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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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差旅费的发放和使用,制定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用管理。
三、差旅费用的范围及限额
1、差旅费用的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2、差旅费用的限额:差旅费用应按照经济实惠、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原则控制,同时应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物价水平来制订差旅费的转移支付标准。
四、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和审核流程
1、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
(1)交通费:按照公共交通方式计算;
(2)住宿费:根据差旅地方行业标准或当地行政机关确定;
(3)餐费:按照实际消费的标准进行报销;
(4)其他必要支出:如通讯、邮寄费用等,应按照实际情况报销。
2、差旅费用的审核流程:
(1)申请人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提供有关票据和支出明细;
(2)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表和票据,并进行实地审查;
(3)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结算差旅费用。
五、差旅费用的管理
1、制定相应的差旅计划,严格控制差旅规模、对象和目的地;
2、充分利用会议、培训等集中时间和地点减少差旅;
3、加强差旅费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差旅费用档案;
4、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六、差旅费用的违规处理
1、超标准使用差旅费用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差旅费用差价及相应违规罚款;
2、假冒差旅费用的,应要求还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所有。
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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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汕龙财【2014】69号汕市财行【2014】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常驻地指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下同)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高铁的,机场、车站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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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蓉(成都市的五城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在地区(地、市、州)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某地区(地、市、州)定点饭店政府采购最高价格即为该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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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十条规定,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六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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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林场、管委会)。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出差人员按照处级(含副处级)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凭据报销。
县正科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市以外地区为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市以内地区为100元以内。
第十条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
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市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5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
江油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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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江油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绵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能够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能够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单位:元/人.天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的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凭据报销。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a704e936af1ffc4ffe47ac9f.png)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
到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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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行[2007]37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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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乡镇、城区街道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是指经批准外出开会、办事、下乡、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政策范围内的探亲或访问等。
差旅费开支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事前批准。
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报出差审批单(格式附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方能出差,审批单为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若实际出差天数少于预定天数,按实际天数报销差旅费。
若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出预定天数,需事先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才能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否则,超出预定天数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归来后应在10日内,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有预借款的须结清出差借款。
第二章出差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自带交通工具,不报销交通费,按实际开支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支出。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
第十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修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出差住宿费第十一条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限额内凭有效票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e367c458f5f61fb7366608.png)
第十七条 到广州 10 区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 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 10 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 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20 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 费。
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省直各单位: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07〕229 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 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处级人员每人 每天 300 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 150 元。
省财政厅将根据物价水平、住宿定点饭店Biblioteka 标等情况不定期调整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 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 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 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https://img.taocdn.com/s3/m/9b65d49b6bec0975f465e233.png)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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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一、引言差旅费管理是机关和事业单位日常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差旅费的使用和报销,保证财务的合理、透明和高效,制定本《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工作。
三、差旅费申请1.差旅费申请应提前提交给单位财务部门,并注明差旅的目的、时间、地点和预计费用等信息。
2.差旅费申请应经过所在部门的审批,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四、差旅费标准1.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差旅地点的级别和出差时间长短进行计算。
2.差旅费标准应及时调整,与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相适应。
五、差旅费报销1.差旅费报销应在出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财务部门。
2.差旅费报销应提供相关票据和费用明细,确保报销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财务部门应及时审核和支付差旅费报销。
六、差旅费管理的监督和考核1.监督部门应对差旅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差旅费管理应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对差旅费使用和报销情况进行评估。
七、差旅费管理的责任1.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差旅费管理办法,做到公款不私用。
2.财务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管理,确保相关制度的执行和差旅费的合规性。
3.部门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如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应及时修改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工作,保证财务的合理、透明和高效。
希望各单位能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差旅费的管理水平,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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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宁市区的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驻济宁市区以外的市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驻济宁市区的市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宁市区到外地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区,包括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不含乡镇).第四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六条市直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照下列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一)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为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市直机关正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被聘到五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三等舱普通舱(经济凭据报销座、硬舱)卧)(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三)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应乘二等软座。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20时至次日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座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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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1.13•【文号】财行[2006]31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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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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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财政文[2008]89号丰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已经不能保证出差工作人员的基本需要。
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07]10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我局制定了《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丰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丰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交通费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要按照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下表)第六条工作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者任务比较紧急的情况下,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七条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住宿报销标准:厅级以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以及相当职级人员及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
在重庆市主城区及其它区县的出差人员,到市级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饭店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在重庆市辖区外出差的人员,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规定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2bf0c47fe4733687e21aaac.png)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07〕227号省级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由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省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OO七年九月六日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蓉(成都市的五城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43a372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f6.png)
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的差旅费报销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资金使用合理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步骤。
二、报销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 1. 公务出差经济舱机票费用; 2. 公务出差火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费用; 3. 市内公务交通费用(出租车、公交车、地铁等); 4. 住宿费用(不得超过公务出差期间的标准限额); 5. 餐费(不得超过公务出差期间的标准限额)。
三、报销材料1.出差申请表:包含出差事由、时间、地点、预计费用等信息;2.交通票据:包括机票、火车票等原始发票或行程单复印件;3.住宿票据:包括酒店发票或住宿证明;4.餐费票据:包括餐厅发票或餐补证明;5.招待费票据:如有需要。
四、报销流程1.出差申请:提交出差申请表,包括出差事由、时间、地点、预计费用等信息;2.出差审批:上级领导对出差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出差;3.出差过程中:按照实际情况使用差旅费用,并保留相应的票据;4.报销准备:出差结束后,整理好所有报销材料,包括票据、出差申请表等;5.报销申请: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将所有报销材料一并提交给财务部门;6.报销审核:财务部门对报销申请表和相关票据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要求;7.报销审批:财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报销申请交给上级领导审批;8.报销付款: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报销款项划拨到申请人账户。
五、注意事项1.出差前应提前安排好行程和预算,避免超出预期费用;2.差旅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有相应的票据作为凭证;3.报销申请必须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有虚假行为将严肃处理;4.差旅费用报销必须在出差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5.对于差旅费用报销有争议的情况,可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诉。
以上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和操作步骤。
希望各位同事认真遵守,并加强对差旅费用的合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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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行[2007]37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
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二)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住宿标准:正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
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
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由部队转业到省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
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