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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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概说
一,教育法特征:
1教育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3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4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5教育法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包含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和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4教育平等性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经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5终身教育原则
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9月1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教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国家机关家庭和会组织和个人)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特点表现)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如校舍财产教育经费教师工资等行为(主体按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不作为)
五,教育法律责任的特征: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特定性2教育法律责任的法定性3教育法律责任国家的强制性4教育法律责任追究的合法性
六,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介
1,于1995年3月18号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号实施。2,内容
(1)第一条指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为该法的立法宗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该法的立法依据。
(2)第五条确立了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确立了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教育的保障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终身教育的原则,同时强调了宗教不得干涉教育活动。
(4)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规定年限:6周岁)
(5)强调教育的非盈利性
(6)确立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民主管理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管理模式:校长负责制。
(7)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8)第三十六条规定:“接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9)规定了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家庭应为学校,受教育者创造良好条件,提供便利。
(10)规定了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证教育经费的来源。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介
(1)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修订通过新的义务教育法。
(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同意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3)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原则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原则,义务教育平等性原则,义务教育的保障原则。第七条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为:“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九条规定了社会监或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厅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4)第十一条规定了年满6周岁的儿童为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条件不具备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第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的入学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律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6)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提出了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7)规定了对教师的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保障制度,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8)要求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9)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保障制度,并逐步增长。
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介
(1)时间2010年12月13日
(2)“无民事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生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10周岁的人;限制性为能力的人:指的是已满10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