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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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农牧局
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实现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推进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就是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重大事项民主科学决策,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纪要或印发文件、抄告单等形式反映决策结果,原则上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民主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凡属局重大事项,都应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包括:
(一)需要提交县政府审议决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涉及全县农业改革发展的全局性重要问题;
(三)以农牧局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和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确定重要奖惩事项;
(四)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及人员调整;
(五)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
(六)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农业事业费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
(七)规范性文件制发;
(八)农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九)年度农业对外交流计划,“农业走出去”项目计划安排,重要农业招商引资和合作项目,参加上级考察、学习人员的选派确定等。
(十)大额物资采购和大额资金的拨付。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局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局领导直接提出或由局相关部门提出,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
第六条由局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局相关单位承办。
第七条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
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在科学比较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
(二)充分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
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再提交。
(三)听取意见。
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基层组织、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征
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
需要进一步论证评估的,应当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
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
(五)合法性审查。
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决策前要经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八条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一)会前协调。
重大事项的决策,会前一般由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努力取得一致意见。
有不同意见的,决策时应一并提交。
(二)准备材料。
由有关单位准备规范化的材料。
材料包括议题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和合法性审查意见。
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三)提前通知。
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
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人员到场。
凡研究决定局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必须到会。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同时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主持人。
(五)充分讨论。
会议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重大事项议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因故未到会领导可用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六)做出决策。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七)形成纪要。
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项外,会议决策事项一般要形成纪要,涉及面不广的日常性工作可通过抄告单形式印发相关单位执行。
(八)组织实施。
重大决策事项经过民主审定后,必须确定相关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
实施结束后,承办该项决策事项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员将结果及时汇报。
第九条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记录,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议事过程,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和决定等,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
第十条及时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分析决策存在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保证决策的跟踪。
第四章决策保障
第十一条局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和专家等的作用,密切联系基层组织、科研单位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三条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五章决策监督
第十四条局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通过适当途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督促,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民主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局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