,确保资金安全。

七、优化资金管理流程1.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2.对资金管理流程进行优化,简化审批程序。

3.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八、强化责任追究1.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建立责任倒查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3.对资金使用效果不佳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2.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为下一轮资金分配提供参考。

3.建立反馈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资金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由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为了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是为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

2、合理性原则: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符合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3、绩效性原则: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预期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明确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管理方式、绩效目标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专项资金。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方案、绩效目标等。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的用途和政策目标,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是根据与专项资金相关的客观因素和政策因素,按照一定的权重和计算公式分配资金。

项目法分配是根据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效益性等因素,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方式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

竞争性分配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最优的项目和单位分配资金。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深府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6日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深圳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由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范程序设立,并根据资金绩效进行调整、管理和动态统筹。

积极推进“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实施分类管理。

对分配对象为企业的专项资金,主要按市场化方式,包括: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产业基金投资及跟投、中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池风险补偿、贷前增信、融资风险分担、银行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贷款保险保费补贴等;对于分配对象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主要按无偿资助方式;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针对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单独设立的资金,具有专项支出职能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慎重决策、精打细算等管理理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要求。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决策、使用、监管等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遵守预算法和相关法规,强化内部控制,严控资金违规用途。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申报第五条行政机关在制定年度预算时,可以单独列支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支出项目和使用期限,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充分考虑政策导向和经费来源,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备案。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并附上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经过预算部门和监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决策和使用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决策和使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预算方案、政策导向和资金用途要求;(二)依法合理、经济有效,符合节约集约、精打细算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三)具备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对专项资金进行谨慎安排和使用,建立健全决策制度,防范经费浪费和滥用。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控制支出进度和节约使用,确保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采取有关措施,避免资金闲置或挤占国库资金。

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借债或任意挪用。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不脱离主体预算,严禁骗取、挪用、侵占或滥用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除外。

申请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

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需要报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信息产业、信息化等部门审核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报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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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区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惠区委办发电〔2019〕56号)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区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区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除国家、省和市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决策领域”“财政事1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

“决策领域”由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设置;“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每项“财政事权”资金一般不跨部门管理;“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原则上各项“财政事权”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政策任务”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

在不增加“财政事权”总额度的前提下,对“政策任务”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纳入目录清单编报。

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再报请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

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具体按照区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编制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绩效目标。

要在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选取并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2可评估。

第七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不同情形(见附件3)的专项资金进行相应调整、压减或撤销。

第八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因新增职责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统筹现有资金仍无法解决,确需新设专项资金“财政事权”或增加额度的,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填写申报表(见附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5),联合区财政部门呈报区政府审批。

在既定“政策任务”跨年度计划内调整年度间预算额度的,不作为新增预算报批事项。

第九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

除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确实无法提前细化分配的资金以外,提前细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70%,预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过30%。

属区级预算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由区级预算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预算执行承诺书,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及签署后,于收到区财政年初预算批复10日内报区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对区业务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并列入督查督办事项。

经督促后仍未及时作出有效整改,导致未能按预算法3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收回统筹使用。

对区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违规提高支出门槛造成沉淀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区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区财政部门。

其中,区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在公示前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

已提前细化纳入预算草案的专项资金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论证等方式的区级审批项目,其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资金总额(指单个文件下达的金额,下同)在100万元以下,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按程序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三)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 4万元之间,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批准。

(四)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上,经分管区领导同志、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长批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或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规范不同“财政事权”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

调剂资金为“财政事权”总额度10%以下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办理;达到10%及以上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再按程序报分管区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需经分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政策任务”间的资金调剂报批程序由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

项目实施完毕后,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可从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下年度项目的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前期经费,以及项目5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

区级计提前期经费和工作经费的总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该“财政事权”金额的1%,具体计提额度或比例由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专项资金前期经费和工作经费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阶段,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

第十七条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

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区财政部门结合区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区政府。

第十八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6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

区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区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主要内容见附件6)。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有效监管协调机制,明晰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监管整体合力,提升专项资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区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新增事项等;组织总预算执行,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二)区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分配到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包括: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分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7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三)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区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向区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区财政部门提请区政府进行约谈;对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三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区财政部门制定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管理办法。

区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资金分配审批权限如与《惠州市惠8阳区政府优化配给提升效率工作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流程图2.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3.专项资金调整、压减或撤销的情形和标准4.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5.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6.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主要内容9附件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流程图附件2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11附件3专项资金调整、压减或撤销的情形和标准一、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已完成、不必再安排的,或审批政策依据等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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