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利息的计算标准的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利息的计算标准的案例2021年5月24日,最高法印发《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一条就用卡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过高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将于今日起(5月25日)施行。
该条文并未就用卡透支后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总额设定一个明确的利率标准,而是要求法官依据案件具体事实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守原则进行综合判决。
司法解释具体内容:第二条第二款: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下面,阳光对于该条文施行后对于用卡透支利率标准进行一个大胆的预测和分析。
一、用卡利息、违约金等不受限制将成为历史,法院支持的逾期后利息、违约金等总额将明显降低很明显,最高法注意到了用卡逾期利率过高的现象,对于以前对于利率不受限制的判决作出了否定的评价,允许用卡持卡人对于利息和违约金等总额过高的申请减少,要求法院依据当事人过错和发卡行的实际损失进行判决,实际上对于银行来说,损失不外乎资金占用损失以及催收费用,参照银行贷款逾期的按照30%到50%进行罚息,用卡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总额总体上会明显降低,支持利息、违约金等总额不超过1.5至2倍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至7.7%)判决将会源源不断的出现。
二、用卡逾期后利息、违约金等总额不高于15.4%将成为主流判决按照最高法的要求,是否减少逾期后的利息、违约金等,判决主要参考四个要素进行判决,一是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目前虽然人民银行已经放开了用卡的利率限制,但是最高法金融审判以及人民银行的贷政策是比较明确的,就是支持经济发展,对于高额利息不予支持,目前对于年息高于15.4%的利率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第二条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试论信用卡透支行为入罪的正当化——从刑罚谦抑性方面考量
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的行为” ,还规定了恶意透支 的刑法规制——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解释》 《 进一
步 明确规定 : 持卡人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超过规定 限额或者规定期 限透支 , 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 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 , 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应 九十六条规定的“ 恶意透支” 同时规定 以下六种情 ; 况应 当认定为“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一 ) :( 明知没 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 无法归还的 ;二 ) ( 肆意挥 霍透支 的资金 , 无法归还 的;三 ) ( 透支后逃匿、 改变 联系方式 , 逃避银行催收 的; 四) ( 抽逃 、 转移资金 , 隐匿财产 , 逃避还款 的;五 ) ( 使用透支 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 ( 其他非法 占有资金 , 拒不归
最高人 民检察 院于 20 年 1 月联合发布《 09 2 关于办
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后简称 《 ( 解释》 。此后 因信用卡透支而 )
身陷囹圄的案件不断攀升。《 解释》 出台后至 2 1 01 年 1 月中旬 ,北京市法院审结的信用卡诈骗案中,
属于恶意透支有 9 起 , 5 占六成多。 【因此有必要就 】
来越 多, 但是 20 09年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于办理妨 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关 的解释》 出台后 , 因信用卡透支而身陷囹圄的案件不 断攀 升, 由此有必要就信用卡透支 刑法规制进行探讨 , 以减少
实践 中因信用 卡透支行为引发的刑罚 , 保证刑罚的谦抑性, 实现 刑罚的效益。 关键 词 : 信用卡 ; 透支 ; 刑罚; 谦抑 性 中图分类号: F 2 D 6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17 (0 10 — 0 8 0 17 — 5 3 2 1 )3 0 3 - 4
金融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XX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一起贷款纠纷案。
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XX银行申请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导致XX银行遭受了损失。
XX银行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合同签订与履行:甲公司与XX银行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XX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甲公司承诺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偿还本金及利息。
2. 违约情况:自2018年4月起,甲公司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
至2019年3月,甲公司累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0万元。
3. 诉讼请求:XX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三、法律分析1. 贷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贷款合同是甲公司与XX银行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XX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贷款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到期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3. 违约金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甲公司与XX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XX银行在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方案
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方案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和争议时有发生。
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法律诉讼问题会出现。
本文将就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展开讨论。
一、客户违约引发的法律诉讼问题1. 贷款违约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银行可能会面临追讨欠款的情况。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要求担保方承担责任;或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
2. 劣质抵押物如果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变现或价值大幅下降,银行可能会担心自身利益受损。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合同,要求客户提供其他具备足够价值的抵押物;或者通过协商,调整合同条款以保护双方权益。
3. 借款人个人破产借款人个人破产可能导致银行无法收回债权。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债务清算或破产程序,争取最大程度地收回债务;或者通过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制定还款计划以减少损失。
二、银行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诉讼问题1. 利率操作违规银行在利率操作中如存在不当行为,可能涉及利率操纵、欺诈等违规行为。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内部调查、整改和补救措施,避免进一步违规;或者向监管机构主动报告,并与监管机构合作解决问题。
2. 违规销售金融产品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如存在虚假宣传、未充分披露风险等违规行为,可能面临客户的索赔和诉讼。
解决方案可以是与客户进行协商和调解,补偿客户损失;或者通过内部培训和监管加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涉及第三方的法律诉讼问题1. 身份盗窃及信用卡诈骗银行客户遭受身份盗窃或信用卡诈骗,可能会寻求银行的协助解决问题。
解决方案可以是与客户积极合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支持;或者与警方和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2. 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纠纷银行可能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合作关系,在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纠纷。
解决方案可以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与支付平台内部解决纠纷;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耿磊【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序号后,重新公布。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
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解释》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情形,明确了行为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有效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
但是,恶意透支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宜过分依靠刑法予以解决。
然而,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1)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
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18〕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1.28【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影响信用卡透支追收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一
张 从未 见过 的该 行信 用 卡 。整 个事 情被 西 安 电子 科技 大
学 学生 称 为 “ 门事 件 ” “ 门事 件 ” 的实 质是 盗 用他 人 卡 。 卡
【】 信 用 卡 l国
20. 4 0 95 g
风 险管理
i 耘 秘聃蒜 魁 娃 靶
之 名 申请办 理 了信 用卡 并使 用 。对此 ,银 行至 少存 在 发卡
3 分 次透 支法律 关系之 界定存 在认识 上的 分歧 . 分次 透 支形 成一 个 借 贷关 系还 是 多个借 贷 关 系 ,尚无
审 查不 严之 情形 。有 人 由此怀 疑 ,全 国不 知有 多 少张信 用
卡 是盗 用他 人之 名 申请 办理 并使 用 ,也不 知有 多少 人 尚不 专 门规 定 ,司法 实践 对此 认识 也 不统 一 。实务 中 ,银行 与 清 楚 自己名 下 已有信 用 卡 。而 当这 些 信用 卡透 支逾 期 不还 持 卡 人仅 签订 一 个合 约 。依此 ,有 人认 为 不论 持卡 人透 支 时 ,银行 向卡之 名义持 有人追收 透支 款 ,将 存在法 律障碍 。 多少 次 ,均形 成一 个 借 贷关 系 ,持 卡 人只 不过 是分 期履 行
因为他 并未 申请 办理 该 卡 ,也 未 实 际透支 ,不 是信 用卡 法 还 款 义 务。然 而 ,信用 卡 最高 透支 额 度实 际上 可认 定为 银 律 关 系 之真 正 主 体 ,让其 承 担 偿 还责 任 ,违 反法 律 规 定。 行 对 持卡 人 的最 高授 信额 度 。一 般认 为 ,最高 授信 额度 并
、
影 响信用卡透支追收的相关法律 问题
1 “ 门”事 件暴 露发 卡管理 漏 洞 . 卡
信用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法律法规
信用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法律法规信用卡作为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之一,在方便了人们的同时,也需要消费者对其权益有一定的了解与保护。
本文将探讨信用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一、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义信用卡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不仅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更提高了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
然而,信用卡消费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例如个人信息泄露、虚假交易、恶意收费等。
因此,保护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促进消费者的信用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
消费者在享受信用卡便利的同时,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警惕性,以避免受到利益损害。
其次,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减少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一旦发生问题,信用卡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维权的能力和成功率。
最后,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可以增强消费者对金融行业的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
二、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保护措施1. 信息保护措施信用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重要的资产,其保护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信息收集、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消费者信息的安全。
此外,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也应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号码、密码等敏感信息,避免造成信息泄露的风险。
2. 消费者教育与知情权保护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消费者在选择信用卡产品时应对产品的细则、费用、授信额度、利率等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3. 消费者权益维护机制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都设立了维护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和投诉举报渠道。
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通过这些机构进行投诉和维权。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信用卡借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30岁,个体经营者)与乙(女,28岁,公司职员)系情侣关系。
甲经营一家服装店,乙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
2017年3月,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提出借用信用卡,以便在短期内筹集资金。
乙考虑到甲的信誉良好,且双方关系亲密,便同意将个人信用卡借给甲使用。
二、案件经过甲拿到信用卡后,于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共使用信用卡消费10万元。
甲承诺在2017年7月前还清所欠款项,但并未履行。
乙多次催促甲还款,甲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7年10月,甲仍拖欠乙5万元。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乙之间的信用卡借用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双方在借用信用卡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借用期限和还款方式,该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甲拖欠乙5万元的事实,法院认为,甲在借用信用卡期间,未按照约定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支付拖欠的5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分析1. 信用卡借用行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信用卡借用行为,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借用期限和还款方式,该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信用卡借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甲未按照约定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支付拖欠的5万元及相应利息。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3. 情侣关系对信用卡借用行为的影响本案中,甲与乙系情侣关系,乙在借出信用卡时,考虑到甲的信誉良好,且双方关系亲密,故同意将信用卡借给甲使用。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正文:----------------------------------------------------------------------------------------------------------------------------------------------------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1994年7月11日)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你处请示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并报司长同意,现答复如下:一、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持卡人表示愿意偿还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偿还的,不构成诈骗,由发卡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息处理。
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偿,拒不偿还或逃避隐藏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三、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虽表示愿意偿还,但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期限内拒还或无偿还能力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四、对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处理该问题应以持卡人是否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透支的款项是否全部清偿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附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1994年7月8日)公安部法制司:最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办理了一起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巨额现款额件。
持卡人易武军(男、1969年3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南昌市人),于1994年4月10日,在中国银行江西信用卡公司办理长城卡后,先在南昌市洛阳路储蓄所持卡领取现金600元。
不久,乘飞机到广州、北京、天津、湖南等地游山玩水。
除用长城卡在多家银行支取现金外,还用卡支付住宿费,购买金首饰、手表、衣服、录放机等物品,共透支人民币8万多元。
透支款已挥霍一空。
6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抓获。
6月23日,易武军的家长为其补偿了全部透支款,要求放人。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
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
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决了当前实务部门办案中遭遇的困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种新类型的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
但由于司法实践中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复杂性,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解释》相关规定并提出操作办法,从而为实务部门切实把握信用卡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则与尺度、准确适用最新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一、为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并收取手续费行为的司法认定为他人非法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谋利的行为,属于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新型信用卡犯罪案件。
由于其行为模式、结果牵涉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经济犯罪罪名,且实务部门对于上述个罪之间的法条关系存有不同认识,造成案件定性困难,有必要结合案例进行细致分析,为如何准确适用《解释》第7条认定此类信用卡犯罪案件提供参考。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乔某、董某以上海文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申领POS机4台,以此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
因部分套现的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将乔某、董某抓获,当场查获信用卡500余张、现金16万余元。
侦查后固定的证据证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共为1847张信用卡提供套现服务2200余次,收取手续费10万余元。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银行服务业务,其最早诞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经济快速开展和电子技术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信用卡业务的开展。
随着我国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开展、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普遍,银行信用卡发卡数量亦剧增。
我国相关法律配套的不完善或缺乏操作性,使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信用卡制度的漏洞,进行恶意透支,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我国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开展。
近三年,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我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今年来就受理此类案件19件20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的17人,免予刑事处分2人,实刑1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追诉性、犯罪主体、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的催收行为存在一些困惑,现就几个问题提出探讨。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转化为刑事处分在界点上的思考。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运作特点,是信用卡贷款功能的表达,是信用卡区别于借记卡等其他类型银行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等)的根本特征。
透支是信用卡本身具有的功能。
在一般情况下,合法持卡人因应急需要,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在规定限额内透支筹款并事后及时补足,对银行并不构成风险。
换句话说,透支行为是信用卡的主体功能之一,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必须容忍超额或超期的透支风险,而银行在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时,明确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对持卡人资信情况、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了审查。
同时,信用卡的透支利息比贷款利息要高,并且违规透支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息等等,银行得到这些高利润必然要承受高于普通贷款的风险。
由此可见,银行的透支业务带来的风险,本质上仍应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应当主要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才能表达出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平等性和公平性,银行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只有当持卡人的行为到达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时才可用刑事法律予以规制。
信用卡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信用卡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信用卡,就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对于信用卡的使用,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问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信用卡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信用卡相关的法律问题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与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可谓异曲同工,皆为刺激消费之举,也是金融领域供给侧改革的浓墨一笔。
《通知》将会使信用卡业务更加市场化,今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用卡业务竞争不再仅仅是通过积分、刷卡优惠的方式展开,而是要从提供个人化、差异化服务,乃至降低透支利率方面展开竞争。
一、信用卡滞纳金改为违约金,违约金将何去何从?2016年初,诸多媒体都报道了一份引用宪法否定商业银行信用卡滞纳金约定的判决,使信用卡滞纳金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而以往,关于信用卡滞纳金比逾期本金还多的报道也是经常见诸报端,滞纳金已成为很多信用卡用户胸口永远的痛。
很多新闻媒体报道《通知》时也是以“央行取消信用卡滞纳金”作为标题,信用卡用户都是拍手叫好,而根据《通知》,人民银行其实是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
《通知》第三条“违约金和服务费用”内容为:“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人民银行对此的解释是,“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必然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规定是明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信用卡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信用卡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国家金融改革地不断深入,各银行在金融服务领域展开了激烈地竞争,信用卡业务迅速发展。
随之,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各类纠纷大量增加。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某区法院05年1~10月就受理了1298件信用卡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达1604.7万元。
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大量发生,也使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凸显出来,需要得到解决。
笔者受国内信用卡发行量最大的某银行委托,代理其在乌鲁木齐地区的所有信用卡纠纷案件。
在代理这些案件时,笔者对所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一点分析研究,现将结果提交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关于如何认定所办信用卡案件性质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问题。
笔者在办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时,多次与法官就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探讨。
“不是有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吗?被告的透支行为怎样才算是触犯了刑律,属于信用卡诈骗”。
相信这一问题是很多有关人士希望弄清楚的问题,也是办理信用卡纠纷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信用卡犯罪案件中恶意透支诈骗犯罪与信用卡透支民事纠纷的法律界限确实比较模糊,因此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笔者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总结分析后认为:关于透支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构成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持卡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条件;在客观方面要求分析透支金额是否达到了5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
与信用卡犯罪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经过查询,至2006年8月底,共有下列几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24日),5、《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月20日)笔者就是通过对这些规定的研究得出的上述结论。
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方案
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方案在银行工作中,法律诉讼问题是无法避免的。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如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违约行为等。
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银行必须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来应对这些法律诉讼问题。
一、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银行工作中最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之一。
在与客户签订各种金融合同时,银行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漏洞和纠纷。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银行可以选择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银行需要依靠专业的法律团队,进行合同解释和法律分析。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内部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操作能力,以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债权债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是银行工作中的另一个常见法律诉讼问题。
银行作为债权人,需要确保债务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债务人可能无法按时还款,导致债权债务纠纷的发生。
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时,银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首先,银行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寻求还款计划的调整和延期等措施。
其次,银行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如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此外,银行还可以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三、违约行为在银行工作中,违约行为也是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之一。
违约行为包括客户违约、合作机构违约等。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银行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权益。
在处理违约行为时,银行可以首先与违约方进行沟通,了解其原因和意愿,并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银行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如起诉、申请仲裁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此外,银行还可以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审查,提前识别和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
总之,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是无法避免的,但是通过合理的解决方案,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
银行应加强内部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操作能力,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法律金融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
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于每年5月31日支付银行利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
借款人于2010年6月1日从银行取得了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利息。
然而,自2011年6月起,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支付所欠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的责任?2. 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3. 银行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三、法院判决1. 关于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于每年5月31日支付银行利息。
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因此,借款人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的责任。
2. 关于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法院认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借款人应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
3. 关于银行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案中,借款人败诉,应承担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金融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责任。
2.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案中,借款人败诉,应承担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颁布⽇期:2018-11-28执⾏⽇期:2018-12-01时效性:现⾏有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8年7⽉3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19⽇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年12⽉1⽇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18年11⽉28⽇法释〔2018〕19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7⽉3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19⽇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1⽇起施⾏)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经发卡银⾏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恶意透⽀’。
“对于是否以⾮法占有为⽬的,应当综合持卡⼈信⽤记录、还款能⼒和意愿、申领和透⽀信⽤卡的状况、透⽀资⾦的⽤途、透⽀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法占有⽬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第⼆款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确实不具有⾮法占有⽬的的除外:“(⼀)明知没有还款能⼒⽽⼤量透⽀,⽆法归还的;“(⼆)使⽤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卡后透⽀,⽆法归还的;“(三)透⽀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式等⼿段,逃避银⾏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透⽀的资⾦进⾏犯罪活动的;“(六)其他⾮法占有资⾦,拒不归还的情形。
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银行业法律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应对策略,以期对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向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抗辩,称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合同。
甲公司认为,银行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借款利率的真实情况,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借款合同有效。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纠纷主体明确。
本案中,纠纷主体为银行与甲公司,双方均为法人实体。
(2)纠纷类型明确。
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3)纠纷争议焦点明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 案例成因(1)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波动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引发纠纷。
(2)合同条款不明确。
借款合同中部分条款存在歧义,导致纠纷产生。
(3)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3. 案例应对策略(1)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质,确保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
(2)完善合同条款。
银行应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
银行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四、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
银行业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金融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某,男,35岁,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甲某在办理信用卡时,签署了《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其中约定:甲某在使用信用卡时,如发生透支,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某在办理信用卡后,经常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但未能及时还款。
经过一段时间,甲某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已达5万元,逾期还款时间超过3个月。
某银行发现甲某的信用卡透支情况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欠款,但甲某仍未归还。
某银行遂将甲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某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2. 某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
三、法院判决1. 甲某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甲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已签署《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了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甲某在透支信用卡后,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某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某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权对甲某的信用卡透支进行催收。
但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法院认为,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故判决某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信用卡持卡人应当充分了解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如信用卡透支利息、逾期利息等,以免因不了解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充分告知持卡人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包括透支利息、逾期利息等,以确保持卡人明确知晓其权利和义务。
3. 银行在催收信用卡透支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银行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以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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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近年来,随着国家金融改革地不断深入,各银行在金融服务领域展开了激烈地竞争,信用卡业务迅速发展。
随之,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各类纠纷大量增加。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某区法院05年1~10月就受理了1298件信用卡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达1604.7万元。
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大量发生,也使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凸显出来,需要得到解决。
笔者受国内信用卡发行量最大的某银行委托,代理其在乌鲁木齐地区的所有信用卡纠纷案件。
在代理这些案件时,笔者对所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一点分析研究,现将结果提交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关于如何认定所办信用卡案件性质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问题。
笔者在办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时,多次与法官就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探讨。
“不是有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吗?被告的透支行为怎样才算是触犯了刑律,属于信用卡诈骗”。
相信这一问题是很多有关人士希望弄清楚的问题,也是办理信用卡纠纷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信用卡犯罪案件中恶意透支诈骗犯罪与信用卡透支民事纠纷的法律界限确实比较模糊,因此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笔者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总结分析后认为:关于透支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构成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持卡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条件;在客观方面要求分析透支金额是否达到了5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
与信用卡犯罪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经过查询,至2006年8月底,共有下列几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24日),
5、《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月20日)
笔者就是通过对这些规定的研究得出的上述结论。
(二)对于信用卡透支案件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从多方面综合分析考察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的主观要件。
但是,对怎样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任何法律做出任何具体规定。
根据定罪量刑要主客观相一致,不能客观归罪的刑法原则,显然不能仅以“被告人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还款期限并经催收仍不归还”这一客观方面的现象就认定当事人有罪。
而必须考察当事人发生上述行为时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而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虽然是人的一种内部心理活动,但是是可以通过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反映和证实的。
笔者认为,当事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分析,并结合起来考虑。
1、当事人透支款项时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如果当事人明知自己所持信用卡的透支限
额,但却在消费和借款时利用银行信息系统和监控形式的漏洞、缺陷,在银行发现并对其用卡行为采取控制和限制措施前,在短时间内集中进行大量消费和借款,明显超出透支限额的。
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当事人透支的用途。
(1)如果当事人透支款项是用于非法用途,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2)当事人透支款项虽未用于非法用途,但是超过一般普通工薪阶层正常基本生活需要,进行奢侈消费活动,或者进行金额较大的贵重或耐用物品消费,那么也可认定其占有目的非法;(3)当事人随意挥霍浪费信用卡透支消费所得和借款的,一般也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备足够充分的条件和能力偿还透支款项,但拒不归还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当事人持有多家银行信用卡,透支数额总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或者多数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催收不予归还的。
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在判断透支金额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时,不宜以银行根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出的“本金”来计算。
透支金额是否达到5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容易判断,实际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讨论。
因为这5000元透支金额是指银行催收的全部透支金额,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还是指银行催收帐单中透支金额的本金部分,不包含利息和费用;到底是指持卡人直接消费和借款的金额,还是指银行按照财务制度计算出来的实际包含某些利息和费用在内的“本金”。
对于上述问题的判断,事关当事人罪与非罪的性质认定。
(这里需要说明,银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计算的、向透支持卡人主张的本金一般并不仅是持卡人直接消费和借款的金额,而是包含了一些特定的利息和费用在内的)
笔者认为,根据对诈骗犯罪概念的一般理解,诈骗数额应当是指犯罪嫌疑人直接从被害人处骗取的款项金额,应当扣除任何利息和费用。
所以,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金额是否达到5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宜以银行根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出的本金来计算,而是应当以透支人实际消费和借款的金额来计算。
综上所述,如果信用卡透支行为不构成恶意透支,并且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是民事案件,应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办理。
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合同成立和生效时间的问题。
笔者在代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时,当事人时常在信用卡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问题上产生争议。
信用卡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以及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发生时间都有重要的作用,故笔者将对于此问题的看法提出如下:
当信用卡申领人在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之时,信用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即已成立。
只有银行发给信用卡申领人信用卡时,信用卡合同才生效。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笔者代表原告某银行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对于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其理由是,其填写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在其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只是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是一种要约行为,只有在原告核准发卡、即承诺后,合同才成立。
而原告的核准发卡行为是在原告住所地进行的,即,合同的签订地应该是在原告所在城市。
按照被告签字认可的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七条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被告认为,受理该案的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
笔者认为,该案中,被告对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有关规定的理解是片面的,并且,被告的理解违反了相关法律对于信用卡合同成立条件的具体明确规定。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
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
”因此,被告在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和领用合约上签字的行为,是一种承诺的行为,双方的合同在被告签字时即已成立。
因此,原告向被告签字时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是正确的。
至于原告向被告发卡这一行为的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双方的合同只有经原告向被告发卡后,才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
三、关于信用卡纠纷案件中计算机系统生成的交易明细纪录和清单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以及信用卡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笔者在代理银行办理信用卡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有持卡人在诉讼中辨称,银行提交的证明持卡人欠款的证据只是一张通过电脑打印出来的资料,仅有银行加盖的印章,没有经过持卡人认可的证据。
并且持卡人辨称其根本没有进行过或者记不清有过银行证据中所列的这些消费和借款行为。
因此,持卡人对于银行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均有异议,不予认可,要求银行提交能证明其消费和借款等用卡行为的直接证据。
这一争议实际上是关于计算机系统生成的交易明细纪录和清单的证据效力问题和有关举证责任问题。
笔者认为:
1、银行向法院提交的交易明细纪录和清单是证明持卡人拖欠银行相关款项的合法有效证据,足以认定持卡人欠款的事实。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
”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向法院提交的交易明细纪录和清单等作为证据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2、银行向法院提交的交易明细纪录和清单,应当视为书面证据。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3、持卡人对于银行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持卡人应当承担证明银行证据不真实的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1、2所述,银行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按照法律规定己方所能提交的符合法定形式,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据。
持卡人若有异议,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或者根据合理怀疑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由于资料、时间和篇幅所限,本文所述三个问题,阐述的不尽全面,也未必正确。
信用卡纠纷案件还涉及很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笔者在此抛出一家之言,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