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银行印鉴卡是银行为了更好地管理客户的账户和资金安全而设立的一种工具。
以下是银行印鉴卡的管理办法:一、申请与开户1. 客户可以在柜台或在线申请办理银行印鉴卡。
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开户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2. 银行会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审核是否符合开户条件。
3. 客户需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确保了解并同意遵守银行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发放与使用1. 银行在审核通过后,会制作并发放个人专用的银行印鉴卡。
2. 客户收到银行印鉴卡后,需确保卡片完整无损,并妥善保存,防止遗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
3. 在办理业务时,客户需出示银行印鉴卡,并进行身份验证。
4. 银行印鉴卡仅限持卡人使用,不得出借或让他人代替使用。
三、挂失与补办1. 若银行印鉴卡遗失或被窃取,客户应尽快向银行申报挂失,确保账户和资金安全。
2. 客户可通过柜台、电话或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挂失,并须配合银行核实身份信息。
3. 挂失后,客户可申请补办银行印鉴卡,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申请补办手续费。
四、责任和义务1. 客户有责任妥善保管银行印鉴卡,确保安全可靠,防止被他人获取并滥用。
2. 客户在使用银行印鉴卡时,需按照银行的规定和办法进行操作,确保账户操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客户需主动关注银行公告和通知,了解银行印鉴卡的最新规定和变动情况。
五、违约处理1.如客户违反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涉嫌非法操作、盗窃他人资金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卡片使用、冻结账户等。
2.客户如对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有异议,可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诉,并配合银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其他事项1. 银行保留对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的权利。
2. 客户在办理银行印鉴卡时,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管理办法的内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总结银行印鉴卡是银行为了更好地管理客户资金安全而设立的一种工具。
客户在申请与开户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协议或合同。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银行印鉴卡作为一种重要的身份凭证和交易授权方式,在银行业务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确保银行印鉴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个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有效防范欺诈风险和身份冒用行为。
一、印鉴卡的定义和种类银行印鉴卡是一种具备特定格式和标识的身份凭证,用于确认银行账户持有人授权办理特定业务。
根据银行业务的需求,银行印鉴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种类:1. 个人印鉴卡:用于个人账户的授权办理业务,持卡人必须为账户的合法持有人,如开户、转账等。
2. 公司印鉴卡:用于公司账户的授权办理业务,持卡人必须为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如代理签署合同、申请贷款等。
3. 特殊业务印鉴卡:用于特定业务的授权办理,如大额取款、外汇交易等,持卡人必须满足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二、印鉴卡的申领和挂失1. 申领流程:银行印鉴卡的申领必须与银行账户的开立同时进行。
客户在开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业务凭证,在银行系统中注册个人信息,并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将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相应的印鉴卡。
2. 卡片挂失: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印鉴卡,如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银行报失。
报失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客户通过柜台、电话或网银渠道申请挂失;银行将停止该印鉴卡的一切交易权益,防止未授权的业务操作;客户需填写挂失声明,并据此承担因挂失卡片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三、银行的印鉴卡安全措施为保障印鉴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银行采取了以下的安全措施:1. 个人信息保护: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印鉴卡仅用于授权业务办理,并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2. 制作工艺安全:银行在印鉴卡制作过程中采用专业的技术和材料,确保卡片的抗伪、抗串改和耐用性,并在实体卡片上加盖银行公章进行验证。
3. 逻辑控制和权限管理:银行建立了完善的印鉴卡业务管理系统,通过身份认证、密码验证等技术手段,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办理特定业务,并设立了权限等级,严格控制印鉴卡使用权限。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降低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是指在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印模,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我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简称个人名章)。
其中预留印鉴中留存的个人名章为代理人时,该单位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应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存款人为自然人的,其预留印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使用简称时,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
第六条开户单位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签章(字)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用于银行凭以核验存款人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统称“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样本签章。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卡是指存款人预留印鉴时使用的纸质卡片,是预留印鉴的实物载体。
第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应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办理第三条规定的账户下支付结算业务时,经办柜员应进行验印,即以预留印鉴为准,核验业务凭证签章的真伪。
验印以电子验印为主,以手工验印为辅。
第五条电子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借助电子验印系统,通过扫描获取业务凭证签章图像,与系统中存储的预留印鉴电子图像(以下称电子印鉴)进行自动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手工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将业务凭证印章十字折叠,然后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章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对存款人预留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的应用系统。
存款人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银行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模或登记。
预留印鉴建模实行区域集中模式,总行营运作业部和各分行设置预留印鉴建模中心,分别负责xx区域和各分行管辖区域内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建模。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办理行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存款人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
第二章人员岗位管理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预留印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留印鉴管理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和维护电子验印系统,对分支机构预留印鉴管理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实施细则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是银行为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以及确认客户身份而推出的一种服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客户预留印鉴卡的操作,村镇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示例:一、申请条件1. 客户必须持有本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账户。
2. 客户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
3. 对于未成年人,须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手续。
二、申请流程1. 客户到银行柜员机处进行申请。
2. 客户填写预留印鉴卡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银行柜员核对客户身份,确认申请资格。
4. 客户在预留印鉴卡上进行印鉴,并与留存的身份证件进行对比。
5. 银行柜员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录入系统进行备案。
三、印鉴卡管理1. 银行将客户的印鉴卡存放在安全的地方,确保不受损坏。
2. 客户可以随时要求查看自己的印鉴卡,并核对卡片上的个人信息是否准确。
3. 客户可以更换印鉴卡,需进行重新申请,并按照申请流程进行操作。
4. 银行将客户的印鉴卡信息与账户信息进行绑定,确保只有持卡人本人才能使用该卡。
四、印鉴卡使用1. 客户在办理业务时,需携带预留印鉴卡。
2. 银行柜员核对客户身份后,将印鉴卡与客户所需办理的文件进行对比。
3. 客户在指定位置使用印鉴卡进行印章,确认办理业务。
4. 完成业务后,银行柜员将印鉴卡归还给客户。
五、印鉴卡挂失1. 客户在发现印鉴卡丢失、被盗或被他人冒用时,应立即联系银行进行挂失。
2. 客户可致电银行客服电话或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3. 银行将立即停止对挂失印鉴卡的任何操作,并为客户办理新的印鉴卡申请手续。
上述细则仅为示例,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村镇银行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调整。
村镇银行应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卡的管理,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同时,客户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预留印鉴卡,确保不被他人恶意使用或盗取。
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实施细则六、印鉴卡的保密性1. 银行要求客户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卡,并不应将其透露给他人或授权他人使用。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降低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是指在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印模,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我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简称个人名章)。
其中预留印鉴中留存的个人名章为代理人时,该单位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应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存款人为自然人的,其预留印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使用简称时,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
第六条开户单位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签章(字)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
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摘要】银行预留印鉴卡是银行在开设账户时预留下来的一种印鉴卡。
银行预留印鉴卡的管理对于银行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非常重要。
本文在探索银行预留印鉴卡的功能和应用之后,结合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以期为银行业的风险控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风险控制一、研究背景银行预留印鉴卡是银行在开设账户时预留下来的一种印鉴卡,也就是说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客户需要在印鉴卡上使用印章来确认相关信息。
这种卡片可以通过扣钉固定在客户账户的卡槽上或保险柜内等位置,以便日后的使用。
银行预留印鉴卡是银行重要的业务凭证,它在银行业的安全和风险控制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保证银行业务顺利运营的同时,保证预留印鉴卡的安全和客户信息的保密。
二、管理办法制定1. 功能和应用(1)功能银行预留印鉴卡主要用于证实客户办理业务时提供的信息是否正确、有效,是银行办理业务的主要凭证。
同时,预留印鉴卡还可以用于确认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如账户的户名变更等变更内容。
(2)应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需要要求客户在预留印鉴卡上使用印章,确认相应业务的信息和内容。
在使用预留印鉴卡时,必须保证相应业务的信息和内容是正确的并且是真实有效的,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2. 管理措施(1)领取与保管预留印鉴卡的领取必须要到银行柜台办理,办理人员需要核实领取人的身份信息,并在系统内录入领取记录。
同时,在银行系统中需要为每个预留印鉴卡进行统一编号,并要求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领取人必须认真查验预留印鉴卡的信息是否与身份证信息一致。
预留印鉴卡保管应该实行制度化管理,将预留印鉴卡统一保管于柜台办公室或重要部门的保险柜中。
柜员每天必须进行卡片存取记录的登记,并对卡片保险箱进行定期的检查,防止出现卡片遗失或泄露的情况。
(2)使用在使用预留印鉴卡时,客户必须将预留印鉴卡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需要清楚了解相关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并核实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账户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后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对账等业务的签章样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印鉴的基本规定第五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签章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客户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单位客户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客户名称以及预留印鉴中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客户与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附件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或“本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畅通,规范客户预留印鉴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包括存款人预留农村商业银行的签章,作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
也包括我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分理处在上级机构预留的签章,作为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及分理处凭以办理各项内部业务的权利证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自动验印,是指综合柜面系统对需核验的印鉴进行自动识别的一种验印方式。
电子自动验印结果包括自动验印通过和自动验印不通过两种。
电子自动验印通过且无需人工验印的,系统自动进入下一个业务流程;电子自动验印通过且需人工验印的,系统自动进入人工验印流程;电子自动验印不通过的,系统自动进入人工验印流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人工验印包括系统人工验印和手工折角验印两种。
(一)系统人工验印是指在综合柜面系统上调用人工校验功能进行核对的方式。
(二)手工折角验印是指使用纸质印鉴卡进行折角校验核对的方式。
第六条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上的整套印鉴经综合业务系统自动验印通过或人工验印有效通过或手工折角验印判断为有效后,才可办理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验印系统是农村商业银行为实现预留印鉴采集、识别和管理的电子化、自动化而开发的系统,其功能是对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上的印鉴有效性进行自动核验。
新柜面系统将电子验印系统嵌入涉及客户预留印鉴的各个交易中,涉及客户预留印鉴的建库、验印、变更、挂失等直接操作综合柜面系统即可,无需操作电子验印系统。
异地支行的客户预留印鉴建库操作仍需使用电子验印系统。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和资金交易的频繁进行,银行印鉴卡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银行印鉴卡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应对措施,以确保印鉴卡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二、印鉴卡的定义和用途银行印鉴卡是指银行为其客户发行的用于签章用途的卡片,主要用于授权金融交易、合同签署、文件核验等操作。
印鉴卡上通常刻有客户的姓名、开户行名称、印鉴样式等信息。
三、银行印鉴卡的申领和管理1. 申领程序客户需亲自前往开户银行,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相应的申领表格,经过相关审核后方可领取银行印鉴卡。
2. 银行印鉴卡的发放和保管银行应确保印鉴卡的安全发放,并为每个客户建立相应的卡片档案,详细记录卡片的领取、发放及更换等信息。
客户需妥善保管自己的印鉴卡,如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银行报告并封存该卡,确保资金安全。
3. 卡片挂失和更换一旦发现银行印鉴卡丢失或被盗,客户应立即向银行报失,并进行挂失处理。
银行要及时对挂失卡片进行冻结,防止不法分子盗用。
客户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和挂失凭证到银行办理印鉴卡的更换手续。
四、安全性措施1. 卡片密码设置为确保银行印鉴卡的安全性,客户在申领卡片时,应根据银行要求设置一个安全密码。
该密码应具备一定的复杂度,包括数字和字母的组合,以增加密码的安全性。
2. 二次验证机制为避免他人冒用银行印鉴卡进行交易,银行可以引入二次验证机制。
例如,客户在进行重要资金交易时,需要输入除密码外的其他标识,如短信验证码等。
3. 卡片有效期管理银行应定期对银行印鉴卡进行有效期核查,当卡片到期时,应及时提醒客户更换新卡。
过期的印鉴卡将被注销,不得再作为有效的交易工具。
五、违规行为处罚措施1. 资金安全风险若客户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印鉴卡导致资金安全风险,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限制或冻结涉及该卡的交易,并可要求客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违反管理规定对于客户未按照银行的管理规定进行操作、泄露卡片信息等违规行为,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冻结或收回卡片等处罚措施。
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印鉴卡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预留印鉴卡作为重要凭证管理,本办法所指印鉴卡为具有八位编号的印鉴卡,分为空白印鉴卡的管理和已使用印鉴卡管理,用于客户在我行预留印鉴的凭证。
不具有编号的印鉴卡不再新增使用。
第三条空白印鉴卡的管理。
(一)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按《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空白印鉴卡由总行、分行及支行凭证管理员负责保管。
(二)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印制,各分、支行不得私自印制。
(三)分、支行空白印鉴卡不够使用时,应从总行领取,不得自行跨网点调剂,确需调剂的应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调剂。
(四)空白印鉴卡的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必须实行控号管理。
(五)空白印鉴卡按每套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六)开户单位领用空白印鉴卡应在《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收。
第四条已使用印鉴卡的管理。
(一)各支行对开户单位预留的印鉴卡一式三联送交总行或分行确认时,应将印鉴卡用信封密封后,由会计经理会同经办人在封口处进行双人封签,并进行交接登记(必须登记印鉴卡编号),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连同开户资料一并送总行或分行印章审核管理员(以下简称“审核员”)。
审核员审核完毕,将开户资料退回支行,由支行保管。
(二)审核员收到支行送达的印鉴卡密封信封,检查密封口是否破损、是否有双人签章等。
对复审无误的,于当日将一式三联印鉴卡予以确认,并在复核处加盖审核员私章后,将第一联、第二联印鉴卡封包退还支行账户管理员。
(三)确认完成后的第三联印鉴卡由审核员送印鉴卡保管员处集中统一保管。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销户时,印鉴卡随其开销户资料一同归档保管。
第五条各支行对已建档的印鉴卡应按照存款科目顺序排列存放,以方便查阅。
总行、分行印鉴卡保管员对已建档的印鉴卡按“支行—号码”的排列规则保管。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印鉴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防范和减少印鉴管理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各商业银行和其客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印鉴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循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印鉴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银行和客户的职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客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向客户告知预留印鉴的安全保管和使用规定,以及使用印鉴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有效、便捷的印鉴委托管理服务,以确保客户预留印鉴的安全保管和使用准确。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预留印鉴档案,记录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类型、品质、编号,印鉴托管人、使用人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原件。
第八条银行客户应按照印鉴委托规定,妥善保管好预留印鉴,并确保印鉴不被违法使用和丢失。
第九条银行客户应当按规定进行印鉴使用,确保印鉴使用准确、安全有效。
第十条银行客户在预留印鉴使用中发生丢失、损毁、盗用等情况,应立即向商业银行申请印鉴注销或更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章预留印鉴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必须是正规厂家制造的,印鉴的字迹应清晰、字形要准确,不得有变形、破损、擦拭痕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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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光大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银行印鉴卡的管理对于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为此,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印鉴卡的使用规范和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银行印鉴卡的管理办法,包括印鉴卡的申领、使用要求、遗失及处理等内容。
一、印鉴卡的申领与使用要求1. 个人客户个人客户需要前往银行网点办理印鉴卡申领。
申领时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个人银行账户。
银行工作人员将核实身份信息,并帮助客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申请表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并在签名处签字确认。
2. 企业客户企业客户申领印鉴卡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公司授权书等相关文件。
由于企业印鉴卡往往涉及公司的大额资金交易,申领流程较为繁琐。
银行将对企业客户的资质进行仔细审查后,方可发放印鉴卡。
企业客户应妥善保管印鉴卡,并定期更新印鉴卡的有效期。
二、印鉴卡的使用规定1. 银行印鉴卡的使用范围银行印鉴卡仅适用于个人和企业在银行进行的合法金融交易,包括存款、取款、转账等操作。
个人或企业只能使用其本人或本公司的印鉴卡,不得代他人进行操作。
2. 安全使用印鉴卡的注意事项为确保印鉴卡的安全使用,客户在办理卡片时需了解以下要求:- 卡片应放置在安全的地方,避免丢失或被他人盗用。
- 切勿将卡片借给他人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在使用卡片时避免在他人视线范围内输入密码。
- 定期检查印鉴卡的有效期,并在过期前办理续期手续。
三、印鉴卡的遗失与处理1. 遗失印鉴卡的处理流程如客户不慎遗失印鉴卡,应立即向银行报备卡片丢失的情况。
客户可以通过前往银行网点、电话报失或登录网银等方式进行报备。
银行接到报失申请后,将立即封锁该卡,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
2. 补办新卡的程序客户须亲自前往银行网点申请补办新卡,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
银行工作人员将核实客户身份并协助完成新卡的申领手续。
客户可选择以原样或更换新样式的卡片。
3. 银行责任银行在接到客户遗失报备后,应尽快处理挂失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0〕25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0.12【实施日期】1990.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勤俭办社,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其扶贫作用,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优惠政策。
XX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XX银行基本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账户(包括活期、定期、通知存款等)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预留印鉴记载的单位名称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个人客户预留印鉴是开户申请人的个人本名的印章。
同时采用支付密码方式的,签发错误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不论签章是否合法有效,均应予以退票。
第三条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及日常保管、核对等内容。
第四条我行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保管及核印工作。
预留印鉴经客户在印鉴卡片上按标准要求加盖妥当并经委派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由柜员扫描印鉴卡片、录入客户信息并上传影像完成预留印鉴建库工作。
建库的预留印鉴电子版存储于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库,供支付结算等业务办理时核印使用。
客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等手续时,开户行需当日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同步完成相应处理。
第五条单位客户办理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至开户行办理。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及授权书。
授权书应加盖公章及授权人签章。
个人客户办理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应由本人办理。
开户行受理上述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空白印鉴卡片管理第七条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见附件1)。
第八条空白印鉴卡一式两联,一联为银行留存联,另一联为客户留存联。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五条基本存款账户。
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九条银行账户开立程序(一)申请开户。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户申请,并准备足以证明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二)审批账户。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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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核准通过,归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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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请勿外传~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农信联〔2008〕445号)及《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8〕41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印鉴卡是指加盖有凭预留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在信用社的签章的卡片,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省农村信用社印鉴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空白印鉴卡及“印鉴卡保管簿”由省联社会计部统一组织印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营业机构、事后监督、县级联社(含合作行、农商行)结算中心、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等。
第二章印鉴卡的设立第五条客户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和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应向开户机构提交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开立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使用支票的,除应向开户机构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资料外,也应预留印鉴。
第七条法人机构和其他单位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机构或者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但预留代理人印章的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个人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应为个人印章。
第八条客户在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时,盖章应完整、清晰,印章必须端正不能倒置,各枚印章之间相互不能交叉重叠。
预留印章材质必须符合规定,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
第九条印鉴卡上的启用日期是指账户正式生效日期,该日期由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在印鉴卡上,并告知开户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开户机构必须在营业柜台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严禁离柜操作。
受理开户手续时,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或业务主管人员)必须同时在场,严格审核有关开户资料,认真与原件核对,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预留印鉴卡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员(以下简称客户)亲自加盖,经办机构必须双人经手,经办过程严禁将印鉴卡借与他人,严禁单人办理或离开经办柜台办理。
返还联交给客户时,要求客户核对并在信用社留存印鉴卡(所有留存联)上签字确认,信用社须告知开户单位(个人)必需妥善保管印鉴卡片。
第十一条印鉴卡的设置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
会计主管审核印鉴卡上的各项要素及预留印鉴式样齐全无误后,需在印鉴卡正面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客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卡经开户机构审核后,一律不准再由客户或非经办人经手,也不准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
如有关材料在银行审核后被客户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客户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所有开户审核手续和程序按新开户处理,严防有关资料被调包。
第十三条预留印鉴卡至少一式六份,且每份必须要素齐全、一致,必须加盖开户机构“业务公章”后方可使用。
其中:一份交客户留存,作为办理印鉴更换或销户退回时的依据;一份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一份由前台经办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审核;一份由前台复核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复核;一份由事后监督人员做重要物品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的印鉴事后核对。
一份在会计主管手中保管,用于每月与印鉴卡保管人核对印鉴卡的管理。
会计主管要将预留印鉴的使用保管人员及保管情况登记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
各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份数。
第三章印鉴卡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信用社使用印鉴卡的相关人员为印鉴卡日常管理的责任人,印鉴卡必须按账号顺序分页存放于省联社统一设计制作的“印鉴卡保管簿”内,严禁违规存放。
第十五条信用社的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建立“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登记“印鉴卡保管簿”中印鉴卡增加、变更及减少等情况。
发现印鉴卡残损,确实无法核印的,应及时与客户联系更换。
第十六条“印鉴卡保管簿”属信用社重要物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其保管人员在营业期间,不得将其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随意乱放,不得将“印鉴卡保管簿”交给与核印无关的人员使用,“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临时离岗必须将其保管的物品入柜(箱)上锁;营业终了,“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必须将“印鉴卡保管簿”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各岗位相关人员所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不能交叉使用,也不能交叉保管,必须单人使用,单人保管。
第十八条“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在工作调动、轮岗交接时,必须做好“印鉴卡保管簿”的交接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联社会计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督导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8〕413号)中规定的检查督导频率对印鉴卡的保管、使用等日常管理实行检查,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县级联社每季至少要检查一次,核对各印鉴卡保管人员的“印鉴卡保管簿”和“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的印鉴卡数量是否相符,确保印鉴卡不被调换或丢失,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工作日志”备查。
第二十条印鉴卡正式启用当天,前台经办人员应将其中一份随当日传票及时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以备事后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客户预留印鉴是其凭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依据,凡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无论金额大小,开户机构经办人员、复核人员都应逐笔折角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对于大额资金(可由各县级联社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审核的基础上,由会计主管人员和事后监督人员执行“双角核印”的办法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客户主动申请销户的,必须开具销户介绍信交回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并与信用社账户管理人员核对账户存款余额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介绍信上要注明交回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种类、数量、编号等内容,经办员在系统中对售出的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进行作废处理,同时打印收回作废通用凭证一式两份,并由客户逐联签字确认。
其中,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随当日传票装订。
客户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客户不能出示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比照印鉴挂失处理。
销户十日后,账户管理人员收回柜员保管的全部印鉴卡,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同时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销户日期及销户信息等。
事后监督人员将其保管的印鉴卡撤出做销户最后一笔支款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营业机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久悬账户”(第十三个月)的,由会计主管人员填写久悬账户转列清单(清单中列明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账号并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并将款项转入久悬专户管理。
前台经办人员、会计主管及其他印鉴卡保管人员将久悬账户的印鉴卡全部核对无误后,统一由会计主管入“印鉴卡保管簿”单独保管。
“久悬账户”客户主动销户的比照客户主动申请销户执行。
第二十四条“久悬账户”满一年,客户仍未支取的,按规定转入其他营业外收入。
由会计主管人员填写清理久悬账户清单(清单中列明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账号并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并将款项转入其他营业外收入,同时登记“账销案存登记簿”。
经办人员将久悬账户的印鉴卡全部核对无误后,交与账户管理人员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久悬账户清理清单随当日传票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依据清单将转列的久悬账户信息与保管的“久悬账户”印鉴卡核对并抽出做转出附件。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经办人员在为客户办理销户后,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填写注销日期;营业机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久悬账户”的,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久悬账户”章并注明转列日期。
上述加以完成后必须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转列或销户登记并注明转列或销户日期等。
第四章印鉴卡的更换第二十六条客户因人员变动、印鉴遗失或损坏、账户名称变更和其他业务需要等要求更换预留印鉴的,须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第16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出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介绍信、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的证明或批文、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和新发证照等合法文件,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重新预留印鉴卡。
第二十七条更换印鉴卡必须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审核,审核新印鉴卡的各项要素符合要求、所盖的旧印鉴与原印鉴卡的预留印鉴相符(印鉴遗失除外)后,根据印鉴卡提示内容逐项填列,并签字(个人账户须有账户所有人亲笔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客户在更换(挂失)印鉴前以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仍然有效,在此期间新、旧印鉴卡同时使用。
第二十九条更换印鉴十日后,经办员在旧印鉴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填写注销日期,同时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注销日期。
账户管理人员收回柜员保管的全部印鉴卡,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客户遗失预留印鉴的,必须先办理印鉴挂失手续,再更换预留印鉴。
遗失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客户应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正件、备案手续、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对遗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印章的,应由单位客户出具证明,并提供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其身份正件;对遗失个人印章的,应出具原预留印章的个人身份正件及其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客户持以上证明、正式介绍信(在介绍信或证明中必须注有出现经济责任,后果自负的字样) 对原账户预留印鉴办理挂失手续。
并要求客户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登记,挂失期满后,客户持报纸公告办理更换印鉴。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及后果按《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 (农信联〔2008〕434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5〕80号)等制度进行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