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 法律文化 论述题答案汇总期末论述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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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平时作业(一)

1作为我国司法的图腾和偶像,无论独角兽还是包青天,都把发现案件真实看作是头等大事,而包公的形象家喻户晓。请就现代法律理念,谈谈你对包青天审判方式的理解。

答:长期以来,包青天式审判方式之所以被人们赞赏,不过是因为在过去了的那个时代,它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有效方法。

传说“包公面部黑多,惟额庭半月形……为其能兼理阴司事之表示也。”这传说真是神奇:白天理阳间事,夜里理阴间事,包公断案如神,那威风是贯穿阴阳两界的。

包老爷审伽蓝殿杀人案,命人把伽蓝殿的伽蓝神抬到公堂,“离了公座,迎将下来,向伽蓝神似有问答之状”,不过装神弄鬼,哄哄愚民,连当时“左右观看”者,也“不觉好笑”。至于夜审郭槐的老故事里用过的假扮阴间审案的妙计,也是假借世人迷信达到目的,并非真的通神。那情节是:包公用计将郭槐诱来,暗中将牢狱布置成阴间,命丫环假扮寇珠的鬼魂,迫使郭槐认罪。这不是夜审鬼官司,而是扮鬼审官司,审案的手段虽然不太正大光明,结果却是做到了明察秋毫的,审罢便知这位老爷的厉害。

在现代人的眼里,包公审案,即使在大白天审阳间官司,那场面气势也有点令人脊背发凉;若是置身其中,毛发一定会上竖。古代司法,首重口供,“为了取得口供,包公很善于对被告制造心理压力。他的脸本来就长得黑,再向下那么一拉,其难看可怕,也就可想而知。他手下的王朝、马汉、张龙、赵虎,自然是一个个如狼似虎。堂下是三口御铡,明晃晃、冷飕飕。皇亲国戚,尚且可以先斩后奏,一般官吏平民,更是不在话下。”这种把公堂搞得和阎王殿差不多的毛骨悚然审判法,总把堂上打官司的人弄得战战兢兢,随时准备魂飞魄散。旧小说里常见“包公入座,将惊堂木一拍”、“一声断喝”的场景,更无异于惊悚训练,心理素质若非超强,当即就能吓成一摊泥。

包公审案,以程序公正论之,实在谬以千里,但他偏能发奸揭伏,发现案件真相,一真遮百丑,国人对他那套大刑伺候、虚声恫吓、引诱诓骗、装神弄鬼、求神问卜、栽赃诬陷等取证方法就不那么计较了。

我国司法的图腾和偶像,无论独角兽还是包青天,都把发现案件真实看作是头等大事,法字“平之如水”的寓意也不外乎实体法适用意义上的断案公平。这种传统需要以程序公正加以约束,需要向西方司法女神做些借鉴,否则司法痼疾不除,审判可诟病之处就会太多、太难忍受。

我国刑事司法的传统是重视案件实质真实的发现,对于程序的公正并不十分看重,只要刑讯的板子不是打在无辜者的屁股上,公堂上的“肉鼓吹”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值得大惊小怪。不过,当程序正义的观念传播开来之后,法官由一个积极的角色变成了消极角色,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包青天式那套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审判方式吃不开啦。

不过,凡事过犹不及,总要有个度。包青天式审判方式中那代代相传的注重案件真相的传统未必是坏东西,审判方式改革应当以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质正义为目标;若矫枉过正,无视实质真实的重要性,把实质正义当作敝屣丢掉,诉讼变成一场只问输赢不问是非的游戏,怕也不是什么福音。

2我国明朝陈仲琳的《封神演义》、冯梦龙的《警世通言》,清朝蒲松龄的《聊斋志异》、李伯元的《官场现形记》,英国狄更斯的《荒凉山庄》、奥地利卡夫卡的《审判》等都是中西文学中的优秀作品,请任选一部,选一个视角,谈谈其中蕴涵的法文化。

答:《荒凉山庄》小说一开始,狄更斯就细细描述伦敦的雾,那是一种泌入人心深处的黑暗,是一种披天盖地的氛围,而雾即是司法的象徵。

在小说里,英国的「大法官庭」受理了一桩遗产诉讼官司,法官和律师们围绕着这个案子,像兀鹰般的用诡辩、拖延等各式各样的方式,分享着这个案子的利益,最后纠缠数十年,期待从这个案子得到遗产利益的,死的死,疯的疯,案子在耗尽了遗产后,才自动「永远结束」。

《荒凉山庄》里有关司法和律师为恶的这个部份,狄更斯其实已展现出无比的透视力。在这里他看到了司法权力在自我不断生产后,已自动的成了一匹邪恶的怪兽。它肆无忌惮的吞噬着一切与它有关的人与事。那是一种体制化之后的暴力与邪恶之源。它已非关个人的是否善良,而成了一个自动化

的机制。狄更斯对恶律师的那些精准描述,以及由此而延伸出来的「体制性邪恶」,单单这个部份,就足以让这部作品不容或忘。

而做为人道写实主义高峰的狄更斯,当然不会只停留在这种消极的层次上。在这部小说里,像「荒凉山庄」男主人约翰‧詹狄士,私生女艾瑟,以及另一美丽善良的被监护人艾达‧克莱尔(Ada Clare)都是纯真,无机心的正面人物,他(她)们不把人际关係视为一种可以剥削利用的资产,因而心存善念。这是人性的光明之源,穿透了那茫茫黑雾,成了救赎人性的起点。而这种在黑暗里仍能看到光的呈现方式,也正是狄更斯作品的特性。

3“法不责众”这条谚语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一直以来,对这条谚语的争论不断,请就此谈谈自己的理解。

答:法不责众:字面意思是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后再去惩罚。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说明所立法律本身有问题!需要修改。因为惩罚总是针对少数人的,不是针对大多数的。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例如:横行乡里的“土霸王”周腊成犯有偷税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等7项罪名已是板上定钉的事实。但二审法官审理该案时,煞费心机地采取伪造证据等种种手段,抹掉了部分“土霸王”的罪行。当山西省检察院反贪局查明负责再审的法官涉嫌受贿时,受贿法官竟坦言:“庭里好几个人都受贿了,集体受贿不叫受贿!”。看来,这些法官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收受贿路,胡乱执法,是吃准了“法不责众”的空白。

倘若这句话出自于地痞匪盗之口,尚且可以理解,但“集体受贿不叫受贿”的的确确是从省高级人民高院法官口里说出的,难免让人有些哭笑不得。“法不责众”这个词,曾在中国社会广泛地流传过,本义是指法律规定对个别人违法容易追查,若违法的人比较多,就难以追查,甚至只能放任自流。但是,这种现象的前提是法制不健全,执法观念死板。而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逐步深入人心,执法理念已经发生根本改变,但有些人竟然还拿出“法不责众”做挡箭牌,难免让人笑话。

但是,倘若对“集体受贿不叫受贿”进行剖析,深思,就能得出一个结论,表面上看起来十分荒唐可笑,但却揭示了腐败斗争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腐败同盟”。因此,我们不能只把它当作笑话,笑过之后就暂且搁置。事实上,恐怕信仰“法不责众”的大有人在,不光山西一地,更不仅仅局限于几个法官,只不过“集体受贿不叫受贿”从法官口中说出来比较具有黑色幽默的色彩罢了。四川省审计厅日前披露,被审计的部门,不同程度存在收入未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公款私存、下属单位违规处置国资等问题,违规率高达100%,《第一财经日报》就是明显的例证。应该说,正是“法不责众”的观念的普遍存在,才会有如此多的人公然违规、违法,甚至结成“利益链条”,上下一气,相互隐瞒、包庇,以致反腐斗争十分艰难。难怪一旦有高级领导干部落马,就会牵扯出一大批人来?

因此,要让社会得以和谐,正义得以伸张,法律尊严得以保护,就要从根本上铲除“法不责众”的“保护伞”,从观念上消除“腐败同盟”的思想支撑点,切实加大依纪依法监督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只要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无论是谁,无论涉及多少人,都应该严惩,绝不姑息。不应因牵涉人数甚多就手下留情,撒手不管,纵容违法者打着“集体”的旗号,谋一己之私利。

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内,永远不应该更不可能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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