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详细版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申请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基本条件、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和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分为A、B 两类。
A 类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B 类包括: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等负责人。
4 申请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基本条件4.1 申请取得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基本条件4.1.1 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4.1.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 年以上的经历。
4.2 申请取得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基本条件4.2.1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 年以上的经历。
4.2.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的经历。
5 培训大纲5.1 培训要求5.1.1 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
5.1.2 培训应按露天煤矿和地下煤矿分别进行。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煤安监人字[2003]78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 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 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AQ1069-2008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AQ1069-2008
煤矿主பைடு நூலகம்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取得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的基本条件、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取得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的培训和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全管理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与心理特征、安全计划和决 策、安全文化和安全信息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等。 5.2.3 煤矿地质与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煤系地层、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等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b) 煤矿开采对煤矿地质工程作业的要求。 5.2.4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露天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b) 露天煤矿采场、台阶、边坡的安全管理要点; c) 露天煤矿开采方式与剥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点,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 的安全管理要点; d) 露天煤矿边坡的破坏类型、破坏机理及其安全管理要点; e) 露天煤矿防尘毒、防排水与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点; f) 排土场的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管理要点; g) 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安全管理要点; h) 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致因及预防措施; i)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5.2.5 地下煤矿开采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地下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与矿井开拓方式; b) 井巷工程施工、支护技术的安全管理要点; c) 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点; d) 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的安全管理要点;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
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而制定的考核标准。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中的内容:
1. 煤矿法律法规的掌握:管理人员需要熟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
2. 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管理人员需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3.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人员需要具备风险评估和控制的能力,包括对煤矿生产环节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 事故应急管理:管理人员需要掌握事故应急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包括组织应急演练、协调应急救援等。
5.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能力,包括熟悉培训方法和内容,能够有效传达安全生产知识。
6.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能力,包括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提出整改建议。
7. 安全事故处理与调查: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方法,包括记录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这些是可能包含在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中的一些内容,具体细则可能根据煤矿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
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考核对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煤矿安全主管、矿长、安全监察人员等。
2. 考核内容:
a) 安全管理知识:包括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矿山灾害防治措施等方面的知识;
b) 安全管理能力:包括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判别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等;
c) 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d) 安全事故处理能力: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理能力、事故调查分析能力等。
3. 考核方式:
a) 理论考试:通过笔试或电脑考试方式测试考生对相关安全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
b) 实际操作考核:通过模拟实际工作场景进行考核,测试考生在实际工作中的应对能力和处理能力;
c) 现场检查: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d) 面试:对考生进行面试,测试其在应急处理、事故调查分析等方面的能力。
4. 考核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分值,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分数,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5. 考核周期和频次:根据煤矿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周期和频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定向的抽查考核。
注意:以上为一般性的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具体的考核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号)[2003]78(煤安监人字自治区负责煤有关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依据《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全生产法》2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100〕2001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123〕002基《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煤矿主要负责人、20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4〕3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00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主要负责以下统称煤矿)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1.煤矿主要负责人。
培训目的2.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掌握煤矿安全管理、规范,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为主)”一通三防“(以安全技术理论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生产规划、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1.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考核合格。
本要求适用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考核。
2.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其次类为煤矿矿长,分为井工煤矿矿长和露天煤矿矿长。
3.考试方式经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或省级煤矿平安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具备《煤矿平安培训规定》规定的学历和工作经受条件的主要负责人,方可进行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考试。
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试点采纳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以上。
试题分为推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4.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含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其中平安生产学问占80%,管理力量占20%。
平安生产学问考试内容分为了解、熟识和把握3个层次,考试比重为10%、20%和70%。
5.考试要点5.1第一类主要负责人考试要点5.1.1平安生产学问5.1.1.1煤矿平安生产形势及法律法规a)把握我国平安生产进展理念;b)了解全国平安生产形势,熟识全国煤矿平安生产形势;c)把握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d)把握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e)熟识煤矿平安生产规章和主要灾难防治标准。
5.1.1.2煤矿平安生产管理a)了解平安生产管理理念、平安生产管理基本方法;b)把握煤矿平安生产准入制度、煤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c)把握煤矿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基本要求;d)把握煤矿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基本要求;e)把握煤矿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基本要求;f)把握煤矿企业平安生产投入基本要求;g)把握煤矿重大灾难防治要点;h)把握煤矿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要点;i)把握煤矿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j)把握煤矿平安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总体要求;k)熟识煤矿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l)把握煤矿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总体要求。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是保障矿山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应当注重煤矿的实际情况和矿山管理的需要,综合考虑煤矿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状况、安全生产记录等方面。
考核过程应当科学、公正、公开,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首先,考核应当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估。
主要负责人应当明确负有安全生产责任,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念,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措施,促使煤矿生产安全可控。
在考核中,应当评估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对其在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其次,考核应当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估。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煤矿监管职责,监督指导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在考核中,应当评估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监管工作,包括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发现和解决、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和追究责任、对煤矿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表现。
另外,考核应当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在应急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估。
主要负责人应当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煤矿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组织煤矿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在考核中,应当评估主要负责人在煤矿突发事件应对、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表现,评价其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总之,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煤矿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最后,通过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的奖励或处罚措施,激励和约束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责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5.03.04•【文号】煤安监司办〔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切实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煤矿企业要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在其生效15日内抄送相关煤矿安全考核发证部门。
2014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任命且尚未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于3月底前抄送至煤矿安全考核发证部门。
中央企业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或复印件),要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其他煤矿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要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考核发证部门。
二、有关考核发证部门自收到任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要对新上岗且持有安全培训证明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80分及格。
考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矿安全资格证书》,3年有效,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样式自行印制(式样附后)。
三、6个月内未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但未通过的,应停止本岗位工作,在1个月内参加补考;补考仍未通过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向其所在企业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正式书面意见。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做到职责明确,奖惩分明,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的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组织与职责第二条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工作。
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分管副经理成员:区队,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门,由安全副经理担任考核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考核记录收集、整理并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人员按考核周期进行考核,确保考核顺利进行。
第三条机构职责(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的审定。
2.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的审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责1.负责组织按季度对各考核人员进行考核,整理汇总考核结果。
2.负责组织收集考核人员的反馈意见,并根据实际运行效果,定期组织修订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
第三节管理规定第四条考核对象项目各级领导、区队班组及岗位员工。
第五条考核依据《XX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及考核评分标准》第六条考核周期开工前制定考核方案,每季度由安全经理下发考核通知,对项目各级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考核办法(一)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体现考核结果,最终实得分90 分以上为优秀,89-80 为优良,79-70 分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实行逐级考核:各分管副经理由项目经理进行考核,技术员、区队长由分管副经理进行考核。
(三)考核得分=本岗位责任清单中各责任项考核得分之和第八条考核、扣分条款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分为三大项,一是责任制分解考核占分80 分;二是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占分10 分;三是不安全行为考核占分10 分。
二、生产安全事故、不安全行为考核扣分标准。
(一)事故扣分标准:1.发生轻伤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扣1 分/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解读
规程第九条解读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主要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矿长任职资格的规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矿长任职资格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法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炭生产作业现场存在顶板、瓦斯、火灾、水害、粉尘等危险有害因素,要求专业人员必须具备预防、处理危险有害因素的知识和能力。
煤炭生产工艺复杂、作业环境变化大,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素质和技能。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煤矿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一是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从业人员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是增加从业人员对煤矿危险有害因素的了解,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操作技术,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培训不但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需求,也是从业人员安全自保的需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安全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技能。
因为安全培训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所以《规程》还规定,对培训人员要进行严格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24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煤矿安全监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范本(四篇)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范本煤矿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保障煤炭资源开采利用和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确保煤矿作业安全,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并基于此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评分方法。
接下来,本文将就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1. 安全责任落实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定各级责任人,落实属地政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管理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和事故应急管理等。
3. 作业环境安全煤矿企业要加强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环境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包括对煤矿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性。
4. 安全设施设备煤矿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安全出口、灭火设备、安全警示标识等,保障在矿井中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5. 安全生产培训煤矿企业要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二、煤矿安全生产评分方法为了评价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评分方法,以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1. 安全责任落实评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与落实情况进行评分。
评分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划分的明确程度、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与限定、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情况等。
2. 安全生产管理评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进行评分。
评分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的设置与发挥、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情况、事故应急管理情况等。
3. 作业环境安全评分根据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分。
评分内容包括对煤矿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的情况、矿井的测量、测绘以及地质勘探等工作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等。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标题】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日期】 2002-12-18【实施日期】 2002-12-18【有效性】有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附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改稿)
《煤矿安全考核》申请表(式样)
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健康状况要以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结果如实填写.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式样及说明
一、式样
封皮120mm×160mm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二、证书填写说明
1.证书第2页“证书编号”栏。
证书编号为持证人的身份证号.
2.证书第3页“考核类型”栏。
填写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证书“变更记录”页。
该页记载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资格类型不变)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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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4292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The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详细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详细版
提示语:本操作规程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 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本要求适用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2.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第二类为煤矿矿长,分为井工煤矿矿长和露天煤矿矿长。
3. 考试方式
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具备《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的主要负责人,方可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试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以上。
试题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4. 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包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安全生产知识占80%,管理能力占20%。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内容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3个层次,考试比重为10%、20%和70%。
5. 考试要点
5.1第一类主要负责人考试要点
5.1.1安全生产知识
5.1.1.1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法律法规
a)掌握我国安全生产发展理念;
b)了解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熟悉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c)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d)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熟悉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和主要灾害防治标准。
5.1.1.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a)了解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法;
b)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煤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c)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基本要求;
d)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要求;
e)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本要求;
f)掌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基本要求;
g)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要点;
h)掌握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要点;
i)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j)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总体要求;
k)熟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l)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体要求。
5.1.1.3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
a)了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基本要求;
b)熟悉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管理要点;
c)掌握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5.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b)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c)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d)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
e)组织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f)组织排查、治理煤矿事故隐患;
g)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h)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2 第二类主要负责人考试要点
5.2.1 安全生产知识
5.2.1.1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法律法规
a)掌握我国安全生产发展理念;
b)了解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熟悉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c)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d)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范等。
5.2.1.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a)熟悉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b)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煤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c)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要求;
d)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基本要求;
e)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要求;
f)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要求;
g)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本要求;
h)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要点;
i)掌握煤矿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基本要求;
j)掌握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
k)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要求;
l)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5.2.1.3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井工煤矿:
a)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地质保障基本要求;
b)掌握矿井开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c)熟悉矿井井巷掘进、支护安全管理要点
d)熟悉常用的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安全管理要点;
e)熟悉采掘机械安全运行基本要求;
f)掌握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管理要点;
g)掌握瓦斯防治要点;
h)掌握煤尘爆炸防治要点;
i)掌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要点;
j)掌握冲击地压防治要点;
k)掌握井下火灾防治要点和火区管理基本要求;
l)掌握矿井水害防治要点及井下探放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m)熟悉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n)熟悉矿井运输、提升作业安全管理要点和空气压缩机安全运行基本要求;
o)熟悉矿井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安全管理要点;
p)熟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安全管理要点;
q)熟悉井工煤矿常见事故致因及预防措施。
露天煤矿:
a)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地质保障基本要求;
b)掌握露天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c)掌握露天煤矿采场、台阶、边坡安全管理要点;
d)掌握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e)掌握露天煤矿采装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f)熟悉露天煤矿破碎站设置及破碎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g)掌握露天煤矿运输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h)掌握露天煤矿排土场的布置及排土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i)熟悉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安全管理要点;
j)掌握露天煤矿电气设备及电力和通信系统安全管理要点;
k)熟悉露天煤矿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要点;
l)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致因及预防措施。
5.2.1.4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
a)掌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总体要求;
b)掌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
c)熟悉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要点;
d)了解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e)熟悉煤矿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
5.2.1.5应急救援管理
公共部分:
a)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与实施要点;
b)熟悉煤矿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c)掌握煤矿救援队伍建设基本要求;
d)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要求。
井工煤矿:
a)熟悉火灾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b)熟悉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c)熟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d)熟悉水害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e)熟悉顶板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f)熟悉冲击地压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g)熟悉煤矿提升运输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h)熟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等其他煤矿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露天煤矿:
a)熟悉露天煤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b)熟悉露天煤矿爆破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c)熟悉露天煤矿电气等其他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5.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b)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c)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
f)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管控工作;
g)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治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h)组织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开展达标创建;
i)组织制定、演练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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