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工商户如何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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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商户如何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经营]
个体工商户如何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
(1)哪些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哪些规定?
我国税法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具体规定了两种税率,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另一种是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税率表见后)。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个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见后)。
③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若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
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附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
经营、承经营所得,适用单位的承包)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万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所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而设的应税项目,根据我国国情和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作了具体规定,主要理由是:
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籍人员到我国从事个体经营会逐渐增多,按照税收管辖权原则,对其在华取得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亦应同样征税。
②对无照个体户在取消了营为昌经营项目之后,应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故将其列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中。
③办学、医疗、咨询所得,现行规定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但考虑到有的纳税人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专门从事这些经营活动,与一般偶尔的劳务不同,属经营行为,故将其归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纳税对象是怎样规定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所得,其范围主要包括: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③个体工商户的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转让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等项收入。
(4)如何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相近,对其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办法,可以参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各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在计算机应纳税所得时亦然,并可根据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确定。对于纳税人即户主的计税工资扣除,规定为每月800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相同,以保证其生计的费用需要。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对必要费用为每月800元,亦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费扣除相同。此外,有的承包人、承租人还要另外领取工资或薪金,应将其并入
砂包、承租所得征税。
(5)对个体工商户怎样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征税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改正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种行业,并且四种行业的所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红民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种行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