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发布部门】东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1【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八号)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的《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31日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4月16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21年5月31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置技术规范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五章设置安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在户外空间利用下列载体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广告栏、实物造型、光照图案或其他形式广告设施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挡);(二)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站台、码头等户外场地;(三)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户外公共设施;(四)布幅、气球、充气装置;(五)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六)其他载体。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9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和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安装、悬挂、张贴、放送、投映等方式设置文字、图像、电子光影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市政设施;“(三)绿地、水域等公共空间;“(四)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者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五)其他载体形式。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颁布时间:2006-3-31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和国务院《》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牌设施管理
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粤交运[2003]129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及其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商业性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各种非商业性标示、标识的各种载体。
第四条在公路及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下列地方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一)公路路肩外缘线以内范围不得设置广告设施,但收费站广场除外;(二)公路标志前后各100米、公路隧道口上方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地方。
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其外缘滴水线位置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标牌设施的净高度。
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广告、标牌设施。
第六条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设施,应先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做到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美观大方,不妨碍公路安全畅通,与公路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规划方案应载明广告设施设置间距、设置位置和允许设置的结构型式。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方案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一)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厅审批广州市、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由广州市、深圳市投资兴建的高速公路(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除外),由管辖该公路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或公路管理总站编制规划方案,报市交通局(委)审批。
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应报省交通厅和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二)国道、省道由地级以上市公路局编制规划方案,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交通厅审批。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容,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及布幅、实物模型广告及张贴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广告设置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容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证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工商、建设、规划、园林、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管理局,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的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一)公路建筑控制区;(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围;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围;(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置管理第四章发布与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划、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1 / 16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各类匾额、标牌、标识、指示牌,包括店招牌匾和楼宇标识两大类。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规划、分区控制、美观大方、确保安全、信息公开,广告用语用字应当准确规范。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划、设置和管理等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国资监管、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城乡水务等相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2 / 16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人、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DOC)
2016年1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公布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招牌设置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办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区(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内容功能,可分为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部位,可分为墙面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建筑,是指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商业、办公、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
第四条(总体原则)户外招牌设置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人文特色,与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统一协调。
同一街道相邻建筑招牌风格、色调应协调。
大型商业建筑或多层商业用房二楼以上多个经营单位设置招牌,应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五条(基本要求)本市招牌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一)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不得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二)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街一式”、“一店(单位)一招”。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三)除特殊建筑或街道外,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招牌底板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系;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落地式招牌,其形式、体量、高度应尽量保持一致,距人行道、绿地距离应统一。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人大网日期:12年12月14日(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18〕3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丹东市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8日丹东市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广告设施具体分类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单位名称、字号、标志。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统一规划、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综合执法、旅游、外事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 利用照明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三章公益广告与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五章维护与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上,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额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和指导县级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路、公安、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修正)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修正)(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成都市人大发文日期:2018年10月11日生效日期:2018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法律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8日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2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第三章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按照公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应当符合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各种形式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建筑工地围墙(挡)、在建工程楼体;(三)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园、广场、绿地、桥梁、隧道、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公交车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车辆、船舶,水上漂浮物、充气物、模型,以及布幅、升空器具等可移动特殊载体;(七)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正文:----------------------------------------------------------------------------------------------------------------------------------------------------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0月9日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2017年8月30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三章设置与监管第一节户外广告设施第二节店招标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事项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市中心城区;(二)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的城区以及其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旅游度假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区域;(四)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五)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六)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广告设施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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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
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
(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
(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
(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
(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
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三)县道、乡道沿线两侧,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第九条广告设施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设施规划方案表》(见附件)、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划位置设置和施工,并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管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广州、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省管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由省公
路管理局委托广州、深圳市政府审批。
其他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广告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道、乡道沿线两侧的广告设施,由县级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设置标牌设施,参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广告标牌设施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
(二)设置位置平面图;
(三)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
(四)版面设计效果图(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五)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用地协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确保其在施工、拆除、正常使用及发生意外造
成倾覆、损坏等可能的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互通立交区的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原则上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主线或者匝道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第十四条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和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
(二)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三)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
(四)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五)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广告标牌设施首次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延续设置不超过3年。
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申请批准后,须在6个月内设置。
第十六条广告标牌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被许可人应当自行拆除;需延续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续设置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延续设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设置申请书;
(二)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关于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用地协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第十八条广告标牌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设置:
(一)广告标牌设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广告版面大面积破损或者广告标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许可人拒不整改;
(三)影响公路改扩建;
(四)广告标牌设施规划调整;
(五)其他不予延续设置的情形。
第十九条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造成路产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许可人应当定期检查广告标牌设施,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脱色、破损、陈旧的广告标牌,确保安全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转让广告标牌设施的,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广告标牌设施妨碍公路改扩建工程实施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造成广告标牌设施损坏,不及时处理将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行车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处理,排除隐患,并通知被许可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二)不按照批准条件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三)广告标牌设施期限届满未办理延续设置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合法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被许可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国道、省道不含高速公路。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关于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若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交通厅印发的《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03〕1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