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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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和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废气污染防治管理。

1.3定义(术语)1.3.1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有规律地进行排放。

1.3.2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1.3.3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规定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1.3.4挥发性有机液体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1.4参考文件下列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3管理要求3.1基本要求3.1.1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并不得超过许可的排放总量,排污许可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1.2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3.1.3废气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装置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停运。

3.1.4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2019年版)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2019年版)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有机溶剂使用及操作规范、有机废气收集及净化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使用有机溶剂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实验室laboratory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以及配套的附属场所。

实验室单元指独立的实验通风单元,实验室单位指实验室单元的所在单位。

3.2有机溶剂organic solvents可溶解其他物质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酯、醇、酮、醛、醚等。

3.3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净化效率purification efficiency指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计算公式如下:式中:η——净化效率,%;C,——净化装置进口、出口污染物的浓度,mg/m3;1C24 基本要求4.1 实验室单位应建立有机溶剂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编制实验操作规范,选择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净化装置,减少VOCs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有机溶剂使用及操作规范、有机废气收集及净化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规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T 1368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实验室laboratory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以及配套的附属场所。

3.2实验室单元laboratory unit独立的实验通风单元。

3.3实验室单位laboratory ownership实验室或实验室单元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4有机溶剂organic solvents可溶解其他物质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酯、醇、酮、醛、醚等。

3.5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4 基本要求4.1 实验室单位应建立有机溶剂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编制实验操作规范,选择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净化装置,减少VOCs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4.2 综合考虑场地、实验室单元溶剂使用类型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采用有效的VOCs收集和净化装置,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二O一五年七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整治目标12 术语和定义12.1塑料制品业12.2挥发性有机物12.3塑化12.4改性12.5吸塑12.6注塑12.7滚塑12.8吹塑12.9挤塑12.10发泡12.11塑料造粒13 整治要求13.1源头控制措施13.2工艺装备要求13.3废气收集措施23.4废气治理措施23.5环境管理措施24 信息公开要求24.1信息公开流程34.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3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3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35 相关责任和职责3附件1 台州市塑料行业VOCs整治标准3附件2 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4附件3 信息公开表51 整治目标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台州市塑料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 VOCs
0.15
折合每公斤排放量的费率 (RMB.元)
一般 VOCs
8元/kg
(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办法》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 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 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1)石油化工行业:已经发布实施(2015.01) (2)包装印刷行业:已经完成初稿 (3)表面涂装过程:正在制定过程中 (4)有机化工行业:计划今年开始制定
行业
VOCs
3
6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
行业
VOCs
3
7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广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
VOCs
3
8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 准(DB44/816-2010)
行业
VOCs
3
9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
NMHC NMHC NMHC
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行业
VOCs (不含DMF)
3
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行业
NMHC
3
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行业
NMHC
3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二、相关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介绍
环境保护法 (已颁布新法)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内部环境管理,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提升公司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的环境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此项制度适用于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生产场所。

三、名词解释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在常压下,沸点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VOC按其化学结构,可以进一步分为:烷类、芳烃类、酯类、醛类和其他等。

目前已鉴定出的有300多种。

最常见的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二异氰酸酯(TDI)、二异氰甲苯酯等。

2、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经收集管道通过专业的环保处理设施处理,经过排气筒有规律的进行排放。

3、无组织排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无密闭设备,或者由于密封措施不完善而导致泄露,使得废气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直接排向外面环境4、集团、产业园各厂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苯乙烯、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SO(二氧化硫)、NOx(氮氧化物)。

2四、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SB37/2376-2019)《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五、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的原则,各分公司、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是公司、部门、车间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部门、车间的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即“一把手负责制”。

六、职责1、安全管理办公室,1)依据国家和地方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及完善,负责监督集团厂区、产业园厂区所有生产场所对本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2019年版)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2019年版)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有机溶剂使用及操作规范、有机废气收集及净化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使用有机溶剂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实验室laboratory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以及配套的附属场所。

实验室单元指独立的实验通风单元,实验室单位指实验室单元的所在单位。

3.2有机溶剂organic solvents可溶解其他物质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酯、醇、酮、醛、醚等。

3.3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净化效率purification efficiency指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计算公式如下:式中:η——净化效率,%;C,——净化装置进口、出口污染物的浓度,mg/m3;1C24 基本要求4.1 实验室单位应建立有机溶剂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编制实验操作规范,选择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净化装置,减少VOCs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和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分公司、部门、车间的环保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2、各分公司、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落实环保措施,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符合国家标准。

3、环保专员,负责监测和记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提出环保建议和改进措施,协助各分公司、部门、车间开展环保工作。

4、生产人员,负责执行环保措施,保证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符合国家标准,及时上报环保问题和隐患。

七、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2、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排放台账,定期进行审核和整改。

3、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密闭性良好,减少泄漏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

4、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和技能,确保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建立环保奖惩制度,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环保工作不力或违反环保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调整或修订,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3、本制度解释权归XXX所有。

1.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的环境管理制度,并监督集团厂区和产业园厂区所有生产场所执行情况。

2.分公司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需要全面负责本公司的环境问题,并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集团的规章制度,承担因违法造成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同时,还需要监督本公司各部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过程,并制定考核机制。

3.生产部(工厂)是本公司的污染物产生源头,是落实环保工作的重要部门。

他们需要积极贯彻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遵守集团的环保制度,并设置专人负责环保工作。

他们还需要排查生产区域的环境影响因素,掌握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产生源头,并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每日巡查生产区域并及时记录。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简称“大气十条”)有关精神,切实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快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实施方案”为要求,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以化工园区(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排放企业为重点整治对象,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大力开展VOCs污染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达到整治要求。

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VOCs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我省主要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整治范围,确定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为重点,同步开展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污染整治。

各市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区VOCs污染整治的重点行业。

三、工作目标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机溶剂。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污染整治,科学制定VOCs污染整治方案,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分阶段完成VOCs污染整治任务,做到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确保有组织排放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达标。

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努力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四、主要任务(一)开展VOCs排放现状调查。

各市根据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以及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VOCs排放调查。

voc废气管理制度

voc废气管理制度

voc废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有效管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排放,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保障生态环境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VOC废气排放控制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部必须建立VOC废气管理责任制,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第二章 VOC废气排放管理第四条公司必须建立VOC废气排放监测系统,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生产车间必须安装VOC废气治理设备,确保废气排放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

第六条对于VOC废气排放超标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相关生产,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公司必须定期对VOC废气排放进行监测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第八条公司必须加强对VOC废气排放治理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公司必须建立VOC废气排放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备案报告。

第十条公司必须加强对生产原料和工艺的管理,减少VOC废气排放。

第三章 VOC废气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公司领导必须高度重视VOC废气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负责对VOC废气排放进行监测检测,制定相关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生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VOC废气管理制度,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第十四条设备部门负责VOC废气治理设备的安装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部门负责VOC废气治理设备的采购、使用和维修。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负责监督VOC废气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 VOC废气管理奖惩机制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VOC废气管理奖惩机制,对执行良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VOC废气排放超标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甚至开除。

第十九条对于VOC废气管理工作出色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

第五章 VOC废气应急处理第二十条公司必须建立VOC废气应急预案,对VOC废气排放突发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VOCs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VOCs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VOCs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对所属辖区内的VOCs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通过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单位加强VOCs污染防治,促进绿色生产。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VOCs污染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数据和监督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VOCs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第七条对于VOCs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VOCs污染防治管理第八条企业和单位在生产、储存、运输VOCs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排放。

第九条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VOCs排放监测系统,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条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VOCs管理台账,记录VOCs的使用情况、储存情况、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企业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VOCs污染防治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二条企业和单位应当配备相关设备和设施,确保VOCs的安全生产和防治工作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企业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企业和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对企业和单位的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要求进行VOCs污染防治工作或者违反规定的企业和单位,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废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

废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
理。
加强国际合作,引入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和理念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合作和交流,引入先 进的废气处理技术和理念,推动我国废 气污染防治水平的提升。
VS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
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我国 废气处理的技术水平和设备制造能力,推 动我国废气污染防治事业的发展。
06
废气污染物防治管理 案例分析
02
废气污染物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
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
04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05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06
重点地区和行业的相关排放标准
01
02
03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PM2.5、SO2、NOx等污 染物的排放限制更加严格 。
长三角地区
对VOCs(挥发性有机物 )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制更 加严格。
重点行业
如钢铁、电力、化工等行 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和排 放特点,制定更加严格的 排放标准。
环保法规的执行和监管力度
加强环保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和 责任。
对人体的影响
废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非常显著,如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等 ,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癌症。
废气污染物防治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必要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废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环 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防 治废气污染是十分必要的。
重要性

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附件1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有序推进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1.坚持重点推进和试点带动相结合。

“十三五”期间,根据国家部署,全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整治。

在此基础上,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等地要结合产业结构特征,选择1~2个典型行业先行开展VOCs整治试点工作,总结提升后逐步在全省推开。

2.强化活性VOCs组分减排。

各地应结合本地市O3生成- 1 -来源分析、产业结构特征、排放来源等,提出本地VOCs控制的重点因子和重点行业,加大对O3和PM2.5生成贡献较大的VOCs组分减排力度,建立精细化防控管理体系。

3.强化协同减排。

各地要加强VOCs与NOx排放对O3生成敏感性分析,确定适于本地的VOCs与NOx减排比例。

考虑到我省O3生成基本属于VOCs控制型,要优先控制并削减VOCs,VOCs与NOx减排比例应大于1:1。

4.强化综合施策。

严格环境准入,推进清洁生产,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落实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管控,扎实有效推进VOCs 整治。

(二)工作目标在与氮氧化物污染协同控制基础上,力争到2018年,石油炼制、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工业源VOCs排放总量- 2 -比2016年降低5%以上,O3污染加剧趋势得到遏制;到2020年,力争VOCs排放总量比2016年降低10%以上,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1.近期(2017年)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以及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

VOCs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VOCs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VOCs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VOCs污染的防治工作,减少VOCs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运输VOCs排放的单位。

第三条 VOCs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VOCs监测、排放控制、治理措施,推动VOCs排放的减少和治理,确保环境和人体健康不受影响。

第四条 VOCs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VOCs排放单位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VOCs污染监测第五条 VOCs污染监测是VOCs污染防治的基础,各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合格的VOCs监测设备,定期对VOCs排放进行监测。

第六条 VOCs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环保部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对于监测数据不达标的VOCs排放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环保部门。

第三章 VOCs排放控制第八条 VOCs排放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排放控制措施,合理利用资源,降低VOCs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 VOCs排放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VOCs减排技术装备,进行VOCs排放的有效控制。

第十条对于VOCs排放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建立VOCs排放监控系统,对VOCs排放进行实时监测。

第四章 VOCs治理措施第十一条对于VOCs排放超标的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包括安装VOCs净化设备、优化工艺流程等措施。

第十二条 VOCs治理措施应当经过环保部门认可,经过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VOCs治理措施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维护保养,确保设备长期有效运行。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四条 VOCs排放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对其VOCs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的VOCs排放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建立环境应急预案。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管理制度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管理制度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管理制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一类常见的空气污染物,它们在常温下易于挥发进入大气中。

这些化合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许多潜在威胁,包括光化学烟雾的形成、臭氧层损坏以及空气污染相关疾病的发生。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VOCs 排放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一个完善的VOCs排放管理制度应该强调源头管理。

这意味着在生产和工业过程中,应该优先选择低挥发性化合物或者替代物。

例如,工业部门可以引入更环保的溶剂替代品,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与排放。

监管机构也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VOCs的排放量。

其次,监管机构应该制定针对VOCs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并确保企业严格遵守。

这包括限制VOCs排放的浓度和数量,以及规定必须采取的控制措施和技术要求。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企业的VOCs排放及其控制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

第三,培训和教育是VOCs排放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管机构应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使企业和从业人员了解VOCs 排放的危害性以及控制和减排的方法。

此外,还可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众对VOCs排放问题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减排行动。

最后,建立一个监督和应对机制也是VOCs排放管理制度的关键。

监管机构应具备足够的执法能力和监测能力,以确保企业的VOCs排放符合相关法规。

对于那些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应采取合适的惩罚措施,并督促其改正。

同时,应对突发的VOCs排放事件做好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遏制和处理排放事故,减少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

综上所述,一个科学、有效的VOCs排放管理制度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手段。

通过源头管理、法规和标准、培训和教育以及监督和应对机制的综合运用,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VOCs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创造更加美好的环境。

继续完善VOCs排放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并推进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以实现更全面、严格和可持续的VOCs排放管理。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环大气〔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现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区域范围2.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3.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4.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5.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检查要点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26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问题(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 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类易于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工业、交通运输等领域,但是其排放会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旨在控制这种污染的发生和蔓延。

以下是对VOeS污染防治政策法搦口管理制度进行的介绍。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23年7月起实施。

该法规定了对空气污染的原则和管理措施,并引入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概念。

该法明确规定,VoCS的排放必须严格限制,相关单位必须安装、使用VOCs排放治理装置,并对排放量进行监测。

对于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必须被关闭或暂停运营。

此外,相关企业必须履行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责任,确保VOCS的污染防治得到有效控制。

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18599-2017)该标准是我国VOCS污染防治的基础性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各类固定污染源排放VocS的限值,包括涂装行业、化工行业、印刷行业、包装行业等。

标准对VOCS的种类、测量方法和监测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形成于特定产业的VoCS排放指南,并对不同行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行了技术要求。

三、《VOCs源头懒E基本路线图》《VOCs源头减排基本路线图》是我国环保部委托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单位完成的。

该路线图利用系统性的方法,制定了我国VoCS污染防治的总体规划,分析了VOCS排放的来源和特征,并指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路线图提供了具体的防治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旨在未来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推进提供指导和决策参考。

四、VOCS污染源管控制度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VoCS污染源管理制度,包括有VOCS污染源管理区划、许可证制度等。

此外,各地还建立了严格的日常监管机制,对涂装、化工、轻工、制药等排放VoCS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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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内部环境管理,控制公司 VOCs 挥发,使公司环境监管制度化、常态化,从根本提升公司环保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环境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公司环境安全生产办为主要管理部门,公司采购仓储、车间、污水、废气处理站各配备兼职环保专员 1名,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环保负责人。

1. 环保巡检。

为掌握公司 VOCs 现状,及时排查环保隐患,使公司环保巡查形成制度化、常态化,查漏补缺,确保公司生产现场无明显异味。

1.1环境安全生产办负责编制巡检计划及检查台账、整改单据,并组织实施。

对公司废气气味控制、隐患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与考核。

1.2环境安全生产办下属废气处理工日常检查要求每天一次, 检查结果填写“检查保养记录表” ,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当事部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到期不能完成整改的须上报情况说明, 环境安全生产办将对各部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1.3环境安全生产办定期组织各部门主管,联同安全主任进行环保、安全联合检查,对所查出问题进行统计,并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环境安全生产办进行验收。

1.4自查中不能现场解决的隐患要逐项进行分析研究。

定措施、
定进度、定人员,定责任、定标准,落实整改要求。

资金需要量较大
的项目列入大修计划, 上报公司领导。

1.5内容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运行情况、排污口情况、生产工作中污染事故隐患、生产现场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现象。

2. 污染治理设施管理。

为加强公司 VOCs 治理设施的管理,提
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能力和设备利用率,使公司达标排放运行、减少 VOCs 排放的目标得到有效保障。

2.1VOCs 治理设施包括公司车间排放收集管道、活性炭吸附包等,环境安全生产办负责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工作, 对各部门污染
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2.3污水站负责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负
责设施的日常管理。

2.3各部门的环保治理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设备划分
到人,经常性地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 公司 VOCs 控制。

要求公司各部门高度重视环保问题,从产
废源头摸排、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达到控制 VOCs 排放的目的。

3.1环境安全生产办负责建立公司环保各类迎检数据,保存好涉
及大气防治的相关资料、通知等。

及时发布上级环保信息, 及时了解上级政策和检查情况, 发布相关消息, 规避检查所带来的风险。

3.2生产车间、污水站要时刻关注厂区气味大小情况,遇气味较
大时,应及时排查气味来源,采取必要整改措施,降低气味浓度。

3.3VOC废气塔中的活性炭要根据要求进行更换,保证 VOCs 治理措施符合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及各类监测指标。

3.4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跑冒滴漏及密封不严、管道损坏现象进行彻底摸查, 并纳入日常巡检中, 对能够通过维修、更换的要尽快整改, 对不能独立完成整改的及时上报环保部,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从源头有效的控制 VOCs 的挥发。

4. 考核细则。

针对以上管理要求, 环境安全生产办将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并纳入考核范围内,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4.1发生以下情况,环保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
4.1.1各部门环保员巡检不及时,无巡检记录。

4.1.2各部门迎检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规范。

4.1.3对污染防治设施保养不及时,没有纳入保养记录。

4.1.4限期整改未完成,且未说明原因。

4.1.5对环保部所下达的通知及要求没有落实或执行不到位
4.2发生以下情况, 环境安全生产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经
济处罚
4.2.1环境安全生产办不知情情况下,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2.2上级环保部门检查,迎检资料不齐全,现场发现异常。

4.2.3对现场环境异常,监测数据异常没有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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