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的危害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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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开采违法行为查处适用法律依据研究

海砂开采违法行为查处适用法律依据研究

定规 律分布于不 同 的区域 。 这些砂石构 成 了保护
海岸、 海堤 的天然 水下屏 障。但 无 限制 地大量 开
采 海砂 , 使海 岸失 去保 护 , 将 海浪 直接 作用 于海
堤, 进而 引起海 岸坍 塌 、 退 等地 质灾 害 。例如 后
我 国渤海 沿岸 某县 未经 科 学论证 在 浅滩 大 量挖
砂, 使水 深增加 了 4 m, 去防 浪功 能 的海 岸在 失
两 次 大风 后 后退 了 2 0 m余 ,直 接 经 济 损 失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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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 洋 法 苑
事人 的采砂活 动经海事 部 门许 可 , 在一个 相对 固
十六条 的规 定 , 当事人 作 出 了 “ 对 责令 立 即退 出
法 》) 的相 关规 定 , 法 的海 砂开 采须 经地 质矿 合
产 主管部 门和海 洋行政 主管部 门批准 , 依法取得
三证 ,即地质矿产 主 管部 门颁发 的 《 查许可 勘
重影 响。例如 东部沿海 某市原来 沙滩平坦 , 沙质
细 软 , 岸绿 化 良好 , 沿 每年 吸 引大量 游 客前 来观
并 没 定 的区域 内进行 , 有一 整套 设 计 、 同及采 砂位 采 砂海 域 , 处 罚 款 人 民币 陆万 元 整 ; 收所采 合
置坐标 图 。因此 , 采砂 行为在 时 间和区域上都 相 对 固定 , 基本构 成 了一个 在特 定海域 持续三个 月 以上的排他性 用海工 程项 目。经测 定 , 违法 用海
面 积 为 19 18h 3 .5 m 。
海 砂”的行政 处罚 。
《 海洋环 境保 护 法 》 七 十六 条 明确 以 “ 第 造
成珊瑚礁 ……破坏 的”为处 罚要件 。 案 当事 人 该

非法采砂环保法律法规处罚依据

非法采砂环保法律法规处罚依据

非法采砂环保法律法规处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惩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保护区擅自进行采石、挖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挖沙、采石管理的紧急通知》(藏环发[2001]265号): 凡在我区从事挖沙、采石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开发与保护并重”,“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有效保护并合理利用砂、石资源。

凡在自然环境、自然景观影响不大,不属于禁止开采范围,并已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采石(砂)场,允许有计划地合理开采;对自然环境、自然景观有较大影响,但通过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能够减轻和避免的,应控制其开采规模;对自然环境、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重点公路、水土资源设施、铁路、风景名胜、以及其他对国家建设、居民安全影响较大的采石(砂)场应予以关闭。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新、旧采石(砂)场必须制定并采取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打击非法采砂情况汇报

打击非法采砂情况汇报

打击非法采砂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非法采砂情况严重,给河流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我就当前非法采砂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汇报。

一、非法采砂情况严重据调查,非法采砂主要集中在河流、湖泊等水域,非法采砂者往往利用黑夜或者偏僻地段进行作业,隐蔽性较强。

他们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疯狂开采河床沙石,导致水域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河床沙石资源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河流的自净能力和水文特性。

二、应对措施不力尽管国家相关部门对非法采砂进行了打击,但由于非法采砂行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打击工作进展缓慢,难以根除。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监管不力,导致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

三、加强打击非法采砂的措施为了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非法采砂设备的查处。

2.建立健全非法采砂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举报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击合力。

3.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增强全社会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警惕和抵制意识,形成社会共识,共同维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结语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击合力。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非法采砂的危害与法律适用

非法采砂的危害与法律适用

非法采砂的危害与法律适用讲义全文一、非法采砂的危害1、危及生态环境无序采砂,河床深度下切,入渗加重,枯季水位下降,水量变少,水面变窄,破坏了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偷挖行为使砂石裸露,干燥后表层的细沙成为尘土,风吹造成扬尘,污染环境。

河砂偷挖乱采,形成的大坑成了垃圾场,生活垃圾容易通过更粗的颗粒层渗透污染地下水,垃圾也可能被河水带到河流下游,污染当地及下游的生态环境,致使水生生物栖息生存环境恶化。

2河道行洪能力下降,危及堤坝及民生安全在河道中采挖砂石,原本平坦的河道将会出现大量深坑,河床高低不平,水流不畅,易形成旋涡,主流迫岸,淘空和切割堤脚,破坏了河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使堤防失稳,造成堤岸崩塌,危及防洪安全。

其次,采砂过程中随意丢弃废石废料,待运砂石堆放河中,阻碍水流运行,影响行洪速度及行洪能力.另外,采砂人员只顾赚钱,不顾挖砂点是否对堤坝安全构成威胁,进行无序采砂。

如果采砂点离河堤太近,造成堤坝失稳,形成安全隐患,洪水来临时极有可能发生堤岸坍塌、决堤现象,淹没两岸居民,冲毁农田。

采砂致使河床下切,严重危及大桥、公路及沿江河通信设施、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建筑物的安全.3河道输水能力下降,加大引水成本由于无序挖砂活动影响,使河床下切,输水过程中加大了河床入渗水量,使河道输水能力严重下降。

4破坏航道工程及航运安全无序超量采砂造成河床严重下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航道深度,利于航道的建设。

但由于无序采砂造成采砂地区的不均衡,河床挖深不均,河床比降发生变化,形成了人为的急流和漩涡,更有甚者,偷采乱采,毁坏航道整治工程措施,导致航槽改道,险滩增加。

下游河道河床下切、水位下降,上游河道的河床和水位还来不及调整,导致局部较长的河段水面比降加大,水深变小,产生溯源侵蚀,使原本不碍航的河段或是由多个过渡段浅滩组成的"浅滩"段变成了一个连绵十几公里的”浅段",影响航道水深,造成频繁塞船现象.5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由于采砂出现无序状态,再加上暴利所致,促使一些采砂人员为挣采砂点,常常发生打架斗殴,更有甚者非法采砂者相互勾结,与执法人员进行对抗,出现了殴打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严重违法现象,使治安秩序严重恶化。

非法采砂法律后果(3篇)

非法采砂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砂石等建筑原材料的需求量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了水资源的生态环境,还对防洪、航运、水利设施等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将探讨非法采砂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采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采砂、挖砂、取土、淘金、捕捞水生生物等活动。

”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非法采砂行为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该法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采砂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砂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采砂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如下:(1)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非法采砂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非法采砂年度总结范文(3篇)

非法采砂年度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非法采砂问题日益严重,严重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甚至威胁到公共安全。

为了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巡查执法,强化普法宣传,动员群众参与监督。

现将本年度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背景(一)非法采砂问题严重性非法采砂行为不仅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还可能导致河床塌陷、堤坝损毁、洪水泛滥等严重后果。

此外,非法采砂还可能导致土地沙化、水质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

(二)国家政策支持国家高度重视非法采砂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各地政府加强整治力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都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成立了非法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巡查执法1. 建立健全巡查制度。

各地政府组织开展了定期与不定期的巡查,确保对非法采砂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 加大执法力度。

对查实的非法采砂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3. 采取夜间巡查、无人机巡查等多种方式,提高巡查效率。

(三)强化普法宣传1. 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群众对非法采砂危害的认识。

2. 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广泛宣传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成果。

3. 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采砂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四)动员群众参与监督1.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对举报非法采砂行为的群众给予奖励,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

2. 开展“河道卫士”活动,组织群众参与巡查、监督。

3. 建立举报平台,方便群众举报非法采砂行为。

四、工作成效(一)非法采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一系列整治措施,非法采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据统计,本年度共查处非法采砂案件XX起,查扣非法采砂设备XX台,罚款XX万元。

(二)河道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的开展,使河道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非法采砂类犯罪的办案难点及建议

非法采砂类犯罪的办案难点及建议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非法采砂类犯罪的办案难点及建议◎王霄节黄胜彬砂石资源是河湖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水 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非法采砂犯罪污染水环境、破坏渔业资源并威胁航 道与防洪安全。

近年来,各地均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笔者通 过钟祥市检察院办理的非法采砂类一审公诉案件,简要剖析办理此类犯罪案 件过程中发现的难点,并提出办理建议。

―、非;'撕少类案件总体情况截至2020年7月,该院共办理非 法采砂一审公诉案件12件。

其中, 2019年办理8件,2020年办理4件。

2019年以前基本没有办理过非法采 砂案件,这与非法采砂类案件的立法 背景以及近年来愈渐受关注有关。

从 法院判决的情况看,目前已被判决的 案件有8件10人。

其中有2件3人被 判缓刑(实际为同一案件的同案犯,先 后到案),其他人均被判监禁刑。

另有 1名收砂者因为实施了明知砂石为非 法开采而收购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对其定罪处罚。

二、非;罪易辦点分析(一)市场需求大、利润高,不法分 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逐利。

2018 年以来,砂石供不应求,河砂价格成倍 增长,被告人为追逐髙额利润,罔顾国 家关于砂石采集生产的法律法规,以 私采、盗采等方式开办违法砂场,非法 获利。

以该院2019年办理的马某非法 采矿案为例,被告人居住地无正规销 售河砂点,周边乡镇河砂需求大,有价 无市局面突出。

其占有的村汉江堤坝 外40亩河滩,非法经营采砂场。

(二)低成本、少监管的私采河砂 犯罪对河道生态产生了严重破坏且不 易恢复。

非法采砂的犯罪性质类似于 盗窃犯罪,投人少,产出多,犯罪分子72 I利用居住在河滩地的地理位置优势, 只需一辆铲车和货车即可采砂获利。

如该院2019年办理的艾某非法采矿 案,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 人通过蹲点观察,在其居住地河段堤 外的两处河床,待水位下降后有大量 河砂可采。

处理非法采砂情况汇报

处理非法采砂情况汇报

处理非法采砂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非法采砂情况严重,给河流生态环境和沿岸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处理非法采砂情况,我对此提出以下汇报:一、非法采砂情况的严重性。

非法采砂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我国河流的生态环境,导致了河道淤积、水质污染等问题。

同时,非法采砂也给沿岸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加剧了河岸的退化和水患的发生频率。

因此,处理非法采砂情况迫在眉睫,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

二、当前处理非法采砂情况的主要措施。

针对非法采砂情况,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同时,加强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采砂行为,防止事态恶化。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然而,目前在处理非法采砂情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非法采砂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其次,宣传教育工作还需加强,一些地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还不够。

针对这些问题,我建议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严惩违法者,形成震慑效应。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合力。

四、未来工作展望。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警惕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局面。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非法采砂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处理非法采砂情况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维护沿岸居民的生活权益。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非法采砂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河道采砂带来的问题与其管理措施

河道采砂带来的问题与其管理措施

河道采砂带来的问题与其管理措施- 工程设计河道采砂管理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也是各地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河道采砂时采集河床表面的床砂、床砂是河道挟带泥沙的水流与河床相互作用的产物。

河床砂石是河道稳定、水砂平衡的物质基础。

天然河流中都含有一定的泥砂。

河流中的泥砂就其来源而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流域地表冲蚀而来的、另一类是从原河床冲起来的。

大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砂石材料、而河道中滥采乱挖河砂、对河岸稳定、防洪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有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因此、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已成为河道管理部门的难点和重点。

1.河道采砂带来的问题1.1影响防洪和涉河建筑物安全。

河道中有序采砂后、可以增加河道的容积、扩大过水面积、有助于洪水位的降低、但无序采砂则影响河道堤防工程防洪和涉河建筑物的安全。

主要表现为:从砂源分布规律看、质量好的砂常分布于河道凹岸。

临近岸堤开采砂石、必然使深泓线贴岸、堤基透水层外露、洪水时河堤容易出现翻砂鼓水险情;同时堤身的相对高度加大、岸坡变得陡峭、易引起堤岸坍塌塌、危及堤防的安全。

盲目超量河道采砂、河床高程会迅速下降、很容易使涉河建筑物的基础外露、影响河道上桥梁、码头、涵洞、管线、缆线的安全运行。

如果考虑到河道采砂对涉河建筑物的影响、其基础处理费用必然大幅度增加、施工难度也会增大。

1.2影响河势的稳定。

河道在长期演变的过程中、通过水流与河床泥砂的相互作用、以及丁坝、顺坝、鱼嘴等整治建筑物稳定河势、约束水流、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河床形态。

但无序采砂或超量采砂、河床泥砂得不到补充、河床高程大幅度下降、从而导致河道深泓线发生摆动、严重破坏了河床稳定的形态,改变了局部河段泥砂输移的平衡,给河势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

1.3影响通航的安全。

我国的主要河流自古都是通航的黄金水道、为便利交通、运送物资、交流文化、发展经济等方面做出很大贡献。

无序采砂容易增加航道周边泥沙涌入强度、使航道水深减小、增加航道疏浚工程量。

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非法采矿是指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或者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要求,私自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

这种非法行为对环境、经济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需要司法机关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

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矿产资源开采影响生态环境。

非法采矿往往缺乏科学规划和环境保护设施,导致矿产资源的掏空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山体崩塌、土地沙化、水源污染等问题频发,严重威胁到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非法采矿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

非法采矿通常没有进行充分的勘探和规划,导致资源开采低效、浪费。

同时,非法采矿往往伴随走私和偷漏税等非法经济行为,严重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

第三,非法采矿破坏社会秩序。

非法采矿往往会导致资源争夺、打击报复等问题,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同时,非法采矿也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安全带来威胁,例如采矿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自然灾害的增加等。

司法机关对于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和惩罚非常重要。

首先,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执法力度,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震慑力。

其次,司法机关需要制定明确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使非法采矿者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当与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合力,共同治理非法采矿问题。

为了进一步治理和预防非法采矿行为,还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非法采矿行为危害的认识和警觉;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采矿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三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和监管制度;四是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探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提高资源的开采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总之,非法采矿行为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都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需要司法机关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打击和惩罚。

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增强环保意识,拒绝参与和支持非法采矿行为,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

非法砂石采矿治理管理制度细则

非法砂石采矿治理管理制度细则

非法砂石采矿治理管理制度细则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需求的不断增长,砂石等矿产资源开始成为稀缺资源。

然而,非法砂石采矿问题也随之出现,并带来了种种环境和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非法砂石采矿治理管理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非法砂石采矿行为虽然隐蔽性较强,但是却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首先,大规模的非法砂石采矿导致砂石资源的过度开采,使得资源枯竭,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进行;其次,非法砂石采矿可能涉及到环境破坏,如河道淤积、水质污染等,严重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最后,非法砂石采矿也会带来社会问题,如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非法盗采者与当地居民产生矛盾等。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非法砂石采矿治理管理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

首先,非法砂石采矿治理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规范的采矿手续。

只有规范的采矿手续才能有效地抑制非法砂石采矿行为的发生。

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审核与砂石采矿相关的许可证书,并且建立一个公示制度,让公众能够了解到哪些砂石采矿企业是合法的。

同时,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非法砂石采矿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其次,非法砂石采矿治理管理制度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增加巡查频率,加强对砂石采矿企业的日常监督。

定期检查砂石采矿企业的采矿情况,对于采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重大违法行为要进行追责。

再次,非法砂石采矿治理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只有通过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才能提高公众对非法砂石采矿的认知,使其自觉地遵守相关规定。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非法砂石采矿的危害以及合法采矿的重要性。

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媒体合作,加大对非法砂石采矿行为的曝光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最后,非法砂石采矿治理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

砂石采矿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等,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暴力抗法现象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暴力抗法现象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焚 等 ) 要 挟 等 ; 以威 胁 方 式 阻 碍 相 ②
执 法 ,例 如威 胁 执法 人 员 人 身 安全 , 威 胁执 法 人员 家 属 的人 身 安 全 , 碍 妨
徒刑 , 另外 2人 分 别 被执 行 劳 动 教 养 1年 。 外 , 州市 水利 局对 该 团伙 的 另 泰

执 法 机关 正 常 工作 秩序 等 ; 以暴 力 ③
力抗 法 应该 是 指 以暴 力 、 胁 的方 法 威 阻 碍 长 江 采 砂 管 理 工 作 人 员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 体 表 现 形 式 多 种 多 具
长 江 的通航 安 全带来 重 大 隐患 。
③ 扰乱 社会 公共 秩序 。根据 法律
程 序 , 非 法 采 砂处 理 不 能 在 江 面上 对
二、 长江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暴 力 抗 法 的 危 害
“ 力抗 法 ”不 是 专 门 的法 律 术 暴
语 。 顾 名 思 义 , 江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暴 长
②直 接产 生安 全 隐患 。有 的非 法
采 砂 者 以 冲 撞 执 法 车 船 等 方 式 对 抗
执 法行 动 。 至直 接 用 暴力 手 段 攻 击 甚


典 型 案例
施 行 以 来 .江 苏 首 次 成 功 打 击 的 一 个 主要 从 事 长 江 非 法 采 砂 的涉 黑 涉 恶 团 伙 ,也 是 第 一 次 成 功 没 收 并 拍
20 0 9年 下 半 年 . 苏 省 泰 州 市 水 江
行 政 主管 部 门联 合 公 安 、 事 等 部 门 海
全 部 完成 。非法 采砂 分子 也将 暴 力抗 法 延 伸 到岸 上 , 如上 门威 胁 执 法人 员

河道非法采砂入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河道非法采砂入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6月Jun.2021第21卷第2期Vol.21No.2一、非法采砂行为入刑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①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无证开采、情节严重),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非法采砂入刑,为以刑事制裁手段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非法采砂行为形成了极大震慑。

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实践中对于非法采砂入刑的适用,在主观方面,主要综合考虑案件相关当事人任务分工、参与度以及工资报酬等因素,在此不予赘述。

在客观方面,主要是对“无证开采”、“情节严重”等进行综合判断:其一,什么是无证开采?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无证开采指的是无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或者开采深度的,简而言之即未经许可偷采盗采、私挖乱采,持证砂场超范围超深度开采等。

因此,行为人在采砂证期限届满未续期或者具有应当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但暂未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仍继续按照原采砂证规定的范围采砂,情节严重的,不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应当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也即两证并存的情况,由于两个证件效力没有先后之分,故只要取得其中任一证,也不属于无证开采,但行为人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也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其二,达到何种情节?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包括开采的砂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开采的砂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砂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②;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11.28•【文号】法释〔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5号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喻海松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矿产资源犯罪再次发布专门司法解释,体现了对矿产资源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依法惩治矿产资源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司法保护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1997年刑法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以下简称《2003年解释》),主要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认定和鉴定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矿产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为了加大对非法采矿犯罪活动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件修改为“情节严重”,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升档处罚情节由“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非法采矿罪是指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行为。

非法采矿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行为,我国对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非法采矿的数量和价值、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危害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等。

根据不同情节,对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非法采矿数量较少、价值不高、破坏生态环境程度较轻的情节,一般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

这类情节相对较轻,主要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警示社会,促使犯罪分子悔罪改过。

其次,对于非法采矿数量较大、价值较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严重的情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需要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生态平衡。

另外,对于非法采矿罪犯如果能够自首或者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悔罪表现,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悔罪表现可以体现出犯罪分子的自觉认识和改过自新的态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犯罪分子的社会重新融入。

总的来说,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的明确,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够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河道内采砂法律规定(3篇)

河道内采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河道采砂,是指在水域内利用机械、人工等方式,从河床、河岸、河堤、滩涂等地方开采砂石等资源的行为。

河道采砂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房地产开发等的重要原材料来源。

然而,由于河道采砂的无序、过度开采,导致河道生态环境恶化、防洪能力下降、河势改变等问题。

为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道内采砂的法律规定。

二、河道内采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实行严格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的结构、功能、用途;不得擅自利用水利工程设施进行采砂、采矿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是我国河道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河道内的砂石资源,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河道内的砂石资源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采规划;(二)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四)缴纳河道采砂资源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用途、地点、开采方法等进行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河道内采砂的法律规定1.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河道采砂。

偷挖河沙立案标准

偷挖河沙立案标准

偷挖河沙立案标准一、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行为。

立案标准:1.采砂行为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

如果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在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范围开采,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开采河砂,都属于非法采矿行为。

2.非法采砂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数额。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如果非法采砂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数额超过了这一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3.是否拒不停止开采。

如果非法采砂行为被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也属于非法采矿罪的范畴。

二、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或者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或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行为。

立案标准:1.是否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

如果非法采砂行为发生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内,就属于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2.非法采砂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采砂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如果非法采砂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超过了这一标准,就可能构成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

3.是否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如果行为人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也可能构成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

4.是否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如果非法采砂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也可能构成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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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的危害与法律适用讲义全文
一、非法采砂的危害
1、危及生态环境
无序采砂,河床深度下切,入渗加重,枯季水位下降,水量变少,水面变窄,破坏了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

偷挖行为使砂石裸露,干燥后表层的细沙成为尘土,风吹造成扬尘,污染环境。

河砂偷挖乱采,形成的大坑成了垃圾场,生活垃圾容易通过更粗的颗粒层渗透污染地下水,垃圾也可能被河水带到河流下游,污染当地及下游的生态环境,致使水生生物栖息生存环境恶化。

2河道行洪能力下降,危及堤坝及民生安全
在河道中采挖砂石,原本平坦的河道将会出现大量深坑,河床高低不平,水流不畅,易形成旋涡,主流迫岸,淘空和切割堤脚,破坏了河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使堤防失稳,造成堤岸崩塌,危及防洪安全。

其次,采砂过程中随意丢弃废石废料,待运砂石堆放河中,阻碍水流运行,影响行洪速度及行洪能力。

另外,采砂人员只顾赚钱,不顾挖砂点是否对堤坝安全构成威胁,进行无序采砂。

如果采砂点离河堤太近,造成堤坝失稳,形成安全隐患,洪水来临时极有可能发生堤岸坍塌、决堤现象,淹没两岸居民,冲毁农田。

采砂致使河床下切,严重危及大桥、公路及沿江河通信设施、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建筑物的安全。

3河道输水能力下降,加大引水成本
由于无序挖砂活动影响,使河床下切,输水过程中加大了河床入渗水量,使河道输水能力严重下降。

4破坏航道工程及航运安全
无序超量采砂造成河床严重下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航道深度,利于航道的建设。

但由于无序采砂造成采砂地区的不均衡,河床挖深不均,河床比降发生变化,形成了人为的急流和漩涡,更有甚者,偷采乱采,毁坏航道整治工程措施,导致航槽改道,险滩增加。

下游河道河床下切、水位下降,上游河道的河床和水位还来不及调整,导致局部较长的河段水面比降加大,水深变小,产生溯源侵蚀,使原本不碍航的河段或是由多个过渡段浅滩组成的"浅滩"段变成了一个连绵十几公里的"浅段",影响航道水深,造成频繁塞船现象。

5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由于采砂出现无序状态,再加上暴利所致,促使一些采砂人员为挣采砂点,常常发生打架斗殴,更有甚者非法采砂者相互勾结,与执法人员进行对抗,出现了殴打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严重违法现象,使治安秩序严重恶化。

二、刑事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第三条明确天然石英砂(含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属于非金属矿产。

非法采砂涉嫌非法采矿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三、治安处罚法律适用
对于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尚未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近日,在莲湖乡大桥附近,一些采沙船主聚集百余人对执法人员进行抗议。

其起因是采沙船非法采沙,执法人员为了制止欲将其采沙船拖走,却遭到采沙人员的阻拦抗议。

采沙人员的抗议导致事情化大,公安部已经出动的7辆警车,部分执法人员穿上救生衣乘着小渔船试图登上采沙船,但一靠近采沙船船上的人就对其谩骂驱赶执法人员,不让执法船靠近。

执法人员只好与其保持一定的距离,在离船远一点的地方进行劝解。

河道非法过度开采砂石最主要、最直接的危害首先是对堤防安全的影响,采沙造成的河床冲刷会对堤脚产生淘刷,降低堤塘原设计的防冲安全系数,一旦堤塘失稳,可能发生坍塘,连带周边公路、农田等可能发生塌方,造成国土资源的破坏和流失,这是非常重大的隐患。

其次过度而无序的采沙破坏了河床的稳定,部分河段河床严重下切,容易造成河道内桥梁、码头、取、排水口等水下建筑的基础外露,影响建筑的稳定性;河床较大幅度的冲刷会危及从河道下部穿越的隧道与管道线缆等的安全;部分河段由于挖沙和随意弃沙,河道散乱无章,深坑、沙堆相间分布,甚至影响到航道范围,从而危及航行安全;杂乱的断面形态导致洪水期漩涡密布,大大降低流速,从而影响河道行洪能力;低水位时河道中一个个坟起的沙堆对于河道景观也是极大的破坏;
其三,采沙对河床的冲深,会造成河道低水位的下降,严重的会直接影响两岸生产生活用水以及灌溉用水取水的保证率。

在河口区,这种影响可能还包括咸潮上溯的加剧。

此外,采沙时扰动河床,必然导致局部水域含沙量增大,对取水水质也将带来影响。

其四过度的、无序的采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河道水流状态,引起了河势的变化,甚至造成支汊分流比变化,对于两岸的岸线利用规划等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水利工程的效益,影响了防洪总体规划和区域供、灌、排体系工程的运行。

原有的深水岸线由于河势变化发生淤积,无法进行港口布置,原来相对淤积较高的部位发生冲刷,对结构物安全不利。

其五采沙船对河道水体、河床的扰动,以及采沙般作业的噪声污染,对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可能是致命性的。

应当对所有采沙户、采沙场、点进行彻底清理整治,使无证开采、一证多点、非法采沙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让河道采沙个体户普遍受到教育,促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得到增强,杜绝因违法违规采沙行为引起的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探索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河道采沙安全规范、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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