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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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门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船舶入厂3.1.1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

(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

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

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安全施工准备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

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

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作业安全是维修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保障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维修作业的顺利进行,制定并执行严格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一个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

一、总则1.1 本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维修人员提供明确的作业安全要求,保障维修作业的安全进行。

1.2 所有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坚守安全底线,做到安全第一。

1.3 任何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维修作业前的准备工作2.1 在进行维修作业之前,维修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熟悉维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

2.2 维修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2.3 维修人员必须对维修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2.4 维修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了解维修现场的环境和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三、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3.1 维修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2 维修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确保人员能够清晰辨识。

3.3 维修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有序,防止杂物堆放和积水现象,减少跌倒和滑倒的风险。

3.4 维修作业涉及到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固定安全绳索、设置安全网等。

3.5 在维修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避免有害气体积聚和引起中毒的风险。

3.6 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和擅自改变操作步骤。

四、事故应急处理4.1 维修人员在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维修作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好自己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4.2 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4.3 发生较大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撤离人员,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五、安全奖惩制度5.1 维修人员遵守作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的,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本文为海上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海上维修作业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维修作业行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维修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任何进行海上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修理公司、海洋工程公司、港口维修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海上维修作业包括常规维修、紧急维修、设备更换、船舶加装等维修工作。

第四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在海上维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与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先遵守。

第六条在海上维修作业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维修作业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3.合理安排工作流程,确保作业人员合理分工,协同作业。

4.进行维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掌握相应的维修技能。

5.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并保持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作业区域划分及相关设施布置图。

2.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对措施。

3.作业人员分工及职责。

4.作业期间所需的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5.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6.作业完成后的清理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安全措施: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呼吸器等。

2.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修改或省略操作步骤。

3.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的维修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小风险。

6.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紧急预案进行处理。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4.船舶应急预案;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024年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

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

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

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

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

吊物上不准站人。

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

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13.多人操作要密切配合,步调一致,统-指挥。

起吊前,应待操作者的手、脚离开绳索或链条等的结合处后才能指挥起吊,以免轧伤手指和压伤脚部。

14.吊运、装卸物件,必须留有充分的安全余地。

人不准站在死角(下风);攀登高处作业要步步留神站稳,防止踏空坠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工程概况:XX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

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 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成员企业各类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各成员企业设备检、维修作业以及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成员企业生产单位的计划性检修中的设备大、中、小修、日常检修,抢修作业以及作业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GB_30871—2014__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2894 安全标志(GB 2894—1996, ISO 3864—1984,MOD)GB 2811 安全帽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4200 高温作业分级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NEQ)GB 6095 安全带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第三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二)计划检修:计划检修是指按一定程序,事先确定时间、内容、作业要求的检修,一般在事前都作过思想、技术、安全、物资、人员等的充分准备。

计划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和日常维修四类:1、大修:一般指生产系统全面停车,检修内容涉及面广,难度大,并伴有技术改造性质的检修。

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维修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维修作业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责任1. 维修作业单位(以下简称“修单位”)负责制定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全面贯彻执行。

2. 维修作业人员负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维修工具,确保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3. 负责人对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解决维修作业中的安全问题。

4. 维修作业人员发现维修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报告负责人,禁止擅自处理。

三、安全培训1. 修单位应对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规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急处理等。

2. 维修作业人员在参与维修作业前应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现场安全管理1. 维修作业现场要明确划定安全区域,确保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维修区域。

2. 维修作业人员要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3. 维修作业现场不得乱堆放材料和工具,保持通道畅通,确保疏散通路畅通无阻。

4. 维修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和急救箱,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五、施工设备和工具安全管理1. 修单位要定期对维修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和安全可靠。

2. 维修作业人员要使用合适的设备和工具进行维修作业,不得随意更换或私自改造。

3. 维修作业结束后,维修设备和工具要及时进行清理和归位,并保持整洁。

六、化学品和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1. 维修作业人员在使用化学品和危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2. 化学品和危险品要妥善存放,防止泄漏和意外事故发生。

3. 维修作业现场要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确保化学品和危险品的气味及时排出。

七、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1. 修单位要制定维修作业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的紧急处理流程和相关联络方式。

2. 维修作业人员要熟悉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3. 维修作业现场要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救援。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目录•序言•一、任务与作业管理– 1.1 任务计划– 1.2 作业准备– 1.3 作业过程管理– 1.4 作业结束•二、安全设备和工具管理– 2.1 安全设备的准备和检查– 2.2 工具的选择和使用•三、人员安全管理– 3.1 岗前培训与资质认证– 3.2 安全意识教育– 3.3 巡检和检查•四、应急管理– 4.1 应急准备– 4.2 应急演练– 4.3 案例分析与总结•五、考核标准– 5.1 工作绩效考核– 5.2 安全事故处理考核序言本规定是为加强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遵从法律法规,有效防备和掌控安全风险而订立的。

全部从事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的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本规定执行,否则将面对相应的纪律制裁。

本规定以任务与作业管理、安全设备和工具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及考核标准为核心内容,确保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的安全进行。

一、任务与作业管理1.1 任务计划•企业职能部门应提前布置每一次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的计划,并确定作业目标、任务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方等。

•确保任务计划合理,不得超出设备和人员的本领范围,同时兼顾效益与安全。

1.2 作业准备•作业前应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分析,订立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充分准备所需的安全设备、工具、料子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依照作业计划进行设备、船舶等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1.3 作业过程管理•严格依照作业计划进行作业,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高风险环节要加强安全监控。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作业环境安全稳定。

1.4 作业结束•作业结束后,进行必需的设备和工具的清理、检查,并及时报告作业情况。

•在记录维护、作业总结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二、安全设备和工具管理2.1 安全设备的准备和检查•确保全部海上维护和修理作业所需的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并依照规定使用。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海上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海上维修作业的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标准1.公司应制定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了解和遵守该制度。

2.所有海上维修作业前都应进行详尽的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3.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所有参与海上维修作业的员工都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5.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紧急响应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四条:作业管理标准1.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前,应明确作业目标、任务和责任,并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

2.所有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计划进行工作,严禁超负荷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

3.在进行作业前,应对所有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4.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避免杂物堆放和易燃物品存放。

5.作业人员应配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穿插和使用未经许可的设备。

6.作业人员应互相配合,遵循安全提示和指挥,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考核标准1.公司应设立海上维修作业安全考核制度,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记录。

2.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紧急响应能力、事故处理能力等。

3.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与岗位晋升、培训等相关。

第六条: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公司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工作、停职、解雇等。

2.对于因违规操作导致事故的人员,将严肃追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将建立违规行为登记和提交机制,确保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第七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所有成员都应遵守本规定,如有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维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维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维修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维修现场,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车辆维修、房屋维修等。

第三条维修现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公司成立维修现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维修现场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维修现场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修订维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3. 定期检查维修现场安全状况;4. 处理维修现场安全事故;5. 审批重大维修现场作业。

第六条维修现场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外来施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5. 接受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维修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维修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包括:1. 设备管理:定期对维修现场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2. 电气安全管理:禁止在维修现场使用非标准电气设备;严格执行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确保线路安全。

3. 消防安全管理:设立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禁止在维修现场吸烟、使用明火;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4.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设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为有限空间作业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5. 人员管理:禁止酒后作业;禁止在作业现场斗殴、打架;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进入作业现场。

6. 物资管理:按照规定堆放物资,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禁止在作业现场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7. 交通安全管理:设立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在作业现场行驶机动车辆;严格执行车辆停放规定。

8. 作业现场管理:设立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作业程序,确保作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维修安全管理规定(3篇)

维修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维修安全管理,确保维修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维修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车辆维修、建筑物维修等。

第三条维修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维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维修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维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维修安全教育培训;(四)监督、检查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五)处理维修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六)对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第六条设立维修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维修安全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维修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协助维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维修安全教育培训;(三)监督、检查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四)收集、整理维修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维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五)对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第三章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第八条维修作业前,维修人员应熟悉维修设备、设施的性能和操作规程,了解维修作业的安全风险,掌握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维修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维修作业过程中,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维修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堆放杂物,不得违规操作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维修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三条维修作业现场应禁止吸烟、饮酒,禁止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维修作业现场应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十五条维修作业现场应禁止操作人员穿拖鞋、高跟鞋等不安全鞋具。

第十六条维修作业现场应禁止操作人员酒后、疲劳作业。

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包括船舶外部及内部的涂装作业、海工平台的防腐涂装作业、船舶及海工设备的重涂和维修作业等。

第三条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人员培训、技术保障、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事故伤害。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由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负责,具体责任划分如下:(一)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负责编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作业人员须熟悉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严禁违章操作。

(四)安全生产部门应加强对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组织、岗位责任制、安全评估、安全培训、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单位应及时了解国内外最新的涂装工艺和技术,确保作业过程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应设立相应的工作区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条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明确标识危险区域和禁止区域,并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防护栏杆等。

第十一条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设置消防设施,并配备灭火器材。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标准版)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标准版)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标准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标准版)工程概况:防城港402号泊位码头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

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提高检修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增强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管理规定,制定了相关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检修作业是指对设备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查等工作。

为确保检修作业的安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检修作业的组织者应该制定详细的检修作业计划,包括作业范围、作业流程、作业时间等,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 检修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安全培训,并且持有相应的证书。

3. 在进行检修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可靠。

4. 在检修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包括禁止通行的标识、危险区域的标识等。

5. 对于高空、窄小、容易滑倒等特殊作业环境,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如安全带、防滑鞋等。

6. 在使用工具和设备时,应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使用前进行检查,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7. 在作业过程中,应严禁饮酒、吸烟等危险行为,确保集中注意力,提高作业的安全性。

8. 检修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彻底清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工具和设备的保养。

9. 在检修作业中,如果发现安全事故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10. 对于多人协同作业的情况,应明确各个职责和权限,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作业的协调和安全。

以上规定仅为参考,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此外,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确保检修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一、日常检修1、进入检修场所之前,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器具。

2、在前往检修现场的途中尽量不要奔跑,应注意各种障碍,应尽量走安全通道,避免跌倒、撞击和车祸。

在登高时,应注意控制身体重心,上下陡梯时,应双手把持梯子,防止身体坠落。

3、检修用的器具、备件、材料等应使用适宜的方式运送和传递,禁止空中抛投,放置应稳定。

4、检修用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应可靠接地,检修用手持照明灯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5、计划性检修及风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必须办理相关的许可作业证,具体操作按《检修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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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
新版)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海上作业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油建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海上作业项目,不适用于海上导管架、组块安装作业。

2.职责
2.1海上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带队领班,领班是该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此维修作业项目安全、环保全面负责;
2.2凡是实施的维修项目都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害辨识与风险分析,制定完善的HSE方案并指派专职安全监督或兼职安全员;
2.3施工作业组要服从船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在各种紧急情况下,要坚决接受船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统一指挥;
3.管理内容
3.1作业总要求
3.1.1所有海上维修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十不准作业”要求:
施工没有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方案没有得到批准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前没有进行安全分析确认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前没有安全交底不准作业;
施工项目的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不准作业;
施工队伍资质达不到要求不准作业;
施工机具、物料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没有培训不准作业;
首次作业的人员,不准独立上岗作业;
施工人员PPE(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齐不准作业。

3.2人员安全要求
3.2.1海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五小证、健康证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在天津分公司范围内作业的人员需按“中海油津[2005]178号”文件办理“人员跟踪卡”;
3.2.2人员出海前必须确保自己的身体状况确保良好的状态,否则因身体不适,开具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安排;
3.2.3安排作业人员,应综合考虑作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安全意识、现场经验、工作责任心等,合理搭配作业人员;
3.2.4作业人员(包括外协人员)应经过针对此项目的安全专项培训,确保所有人员已了解此项目中HSE组织机构,作业中存在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可能的应急情况以及应急程序;
3.2.5海上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团结协作。

3.3工具、物料安全要求
3.3.1所有出海工具、物料应经过安全检查确认,确保满足现场施工的安全要求,安全、质量、设备负责人员要参与到安全检查中;
3.3.2强检工具、设施应经过资质单位有效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具:系物、被系物、监测工具、仪器;
3.3.3在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工具;
3.3.4限制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确保其工作状况良好;
3.4作业文件要求
在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准备详细的作业文件,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同时以保证为作业过程中提供详细的技术、安
全支持,作业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作业指导书;
施工技术方案、HSE管理方案;
重要设备、工具的安全操作、维护说明书;
危险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其它需要的资料文件;
3.5现场作业要求
出海施工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油气生产设施的规定执行。

4.相关文件
4.1中海油有限公司HSE体系文件
4.2中海油津[2005]178号
5.记录
XX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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