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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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PCR-0000(0706)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
2007
1/0版
中国船级社
目录
前言 (3)
第1章总则 (4)
第2章认证依据 (8)
第3章认证模式 (9)
第1节一般规定 (9)
第2节设计评估 (10)
第3节型式试验 (11)
第4节工厂审查 (14)
第5节制造检验 (18)
第6节出厂检验 (19)
第7节单件/单批检验 (20)
第4章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1)
第1节认证申请 (21)
第2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4)
第3节获证后的监督 (26)
第5章认证证书 (28)
第1节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28)
第2节认证证书的增项与更改、换新、取消 (30)
第6章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33)
第7章认证收费 (34)
前言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注册登记的、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并在国内外建立了多个网点,形成了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通过本社独立、公正和诚实的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和相关工业领域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本社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为适应相关产品认证业务开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文件。

它阐明了本社对相关产品的认证及有关活动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规则由通用要求和专用要求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1章总则
1.1 适用范围
1.1.1 本规则适用于本社发布的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1.2 定义
1.2.1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1)本社——中国船级社。

2)申请方——是指申请产品认证的组织。

通常,申请方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就成为获证方。

3)工厂——申请方所代表的或与本社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生产厂或生产车间。

4)认证证书——在本社名义下颁发并经本社盖章的用来证明对产品给予认证的正式文件。

1.3 合同关系的建立
1.3.1 与认证有关的活动应在申请方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进行。

除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合同关系外,申请方向本社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接受了本规则中的全部条款,且如本社同意受理该申请,则双方即建立了合同关系。

1.3.2 申请方通过申请和/或协议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后,将视为接受本规则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依据。

但与本社另行商定的事项除外。

1.4 工作语言
1.4.1 本社使用的工作语言为汉语和英语,申请方提交的申请、资料所用的文字应是中文或英文。

1.5 申请方的义务
1.5.1 申请方保证向本社提供的文件均真实、有效,并承担所有因失实性和知识产权问题而引发纠纷的各种后果。

1.5.2 申请方应自觉遵守中国船级社有关产品认证的程序、规定和要求。

1.5.3 申请方应为进行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准备和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相关的区域、查阅相关的记录等。

1.5.4 申请方保证无论评审认证结论如何,均应及时向中国船级社支付认证的相关费用。

1.6 保密
1.6.1 申请方或接受认证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与认证有关的供本社认证工作用的记录、报告及本社评审员通过认证所了解的技术专利、技术秘诀均属本社规定应保密的文件和信息,不向本社所属范围之外的其他方提供和透露,但下列内容除外:
1)经申请方同意,本社对外提供的信息;
2)本社所出具的证书及等效证明文件和本社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外公布的信息;
3)申请方或接受认证方在本社对外提供之前,已向公众公开的;
4)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或法律诉讼所必需提供的信息。

1.7 责任
1.7.1 本社承担的产品认证业务是在所涉及的设计方、建造方、拥有方、制造方、销售方、供应方、修理方、营运方以及其他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

本社有责任通过自身建立的质量体系实施必要的措施,包括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和选用适任者担任评审员,或聘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本社非专职评审员,按规定完成服务项目。

但是,不论本社及所属评审员和本社委托测试机构采用何种认证方式,也不论在本社名义下颁发、签署的任何报告、文件和证书在内容上如何,均不意味着可减轻或解除上述任何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1.7.2 本社签发的与认证有关的任何文件,只反映认证当时的技术状况。

并不表明被认证产品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

与被认证产品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有关的
任何争议,与本社无关。

1.7.3 本社认证证书、符合证明和报告外的其他文件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应采用由用户决定,本社不对此行为的后果负责。

1.7.4 本社应按照认证合同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对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7.5 本社仅对由于自身疏忽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对间接损失或随后引发的附加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7.6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依法判定合同关系方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仅仅是由于本社或其雇员、代理人或本社其他代表方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本社将承担责任,并将支付赔偿,但此赔偿的数额不超过该项服务收费。

但如该损失或损害系由如下行为所造成,本社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社雇员超越其受雇权限的行为;
2)本社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方,超越本社对其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

1.7.7 对本社承担责任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应以书面形式,在损害最初发现或损失形成的6个月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彻底放弃索赔权。

1.8 分歧
1.8.1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

本规则由本社译成英文版本,如对英文版本发生歧义,应以本规则现行中文版为准。

1.8.2 本社评审员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岐而又影响工作进度时,有关方应及时向本社评审员所在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其申诉处理仍不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裁决。

1.8.3 如要求本社总部进行审查时,审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诉人支付,但证明申诉人的申诉是正确的除外。

1.9 法律适用和仲裁
1.9.1 本规则的生效、解释、执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 除与本社另有约定外,凡因本规则引起的或与依照本规则提供的认证服务
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2章认证依据
2.1 本社产品认证依据如下: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对于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适用于认证的,本社将以根据认证需要自行制定,并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
4)本社技术规范的来源主要有:本社现行的技术规范、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企业标准、订货技术条件等。

2.2 以上认证依据的描述只是本社关于采标的一个原则性描述,对于特定产品的认证依据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第3章认证模式
第1节一般规定
3.1.1 基本认证模式
3.1.1.1 本社的产品认证基本模式包括:
1)设计评估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制造检验
5)出厂检验
6)单件/单批检验
3.1.1.2 以上认证基本模式,除“设计评估”和“单件/单批检验”可单独使用外,其余认证基本模式只能与其他基本模式相互组合使用,并可以和“获证后的监督”结合使用。

3.1.2 推荐使用的认证模式
3.1.2.1 本社推荐使用如下认证模式:
1)设计评估;
2)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
3)设计评估+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
4)设计评估+型式试验+工厂审查+制造检验/出厂检验;
5)单件/单批检验
3.1.2.2 在实际认证过程中,本社将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特点、认证风险、市场需求以及申请方的自愿,选取合理的认证模式。

对于特定产品的认证模式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第2节设计评估
3.2.1 定义
3.2.1.1 设计评估系指通过对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和/或必要的原型试验验证,以验证其设计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3.2.2 一般规定
3.2.2.1 设计评估是本社对产品进行认证的一种基本模式,该模式单独使用时,仅证明特定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不证明按照该图纸和技术文件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要求,获证后不使用本社的认证标志。

3.2.2.2 产品制造所依据的主要图纸和技术文件应按本社规定的范围提交给本社,以供本社审查图纸和技术文件所反映、载明的设计和有关材料、制造、性能、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是否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3.2.2.3 图纸和技术文件如果经本社确认符合或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则将获得本社的批准或有条件的批准,并在本社备案。

3.2.2.4 供审批用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的绘制、修改、标注应符合通行的准则;
2)应是以适当方法复制的正式设计或施工图纸。

图面应保证清晰,且重要图样的实际比例还应保持所标注的绘制比例;
3)非图纸类的技术文件应是打印的。

3.2.2.5 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者,应是被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合法拥有者;如提交的系专利图纸,应是该专利拥有者,否则应经专利拥有者书面同意。

申请方对所提交图纸、技术资料的合法性负责。

3.2.2.6 对于特定产品的设计评估内容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第3节型式试验
3.3.1 定义
3.3.1.1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的样品/原型进行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指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

型式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

3.3.2 一般规定
3.3.2.1 型式试验不作为单独的认证模式实施,可以和第3章第1节3.1.1.1中所述的其他认证基本模式结合使用,从而构成适用于不同产品及要求的、灵活多样的认证模式。

3.3.2.2 如产品的关键材料和零部件系由其他分包方提供的,本社认为必要时,将由本社评审员对分包方进行现场了解或核查,申请方应为此做出有关安排。

3.3.2.3 对于特定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3.3.3 典型产品、试样
3.3.3.1 典型产品,即供型式试验用的完工产品或应通过试验考核的样本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应能够代表或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或系列产品,并应是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方法和手段制成的。

3.3.3.2 典型产品如系完工产品,除另有商定外,应由本社评审员在场下选取。

3.3.3.3 需要制取试样时,取样方法、制备工艺及数量应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并应由本社评审员在场对制取的重要步骤和试样的标识及必要时的标识转移进行监督。

有关安排及标识办法应在试样制取前商定。

3.3.3.4 试样制备完成后,应由本社评审员在试验前对试样的符合性和标识进行检查。

3.3.3.5 当本社需要通过对比验证测试机构和工厂分别就相同项目进行试验的结果,以评价工厂在其现有条件下进行有关测试的可靠性时,送测试机构的试样与在工厂用的试样应取自同一样本或在同一条件下制成。

3.3.3.6 本社评审员对供试验用的典型产品和/或试样进行取样并封存后,方可由
申请方送交本社指定或签约的独立测试机构,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测试机构在收到样品后,按照本社的要求进行试验。

3.3.4 试验
3.3.
4.1 型式试验的部分或全部项目,也可以在工厂提供的条件下进行,但其试验条件应符合本社《产品检测、试验机构评估程序》的要求,并应有本社评审员到场见证。

3.3.
4.2 如果某项试验包括许可的复验的结果或所产生的现象已足以使本社评审员判定产品不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时,本社评审员可以中止试验并通知厂方负责人或其代表。

有关已作试验的报告(包括失败的试验)和失败原因分析的报告由本社评审员报本社总部。

工厂如仍希望获得认证,应在本社许可的期限内提交关于就导致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和采取纠正措施的书面说明,经本社研究后决定是否:
1)规定某些附加条件和要求;
2)再次派人参加有关试验;
3)中止受理此次申请。

3.3.5 试验报告
3.3.5.1 试验结束后,应根据原始记录和实际情况编制试验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典型产品的型号、牌号、规格、编号、数量;
2)如系取样试验,试样的型式、编号、数量和试样的实际参数;
3)有关验证产品所用的,且对验证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材料或其他类别产品的说明;
4)试验日期和地点;
5)主管试验及审核试验报告的人员和到场见证的本社评审员的姓名;
6)试验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编号及检定、校准日期;
7)试验项目、试验开始、持续和结束时间(如对试验持续时间有要求);
8)有关应验证项目和特性的规定参数;
9)各项试验的环境条件;
10)试验参数(包括工艺认可试验和工艺参数)和通过试验获得的各项数据和结果、有关照片;
11)关于试验、检查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的说明;
12)有关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的结论。

3.3.5.2 授权工厂进行的试验,试验人员应在试验报告的各项记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现场见证的本社评审员也应在其见证的记录页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签署者应对所签署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3.3.5.3 经上述签署的报告一式两份提交本社。

第4节工厂审查
3.4.1 定义
3.4.1.1 工厂审查系指本社通过对工厂生产/检验条件和生产工艺的考察,以及对工厂制造申请范围内的产品所涉及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估,结合产品的型式试验或检验结果,对工厂具备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的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评估。

3.4.2 一般规定
3.4.2.1 工厂审查不作为单独的认证模式实施,可以和第3章第1节3.1.1.1中所述的其他认证基本模式结合使用,从而构成适用于不同产品及要求的、灵活多样的认证模式。

工厂审查不涉及对具体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判定。

3.4.3 审查内容
3.4.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1)文件、工艺和产品
①工厂生产和检验用的主要文件,如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包
括检验、试验规定)或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产品验收技术
条件或验收准则应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②对于产品生产工艺或重要制造工序进行的验证及其结果应满
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③按照上述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的工艺制
造的典型产品,在特性(特征、功效、工作性能)上应满足
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2)资源
①具备与产品制造要求和质量控制需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
产设备(包括处理工序用的设备)、工艺装备、控制、检测手
段和环境条件适宜的实验室(场所)、计量室;
②拥有数量足够且技术胜任的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
人员。

3)部门、职责
①工厂应设有负责日常质量监督、验证、产品判定及产品放行
和处理质量信息反馈的部门。

这种部门应不受生产部门控制,
且经工厂最高领导充分授权。

②其他与质量有关的部门在质量控制上的职责、职权也应明确,
并应按要求履行这些职责、职权。

4)文件和资料控制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质量管理文件)应建立控制制度,以能够有效地保证对质量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处所都能得到相应的有效文件并防止文件误用、错用。

5)过程控制
工厂应至少为下述目的采取可靠的措施和建立有效的控制:
①必要时,制定作业指导书如(工艺卡),并保证按其进行生产;
②保证制造过程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测试装置及仪表
具备和保持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和/或进行过程监控所需要的特
性和状态;
③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
④通过最清楚、实用的方式(如文字标准、样件或图谱、图示)
规定技术和工艺评定准则;
⑤对于连续型工艺过程(包括自动线)和重要工序,进行有效
的过程参数监控,以确保质量的符合性;
⑥保证重要工序操作人员是经过培训的或技术胜任的,如系焊
接工序操作人员,应取得适任资格。

注:重要工序系指有下述某一特点的工序:
➢决定或影响到产品是否具备预期的重要特性、特征;
➢如果工序有问题,将造成批量不合格;
➢如果工序有问题,其造成的不合格品难以追溯。

6)检验和试验:
①应通过有效的进货检验和严格控制确保来自分包方(包括制
造方的分厂)和储备场所的未经检验的、检验不合格的及未
按本社要求取得证书的产品不投入使用、安装。

②工厂应在生产过程中和完工后进行必要的检验,并使检验停
止点或检验工位的设置、检查批、检验样本和抽样方案的确
定、检验手段的选用和需要时的试样制备能够满足对产品质
量进行可靠验证及控制的需要和符合本社要求,并利于及早
发现不合格。

③从事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取得
与其承担工作相适应的资格。

7)检验和试验记录、报告
工厂应建立并完好保存能够表明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是否已按所有规定的验收标准通过了检验和/或试验的记录、报告和必要的过程监控记录。

并且:
①应尽可能使用统一的格式化表格,必要时能反映有关检验、
试验方法的细节;
②记录、报告的填写应准确、完整;
③记录、报告应有标识,并应能够通过记录、报告追溯到所检
验的产品。

反之,亦能够根据产品追溯到记录;
④记录、报告应标明负责合格产品放行的授权检验者。

8)检测和试验设备控制
对于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和试验软件)工厂应建立有效的控制、检定(校准)和维修制度,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这些设备处于有效检定及适用状态。

9)不合格的控制
工厂应通过有效的措施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和未按规定检验的产品在非受控状态下转序、加工、使用、装运或与经确认合格的产品相混。

10)标识和可追溯性
①工厂应建立完善的识别和标记系统,以保证能够可靠地追溯
每件或每批成品所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零部件的来源。

②对重要轧制件或浇铸件,应保证能够追溯到原始炉号和浇次。

对成品的标记办法应使本社满意。

③采用抽样检验方法时,确保通过试样的标识能够追溯到试样
所代表的产品。

3.4.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应与型式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3)产品抽样检测;
4)关键零部件(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供应商满足产品要求一致性能力的验证。

3.4.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仓储、试验/检验等场所,覆盖管理制定的履行、生产/检验设备的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管理;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3.4.4 工厂审查时间
3.4.4.1 工厂审查时间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一般以人天数计算。

第5节制造检验
3.5.1 定义
3.5.1.1 制造检验系指对需认证的产品在生产前、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对相关的项目进行审核、验证、检验和试验,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的评价过程。

3.5.2 一般规定
3.5.2.1 制造检验不作为单独的认证模式实施,可以和第3章第1节3.1.1.1中所述的其他认证基本模式结合使用。

3.5.2.2 对于特定产品的制造检验项目和内容,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3.5.3 检验条件
3.5.3.1 为保证本社所见证、确认的检测、试验或利用工厂设备进行的检查有效、可靠,下述条件应满足,否则本社评审员可拒绝或中止检验:
1)工厂应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检定(校准)和维
修制度,并确保这些设备使用时,其测量不确定度已知及与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2)工厂从事检验、试验的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

特别是从事理化试验、无损检测或其他特殊试验和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资格或经历。

3)对于本社评审员需要到场进行的检查或需要见证的试验、检测,工
厂应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提供有效手段和必要条件,以保证检查、检测和试验能达到预期目的。

如果工厂不具备条件,或本社另有要求,工厂应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至本社指定的验证机构或本社同意的场所进行检测、试验。

第6节出厂检验
3.6.1 定义
3.6.1.1 出厂检验系指在每批产品出厂前,检查产品的零部件材质证明、检测记录、试验报告和装配记录,进行产品出厂前的抽样试验或运转试验和必要的拆检,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的评价过程。

3.6.2 一般规定
3.6.2.1 出厂检验不作为单独的认证模式实施,可以和第3章第1节3.1.1.1中所述的其他认证基本模式结合使用。

3.6.2.2 对于特定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和内容,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3.6.3 检验条件
3.6.3.1 为保证本社所见证、确认的检测、试验或利用工厂设备进行的检查有效、可靠,下述条件应满足,否则本社评审员可拒绝或中止检验:
1)工厂应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检定(校准)和维
修制度,并确保这些设备使用时,其测量不确定度已知及与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2)工厂从事检验、试验的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

特别是从事理
化试验、无损检测或其他特殊试验和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资格或经历。

3)对于本社评审员需要到场进行的检查或需要见证的试验、检测,工
厂应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提供有效手段和必要条件,以保证检查、检测和试验能达到预期目的。

如果工厂不具备条件,或本社另有要求,工厂应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至本社指定的验证机构或本社同意的场所进行检
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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