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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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22•【文号】银监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目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扶持政策,持续改善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政策落地小微企业发展对稳增长、调结构、保就业、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深化认识银行业与实体经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当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还存在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信贷投放、产品销售和服务收费不规范,内部考核和激励制度建设不到位等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现有监管政策,逐条梳理,加强整改,全面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制机制,规范经营行为。

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

要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有效识别和防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不得“一刀切”地采取惜贷、拒贷等行为。

要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业务上主动减费让利,不得延长融资链条,变相抬升融资成本。

二、明确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要根据本机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明确服务小微企业的目标客户群体。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倾斜,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今后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必须以实现“三个不低于”为前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税总发〔2015〕35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税总发〔2015〕35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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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企业办税负担。 5.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省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
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 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纳税 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
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责任
8.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 和绩效考评事项。税务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 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 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今年 7 月份,税务总局 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 估。
9.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 12366反映诉求平台。在办税服务厅设 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依托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 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接收当日转办,当地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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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 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 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7.严格定额征税管理。采取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按规定时间调整小 微企业纳税定额,对违反规定调整定额增加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经 发现,严肃追究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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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5〕35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8.20•【文号】财预〔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有生力量,是现代化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段时期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国内经济恢复基础仍不稳固。

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为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一)及时足额兑现减税降费政策。

在认真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精准税费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弱政策力度,确保把该减的税费减到位,持续发挥各项税费优惠的政策效能,为小微企业发展添活力、增动能。

(二)坚决防止征收过头税费。

各地区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及时公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目录以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要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密切关注财政收入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

二、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保障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一)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监督的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监督的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监督的意见审财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年要为企业和个人减税多亿元,为市场主体减轻非税负担多亿元。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预计全年再减轻企业税负超过亿元。

为进一步推动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积极财政政策落地生根,提升企业和群众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监督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动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的重要性减税降费是积极的财政政策聚力增效的主要体现,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举措。

年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创新。

全国审计机关在近几年的政策跟踪审计中始终把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作为重要内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最新部署,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充分认识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持续关注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减税降费过程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已出台政策措施的落地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相关政策贯彻落实,促进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效贯彻落实。

二、突出审计重点,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方面。

一是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持续关注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试行留抵退税等增值税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效果;持续关注对涉农贷款和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二是围绕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关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持续关注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持续关注小微企业等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银监发〔2013〕37号【发布日期】2013-08-29【生效日期】2013-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湘财税[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等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

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确保责任落地、工作落地。

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

要坚持问题导向,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对反映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要限定办理时限,查清问题根源,找准解决措施,及时予以回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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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3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结束——。

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 告2015年第1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 4.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认真做好报送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税总所 便函〔2015〕18号)
变化——把月平均值和全年月平均值修改为季度平均值和全 年季度平均值,简化了这两项指标的计算过程
财税[2015]34号
“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进化过 程
财税[2015]34号
优惠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ຫໍສະໝຸດ 计算口径申报表备案
哪些企业能享受
季度预缴如何享受优惠
季度预缴如何享受优惠
季度预缴如何享受优惠
季度预缴如何享受优惠
季度预缴如何享受优惠
汇算清缴
变化解读 优惠数额:10万扩至20万
变化——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的范围,由 原来的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
变化解读
指标计算:月改季
原规定(财税〔2009〕69 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 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 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 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 月平均值之和÷12
新规定——财税〔2015〕 34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 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 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 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原规定——《财政部、国家 新规定——财税〔2015〕 •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 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财税〔2014〕34号)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一、小型微利企业(6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关键点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公式有变化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财税[2015]34号文件将其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关键点2:2015年须分段计算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含),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含)。

之前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都是按年计算,但是2015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需要分段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按照20万元(含)减半征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照30万元(含)减半征收。

关键点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修改了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增加了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沪国税法[2014]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4]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 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3〕118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 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失效)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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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上海: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海: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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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通知》要求的四个方面、十项措施,市局成立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负责,成员单位有办公室、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个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等。

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统筹部署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一)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海发布”双微(微博和微信)、“中国上海”网站等上级平台,本系统税务网站、税务“两微”、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

在上海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宣传专栏,修改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内容。

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

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设置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线,解答纳税人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便民办税的引领作用。

(二)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行集中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题宣传。

通过在线访谈、深度新闻报道等方式,加深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的知晓度、理解度。

通过编印纸质宣传手册、网上办税服务厅信息推送等多种渠道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黔国税函[2015]79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5]79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黔国税函[2015]79号消息来源:中税网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认真做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并进行任务分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小微企业“应享尽知”(一)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微信、短信及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最简洁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

(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及各级国税部门负责)(二)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

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阳光“946”政风行风热线、媒体报刊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及各级国税部门负责)(三)加强税务干部及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各级国税机关一方面要做好税源管理人员及办税厅前台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管理和服务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务人员都熟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办理流程;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内外网站、纳税人例会等形式,邀请企业法人及财会人员开展专题辅导培训,做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业务辅导工作,力争让纳税人尽快吃透政策精神,享受此项优惠。

(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及各级国税部门负责)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便捷办税(四)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

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07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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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步扩⼤⼩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所得税申报属期在2015年10⽉1⽇⾄2017年12⽉31⽇且纳税⼈产⽣的实际利润额在20万⾄30万(含)之间的⼩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前9个⽉仍然按5%减免,10⽉以后按15%进⾏减免具体计算⽅法如下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1、正常纳税⼈(⾮2015年开业和注销的纳税⼈):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第四季度:⼩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2)+0.15*(3/12) 按⽉申报⼗⽉份:⼩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0)+0.15*(1/10) 按⽉申报⼗⼀鱼粉:⼩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1)+0.15*(2/11) A2、在2015年开业的纳税⼈。

该种纳税⼈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A2.1、当纳税⼈开业⽇期在2015-10-01之前: 举例说明:纳税⼈2015年4⽉13⽇开业,按⽉申报11⽉份税款:⼩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6/8)+0.15*(2/8) 纳税⼈2015年6⽉21⽇开业,按季申报第四季度税款:⼩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0.05*(4/7)+0.15*(3/7) A2.2、当纳税⼈开业⽇期在2015-10-01之后:这类纳税⼈⽆论按⽉申报、按季申报,⼩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15 A3、在2015年注销的纳税⼈。

该种纳税⼈只有⼀种情况即在2015-10-01⽇之后注销(在2015-10-01⽇之前注销的最晚已经通过10⽉份的⼤征期进⾏过申报,不享受该政策): 举例说明:纳税⼈2015年11⽉28⽇注销,按季申报第四季度税款:⼩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1)+0.15*(2/11) 纳税⼈2015年10⽉24⽇注销,按⽉申报10⽉份税款:⼩微企业减免税率=0.05*(9/10)+0.15*(1/10) A4、在2015年开业并注销的纳税⼈。

小微企业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利好政策—财税〔2019〕13号解读

小微企业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利好政策—财税〔2019〕13号解读

小微企业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利好政策—财税〔2019〕13号解读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对政策的解读和建议如下:一、政策出台背景:1、2018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改革完善增值税”“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2、2018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二、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税收优惠所涉税种、享受条件和措施说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具体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对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进行了调整,扩大原有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并对适用的时间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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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标 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发﹝2015﹞35号
【发文日期】2015-03-13
【实施时间】2015-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展和创业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围绕四个方面,采取10项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1.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

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

2.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

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

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4.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

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5.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

省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

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纳税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

6.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7.严格定额征税管理。

采取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按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对违反规定调整定额增加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8.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

税务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

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

今年7月份,税务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9.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

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

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

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接收当日转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全面分析,尽力让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具体深入
10.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及时、全面掌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全面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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