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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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出台最新版本。

对于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大家又了解多少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预核准申请人申请预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预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一);、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

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见附表二),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开办加油站资质及流程汇总

开办加油站资质及流程汇总

开办加油站资质及流程汇总资质一、取得土地:1、通过协议出让、招拍挂等形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加油站的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2、土地预审:1、办理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4)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2、土地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办理程序:受理→国土规划科会同用地管理科、征地事务所审查→审核、汇总→集体研究→用地预审公告(7天)→核发预审意见书→建立台帐、归档。

二、申请程序:1、投资人向当地发改委提交申请。

申请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人基本情况、拟建加油站地理位置、投资规模及建设概算、市场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2、当地发改委初审。

初审根据本地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

3、市发改委进行全面审核。

市发改委对新建加油站的选址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城建、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根据本市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和新建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对新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同意新建的报省发改委办理预核准手续。

报送材料要附《省新(改、扩)建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登记表》(附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新建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4、省发改委核发预核准通知书。

省发改委根据全省加油站发建设发展规划和审批原则做出批准新建或不同意新建的决定。

投资人持预核准通知书到发展计划等部门办理立项等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1•【文号】工商市字[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市场的整顿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非法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随着成品油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非法炼油厂死灰复燃;一些地区假冒伪劣油品重新流入市场;一些成品油经营企业假冒中石化、中石油等知名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商标、标识;一些加油站价格欺诈、缺斤少两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6年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重点(一)严把市场准入关1.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把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关。

对被取消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为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把油品质量关,重点查处成品油企业经营下列油品:1.非法炼制的油品;2.无合法进口来源的油品;3.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的油品;4.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5.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三)规范成品油经营,重点检查下列行为:1.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的;2.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的;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油品的;4.对油品质量作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5.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6.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批发企业从事零售或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8.使用无质量合格证明的油品计量衡具;或擅自改动油品计量衡具。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条件;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应急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平凉市商务局四、法律依据1、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依据描述: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

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2、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描述:18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3、法律依据:《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取消用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商务运行发〔2019〕468号)依据描述:二、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工作下放至各市(州)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在新的管理规定没有出台之前,成品油零售审批管理工作仍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规定的条件办理。

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按省发改委相关规定执行。

4、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依据描述: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五、提交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3、土地证明(出让合同、确认书);4、发改部门的批复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5、《营业执照》;6、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1、环评验收意见;12、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13、计量检定证书;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9.28•【文号】国办发〔2001〕72号•【施行日期】2001.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直接关系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好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建设部(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重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 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 〕第23 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上海柴油批发与零售需要的资质要求

上海柴油批发与零售需要的资质要求

上海柴油批发与零售需要的资质要求一、介绍上海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燃油市场需求巨大。

其中,柴油的批发与零售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进行上海柴油批发与零售时,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以保障市场秩序、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二、资质要求1. 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从事柴油批发与零售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一定金额。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从事燃油行业,同时也可以降低市场竞争的不正常因素。

2. 资质证书在上海从事柴油批发与零售的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的燃料经营许可证和燃料销售许可证。

这两个证书是企业开展柴油批发与零售业务的基本资质,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一种监管和保障。

3. 环保要求柴油作为一种石油产品,在使用和销售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污染。

柴油批发与零售企业需要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如建立废弃物处理设施、合理利用能源资源等,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4. 安全管理在柴油批发与零售过程中,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5. 质量控制柴油是一种易燃易爆的化工产品,因此在批发与零售过程中,质量控制尤为重要。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监控,确保所销售的柴油达到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我的观点和理解对于上海柴油批发与零售的资质要求,我认为这是对企业负责、对市场秩序负责的举措。

通过资质要求,可以筛选出一批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企业,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这也是对消费者和环境保护的一种保障,能够有效避免不合格柴油进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总结回顾在上海进行柴油批发与零售业务时,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资质证书、环保要求、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环境安全。

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将能够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信誉,实现可持续发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2015年第2号修正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2015年第2号修正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批发零售行业现状分析报告

成品油批发零售行业现状分析报告
信息化管理
大部分企业已实现信息化管理,包括进销存、财 务管理等模块,提高了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智能化设备
部分企业开始采用智能化设备,如自动加油机、 智能仓储管理系统等,提升了运营效率。
互联网应用
部分企业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拓宽了销 售渠道,但普及程度有待提高。
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01
物联网技术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未来将 实现成品油仓储、运输和销售各 环节的实时监控和智能调度。
02
03
大数据分析
人工智能
大数据技术将用于分析客户需求 、销售数据等,为企业决策提供 支持。
人工智能技术将在客户服务、库 存管理等方面得到应用,提升企 业运营效率。
技术发展对行业的影响
提升运营效率
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企业可以更高效地进行经营管理,降低 成本。
优化客户服务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提供 个性化服务。
欧洲市场
欧洲是全球最大的成品油消费市场之一,需求量稳步 增长。
亚洲市场
亚洲是全球最大的成品油生产与消费区域,尤其在中 国和印度等国家的推动下,需求量持续增长。
北美市场
北美地区的成品油需求量相对稳定,但受到环保法规 和能源转型的影响,未来需求量可能会下降。
市场竞争格局
国际石油公司
如壳牌、埃克森美孚等大型石油公司占据了大 部分市场份额。
国家石油公司
如中石油、中石化等国家石油公司在各自国内 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独立炼油厂
一些独立炼油厂在特定地区或特定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市场需求趋势
交通运输业发展
随着全球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成品油需求量将继续增长。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4•【文号】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做好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总局决定将食用调和油、亚麻籽油(胡麻油)、油茶籽油、玉米胚油和红花籽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取得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要求(一)已经取得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扩项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企业拟扩项生产调和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胚油、红花籽油的,可直接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2.企业拟扩项生产调和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1)具有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拟扩项生产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企业可直接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2)只具有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拟扩项生产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企业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其拟扩项的高级烹调油或者调和色拉油进行发证检验。

3.按照上述要求,经审查及发证检验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扩项申请后,企业可以在扩项的油品的包装及标签上使用QS标志和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程序1.准备资料:申请人应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场地租赁合同、环保验收证明等。

2.选址并办理用地手续:申请人需选址,符合政府规划和相关法规要求的场地。

申请人须向相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办理等。

3.环保手续申请:申请人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环保手续,如环保审批、环评报告等。

4.设备购置与安装:申请人需要购置并安装必要的设备,如储油罐、加油机等。

设备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5.建设与装修:申请人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加油站进行建设和装修。

包括加油站的建筑、油罐区、加油机区等。

6.申请电子化监控系统:根据国家规定,加油站需要安装电子化监控系统。

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安装电子化监控系统的手续。

7.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将所有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如国家能源局或省、市能源局。

8.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相关政府部门会安排人员对申请人的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确保加油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9.缴纳相关费用和税款:申请人需缴纳相关费用和税款,如申请费、设备验收费、税费等。

10.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过审核和验收后,相关政府部门会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给申请人。

11.开展经营活动: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可以正式开展加油站成品油的零售经营活动。

以上是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程序的详细解释。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并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申请人还应保证加油站的设备、场地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安全、环保的经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成品油市场销售、经营等活动的管理。

二、成品油市场准入
1. 企业资质
凡有销售成品油资质的企业,需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方可进入成品油市场从事销售活动。

2. 标准要求
销售的成品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偷工减料或伪冒伪劣产品。

3. 安全要求
销售成品油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成品油市场行为规范
1. 价格合理
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应当遵循市场价格,不得操纵价格,保持价格合理稳定。

2. 营销行为
销售企业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维护市场诚信。

3. 服务规范
销售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监督管理
1. 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成品油市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监管。

2. 投诉处理
消费者如对成品油销售行为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 处罚机制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销售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销售资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所有相关企业应切实落实本办法的要求。

以上是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中石化油田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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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油田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工程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工程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月××日板块业务制度-实施类1基本要求1.1定义1.1.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市场是指在各油田分公司、控股公司油气勘探开发区域内,开展石油工程设计、施工作业、技术服务、检测的活动(以下统称服务)。

服务范围包括物化探、钻完井、测录井、井下作业、采油采气等专业,服务内容包括勘探开发方案设计、石油工程设计、施工作业、技术服务、检测等。

(考虑增加其它市场内容)1.1.2股份公司石油工程市场准入是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以外队伍或单位(以下统称队伍)进入股份公司石油工程市场服务,需办理股份公司石油工程市场准入证。

(纳入股份公司范围内的队伍)1.2管理范围包括在股份公司石油工程市场范围内从事物化探、钻完井、测录1.3准入原则1.3.1生产急需的原则。

因队伍结构、工作量等原因急需引进服务队伍。

1.3.2技术引领的原则。

引进的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服务必须先进、适用,起到推进和引导技术进步的作用。

1.3.3的并纳入股份公司A类管理范围的服务队伍,实行股份公司一级准入。

1.3.4动态管理的原则。

根据股份公司技术需要、市场需求以及已准入服务队伍业绩,股份公司石油工程市场准入实行动态管理。

1.3.5 队伍分类。

油田技术服务队伍分为A类队伍和B类队伍。

1.3.5.1 A类队伍是指从事物探资料处理解释、石油工程设计、物化探、钻完井、钻井取心、泥浆服务、欠平衡服务、侧钻、定向井服务、测录井、压裂酸化、井下作业、试油试气、环境污染治理等队伍(按照队伍办理),以及在采油(气)厂从事采油采气技术服务(动态检测、油层改造、勘探开发方案编制)且年度服务金额大于300万元的队伍(按照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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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标准2008-09-08 17:37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前言为促进成品油市场平稳有序开放,推进成品油流通体系规范化发展,提升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技术和设施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市场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以及对加油站规划设置、建设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商品质量、计量管理和营销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1826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2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石油制品指原油经蒸馏、精炼或掺配所得到的产品。

包括石油成品油和其他石油制品,如化工原料、石油溶剂、沥青、石蜡等。

3.2成品油指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掺配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石油能源产品,包括汽油、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

3.3成品油零售企业指利用加油站(包括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3.4加油站指具有储油设施、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给其他汽油、柴油消费者的专门场所。

3.5水上加油站指具有储存、收发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燃料的岸基油站或者加油船。

3.6农村加油网点指提供农业用油的成品油零售网点。

3.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指由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零售企业(加油站)核发的批准证书。

3.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指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3.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项目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而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结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等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后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加油站建设业主提交的工程开工审批表进行逐项审查、核实,确定具备了开工条件后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12HSE管理体系指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而构成的管理体系。

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便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3.13主管机关及主管部门本标准所称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4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设立4.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4.1.1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1.2具备符合所在城市整体建设规划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设施。

4.1.3经营场所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

4.1.4经营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验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4.1.5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获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

4.1.6经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

4.1.7符合国家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4.1.8从业人员具备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运营的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

4.1.9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4.1.10成品油零售企业为分支机构的,其设立单位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成品油零售业务,且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越设立单位的经营范围。

4.1.1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4.2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职能4.2.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相关规范从事成品油零售活动。

4.2.2按照市场准则积极、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

4.3成品油零售企业章程应明确以下事项:——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本和出资形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以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设立规则;——对外投资规则;——解散及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管理5.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资格5.1.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公民。

5.1.2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通过原始投资取得的经营资格。

5.1.3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通过受让、租赁、承包或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的经营资格。

5.2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的权利5.2.1依法自主进行成品油零售业务。

5.2.2获得有关成品油经营的信息和服务。

5.2.3按规定转让成品油零售企业所有权。

5.2.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转让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权。

5.2.5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5.3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5.3.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5.3.2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5.3.3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专业法规要求据实填报各类报表。

5.3.4转让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或国有股权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5.3.5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

5.3.6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6加油站建设6.1加油站的规划设置6.1.1加油站的布点应符合国家商务、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

6.1.1.1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

6.1.1.2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

6.1.1.3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6.1.2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的规定。

6.1.3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6.1.4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的设置按当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

6.2加油站建设报批程序6.2.1建设单位应根据当地政府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向商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允许新建加油站的审批文件及《加油站选址规划意见书》。

6.2.2建设单位向当地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申领如下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2.3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如下手续:——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后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

6.2.4建设单位凭6.2.3条款的文件到地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复核手续。

复核同意,报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6.2.5建设单位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安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6.3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管理6.3.1加油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6.3.2加油站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承担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6.3.3加油站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6.3.4加油站建设单位必须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应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6.3.5加油站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当地建设、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承建加油站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企业资质。

6.3.6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规定。

6.3.7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4加油站的设备、设施6.4.1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6.4.2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必须具备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计数表不可倒退,金额与计数表应同步且关联;——经过地市级计量管理部门检定。

6.4.3储油罐应采用埋地设置,单罐容积宜为15-50立方米。

6.4.4加油站宜采用经国家有关检测机构认定的新材料和新设备。

6.4.5加油站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

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6.4.6加油站的储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液位计应有数据传输功能。

6.4.7营业站房6.4.7.1加油站内的站房及附属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6.4.7.2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配(发)电房、便利店、汽车保养快修间、和公共厕所等组成。

6.5环境保护6.5.1加油站应保证油品运输、存储、销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推行从运输、存储、销售全过程的清洁作业,保护环境,努力改善加油站及周围地区的环境质量。

6.5.2防止渗漏6.5.2.1加油站的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性能良好,不产生滴漏。

6.5.2.2储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6.5.3防止油气污染6.5.3.1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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