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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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标准

2008-09-08 17:37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

前言

为促进成品油市场平稳有序开放,推进成品油流通体系规范化发展,提升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技术和设施水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市场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以及对加油站规划设置、建设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商品质量、计量管理和营销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1826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2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石油制品指原油经蒸馏、精炼或掺配所得到的产品。包括石油成品油和其他石油制品,如化工原料、石油溶剂、沥青、石蜡等。3.2成品油指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掺配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石油能源产品,包括汽油、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3.3成品油零售企业指利用加油站(包括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3.4加油站指具有储油设施、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给其他汽油、柴油消费者的专门场所。3.5水上加油站指具有储存、收发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燃料的岸基油站或者加油船。3.6农村加油网点指提供农业用油的成品油零售网点。3.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指由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零售企业(加油站)核发的批准证书。3.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指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3.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项目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而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结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等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后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加油站建设业主提交的工程开工审批表进行逐项审查、核实,确定具备了开工条件后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12HSE管理体系指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

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而构成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便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3.13主管机关及主管部门本标准所称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4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设立4.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4.1.1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4.1.2具备符合所在城市整体建设规划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设施。4.1.3经营场所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

4.1.4经营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验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4.1.5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获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4.1.6经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4.1.7符合国家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4.1.8从业人员具备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运营的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4.1.9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4.1.10成品油零售企业为分支机构的,其设立单位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成品油零售业务,且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越设立单位的经营范围。4.1.1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4.2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职能4.2.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相关规范从事成品油零售活动。4.2.2按照市场准则积极、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4.3成品油零售企业章程应明确以下事项:——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本和出资形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以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设立规则;——对外投资规则;——解散及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5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管理

5.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资格5.1.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公民。5.1.2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通过原始投资取得的经营资格。5.1.3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通过受让、租赁、承包或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的经营资格。5.2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的权利5.2.1依法自主进行成品油零售业务。5.2.2获得有关成品油经营的信息和服务。5.2.3按规定转让成品油零售企业所有权。5.2.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转让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权。5.2.5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5.3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5.3.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5.3.2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5.3.3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专业法规要求据实填报各类报表。5.3.4转让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或国有股权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5.3.5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5.3.6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费用。6加油站建设

6.1加油站的规划设置6.1.1加油站的布点应符合国家商务、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6.1.1.1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6.1.1.2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6.1.1.3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6.1.2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的规定。6.1.3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6.1.4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的设置按当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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