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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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00四年七月六日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用户分配系统应与城乡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含办公、商业用房,下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有线电视管道、管井及网络,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出资配套。

第五条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架线、挂线、敷缆、钻孔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六条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管线施工应符合国家有线电视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并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器材。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应通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管道、管井及网络和用户分配系统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八条乡镇、企业、学校等单位经批准建设的非区域性有线电视系统,应逐步并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系统,纳入统一管理;暂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应按国家和省、市的要求规范运行,不得超出覆盖范围扩网和发展用户。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随着电视技术的快速发展,有线广播电视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探讨其对广播电视行业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范围和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主体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同时,该规定规定了有线广播电视的经营许可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业务前必须先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此举有助于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经营秩序,减少乱象的发生,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规定对有线广播电视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当符合基本法律法规,并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文明标准的内容。

这意味着广播电视节目对社会的影响力更大,对广告、电视剧等节目内容的审查将更加严格,以确保广大观众能够获得健康、积极的信息。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的播出时间和频率的管理,避免频繁的重复播出和过度商业化的现象。

再次,该规定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市场竞争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并严禁垄断行为。

这为不同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商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了规定,以提高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质量和用户的观看体验。

最后,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处罚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违反有线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吊销经营许可证。

这为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一定的威慑效果。

综上所述,《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项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全面规范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它有助于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秩序,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

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0.24•【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5.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10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和信息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二)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录像制品和自制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内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和设置使用有线电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和学校用于教学目的的除外。

第四条自治区有线电视事业坚持稳步、科学、协调发展的方针和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有线电视的建设、使用和技术维护,应纳入自治区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有线电视事业的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有线电视事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七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和设立。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在同一城市或者同一地域的,只设一个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网。

旗县级以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其服务范围不得超出本单位。

在条件许可时,应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

第八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二)有15名以上专职采访、编辑、制作、摄(录)像、播音、传输等专业人员,其中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应超过半数;(三)有传输网络的技术维修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工程师;(四)有可靠的经费来源;(五)有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录)像、编辑、播音、传输设备,其中应有3套以上专业级前期采访设备,2套以上后期编辑设备,1套以上完整的演播室和录音、摄像、直播所需设备;(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也越来越发达,数字化信息技术也随之到来,有线广播电视实现双向网络发展是新时期的必然要求。

下文是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根据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小区、居住及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下列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一)建设区内要配套建设有线电视管道、人(手)孔、配线交接间、地面箱、小区机房等设施;(二)建筑物内要配套建设放大器箱、分配箱、供电接口、层间竖管、分支盒、桥架、入户管、户内分配箱、户内管等。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五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其管线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器材。

第六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竣工后,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造成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报告,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提前通知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由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迁移。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3篇)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3篇)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有线电视的管理。

传达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确保有线电视节目的平安播出和传输,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维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境内所有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和有线电视分配网。

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市城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负责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网络整合、网络开发。

第四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传输节目。

不得擅自变卦播出频道、节目套数、技术参数和终止广播节目。

确需变卦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___日向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有线电视节目应当依照节目预告播放。

第六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内容、时间比例应当符合《___广告法》和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逾越其每天播出时间的___%。

18点至22点之间,不得逾越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___%。

第七条凡是市内施工并装置有线电视网络的施工单位。

必需持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装置)许可证》并到市网络公司备案。

由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___验收,工程竣工后。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装置、应当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

第八条市境内收看市有线电视信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网络公司料理收视手续。

第九条敷设有线电视线路进行线路维修时。

第十条在城镇建设中。

应当向市网络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市网络公司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___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接到答复的可向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投诉。

所需要费用由申请者承当。

移动、撤除有线电视设施应当由市网络公司___进行。

经有关部门批准迁建的迁建人应当及时通知网络公司___移动或撤除有线电视线路。

敷设有线电视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需要停电检___路。

有线电视用户管理细则

有线电视用户管理细则

有线电视用户管理细则
一、爱护有线电视各类设施,违者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处罚。

有意破坏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保证有线电视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搬迁、搭挂有线电视设施、更换有线电视器材,严禁采用任何手段窃取有线电视信号,违者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应缴费用按当年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视维护费应在费用到期月份的20号以前按规定主动缴费,对借故缓交或不交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的用户,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用户自动放弃收看处理。

若重新收看,需办理开通业务。

四、每只终端盒只允许接一台电视机,若用户自行改动,造成收看的电视信号效果不好,本公司不予负责。

五、有线电视缴费后,只能在有线电视用户证上登记的地址收视,若有变动,需办理移机手续。

六、当收视信号不正常时,请拨打客服热线:
七、本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以“客户为中心”宗旨,热忱为广大用户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doc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doc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是指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及其利用光缆(站)传输图像和数据信号的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站)第二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建立和管理。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乡、乡镇广播电视台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规划。

区域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必须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市有线广播电视建设总体规划= 0纳入城市弱电管道系统的统一设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授权有线广播电视行政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建设和相关设施的保护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合格设备。

第五条广播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和音像制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严禁播放反动的、有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淫秽节目第六条本市境内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掠夺、私分、拦截、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破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维护。

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九条工程施工时,应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确有必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得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搬迁工作应坚持先建、后拆除。

的原则,搬迁费用由造成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搬迁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率的行为:(1)移动、损坏传输线;(二)移动、损坏架空或埋地输电线路的标桩或其他标志;(3)擅自在架空输电线路上接电、通信线路;(4)未授权附件、调整、安装、插件监听、观看设备;(五)擅自使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播放节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合集)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合集)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合集)第一篇: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第二篇: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第三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附署、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始无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行政机构;(二)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第九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2024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2024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2024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线电视行业的管理,规范有线电视运营行为,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线电视服务的各类经营者。

第三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线电视频道分配规划和有线电视运营许可证核发批准的情况提供有线电视服务。

第四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有线电视节目和服务,并确保内容合法、健康、向上。

第五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广告的管理,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广告,不得侵犯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通信安全,不得泄漏用户隐私。

第二章有线电视节目管理第七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线电视频道分配规划向观众提供合法、健康、向上的有线电视节目。

第八条有线电视节目的内容不得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违法、不良信息。

第九条有线电视节目的播出时间应当根据不同节目的特点和观众群体的特点进行合理安排,避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有线电视节目的监管,定期进行节目内容审查,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品质。

第三章有线电视广告管理第十一条有线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广告,不得损害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有线电视广告的发布时间应当合理安排,避免过度频繁的广告轰炸。

第十三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有线电视广告的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品质。

第四章有线电视用户管理第十四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缴纳有线电视服务费。

第十六条有线电视用户具有享受合理节目和服务的权利,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回应并处理。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5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24日广发办字[2001]1495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4号令),就开展视频点播业务的试点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适应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社会需求等发展状况,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市场条件,确保广电部门负责节目的制作、传输、播出和经营管理。

二、有线电视网上视频点播业务原则上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影视集团开办,在保证播出机构负责节目的组织、播出和宣传管理的前提下,各级网络公司分工负责、利益共享。

开办单位应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

三、视频点播的技术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我国现阶段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的技术要求和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系统所使用的关键设备应具备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四、建立视频点播节目库,做到内容丰富、导向正确、信息量大、版权合法,能多方面满足群众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节目审查、播出管理制度,制定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单位,应将播出的视频点播节目实时传送到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节目单利用网络传送到国家广电总局。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4.02.03【实施日期】1994.0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现发布《有线电视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

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第六条设立和建设有线电视台,应将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一、总则为了健康、安全地管理有线电视网络,保障用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则。

二、服务提供方1. 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提供方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服务提供。

2. 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合理配置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三、用户权益1. 用户享有合法收看有线电视节目的权益,有权获得内容丰富、清晰流畅的节目服务。

2. 用户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按照规定缴纳有线电视费用。

3. 用户享有选择有线电视节目包、服务套餐和机顶盒等权益,有权要求提供方提供相应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4. 用户享有申诉和投诉的权益,有权要求提供方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四、有线电视费用1. 提供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2. 提供方应提供明细的账单和收费明细,用户有权对费用进行核对和询问。

3. 用户应按时缴纳有线电视费用,有权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4. 如有线电视费用有调整,提供方应提前30天进行公告,并向用户发出通知。

五、服务内容1. 提供方应提供丰富多样的有线电视节目内容,包括新闻、综艺、电视剧、电影、体育等多种类型。

2. 提供方应提供高清、流畅的有线电视信号,并确保信号的稳定性。

3. 提供方应及时更新有线电视节目单,并向用户提供电子节目单查询服务。

4. 提供方应提供互动服务,包括点播、回看、互动游戏等。

六、服务质量1. 提供方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全天候的咨询和投诉受理服务。

2. 提供方应及时解决用户的投诉和故障报修,保证服务质量。

3. 提供方应保证有线电视信号的稳定性,如出现信号中断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排查和修复。

七、违规处理1. 如用户有违规行为,包括擅自拆卸、篡改有线电视设备、盗用有线电视服务等,提供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限制或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

2. 如提供方存在欺诈、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用户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提供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3•【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呼和浩特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使广大观众能够满意地收看好电视节目,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是指用电缆或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分如下三类:(一)有线电视台: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系统。

(二)有线电视站: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系统。

(三)共用天线: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系统。

第三条有线电视系统属于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颁发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保护,有线电视设备属于广播电视系统的重要环节,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管理和规划应严格遵循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及有线电视系统使用单位或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二、设计、安装管理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呼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设计、安装等施工业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证施工。

原已在工商部门领取此项目营业执照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换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承担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一定的流动资金,属国家或集体性质的经济实体。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97修订)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97修订)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97修订)【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6【实施日期】1997.12.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5年9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及从事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

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的要求,服从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五条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入网的设备,须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符合我省有线电视入网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有线电视的设立第六条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先审批后建设;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先申报后建设。

第七条有线电视台、站按其设立单位划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是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在同一城市内的,只设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是指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不准超出其覆盖范围发展用户。

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广播电视行业也在不断地发展壮大。

作为国家文化传承的重要媒介,广播电视的安全管理与规范化管理成为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于是,各地也纷纷出台了针对广播电视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为了加强对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运营行为,净化广播电视市场秩序,提高广播电视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出台《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所有有线广播电视服务场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其中,有线广播电视服务场所包括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有线广播电视传输企业、广播电视信号骨干网络运营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则包括经营有线广播电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1、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有线广播电视服务场所必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应许可证方可进行运营活动,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对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均做了详细规定。

2、广告发布管理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业务操作,保护广告发布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对广告发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广告发布申请、广告内容审查、广告发布时间限制、广告发布计费、广告播出监督等。

3、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安全,《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审查、播出、违规节目管理、紧急事件节目制作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4、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节目制作安全管理、节目播出质量监督等方面。

5、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2006修改)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2006修改)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2006修改)【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0.20【实施日期】2006.10.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二○○六年十月二十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确保有线电视质量,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或承揽有线电视设计、安装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利用射频电缆、光缆、多频道全向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的总称。

第四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

行署、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物价、税务、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六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的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超越本单位所辖范围。

当城市联网时必须并网。

第八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站报告及有关文件,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兴建,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者,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第九条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一律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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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
【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1.04.20
【实施日期】1991.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5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我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发布施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艾知生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日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国有线电视如同无线电视一样,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技术维护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线电视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五条国家实行稳步、协调、科学地发展有线电视事业的方针。

第六条有线电视是扩大无线广播、无线电视的有效覆盖,提高节目的收视质量的重
要手段,因此国家提倡按广播电视规划积极发展共同天线系统,以搞好转播中央和地方现有的无线电视台节目为主要目的。

对设立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第七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一律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

申请开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应当像无线电视台一样的标准配备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至少有15人以上(含15人)的专职采访、编辑、制作、摄(录)像、播音、传输等专业人员(不含传输网络的维护人员),其中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应超过半数;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录)像、编辑、播音设备。

其中应具有3套以上专业级前期采访设备,2套以上后期编辑设备,1套以上完整的演播室和录音、摄录、直播所需设备;
(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备前款所列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具备前款第(一)、(三)、(五)、(七)项条件的,可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其服务范围不得超过本单位所辖范围。

当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时,应按规划并网。

地区行署与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其中任何两个)所在地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
的,只能设一家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

第八条单位可设置共同天线系统。

单位未设置共同天线系统的,个人可设置自用的共同天线。

设置共同天线系统,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人员。

第九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依据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依据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符合当地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要求,并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办单位依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申请审批:
(一)学校开办用于非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并非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

上述部门用于教学目的或国防、公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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