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完整版)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2021上半年真题
6.教师李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参加了县教研室组织的一次学术研讨会,让学生在教室 自习。学校给予李某记过处分并扣除其当月部分绩效工资,李某对此处分不服。关于 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学校不应该处分李某,李某享有学术研究权 B.学校不应该扣除工资,李某享有报酬待遇权 C.李某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 D.李某的旷课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2021下半年真题 12.小学生宋某多次旷课、逃学,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对于宋某,学校可以 ( )。 A.予以处分 B.予以训诫 C.开除学籍 D.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 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6.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 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7.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 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社会青年孙某闯入一所农村小学寻衅滋事,扰乱学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对孙某应由( )。 A.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强制教育 B.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C.受害学校给予罚款 D.乡级人民政府实施管制
2022上半年真题 6.为了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顾老师计划带他们去参观当地的科技馆,科技馆以学生 年龄小,人数多,管理不便为由,婉拒了请求,它的行为( )。 A.应当改进,科技馆应为师生参观提供便利 B.可以理解,科技馆并不是专门的教育机构 C.值得肯定,科技馆应当确保学生的人生安全 D.有待商榷,科技馆所有的设施应向师生免费开放
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一、填空题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单选题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____。
A、《学校管理条例》B、《教师法》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这是师德教育的____。
A、“双赢”协作原则B、和平共处原则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____。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____。
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题库版)
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题库版)1、单选《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
A.公共性原则B.公办性原则C.公立性原则D.方向性原则正确答案:(江南博哥)A参考解析: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法的公共性原则,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2、单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的原则。
A.教育为主、惩罚为辅B.教育为主C.惩罚为主D.依法从轻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单选目前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自()开始施行的。
A.2006年12月29日B.2006年6月29日C.1995年9月1日D.1994年1月1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修订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单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教师享有的权利的是()。
A.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B.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D.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团体中充分发表意见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中,不包括B选项中的内容。
5、单选以下不属于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的是()。
A.有损害事实B.有违法行为C.行为人有过错D.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6、单选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是()。
教师资格考试(中小幼) 《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PPT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不得为未成年 人订立婚约。
张某和李某两家世代交好, 他们为双方的未成年子女订立了婚约。 张某和李某的做法 () 。 A. 合法,父母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 B. 合法,父母享有对子女的管教权 C. 不合法,订立婚约应征得双方子女同意 D. 不合法,父母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县教育局——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寄宿制学校, 特殊学校, 专门学校
➢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 ➢地位: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第一个教师节:1985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资格任用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专业人员、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资格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 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教师任教】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二十五条 【专门教育】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 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 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小学】 (2016上)正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小刚经常无故旷课。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当 ()。 A. 及时与其监护人联系 B. 尊重小刚的选择 C. 及时通报警方 D. 予以开除处理
(完整版)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全套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一、单项选择题1.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国家机关是( C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教育部2.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和根本法是(C )A 《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C《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本教育法》D《中国人民共和国基本教育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规(C )的不同划分的A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B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C规定的内容D适用范围4.《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属于(C )A教育单行法B教育行政法规C地方性教育法规D教育规章5.教育法规中确立的有关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教育基本制度和原则等,必须符合( D )A儿童身心发展规律B我国基本国情C《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D教育内在规律6.在我国,颁布行政法规的机关是( B )A国务院各部、委、局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下列属于特殊法的是(D )A《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D《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8.《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属于(C )A教育行政法规B教育基本法C教育单行法律D教育规章9.教育法律法规是以( B )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A社会规范B国家强制力C党的领导D社会主义价值观10.“可以”“有权”“不受``````````干涉”这样的文字表述经常出现在(B )规范中A义务性B授权性C强制性D任意性11.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是按照法律规范的(C )分类的A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B强制性程度C法律后果D自愿程度12.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属于( B )的法律关系A隶属型B平权型C调整性D保护性13.下列不属于学校法律关系内容的是(D )A学校与政府B学校与社会C学校与教师D学校与家长14.(A )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讲义和真题
)。
பைடு நூலகம்)。
2022下半年真题
1.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不包括( )。 A.总理、副总理 B.各部部长 C.国务院秘书长 D.国务委员
2021上半年真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022上半年真题 2.下列不属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权限的是( A.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B.监督本级监察委员会工作 C.撤销本级人代会的不适当决议 D.罢免上一级人代会的个别代表
三、教育法的渊源
1.宪法,根本大法 2.教育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教育基本法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教育行政规章
知识拓展:宪法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 高国家行政机关。 9.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 员的工作。 10.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教师资格之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教师资格之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相关推荐:教师招聘考试题库辽宁教师招聘公告信息第—节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教育法规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对于小学教师来说,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教育法规是必备的素养。
以下是对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常见教育法规的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目的、方针、教育管理体制等重要内容。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是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程序。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颁布(特殊),人大常委修订时间: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义务教育;1986年,颁布施行《义务教育法》;2006 年,第一次修订;2015 年第二次修订。
适用范围: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条【公益性】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教育内容】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强制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均衡发展】(均衡不等于平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坑:农村学校】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统筹规划,以县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义务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 务教育经费。 7.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 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小学《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义务教育法
第二节 义务教育法
二、教育单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章63条、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 施行。 1.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 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 杂费。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 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 的义务。 2.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第三章学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 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 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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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法规第一节依法治教概述1、依法治教的含义: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
2、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⑴、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⑵、依法治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⑶、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⑷、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3、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
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和监督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4、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⑴、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⑷、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5、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体现的意志和根本任务的相同的。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幼小教资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幼小教资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幼小教资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200字)教育法律法规是指用于规范幼小教育行业的各项法律和法规。
它们的制定和实施目的是保障幼小教育的质量、安全和公正。
幼小教育法律法规内容涉及教育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师资培养与管理、教育内容与评价、学生权益保障等方面。
本章将详细介绍幼小教资证综合素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
二、幼小学教育机构设立与管理法律法规(500字)1. 幼小学教育机构设立条件及流程a. 教育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基础b. 幼小学教育机构设立条件c. 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程序和要求2. 幼小学教育机构管理法律法规a. 教育机构师资管理i. 教师资格认定ii. 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b. 教育机构经营管理i. 教育机构用地规划和用途ii. 安全管理与保障措施iii. 财务管理与监督三、幼小教师资培养与管理法律法规(500字)1. 幼小教师资培养法律法规a. 幼小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与程序b. 幼小教育师范教育的法律法规基础c. 幼小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2. 幼小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法律法规a. 幼小教师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b. 幼小教师考核评价的法律法规c. 幼小教师奖励与惩罚的法律法规四、幼小教育内容与评价法律法规(500字)1. 幼小教育课程设置法律法规a. 幼小学课程标准与教材选择b. 幼小教育课程改革与实施2. 幼小教育教学评价法律法规a. 幼小教育评价体系的法律法规基础b. 幼小教育评价方法和工具的法律法规五、幼小学生权益保障法律法规(500字)1. 幼小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a. 幼小学生负有的权益和义务b. 幼小学生保护机制和措施2. 幼小学生安全与保健法律法规a. 幼小学生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b. 幼小学生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六、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1:教育机构设立申请表2. 附件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3. 附件3:教育机构安全管理规程4. 附件4:幼小教师岗位职责及能力要求七、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机构设立:指依法完成设立手续,取得办学许可的幼小学教育机构。
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教育法律法规(一)_1
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教育法律法规(一)【考点一】教育政策【考点预测】( )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A.教育政策B.教育法规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答案:A【考点归纳】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考点二】教育法规【考点预测】( )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B.《未成年人保护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答案:C【考点归纳】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考点三】教育法律救济【考点预测】行政复审制度属于( )。
A.诉讼渠道B.行政救济渠道C.民间救济渠道D.教育机构救济渠道答案:B。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改革发展
PART SIX
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教育法律法规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改革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规范教育行为: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的教育行为进行了规范,确保了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维护教育公平:教育法律法规强调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障了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教育能够得到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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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
目录
Part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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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wo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Part Three
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Part Four
教育法律法规与教师职业
Part Five
教育法律法规与学校管理
Part Six
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PART THREE
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概述
考试形式:笔试、面试、实践考核等多种形式
考试目的:评估教师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考试内容: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方法等
考试等级:初级、中级、高级等不同等级的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的科目与内容
笔试科目: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教育法律法规与教师职业
PART FOUR
教师职业的法律地位
教师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教师职业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职业的法律义务与权利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师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2021年上半年真题 9.教师张某拒不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随意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张某的做法 ( )。 A.合法,教师有选择教学内容的权利 B.合法,教师有安排教学进度的权利 C.不合法,教师有执行学校教学计划的义务 D.不合法,教师有提高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2021年下半年真题 6.小学教师李某由于在校外兼职,经常旷工,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应对李某给予( )。 A.解聘 B.警告 C.罚款 D.训诫
6.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作出处理。
2022年下半年真题 7.家长王某对教师李某批评其儿子心怀不满,认为李某对其儿子有偏见。一天,王某 在路上截住下班回家的李某,对其进行殴打,造成李某肋骨多处骨折。对此伤害事件,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B.可以依法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 C.依法给予王某行政处罚 D.李某所在学校应给予王某行政处罚 9.教师钱某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工资报酬权,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 部门接到申诉作出处理的时限是( )。 A.15日内 B.30日内 C.45日内 D.60日内
【新编】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模块二第2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模块二第2节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基本法[掌握]:《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1、《教育法》的性质和地位
(1)性质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被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通常用于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2)地位
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2、《教育法》的立法基础
(1)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宪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3)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3、《教育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1)基本结构
《教育法》包括总则、分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84条。
(2)主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性质):“国家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教师资格(统考)-小学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28)A1
第三模块教育法律法规一、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小学生的权利保护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第二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逻辑结构图大纲要求: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第一节教师的权利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按照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一)教育教学权(二)学术研究权(三)指导评价权(四)报酬待遇权(五)参与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例-2014下半年真题】为了保护学生的隐私,某小学规定语文教师不得在课堂上点评学生的作文,该校的做法()。
A.正确,学校有权对教师提出工作要求B.正确,学校应该满足学生的自尊需求C.不正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专业权利D.不正确,学校限制了教师的言论自由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教育单行法,该小学的做法侵犯了教师的指导评价权。
【例-2014下半年真题】某园规定女教师必须在园工作三年后,方可怀孕,否则按事假对待,该规定()。
A.合法,体现了幼儿园的自主办学权B.合法,保障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C.不合法,侵犯女教师人权D.不合法,侵犯女教师身体权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教育单行法,这则规定严重的侵害了女教师的基本人权。
【例-2013下半年真题】李老师就校务问题向学校提出建议,李老师的做法是()。
A.行使教师权利B.影响学生的秩序C.履行教师义务D.给学校出难题答案:A解析:教师有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就校务公开问题向学校提建议”是教师行使权利的表现。
具体如下(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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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概说一,教育法特征:1教育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3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4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5教育法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包含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或教育机构。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和宗教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4教育平等性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经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5终身教育原则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9月1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教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国家机关家庭和会组织和个人)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特点表现)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如校舍财产教育经费教师工资等行为(主体按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不作为)五,教育法律责任的特征: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特定性2教育法律责任的法定性3教育法律责任国家的强制性4教育法律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六,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介1,于1995年3月18号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号实施。
2,内容(1)第一条指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为该法的立法宗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该法的立法依据。
(2)第五条确立了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3)确立了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教育的保障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终身教育的原则,同时强调了宗教不得干涉教育活动。
(4)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规定年限:6周岁)(5)强调教育的非盈利性(6)确立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民主管理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管理模式:校长负责制。
(7)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8)第三十六条规定:“接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9)规定了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家庭应为学校,受教育者创造良好条件,提供便利。
(10)规定了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证教育经费的来源。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介(1)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修订通过新的义务教育法。
(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同意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3)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原则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原则,义务教育平等性原则,义务教育的保障原则。
第七条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为:“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规定了社会监或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厅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4)第十一条规定了年满6周岁的儿童为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条件不具备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第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的入学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律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6)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提出了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7)规定了对教师的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保障制度,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8)要求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9)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保障制度,并逐步增长。
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介(1)时间2010年12月13日(2)“无民事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生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10周岁的人;限制性为能力的人:指的是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5)学校应当承担的情形:1学校设施、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2学校安全防卫、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3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没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遇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学生的劳动或其他活动6学校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疾病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不宜参加某些活动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8学生在校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发现但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9学校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违反工作要求和职业道德的10学校教职工在管理学生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和制止11对擅自离校学生,学校发现且未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学生受到伤害12学校有未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6)学校履行了相应责任但无法律责任的情形:1地震、雷击等不可抗拒自然因素2来自学校外部突发性偶然性的侵害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的意外伤害6其他意外以塑造成的(7)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留在学校或自行到学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8)事故责任者处理的情形: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2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3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4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责任5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时间2010年7月29日发布(2)这是我国进入21世纪之后第一个教育规划纲要,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3)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4)第四章义务教育包括1提高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水平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3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5)在创新培养人才模式中指出要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6)在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中指出要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
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监督)(7)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提出了要采取的措施1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2加强师德建设3提高教师业务水平4提高教师地位待遇5健全教师管理制度(8)推进依法治教提出以下要采取的措施1完善教育法律法规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3大力推进依法治校4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第二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结合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职业的最高标准: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的使命: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二,《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护着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教师的权利: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专有的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专有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评价学生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