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合同的签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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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合同的签订

前言:

信贷资产是银行的最主要盈利资产,信贷业务是银行的最基本业务。银行在经营信贷资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但是,经营风险是时有发生的。对于风险,银行需想办法防范和处置。同时这种风险同时也会对银行从事信贷工作人员产生影响,这要求我们工作人员要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查相关当事人的资料和记录,以求把贷款风险降至最低,避免受到当事人虚假信息的蒙蔽,谨防金融犯罪。

要设法规避风险、分散风险、减少风险,一句话就是要防范和控制风险。银行应当以合同管理为核心,通过合同管理,利用法律手段控制信贷风险,将信贷风险控制到最低点。为此针对银行信贷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司法解释和人总行和总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对合同签订过程中易发生的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控制手段一并加以介绍。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又称协议、契约,是指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协议

任何合同都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此处仅只同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如《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汇票质押合同》等。

(1)、主体:合同中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合同各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3)、客体:一定的行为。

问题1、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三要素是指什么?

——1、主体:具体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如借款人、贷款人、各担保人;

——2、内容:具体指各合同中约定的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的权利是从银行取得借款,义务是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贷款人的义务是按时足额发放贷款,权利是到时收回本息。

——3、客体:仅作一般了解即可。

知悉三要素的作用在于,对合同建立基本概念,三要素也是合同主要内容,同合同签订密不可分,也是合同审查主要内容,是防止因合同签订导致出现合同瑕疵主要关注对象。

二、商业银行合同的形式及种类

1、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的形式法律规定应为书面形式;

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合同不成立;特殊情形成立条件:(1)、合同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2)、合同另一方接受的。

案例一:最高院公报曾公布一则案例:2007年江西萍乡建行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贷款合同,贷款期限20年,约定由借款人(购房者)向银行指定账户交付房屋首付款18万元后,银行将房屋贷款27万元连同首付款一起交付给该商品房的开发商萍乡建筑开发公司,并以该房屋抵押担保,借款人(购房人)每月向建行等额偿付本息。借款人(购房人)在三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后,银行仅在应由借款人(购房人)持有的合同上盖章但未实际交付借款人,未在其他两份合同盖章,而开发商在三份合同上均未盖章签字。此时开发商找到借款人(购房人),要求其直接将首付款交付自己名下,借款人(购房人)同意并将18万元首付款直接存至开发商指定账户,同时还向建行指定还款账户存入了第一期还款。建行得知此事,遂通知借款人(购房人)解除合同,在借款人(购房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将建行盖章勾涂并标注“作废”字样后将合同交付借款人(购房人),并将借款人(购房人)第一期还款返还。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但购房人以同建行有借款合同、应由建行向开发商付款为由拒绝交付剩余房款。开发商以建行及购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建行的合同,并要求购房人交付房款。此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借款合同,并由购房人直接向开发公司交付房款,建行不服提起上诉,江西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

(1)合同主体有哪些?——建行、借款人(购房人)、开发商(2)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购房人)和银行主要权利义务有哪些?

——借款人(购房人)主要权利是取得贷款,主要义务是按月还

本息;

——建行主要权利是按月取得本息;主要义务是按时发放贷款。

(3)该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理由:a未完成合同签订;b借款人(购房人)履行主要义务,但建行未接受。

2、商业银行合同主要涉及两大类合同

(1)、借款合同:主要指借款人向贷款人银行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担保合同:担保包括人保、物保、金钱担保。

a、保证合同:对应人保,即借款人以外第三人以自己一般财产为借款提供担保;

b、抵押合同:对应物保,借款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借款的标的,提供担保;

c、质押合同:物保的一种,特定的财产是存单、汇票、本票等。相应的合同为存单质押合同、汇票质押合同、本票质押合同等。

金钱担保指以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担保,如定金、押金、保证金等,银行业务合同中一般不涉及此种保证,我们不对其加以研究。

问题2:七种合同分别属于哪一类合同?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汇票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

——《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综合使用。

商业银行往往将两类合同综合使用,两类合同有相同之处,也

有很多不同,下面我们会一一分析学习。

案例1问题:该合同实际是什么合同?

——借款人同银行之间是借款合同;

——借款人(购房人)同开发商是房屋销售合同。建行替购房人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

三、商业银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成立:合同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达成意思一致即成立,一般表现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2)、合同的生效: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

案例2:某银行同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某公司于8月1日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交给银行签字盖章,银行8月2日签字盖章,合同约定8月4日放款,

(1)该借款合同于何时成立?

答:8月2日。

(2)若该合同约定自银行放款之日合同生效,银行依约放款,则合同何时生效?

答:8月4日。

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合同成立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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