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
重大不符合项:指核安全 1 级机械设备及其核级零部件制造过 程中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或采购技术文件要求的不符合项。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不符合项,持证单位须在发现后 5 个工作 日内采用书面方式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和华北站(报告单格式见附 1), 并根据国家核安全局和华北站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通报项 目责任单位。
1.根本原因分析和经验反馈及对安全功能影响的分析 2.处理方案的分析论证情况 3.责任单位和设计单位(如有)的意见 4.核安全监管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报告编号:×××-NCR-××××-×××
序列号 上报年份
— 10 —
持证单位编号
— 11 —
附2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管理事件报告单
事件名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不符合项管理可参照此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本管理要求的解释,并根据实 施情况不定期地进行修订或升版。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1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不符合项报告单
NCR 名称:
NCR 类别:
页数:
发生时间:
项目责任单位对持证单位认定的不符合项分类存在异议的,应 要求持证单位调整不符合项分类。
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中涉及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或采购 技术文件要求的不符合项,项目责任单位和持证单位都应进行原因 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持证单位均须组织开展不符合项 经验反馈工作,包括不符合项相关数据收集、分析等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为我国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目前,需要申请许可证的民用核安全设备仅限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中规定的19类机械设备、9类电气设备和5类后处理设备[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能将其视为一个例行公事的行政审评,必须严谨、专业、科学地审评。
许可审评主要由文件审评和现场核查两部分组成,申请材料的撰写水平,质保与技术能力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许可审评的效率,还影响着许可申请的成败。
本文通过对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建议,供申请单位参考,从而规避风险,提高许可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1许可申请的相关法规目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申请是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前提下,主要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及其相关导则和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管理规定[1-13],分别见表1~表3。
鉴于相关条例和部门规章目前正处于修订阶段,申请单位应及时关注新版法规的修订进展及相应的变化情况。
表1主要法规及配套规章Table 1Main regulations and supporting regulations序号123456789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 601)(修订中)《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 602)《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 603)《核安全导则HAD 601/01—2013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试行)》《核安全导则HAD601/02-2013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技术条件(试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5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张发云,张强升,贺振宇,赵立彬*(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10008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为我国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3.10.25•【文号】国核安函[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的意见(国核安函[2013]122号)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中广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的要求和核安全设备管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现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北站)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国核安函〔2013〕34号)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监督管理要求》(北核发〔2010〕138号)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实施核安全监督。
二、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相关程序、考试计划和考试成绩,应以单位公文的形式上报华北站。
考核单位报华北站备案的质量保证大纲名称应为《XX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活动质量保证大纲》,控制要求见《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监督管理要求》(北核发〔2010〕138号)各个部分,质量保证大纲主要章节和内容见本文附件。
三、考核单位应编制《考核单位基本情况》和《笔试命题程序》报国家核安全局和华北站备案。
《考核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考核单位涉及考核活动的相关信息,如:考核单位相关资质条件、考试活动范围、场地、设备、试件、人员等基本情况等。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已撤销),能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3.04•【文号】•【施行日期】1992.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设施中下列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一)核动力厂及其他核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包括:反应堆力容器、稳压器、热交换器、管道、泵、阀门、贮罐以及堆内构件等;(二)包容反应堆系统的钢制安全壳或混凝土安全壳的钢衬里;(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中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四)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承压设备。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用核设施中的核承压设备,也不适用于民用核设施中不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
第三条从事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以下简称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单位以及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厂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核承压设备活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和确保质量,根据核承压设备的分类和核安全功能分级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可分为:(一)由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的国家核安全监督;(二)主管部门对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核安全检查管理;(三)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
2007-07-1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119884
2007-07-1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119884.txt有没有人像我一样在听到某些歌的时候会忽然想到自己的往事_______如果我能回到从前,我会选择不认识你。
不是我后悔,是我不能面对没有你的结局。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0号【发布日期】2007-07-11【生效日期】200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7月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CNPE-MSW-6100-0120C 设备不符合项管理
艺方案和技术规范才能进行返工、修理的不符合项;
(2) 违反采购合同、引用的相关文件或采购方所认可文件(除采购方认可的供应商
自己设计的文件)的要求,设备供应商提出“照用”申请的不符合项。
6.2发现不符合项采取的措施
6.2.1 不符合项一经发现,设备供应商应立即采取如下行动:
(1) 停止在该不符合物项上继续作业,对不符合项的情况细节进一步核实;
6.5 不符合项报告的审查和批准
6.5.1 不符合项报告审查
工程公司收到设备供应商提交的不符合项报告后,采购部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不符合
CNPE-MSW-6100-0120
设备不符合项管理
C/0 10/23
项报告的审查工作。设计院(包括外部设计单位)负责对不符合项处理方案进行技术审
查;采购部质量保证处负责对不符合项报告进行质保审查,具体执行《设备不符合项质
5.2.3.4 专业处
(1) 组织Ⅱ、Ⅲ类不符合项的审查和批准,并将中核集团指定重要设备清单中设备
Ⅲ类不符合项处理方案提交业主批准;
(2) 对设备不符合项的整个处理过程进行跟踪、协调;
(3) 负责采购分包商和供应商不符合项管理程序的审查;
(4) 组织工程公司相关人员参与对Ⅱ、Ⅲ类不符合项处理结果进行验证;
C/0 8/23
(2) 对于由供应商承担设计的设备,供应商违反自己的设计文件(由采购方批准),
但不违反原有采购合同、引用的相关文件或采购方审查认可的接口要求,处理方案为“修
理”或“照用”的不符合项。
6.1.2.3 III 类不符合项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定为 III 类不符合项:
(1) 违反采购合同、引用的相关文件或采购方所认可文件的要求,需要制定新的工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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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主题词: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四章报告与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 12月 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1992年 3月 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四章报告与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19年修订】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19年修订】【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2014年7月15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设备调配的管理方式,提高设备调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编制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四)《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大纲(试行)》(国核安函〔2012〕75号)(五)《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六)《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第三条本管理要求所指的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
两台机组之间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国核安发〔2007〕16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关于核电厂建造期间设备不符合项问题处理的探讨
t he d i s po s e pr o c e s s o f t he i mp o r t a n t n o t c or r e s p o nd r e qu i r e me n t s o f“ s t a n d p i p e -s p r i ng s up po t r mi n g l e s de f o r ma t i o n”i n t h e s e t No 1
.
a n d 2 o f Ti a n wa n n uc l e a r po we r p l a n t ,i nt r o du c e d s o me e x pe ie r n c e s .
Ke y wo r d s : n u c l e a r s a f e t y ; c o n t e n t s ; n o t c o r r e s p o n d r e q u i r e me n t s ; t h e P MC c o mp a n y ; t h e c o n d i t i o n s o f l i c e n s e
万k W, 在建 1 8 0 0万 k W。因此 , 我们应 高度 关注如何 保证核 电设备质量的问题 。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56号
索 引 号:000014672/2010-00896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发布单位: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生成日期:2010年11月11日名称: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文号:国核安发[2010]156号主 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条例 要求 通知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核安发[2010]15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管理要求, 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现对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许可范围(一)泵阀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泵体、泵盖、阀体、阀盖;容器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封头、筒体、接管(包括接管嘴、管座、安全端)、管板;支承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主设备(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稳压器、主泵、主管道)支承。
(二)电磁阀的许可范围为工艺管道用核级电磁阀,阀门执行机构用电磁阀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三)对于核安全级过滤器的承压壳体,其制造单位应取得核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四)对用于电缆对接的核级电缆连接件,其设计、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设计、制造许可证。
(五)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生产法兰、锻件及管件等部件用于本单位许可范围内的核级设备制造,且上述部件未列入本单位许可证外购项目的,不须再取相应法兰、锻件及管件等的制造许可证。
二、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一)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二)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述(一)款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HAF60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浅谈核安全设备制造不符合项的分类现状
浅谈核安全设备制造不符合项的分类现状摘要:因核安全设备在核电厂运行中的重要性及安全性,要求我们必须对其质量引起足够的重视。
国核安发[2016]84号,依据设备的安全等级及其不符合项分类等级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核安全局报告要求。
需要我们对核安全设备不符合项的分类准则有所掌握和理解,确保不符合项上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本文从不符合项的定义、核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各营运单位及设备制造厂对不符合项的分类现状,对不符合项的分类准则进行了简要整理和浅显分析。
关键词:核安全设备;不符合项;分类现状1、引言核电站的建设与运行关键在于安全。
而核安全设备作为民用核设施安全防护实体屏障的核心,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不符合项,结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制造单位自身对不符合项的管理职责与权限。
必须对不符合项的识别、分类和处理等进行控制。
现本人就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中不符合项的分类准则进行简单整理和浅显分析。
2、不符合项的定义及法规要求2.1不符合项的定义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 对不符合项(nonconformance)的定义为: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因而使某一物项的质量变得不可接受或不能确定。
2.2 不符合项法规要求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对不符合项的控制”章节第10.1及10.2分别作出以下规定:“必须制定一些措施,控制不满足要求的物项,以防止误用或误装”及“必须规定对不符合项进行审查的责任和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理的权限”。
3、不符合项的分类现状及分类准则3.1不符合项的分类现状2016年发布的国核安发(2016)84号文,对不符合项的分类及上报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除此之外,各营运单位及设备制造厂根据自身的管理要求及需要也对不符合项进行了分类,针对特定的核电站项目,各设备制造厂的不符合项的分类方式一般遵循各营运单位的分类要求。
监造基础知识-题库
监造基础知识及监造程序授权试题姓名:分数: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共10题)第二部分:《国务院令第500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共11题)第三部分HAF003 、HAF601-604、HAD 导则及相关法规文件(共33题)第四部分NQA-1 、ASME规范(共30题)第五部分监造程序(共180题)备注:选择题红色字体为选项,判断题红色字体为错误项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一、选择题(单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A. 2017年9月1日B. 2017年10月1日C.2017年12月1日D. 2018年1月1日2.第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责任。
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责任A. 全面相应B.一定相应C. 相应全面D. 相应相应3.第十七条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A.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B. 核设施营运单位C. EPC总承包方D. 国核核安全局4.第九条应当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A.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B. 核设施营运单位C. EPC总承包方D. 国核核安全局二、选择题(多选)5.《核安全法》共分8章,总计94条。
《核安全法》重点内容包括:A.规定了确保核安全的方针、原则、责任体系和科技、文化保障;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资质、责任和义务;B.规定了核材料许可制度,明确了核安全与放射性废物安全制度;明确了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核事故信息发布制度;C.建立了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明确了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D.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出惩罚性条款,并对因核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作出制度性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2007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2)
第二十条(对持证单位质量管理与控制 的总体要求):
提高核安全意识;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确保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接受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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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3)
第二十一条(对持证单位的质保控制要求): 活动开始前,持证单位应根据其质保大纲和营运单 位的要求,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 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 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的要求, 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 纠正。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 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 单位审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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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9)
第十四条(禁止内容):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 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 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 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 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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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 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附件二: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UT)、 磁粉(MT)、涡流(ET)、渗透(PT)、泄 漏(LT)、目视(VT)等。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20〕67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20〕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印发《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79号)。
为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和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一)核安全1级泵的本体铸锻件(泵体、泵盖)、法兰(主法兰、导叶法兰和热屏法兰)、高压冷却器(仅独立式整机)、电动机承压壳体,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2、3级泵的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1E级电动机,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1、2、3级泵及高压冷却器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二)核安全1级阀门的本体铸锻件(阀体、阀盖)、1E级阀门驱动装置、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2、3级阀门的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1E级阀门驱动装置,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1、2、3级阀门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三)核安全1、2、3级热交换器制造厂自行完成传热管弯管或盘管工序的,无需单独申请弯管或盘管制造许可,但应提前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备案,并作为关键工艺加强质量控制。
(四)持证单位自行生产法兰、锻件、管道和管配件等零部件用于本单位许可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无须单独申请相应零部件制造许可,但应提前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备案,并作为关键环节加强质量控制。
(五)管道预制许可范围不包括热交换器传热管弯管和盘管。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08.10.29•【文号】国核安函[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各有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执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从事相应活动的截止日期的说明2009年1月1日前未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二、关于“重大质量问题”上报原则的说明为了增强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关于重大质量问题上报原则的可操作性,现说明如下:(一)对于核安全1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和次一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
(二)对于核安全2、3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
三、关于取证模拟件要求的说明(一)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近五年内有良好的供货业绩或者正在执行供货合同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可以不用进行模拟件的试制,但应提交其业绩及有关样机鉴定的详细资料。
(二)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已经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但近五年内没有供货业绩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模拟件的试制,除非申请单位证明其完成的样机鉴定过程和结果完全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三)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没有供货业绩或者没有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模拟件的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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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核与辐射安全 中心)及其他技术后援单位根据国家核安全局及华北站的需要参与民 用核安全设备不符合项管理活动的调查、审评和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项目责任单位对持证单位认定的不符合项分类存在异议的,应 要求持证单位调整不符合项分类。
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中涉及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或采购 技术文件要求的不符合项,项目责任单位和持证单位都应进行原因 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指核电厂营运单位,或由营运单位指定 的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提交建造许可证申请 时,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部门 规章,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相关单位不符合项管理活动开展监督管 理,包括组织相关不符合项的调查、审评与监督工作。
持证单位应将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或采购技术文件要求的不符 合项的处理方案提交项目责任单位备案或审查,其返工和返修的处 理结果须得到项目责任单位书面认可后方可关闭。
—5—
第十三条 对于较大不符合项,持证单位须在发现后 10 个工作 日内采用书面方式上报华北站(报告单格式见附 1),同时根据华北 站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通报项目责任单位。
—4—
第三章 不符合项的分类及上报要求
第十一条 不符合项是指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因而 使某一物项的质量变得不可接受或不能确定。
国家核安全局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发现的不符合项分 为一般不符合项、较大不符合项、重大不符合项三类并明确上报 要求。
一般不符合项:指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中不符合持证单位 工艺规程、程序或活动前制定的验收要求,但满足法规标准和采购 技术文件要求的不符合项。
—6—
第四章 不符合项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根据法规标准和本管理要求的规 定制定不符合项管理制度,明确其所负责项目的不符合项管理工作 原则和具体要求,并通过采购控制确保落实,同时负责与各持证单 位的接口管理。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应按照本管理要求以及项目责任单位的要 求,建立不符合项管理制度,编制程序文件并确保落实。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不符合项管理活动监管中的经验反馈工 作,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经验反馈报告。
第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根据本管理要求提出所负责项目的 不符合项管理要求,并开展不符合项管理活动。
第十条 持证单位按照本管理要求以及项目责任单位的要求制 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实施本单位不符合项管理的具体活动,并督促 分包单位按照持证单位制定的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实施 不符合项督管理要求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 符合项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各有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 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的管理活动,明确不符合项报告要求,明确各 有关单位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特制订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 编制本管理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0 号);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HAF601); (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有关导则; (四)国家核安全局的其它相关监管要求。 第三条 本管理要求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民用核安全设 备目录》确定的设备。 第四条 不符合项管理指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核岛工程总承包 单位、核岛设计单位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以 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的不符合项的发现、识别、标识、隔离、报 告、审查、处理、关闭、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经验反馈等活动。
持证单位应将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或采购技术文件要求的处理 方案提交项目责任单位备案或审查,其返工和返修的处理结果须得 到项目责任单位书面认可后方可关闭。
第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中的一般不符合项,不需 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和华北站。
第十五条 对于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出现的弄虚作假、违 规操作等管理问题,持证单位也须在发现后 5 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 方式上报华北站(报告单格式见附 2),同时根据华北站的要求及时 报送相关资料,并通报项目责任单位。
较大不符合项:指 1E 级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及其核级零部件以 及核安全 2、3 级机械设备制造过程中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或采购技 术文件要求的不符合项。
重大不符合项:指核安全 1 级机械设备及其核级零部件制造过 程中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或采购技术文件要求的不符合项。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不符合项,持证单位须在发现后 5 个工作 日内采用书面方式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和华北站(报告单格式见附 1), 并根据国家核安全局和华北站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通报项 目责任单位。
项目责任单位和持证单位应通过采购控制保证分包单位落实相 关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和持证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不符合项管理活 动承担全面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中涉及不符合相关法 规标准或采购技术文件要求,处理后不能达到原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的不符合项,原设计单位应给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并由项目责任单位 报营运单位,且凡涉及到安全分析报告修改的应得到营运单位的批准。
持证单位应将上述管理问题的处理方案提交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或审查,其处理结果须得到项目责任单位书面认可。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须在每季度开始 7 个工作日内向华北站报 送本单位上一季度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核级零部件发生的不符合项 清单(报告单格式见附 3)。
第十七条 上报的不符合项中,国家核安全局或华北站明确提 出审查要求的,持证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审查进 度和要求开展不符合项处理工作。除此之外,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经 项目责任单位审查认可的处理方案开展不符合项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