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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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编号: CQC/RY000-2002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受控状态:受控受控编号:发布2002/11/5 实施2002/11/1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 言为了保证CQC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导则6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CNAB认可准则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通用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陆梅 边婧 刘平本通用要求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授权解释。

修订:1第 1 页共 12 页版号:1修订日期:2003.10.151.总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结构为通用要求+特殊要求,认证要求由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本实施规则通用部分适用于CQC发布的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

CQC产品认证的模式是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审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2.认证申请2.1 填写CQC提供的申请资料a.正式申请书b.工厂审查调查表(首次申请表)c.一致性声明2.2 提供与申请人等有关的资料a.申请人的注册证明(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d.生产厂的注册证明(首次申请时)e.商标的注册证明修订:1第 2 页共 12 页版号:1修订日期:2003.10.15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审查报告(如有)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根据产品情况提供,并参考各个《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a.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b.电参数表c.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清单d.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e. 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时)3.型式试验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的规定进行。

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附件2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161.范围··162.术语和定义··162.1工厂检查·162.2指定试验·173.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174.工厂检查要求·174.1工厂专业类别·174.2工厂检查实施的基本要求 (18)5.确定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186.确定工厂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检查组·187.生产企业搬迁的风险控制·198.获知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后的处置·199.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19C标志加施的特殊要求·1910.1需在生产过程中加施CCC标志的要求·2010.2委托相关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要求·201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2011.1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2011.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2111.3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2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工厂检查活动中,指定认证机构应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活动,指导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保证工厂检查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实施规则。

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针对产品自身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检查员使用管理等因素,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与机构自身特点相适应的工厂检查实施方案。

1.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活动的组织管理、实施、工厂检查结论判定等活动。

2.术语和定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简称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8篇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8篇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8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organic product certification编订:JinTai College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8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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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篇章2:2认证机构要求例文3、篇章3:3认证人员要求文档基础版4、篇章4:5认证程序范文(标准版)5、篇章5:6认证后管理模板(通用版)6、篇章6:7再认证样本(常用版)7、篇章7: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管理8、篇章8:9信息报告例文基础版篇章1: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下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对从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章2:2认证机构要求例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可证实其具备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能力的证明文件。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文件编号:PCR-0000(0706)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20071/0版中国船级社目录前言 (3)第1章总则 (4)第2章认证依据 (8)第3章认证模式 (9)第1节一般规定 (9)第2节设计评估 (10)第3节型式试验 (11)第4节工厂审查 (14)第5节制造检验 (18)第6节出厂检验 (19)第7节单件/单批检验 (20)第4章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1)第1节认证申请 (21)第2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4)第3节获证后的监督 (26)第5章认证证书 (28)第1节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28)第2节认证证书的增项与更改、换新、取消 (30)第6章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33)第7章认证收费 (34)前言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注册登记的、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并在国内外建立了多个网点,形成了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通过本社独立、公正和诚实的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和相关工业领域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本社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为适应相关产品认证业务开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文件。

它阐明了本社对相关产品的认证及有关活动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规则由通用要求和专用要求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1章总则1.1 适用范围1.1.1 本规则适用于本社发布的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1.2 定义1.2.1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1)本社——中国船级社。

2)申请方——是指申请产品认证的组织。

通常,申请方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就成为获证方。

3)工厂——申请方所代表的或与本社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生产厂或生产车间。

4)认证证书——在本社名义下颁发并经本社盖章的用来证明对产品给予认证的正式文件。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览表_6_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览表_6_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览表(6)通报与公告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览表(6)续表·62·第42卷Vol.42第2期No.2铁道技术监督R A IL W A Y Q U A L IT Y C O NT R O L通报与公告C IR C UL A R B ULLET IN A ND P U BL IC N O T ICE铁路标准化工作征文通知为适应我国铁路发展需求,促进铁路标准化工作,中国铁道学会标准计量委员会、《铁道技术监督》编辑部定于2014年开展铁路标准化工作征文。

征文活动将聘请专家评审,出版《铁道技术监督》铁路标准化工作专辑,评选优秀论文,颁发获奖证书,望广大铁路工作者和读者积极投稿。

1.征文选题范围(1)国际、国外铁路最新标准、技术法规等信息介绍(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 C,国际电信联盟ITU,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TC256、CEN/CENEL EC,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国际铁路联盟UIC,北美铁道协会AAR等组织)。

(2)国内外铁路产品技术现状及其标准对比研究。

(3)国内外铁路行业管理标准、工作(作业)标准介绍。

(4)标准研究工作(前期研究、技术性能、试验方法)。

(5)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介绍、解读。

(6)铁路标准实施经验交流。

(7)政企分开后铁路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探讨。

2.征文截止时间征文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3.投稿网址投稿网址为http://tdjj.c bpt.c nki.ne t。

4.稿件格式请作者在投稿网址中注册后根据“投稿格式模板”规范稿件,投稿时在“稿件特殊要求”栏注明“标准化工作征文”字样。

中国铁道学会标准计量委员会《铁道技术监督》编辑部2014年1月续表注:各审证企业可向中铁检验认证中心索取文本。

(编辑范庆平)2014年2月(总第328期)·63·。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 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 5 张。
2.3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 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 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 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 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附件
编号:CNCA-N-009:2014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围·5 2.认证机构要求·5 3.认证人员要求·6 4.认证依据·6 5.认证程序·6 6.认证后管理·17 7.再认证·19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19 9.信息报告·21 10.认证收费·22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 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 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 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3.认证人员要求 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 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 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 册资质。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全体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 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 认证依据。 5.1.4 认证收费标准。 5.1.5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 定与程序。 5.1.8 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 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 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5.2.2 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 系,并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5.2.3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 证目录》内。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 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 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 证书。

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编号: CQC/RY000-2002 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受控状态:受控受控编号:发布2002/11/5 实施2002/11/1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为了保证CQC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 导则6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CNAB认可准则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 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通用要求.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陆梅边婧刘平本通用要求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授权解释.CQC/RY000-2002CQC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版号:1 修订:1第1 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1.总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结构为通用要求+特殊要求,认证要求由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本实施规则通用部分适用于CQC发布的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CQC产品认证的模式是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审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2.认证申请2.1 填写CQC提供的申请资料a.正式申请书b.工厂审查调查表(首次申请表)c.一致性声明2.2 提供与申请人等有关的资料a.申请人的注册证明(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d.生产厂的注册证明(首次申请时)e.商标的注册证明CQC/RY000-2002 CQC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版号:1 修订:1第2 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审查报告(如有)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根据产品情况提供,并参考各个《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a. 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b. 电参数表c. 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清单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e. 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时)3.型式试验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的规定进行.4.初始工厂审查4.1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CQC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进行审查;对产品的质量检测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的要求进行核查.4.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品一致;CQC/RY000-2002 CQC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版号:1 修订:1第3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3)认证产品所用的零部件及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CQC所确认的一致.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4.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4.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人日.具体审查时间在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给出.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5.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CQC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证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CQC的有关规定.5.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到颁发认证证书时为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在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列出.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版号:1 修订:1第4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6.获证后的监督6.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6.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2个年度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6.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的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6.2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同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抽样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见6.3. 由CQC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6,8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列出《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监督复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人日.具体时间在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给出.版号:1 修订:1第5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6.3抽样检测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一般与型式试验样品的数量相同.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的项目,CQC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6.4结果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7. 认证证书7.1认证证书的保持7.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期.证书的有效性依靠CQC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7.1.2认证产品的变更7.1.2.1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外形,材料或零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申请.对于某些产品,必要时CQC可能授权相关检测机构接受变更申请.7.1.2.2变更评价和批准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或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变更.版号:1 修订:1第6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7.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7.2.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7.2.2样品要求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3条的要求选送样品供CQC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CQC决定.7.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CQC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8.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CQC有关认证标志管理的规定.8.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8.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规定是否允许使用变形认证标志.8.3加施方式版号:1 修订:1第7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刷四种方式中任何一种.8.4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9.收费认证收费由CQC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版号:1 修订:1第8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附件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该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自愿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2 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版号:1 修订:1第9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的,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材料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标准要求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 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 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 采购和进货检验3.1 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原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的记录.3.2 关键原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程序,以确保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原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版号:1 修订:1第10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4.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查,以确保产品及原材料与认证样品一致.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能力.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6.1 校准和检定版号:1 修订:1第11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6.2 运行检查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需要采取的措施.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7. 不合格品的控制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8.内部质量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CQC/RY000-2002 CQC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版号:1 修订:1第12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原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10. 包装,搬运和储存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CNAS-CC21:2006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1:2006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ISO/IEC Guide 65:1996)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Operating Product Certification System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目 录1 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3)4 认证机构 (3)4.1基本规定 (3)4.2组织 (3)4.3运作 (5)4.4分包 (5)4.5质量管理体系 (5)4.6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6)4.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7)4.8文件 (7)4.9记录 (8)4.10保密 (8)5认证机构人员 (8)5.1总则 (8)5.2资格准则 (8)6 认证要求的变更 (9)7 申诉、投诉和争议 (9)8 认证申请 (9)8.1程序信息 (9)8.2申请 (10)9评价准备 (10)10评价 (11)11评价报告 (11)12认证决定 (11)13 监督 (12)14 许可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12)15对供方的投诉 (13)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1 范围1.1本文件规定了运作产品认证制度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的通用要求,以获得对其能力和可信性的承认。

在本文件中,“认证机构”是指运作产品认证制度的机构;“产品”是广义的,包括过程和服务;“标准”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范或技术法规。

1.2 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制度可包括下列一种或多种模式,如ISO/IEC导则53所述,这些可以与生产监督和(或)与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与监督结合使用。

a) 型式试验或检验;b)从市场和(或)供方仓库抽取样品的检测或检查;c)对新的或在用的每个或某一特定产品的检测或检查;d)批次检测或检查;e)设计评价。

注1:ISO/IEC导则28可作为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中的一种模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引言・・・・・・・・・・・・・・・・・・・・・・・・・・・・・・・・・・・・・・・・・・・・・・・・・・・・・・・・51.适用范围・・・・・・・・・・・・・・・・・・・・・・・・・・・・・・・・・・・・・・・・・・・・・・・・・・・・52.术语和定义・・・・・・・・・・・・・・・・・・・・・・・・・・・・・・・・・・・・・・・・・・・・・・・・・・5 2.1认证技术负责人・・・・・・・・・・・・・・・・・・・・・・・・・・・・・・・・・・・・・・・・・・・・5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5 2.3例行检验・・・・・・・・・・・・・・・・・・・・・・・・・・・・・・・・・・・・・・・・・・・・・・・・・・6 2.4确认检验・・・・・・・・・・・・・・・・・・・・・・・・・・・・・・・・・・・・・・・・・・・・・・・・・・・6 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62.6功能检查・・・・・・・・・・・・・・・・・・・・・・・・・・・・・・・・・・・・・・・・・・・・・・・・・・・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 3.1职责和资源・・・・・・・・・・・・・・・・・・・・・・・・・・・・・・・・・・・・・・・・・・・・・・・・・7 3.2文件和记录・・・・・・・・・・・・・・・・・・・・・・・・・・・・・・・・・・・・・・・・・・・・・・・・・8 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8 3.4生产过程控制・・・・・・・・・・・・・・・・・・・・・・・・・・・・・・・・・・・・・・・・・・・・・・・9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10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10 3.7不合格品的控制・・・・・・・・・・・・・・・・・・・・・・・・・・・・・・・・・・・・・・・・・・・12 3.8内部质量审核・・・・・・・・・・・・・・・・・・・・・・・・・・・・・・・・・・・・・・・・・・・・・12 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12 3.10产品防护与交付・・・・・・・・・・・・・・・・・・・・・・・・・・・・・・・・・・・・・・・・・・13 3.11CCC证书和标志・・・・・・・・・・・・・・・・・・・・・・・・・・・・・・・・・・・・・・・・・・・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C

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C

批准文号:中铁认函[2012]78号编号:CRCC-00W-001:2012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2012-05-07发布2012-05-07实施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发布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本规则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规则版权归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所有,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用于商业用途。

1适用范围 (1)2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过程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申请 (1)4.2初始工厂检查 (1)4.3产品抽样检测 (2)4.4 认证结果评价 (3)4.5获证后的监督 (4)5认证证书 (5)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5.2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销 (5)6 认证变更 (6)6.1 变更的申请 (6)6.2 变更的评价 (6)6.3 变更的认可 (6)7 认证扩项或范围缩小 (7)7.1 扩项程序 (7)7.2 样品要求 (7)7.3 认证范围缩小 (7)8 认证标志的使用 (7)8.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8.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8.3 加施方式 (7)8.4标志位置 (8)9 收费 (8)10 规则批准 (8)附件1 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铁路产品通用要求(试行)1适用范围本规则与各项《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共同组成铁路产品的认证规则,适用于采用通用认证模式的铁路产品认证。

本规则不适用于其他认证模式的铁路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铁路产品通用认证模式为: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过程3. 1认证的申请3.2初始工厂检查3.3产品抽样检测3.4认证结果评价3.5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1.2申请条件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是确保铁路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指导文件。

该规则对铁路产品的认证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旨在保障铁路运输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要求铁路产品制造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制造商必须具备相关的铁路行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生产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

其次,制造商必须严格遵守铁路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此外,制造商还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和检测手段,以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根据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铁路产品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评估,以
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和性能标准。

测试和评估的结果需要记录和归档,以备核查和审查。

同时,制造商还需要提供技术文档和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维护要求,以便用户和监管机构了解产品的特性和使用注意事项。

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还规定了认证程序和组织的要求。

制造商需要
选择合适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该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并遵守认证规则的要求。

认证程序包括申请、文件审查、检验和评估等步骤,最终颁发认证证书。

总而言之,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对铁路产品的制造和认证过程提出
了明确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制造商应积极配合和遵守规则,为铁路运输提供更加可靠和安全的产品。

CRCC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通用要求

CRCC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通用要求

CRCC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通用要求CRCC产品认证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China Railway Corporation,简称CRCC)对列车、动车组及相关产品进行的一项认证工作,旨在保障铁路行车的安全和可靠性。

为了确保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CRCC 制定了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用要求。

首先,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包括具备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相关证书,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其次,产品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CRCC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规范,对产品的设计要求进行明确。

产品的设计必须满足铁路行车的安全要求,包括结构强度、耐久性、防火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考虑产品的可维护性和可追溯性,以便后期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产品的制造过程必须符合相关的工艺规范和质量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从原材料的采购到生产工艺的控制,再到产品的检验和测试,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规范和程序。

生产企业还必须配备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训练有素的生产人员,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产品的试验和检测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除了生产企业自行进行的检测和试验外,CRCC还会指定专门的检测和试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和验证。

检测和试验的内容包括产品的安全性能、功能性能、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通过相关的测试和检测,产品才能获得CRCC的认证。

第五,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

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并按照相关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必要的保修和维修。

企业还需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反馈,并对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

最后,CRCC对产品认证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CRCC会定期对已认证的产品进行复查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认证要求。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接触网零部件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接触网零部件
(V2.1)
2013-08-22发布
2013-08-22实施
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发布
前言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本规则由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提出并组织起草,本规则由中铁检验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则版权归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用于商业用 途。
3 认证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 1
4 申请文件................................................................................................................................... 2
2.2 同一申请认证单位,同一型号规格、不同地域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认证 申请单源自。3 认证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认证 产品,境外企业应持有其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
-1-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申请单元划分................................................................................................................... 1

CRCC产品认证规则宣贯

CRCC产品认证规则宣贯
依法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按ISO9000系列标准及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 产品符合国家、行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布的产品标准或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
件要求,且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受控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满足规定 人员能力满足规定要求 生产资质、使用业绩满足规定要求 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保持年度持续生产 技术来源合法(配方转让/自主研发等) 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2、当获证企业的申请人或生产厂名称、注册及生产地址名称、 产品名称或型号(结构未变)、法定代表人、认证联络工 程师、企业联络信息等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在变更 的一个季度内向CRCC提出认证变更申请与备案;
3、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非一类风险)需要变更《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中附件3列出的必备生产或检测设备 的型号、或仅新增其他设备但仍能满足要求时,无需办理 CRCC变更申请,CRCC在监督时现场确认。
审查方式:A+B 审查原则:审查项目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
格进行评定 审查重点:针对GB/T 19001标准5个要素的补充要求和
2个CRCC认证的特殊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页,编辑于星期四:二十二点 四十分 。
CRCC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标准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至少应包括: 1、文件控制程序; 2、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3、供应商选择评价控制程序; 4、原材料检验或验证和定期确认检验控制程序; 5、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控制程序; 6、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7、内部质量审核控制程序; 8、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9、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10、认证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第二十一页,编辑于星期四:二十二点 四十分 。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是指经过国家或地区指定的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评估和验证,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靠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指在进行产品认证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保证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以通用要求为指导,总结了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人员要求1.认证机构应具有相关领域的资质和实力,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开展产品检测和评估工作。

3.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认证工作。

二、认证申请和备案要求1.申请人应按照国家或地区设定的认证程序和要求,填写认证申请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并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认证要求,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允许申请人提供补正材料的机会。

3.通过审核的申请将被认证机构进行备案,包括申请人的信息、产品的基本情况和认证的范围等内容,供查询和公示。

三、产品测试和评估要求1.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申请产品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评估,包括外观检查、性能测试、安全性评估等内容。

2.测试和评估应严密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和设备,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认证机构应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并严格遵守保密约定,不得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

四、认证结果和证书颁发1.认证机构应根据测试和评估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认证是否通过,并对通过认证的产品颁发证书。

2.证书应包括认证机构的名称和标识、产品的基本信息、认证的范围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具有一定的安全特性和防伪措施。

3.认证机构应将认证结果和证书信息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用于相关监管工作和市场监督。

五、认证结果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1.认证结果的有效期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相关要求确定,一般为1-3年,到期后可以进行复评和续证。

中空玻璃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中空玻璃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一、中空玻璃材料与中空玻璃质量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节能、环保的中空玻璃应用已逐步得到认识和接受。

中空玻璃的制作工艺从80年代初引进的双道密封槽铝式工艺到90年代引进的胶条式中空玻璃,以及21世界最新的单道密封热熔型工艺三个阶段。

一、双道密封糟铝式中空玻璃制作工艺中空玻璃生产的飞速发展,带动了中空玻璃原料生产的发展(密封胶干燥剂、铝条等)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内开始开发出双道密封用密封胶的生产。

以后生产聚硫胶聚的厂家更象雨后春笋一样。

到目前为止,全国聚硫胶的生产厂家多达百余家,加上采用双道密封中空玻璃所需的设备最多,故中空玻璃设备大多推荐双道密封工艺。

在了解中空玻璃制作工艺前,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常用中空玻璃密封胶物理性能的差异。

常用中空玻璃密封胶物理性能对比密封形式Sealant Type水气穿透率MYIZR(gm/m2/day)气体保持性GasRetent对抗紫外线性能UVResist对抗热性能HeatResist剪切张力CohesiveStrength应用设备方法Application Method应用范围Apllicationrange热熔丁基密封胶0.65好很好好好40-50PIS设备涂抹或自动中空使用Hot MeltButly很好实维高胶条Siwiggle 0.65好很好好好15-35PIS合格手动热压中空使用聚异丁烯PIB 0.17很好很好很好失败12-15PIS失败设备涂抹中空第一道密封聚硫胶Polysulfide 40-65失败失败好好120-140PIS很好涂抹或自动中空第二道密封聚氨酯Porurethane 15-40失败失败好好110-140PIS很好涂抹或自动玻璃幕墙用硅酮胶Silicone 200失败失败很好好150-170PIS很好泵涂玻璃幕墙用由表中可得出:聚硫胶、聚氨酯、硅酮胶的结构性很好(剪切张力),但水汽透过率极高,显然,如采用这些胶,单道密封中空玻璃是难以满足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的。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一、电线电缆(4种)1.电线组件2.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6种)1.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4.热熔断体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三、低压电器(9种)1.漏电保护器2.断路器(含RCCB、RCBO、MCB)3.熔断器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6.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7.其他开关8.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16种)1.电钻(含冲击电钻)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3.电动砂轮机4.砂光机5.圆锯6.电锤(含电镐)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六、电焊机(15种)1.小型交流弧焊机2.交流弧焊机3.直流弧焊机4.TIG弧焊机5.MIG/MAG弧焊机6.埋弧焊机7.等离子弧切割机8.等离子弧焊机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0. 电焊钳11.焊接电缆耦合装置12.电阻焊机13.TIG焊焊炬14.MIG/MAG焊焊枪15.焊机送丝装置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2.电风扇3.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10.电熨斗11.电磁灶12.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14.微波炉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19.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八、音视频设备类(12种)(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2.音频功率放大器3.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4.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5.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6.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7.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8.监视器9.显像(示)管10.录像机11.电子琴12.天线放大器九、信息技术设备(11种)1.微型计算机2.便携式计算机3.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4.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6.扫描仪7.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8.电脑游戏机9.学习机10.复印机11.服务器十、照明设备(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1.灯具2.镇流器十一、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7种)1.汽车2.摩托车3.消防车4. 摩托车发动机5.汽车安全带6. 机动车喇叭7.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8. 机动车制动软管9.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用灯具、摩托车用灯具)10. 机动车后视镜(汽车后视镜、摩托车后视镜)11. 汽车内饰件12.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3. 汽车燃油箱14.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5. 车身反光标识16. 汽车行驶记录仪17.摩托车头盔十二、机动车辆轮胎(3种)1.轿车轮胎2.载重汽车轮胎3.摩托车轮胎十三、安全玻璃(共3种)1.汽车安全玻璃2.建筑安全玻璃3.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十四、农机产品(2种)1.植物保护机械2. 轮式拖拉机十五、电信终端设备(9种)1.调制解调器(含卡)2.传真机3. 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4.无绳电话终端5.集团电话6.移动用户终端7.ISDN终端8.数据终端(含卡)9.多媒体终端十六、消防产品(16种)1.火灾报警设备2.消防水带3.喷水灭火设备4.灭火剂5.建筑耐火构件6.泡沫灭火设备产品7.消防装备产品8.火灾防护产品9.灭火器10.消防给水设备产品11.气体灭火设备产品12.干粉灭火设备产品13.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14.避难逃生产品15.消防通信产16.消防通信产品十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5种)1.入侵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4.防盗保险柜5.防盗保险箱十八、无线局域网产品(1种)无线局域网产品十九、装饰装修材料(3种)1.溶剂型木器涂料2.瓷质砖3.混凝土防冻剂二十、玩具(6种)1.童车类产品2.电玩具类产品3.塑胶玩具类产品4.金属玩具类产品5.弹射玩具类产品6.娃娃玩具类产品二十一、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1种)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注意:根据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电热毯、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乘员头盔也被加入3C认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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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PCR-0000(0706)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20071/0版中国船级社目录前言 (3)第1章总则 (4)第2章认证依据 (8)第3章认证模式 (9)第1节一般规定 (9)第2节设计评估 (10)第3节型式试验 (11)第4节工厂审查 (14)第5节制造检验 (18)第6节出厂检验 (19)第7节单件/单批检验 (20)第4章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1)第1节认证申请 (21)第2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4)第3节获证后的监督 (26)第5章认证证书 (28)第1节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28)第2节认证证书的增项与更改、换新、取消 (30)第6章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33)第7章认证收费 (34)前言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注册登记的、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并在国内外建立了多个网点,形成了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通过本社独立、公正和诚实的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和相关工业领域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本社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为适应相关产品认证业务开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文件。

它阐明了本社对相关产品的认证及有关活动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规则由通用要求和专用要求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1章总则1.1 适用范围1.1.1 本规则适用于本社发布的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1.2 定义1.2.1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1)本社——中国船级社。

2)申请方——是指申请产品认证的组织。

通常,申请方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就成为获证方。

3)工厂——申请方所代表的或与本社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生产厂或生产车间。

4)认证证书——在本社名义下颁发并经本社盖章的用来证明对产品给予认证的正式文件。

1.3 合同关系的建立1.3.1 与认证有关的活动应在申请方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进行。

除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合同关系外,申请方向本社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接受了本规则中的全部条款,且如本社同意受理该申请,则双方即建立了合同关系。

1.3.2 申请方通过申请和/或协议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后,将视为接受本规则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依据。

但与本社另行商定的事项除外。

1.4 工作语言1.4.1 本社使用的工作语言为汉语和英语,申请方提交的申请、资料所用的文字应是中文或英文。

1.5 申请方的义务1.5.1 申请方保证向本社提供的文件均真实、有效,并承担所有因失实性和知识产权问题而引发纠纷的各种后果。

1.5.2 申请方应自觉遵守中国船级社有关产品认证的程序、规定和要求。

1.5.3 申请方应为进行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准备和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相关的区域、查阅相关的记录等。

1.5.4 申请方保证无论评审认证结论如何,均应及时向中国船级社支付认证的相关费用。

1.6 保密1.6.1 申请方或接受认证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与认证有关的供本社认证工作用的记录、报告及本社评审员通过认证所了解的技术专利、技术秘诀均属本社规定应保密的文件和信息,不向本社所属范围之外的其他方提供和透露,但下列内容除外:1)经申请方同意,本社对外提供的信息;2)本社所出具的证书及等效证明文件和本社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外公布的信息;3)申请方或接受认证方在本社对外提供之前,已向公众公开的;4)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或法律诉讼所必需提供的信息。

1.7 责任1.7.1 本社承担的产品认证业务是在所涉及的设计方、建造方、拥有方、制造方、销售方、供应方、修理方、营运方以及其他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

本社有责任通过自身建立的质量体系实施必要的措施,包括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和选用适任者担任评审员,或聘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本社非专职评审员,按规定完成服务项目。

但是,不论本社及所属评审员和本社委托测试机构采用何种认证方式,也不论在本社名义下颁发、签署的任何报告、文件和证书在内容上如何,均不意味着可减轻或解除上述任何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1.7.2 本社签发的与认证有关的任何文件,只反映认证当时的技术状况。

并不表明被认证产品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

与被认证产品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争议,与本社无关。

1.7.3 本社认证证书、符合证明和报告外的其他文件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应采用由用户决定,本社不对此行为的后果负责。

1.7.4 本社应按照认证合同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对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7.5 本社仅对由于自身疏忽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对间接损失或随后引发的附加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7.6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依法判定合同关系方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仅仅是由于本社或其雇员、代理人或本社其他代表方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本社将承担责任,并将支付赔偿,但此赔偿的数额不超过该项服务收费。

但如该损失或损害系由如下行为所造成,本社将不承担任何责任:1)本社雇员超越其受雇权限的行为;2)本社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方,超越本社对其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

1.7.7 对本社承担责任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应以书面形式,在损害最初发现或损失形成的6个月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彻底放弃索赔权。

1.8 分歧1.8.1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

本规则由本社译成英文版本,如对英文版本发生歧义,应以本规则现行中文版为准。

1.8.2 本社评审员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岐而又影响工作进度时,有关方应及时向本社评审员所在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其申诉处理仍不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裁决。

1.8.3 如要求本社总部进行审查时,审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诉人支付,但证明申诉人的申诉是正确的除外。

1.9 法律适用和仲裁1.9.1 本规则的生效、解释、执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 除与本社另有约定外,凡因本规则引起的或与依照本规则提供的认证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2章认证依据2.1 本社产品认证依据如下: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对于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适用于认证的,本社将以根据认证需要自行制定,并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4)本社技术规范的来源主要有:本社现行的技术规范、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企业标准、订货技术条件等。

2.2 以上认证依据的描述只是本社关于采标的一个原则性描述,对于特定产品的认证依据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第3章认证模式第1节一般规定3.1.1 基本认证模式3.1.1.1 本社的产品认证基本模式包括:1)设计评估2)型式试验3)工厂审查4)制造检验5)出厂检验6)单件/单批检验3.1.1.2 以上认证基本模式,除“设计评估”和“单件/单批检验”可单独使用外,其余认证基本模式只能与其他基本模式相互组合使用,并可以和“获证后的监督”结合使用。

3.1.2 推荐使用的认证模式3.1.2.1 本社推荐使用如下认证模式:1)设计评估;2)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3)设计评估+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4)设计评估+型式试验+工厂审查+制造检验/出厂检验;5)单件/单批检验3.1.2.2 在实际认证过程中,本社将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特点、认证风险、市场需求以及申请方的自愿,选取合理的认证模式。

对于特定产品的认证模式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第2节设计评估3.2.1 定义3.2.1.1 设计评估系指通过对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和/或必要的原型试验验证,以验证其设计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3.2.2 一般规定3.2.2.1 设计评估是本社对产品进行认证的一种基本模式,该模式单独使用时,仅证明特定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不证明按照该图纸和技术文件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要求,获证后不使用本社的认证标志。

3.2.2.2 产品制造所依据的主要图纸和技术文件应按本社规定的范围提交给本社,以供本社审查图纸和技术文件所反映、载明的设计和有关材料、制造、性能、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是否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3.2.2.3 图纸和技术文件如果经本社确认符合或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则将获得本社的批准或有条件的批准,并在本社备案。

3.2.2.4 供审批用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图纸的绘制、修改、标注应符合通行的准则;2)应是以适当方法复制的正式设计或施工图纸。

图面应保证清晰,且重要图样的实际比例还应保持所标注的绘制比例;3)非图纸类的技术文件应是打印的。

3.2.2.5 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者,应是被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合法拥有者;如提交的系专利图纸,应是该专利拥有者,否则应经专利拥有者书面同意。

申请方对所提交图纸、技术资料的合法性负责。

3.2.2.6 对于特定产品的设计评估内容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第3节型式试验3.3.1 定义3.3.1.1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的样品/原型进行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指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

型式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

3.3.2 一般规定3.3.2.1 型式试验不作为单独的认证模式实施,可以和第3章第1节3.1.1.1中所述的其他认证基本模式结合使用,从而构成适用于不同产品及要求的、灵活多样的认证模式。

3.3.2.2 如产品的关键材料和零部件系由其他分包方提供的,本社认为必要时,将由本社评审员对分包方进行现场了解或核查,申请方应为此做出有关安排。

3.3.2.3 对于特定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3.3.3 典型产品、试样3.3.3.1 典型产品,即供型式试验用的完工产品或应通过试验考核的样本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应能够代表或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或系列产品,并应是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方法和手段制成的。

3.3.3.2 典型产品如系完工产品,除另有商定外,应由本社评审员在场下选取。

3.3.3.3 需要制取试样时,取样方法、制备工艺及数量应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并应由本社评审员在场对制取的重要步骤和试样的标识及必要时的标识转移进行监督。

有关安排及标识办法应在试样制取前商定。

3.3.3.4 试样制备完成后,应由本社评审员在试验前对试样的符合性和标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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