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管理方案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项规定,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就是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没有剥夺了退休人员的劳动权,退休人员还可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
也可以自愿参加家庭、社会等各种劳动。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生活上有了保障,社会保险也由国家负担,应该享受养老了。
在继续工作就不应该再享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聘用退休人员,但是真正能适应老年人的工种非常有限。
老同志既有丰富的经验,也不会让用人单位真正降低用工成本。
用人单位盲目降低用工成本,也会影晌用人单位的发展和效益。
用人单位只是调整劳动力的合理分配,更适应我国老龄化的趋势,从长远看不会影响劳动力的就业。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没有第二款。
你说的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的就业限制,详细可以网上搜索全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项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中风险提示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中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涉及一些风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下面是劳动合同解除中的一些风险提示:
1. 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需要依法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或经济补偿,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雇主可能需要支付不同比例的解雇赔偿金或遣散费。
2. 员工不满: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引起员工的不满情绪,导致员工不满意或者对雇主的形象有所损害,从而影响雇主的声誉和形象。
3. 法律纠纷: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纠纷,雇主可能面临诉讼风险和法律纠纷,这可能会带来额外的时间和成本负担。
4. 档案管理:雇主需要妥善管理与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便应对员工可能提出的法律要求或证明要求。
5. 劳动关系协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雇主可能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这需要雇主具备一定的谈判技巧和协商能力。
6. 可能的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雇主在短期或长期内面临人力资源的不足,需要重新招聘和培训新员工,这可能带来一定的成本和时间的损失。
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雇主应该认真权衡和评估以上风险,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或专业建议,以确保合法、公正、稳妥地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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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3篇)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公司内部劳动关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员工与公司的和谐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平公正原则,着重注重员工的参与、协商、沟通、激励与保障。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劳动关系管理委员会,在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稳定和谐。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员工参与劳动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机制,促使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用工制度,规范员工的劳动契约,明确员工的权益和义务。
第二章用工制度第九条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员工的专业特长,按照岗位需求进行招聘。
第十条公司应制定招聘制度,明确招聘程序和条件,并公开招聘信息,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公司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岗位聘任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评估定期晋升和奖惩。
第十三条公司应保证员工的待遇和福利,包括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金、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离职制度,规范员工的离职程序和待遇支付。
第三章劳动关系协商与沟通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员工代表机制,选举出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公司进行劳动关系协商。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员工意见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复和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调查和处理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第十九条公司应倡导沟通和谐的劳动关系,鼓励员工相互间的合作和帮助。
第四章员工激励和保障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员工的出色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QMS-04-03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劳动关系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即企业与员工,也就是《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者”)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稳定运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解释(一)劳动关系:本制度所称劳动关系主要指公司与公司聘用的员工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责、权、利关系。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专项协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为明确劳动关系中特定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全体合同制员工及新招用、调入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中,办公守则、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岗位责任制、奖惩条例、保密保卫、培训协议等制度,以及每年下达的经营管理任务和指标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兼顾各方利益原则;(二)协商解决争议原则;(三)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四)预防劳动争议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劳动法律行为。
第七条员工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
第八条员工承担的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学习知识,遵文件编号:QMS-04-03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守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条例,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办法,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
第九条公司的主要权利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的管理人员,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员工等。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6篇)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6篇)劳动关系管理制度(通用6篇)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篇1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无论是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劳动关系。
第3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2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4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5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6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7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8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第一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以上合同开始履行时前6个月为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9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3—5年的服务期。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第二章招聘录用第五条企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应聘员工权利平等,不受歧视;第六条应聘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一般年满十八周岁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持有效身份证明;2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3持国家认可学历或技能证明;4入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第七条企业录用员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企业有权对员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了解和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对编造虚假资料或证件者,企业查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企业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初试和复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通知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九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公司盖章,双方各执一份;第十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第十二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第十四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第十八条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第四章工作时间第十九条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休息1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试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正常上下班时间为白天上午:7:00~11:00 下午:13:00~17:00 晚上上半夜:19:00~23:00 下半夜:1:00~5:00第二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第二十一条员工自愿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于加班前交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并对加班进行工时统计,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第二十四条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社会活动的,参加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或批准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第五章休息休假第二十六条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二十七条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六章工资福利第二十八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津贴、技术补贴、计件考核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为准;基本工资,指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条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三十一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第三十二条安排员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三十三条员工因工作任务加班的,企业应尽量安排员工补休,补休的企业不支付加班费;第三十四条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五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三十七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业、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七章社会保险第三十八条企业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第三十九条企业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各项福利待遇;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四十条企业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第四十一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负责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问题负总责;第四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四十三条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第四十四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本人及他人的安全与健康;第四十五条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第四十六条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第九章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第四十八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第四十九条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第五十条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第五十一条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第十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五十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五十三条本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第五十四条企业将记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第五十五条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不得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第五十六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第五十七条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第十一章奖励与惩戒第五十八条为增强员工责任心,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等;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1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2生产工作中,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作出较大贡献的;3消除事故隐患或抢救重大灾害,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5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6业务成绩卓越或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7代表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文体比赛为企业赢得荣誉或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8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第六十条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具体内容按企业制定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执行;第六十一条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牵头,组织申诉人及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第十二章劳动争议第六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等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六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六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第六十六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第六十七条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第六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2016年10 月 1日起生效。
{新劳动法合同}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4.3·实施日期:1998.5.1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注】《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且承担中央直属(含军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具体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且承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合同。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于和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15日内,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岗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之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8•【文号】劳社部发[2000]13号•【施行日期】2000.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部署要认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通知》对两个确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尽快调整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真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确保资金到位,切实做到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两个确保资金,确保应筹措的资金落实到位。
从今年开始,各地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今年前几个月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在8月底前全部予以补发;对未按规定代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要同时予以补缴。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地要坚持和完善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并在今年7月底前对两个确保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最新5篇】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最新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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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退工制度简版
劳务派遣退工制度简版一、退工的基本条件1.退工是自愿的:劳务派遣工人可以主动申请退工,用工单位也可以以一些特定的原因解除劳务派遣工人的工作合同。
2.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期满,双方可以自愿终止合同。
3.业务结束:劳务派遣工作完成或者业务需要调整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终止劳务派遣工人的工作。
4.解决争议:当劳务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无法调和时,双方可以通过退工来解决问题。
二、退工的程序1.通知提前期:根据劳务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双方需要提前通知对方退工的时间,通常为15天或30天。
2.合同终止:在通知期内,双方需要签署一份合同终止协议,明确双方退工的时间、方式以及相关权益的处理。
3.确认工资:劳务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在签署合同终止协议后,需要核实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情况,包括未支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
4.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工人在退工时,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包括补偿金、社会保险等。
三、退工的注意事项1.合法合理:劳务派遣工人退工的原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2.协商解决:劳务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在退工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该优先通过协商解决,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3.尊重个人意愿:劳务派遣工人在退工时应该尊重个人的意愿,并遵循用工单位的规定和程序。
4.确认合同:劳务派遣工人在退工前,务必仔细阅读劳动合同中的退工相关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劳务派遣退工制度旨在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确保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够合法合理地回归到原始的劳动关系。
同时,用工单位也应该尊重劳务派遣工人的意愿,合法合理地解除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员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员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和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和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运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运营实现就业。
第十壹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关于退工的规章制度
关于退工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退工行为,保障企业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的退工行为。
第三条退工是指员工因故离开公司工作岗位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退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第五条公司对员工的退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要求员工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退工手续第六条员工申请退工应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离职原因。
第七条公司应当尽快处理员工的退工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发出书面决定。
第八条员工在离职前需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归还公司物品等。
第九条离职员工需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公司物品清点交还,不得私自带走公司财物。
第十条离职员工需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签署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公司盖章后始算离职。
第三章离职补偿第十一条员工因合同到期或公司裁员等原因离职,公司应根据规定支付离职补偿。
第十二条离职员工在离职前应领取离职补偿金,并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岗位等进行测算。
第十四条离职员工需如实填写离职补偿金领取物品的清单,公司核实后方可发放。
第四章离职禁止第十五条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竞争的行业或向本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
第十六条离职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七条离职员工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诋毁公司声誉。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包括扣发离职补偿金、行政处罚等。
第十九条严重违反规定的员工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并公示于公司内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对本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
以上就是本公司退工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员工们认真遵守,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中建]建筑工程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中建xx局劳动关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局用工制度,理顺劳动关系,减少劳动纠纷,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用工机制,为优化全局人力资源结构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为指导,充分体现用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维护双方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及服务于四局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企业工会、企业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协同管理,职责如下:法定代表人职责:1、主持制订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2、审批劳动用工事项和重大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1、拟订并持续完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2、依据劳动法律法规适时调整完善劳动合同条款;3、组织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管理员工劳动合同;4、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事项。
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职责:1、依据劳动关系办理员工的社会保险事宜;2、参与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事项。
工会职责:1、监督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上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参与企业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制订与修订;3、组织职工代表对涉及劳动关系管理的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审议和审定;4、参与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事项。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的内容及形式第五条劳动关系的管理通过《劳动合同书》的履行实施,全局用工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通过《劳动合同书》确定用工双方的关系,对于以不同形式服务于企业的人员,在遵循《劳动法》根本原则的基础上,须在合同书中就相关事项作出不同的规定。
第六条劳动关系管理的内容含:《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履行及过程管理;违反合同行为的追究与处理;补充、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事项的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与劳动仲裁的配合等等。
第七条对于在涉及企业机密的岗位或掌握商务关系的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合同条款中应增加关于保密责任和泄密追究的约定。
第四章用工权限第八条局系统各独立法人单位为独立用工单位,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为不同的用工单位,具有独立的用工权,分别依照《劳动法》独立行使劳动关系管理权限,独立履行责任与义务,独立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下文是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内容)
一、目的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终止及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原则1、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3、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以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定义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依本制度规定执行。
五、职责范围1、综合部(1)是公司劳动关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废止等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及跟踪落实。
(3)负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存档、保管。
2、各部门负责协助综合部完成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
六、工作程序1、劳动关系建立(1)劳动合同①公司在聘用员工时,应要求被聘用者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与任何用人部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凭证;若员工有社保档案者还需提供社保档案,两者皆齐全后,方可订立劳动合同。
②员工进入公司报到后应接受岗前培训,了解和认可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及岗位职务说明书确定的职责,确定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③公司出资培训、招(接)收的人员,已经按有关规定与公司签订了专项协议书,在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期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期限。
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对出资培训的员工应按规定计算培训服务期;培训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到培训服务期结束。
(2)劳务协议:已享受国家退休待遇或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公司为员工签订劳务协议。
劳务协议的内容包含工作时间、地点、内容、薪酬待遇等。
(3)就业(实习)协议:未正式毕业的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来公司实习时,签订就业(实习)协议;取得正式毕业证书之后,公司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0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员工关系管理工作,创建和谐的劳资合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公司在职员工。
第二章管理内容3.0员工关系的管理内容包括:3.1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资纠纷管理;3.2员工内部沟通管理;3.2员工关怀:重大事件时的慰问、节假日时的祝福;3.3心理辅导与疏导: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不定期对员工的心理进行辅导,或开设心理类培训课程,缓解职场压力与家庭矛盾带来的心理隐患。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4.0劳动合同的签订:4.1劳动合同是公司与所聘员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公司员工都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4.2所有新进人员必须在入职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员工上岗时间,签订范围为所有新进人员与原合同到期需续签人员。
合同期一般为三年。
4.3调动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调出公司负责收回原劳动合同,调入公司负责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4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领导,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将提前三天通知另一方结果,并按规定办理不续签的人事手续;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合同到期前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5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3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申请。
4.6员工在岗位异动、工作地点及薪酬待遇变更时,应签订劳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5.0劳动合同解除需办理事项:5.1协商解除及无过失性辞退:5.1.1出具离职证明:人力资源部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1.2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5.2过失性辞退:5.2.1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2.2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023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_1
2023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2023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张“护身符”,在劳动关系相对灵活和复杂的今天更是如此。
因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挂名挂靠、停薪留职、自动离岗……种种“新关系”会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感到发晕。
在劳动关系的变更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禁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样的劳动合同被解除,企业要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日前,我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定。
A 何种情况解除、中止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单位没有岗位或者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停薪留职”期间可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放长假”:因单位原因放长假的职工,没有岗位或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放长假”期间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长期病号”:请长期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回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哺乳期”:哺乳期内请长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岗,逾期时间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挂名、挂靠”:这类人员没有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且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脱产学习”: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学习期满不回单位,逾期时间不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因私出境”:归侨、归眷职工因私出境,可申请事假。
去港澳地区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所限假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出境定居”: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可凭有关证明,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协商解除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分厂:根据公司“处僵治困”工作计划,氧化铝生产主要系统目前基本停产。
按照《公司调整定员草案》,为合理完成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公司和再生资源公司的相关规定,现计划开展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劳务用工关系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协商人员范围(一)总经理工作部、生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物资供应部、财务部、计划经营部、营销部、安全环保部、监察审计部、思想政治工作部、质量保证部、氧化铝分厂、动力分厂全部岗位人员。
(二)电解分厂:厂部、安全环保大监督办公室、工艺技术室、电解槽大修管理室、检修一车间、检修二车间、净化焙烧车间、工艺车队、铸造车间全部岗位人员;电解一车间、电解二车间、阳极组装一车间、阳极组装二车间技术员(主管)及以上岗位人员。
(三)炭素分厂:厂部、检修车间全部岗位人员;原料煅烧车间、成型车间、焙烧车间技术员(主管)及以上岗位人员。
二、组织原则(一)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协商解除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遵循本人意愿服从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原则,自愿协商解除须经公司同意方可办理。
(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大唐在册员工由公司配合其办理失业保险、社保转移等手续,协商解除劳务用工关系的劳务派遣员工由所在劳务派遣公司配合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社保转移等手续。
(四)本次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务用工关系的员工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五)本次协商解除工作结束后,根据《公司调整定员草案》及富余人员情况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并组织开展竞聘上岗工作。
《竞聘上岗方案》制定遵循以下原则:满足岗位条件的大唐在册员工优先上岗,大唐在册员工不足或个人条件不具备上岗要求的,组织劳务派遣员工竞聘上岗。
未竞聘上岗的劳务派遣员工转入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间待遇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1760元/月)规定执行;待岗培训期一个月,培训期间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电解操作工等缺员岗位,个人不服从公司安排岗位的将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员工离职制度管理范文(实用17篇)
员工离职制度管理范文第1篇1目的规范公司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保护员工和公司免于离职纠纷;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离职工作。
3关键词辞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擅自离职:合同期内,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员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因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离职审批权限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由其直接上司签署意见并报送分管副总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总监级以下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司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复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会签人对手续办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不具有决定权,但具有否决权。
5离职申请试用期内;员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合同期内;员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擅自离职由部门负责人在发现后当日,至财务部、行政部查清该员工是否存在拖欠财务等遗留问题,向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递交员工离职情况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开除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员工应提前30天将《离职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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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规范解除劳动关系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合法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类别(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1、辞职辞职是指在试用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试用关系的行为。
试用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3天申请辞职;2、辞退辞退是指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试用期内员工参照工作岗位说明书,经综合评定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公司有权终止试用期,人力资源行政部通知员工本人,并于一日内要求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二)、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辞职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员工转正后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向公司申请。
否则,每提前一天离职,均需在工资所有项目中按比例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见附表1),经公司审批后,人力资源行政部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2、劝退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劳动法40条),公司可劝退员工: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辞退辞退是指是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或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合同期内员工参照工作岗位说明书,经综合评定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公司提前三天与员工进行交谈,告知公司决定,三天后要求员工进行工作交接,人力资源行政部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除《劳动法》(劳动法39条)中相关条款对辞退的明文规定的情况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辞退员工:①合同期内,参照工作岗位说明书,经综合评定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②试用期满后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无效;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辞退该类员工须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表2),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
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作为资遣费。
4、除名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
公司除名员工时填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被除名员工和所在工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除名员工: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③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④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⑤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5、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
辞职、劝退、辞退员工的离职日期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未办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行政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员工所在部门须及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在离职原因一栏注明自动离职,报人力资源行政部,人力资源行政部再以工会发挂号信的形式通知其本人。
(三)、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1、公司提出不再续劳动合同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
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应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人力资源行政部应在合同到期二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十五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行政部,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第三次签订时,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填写《员工辞离职申请表》,在备注栏写明劳动合同期满不在续签,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审批流程和完成时限⑴辞职、劝退、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个人提出)的手续办理员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在备注栏中注明辞职、劝退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经所属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批,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离职。
⑵辞退、除名、合同到期满不再续签(公司提出)的手续办理由用人部门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通过后通知工会及本人,办理工作交接。
4、自动离职员工自动离职后,部门必须在员工自动离职之日起第2天上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在2个工作日内部门主管人员和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人进行审核,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对其离职手续情况进行跟踪。
四、离职处理1.暂时冻结拟离职员工的有关帐户行政人事部接到批准后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后,在通知其原部门办理工作移交后,为其结算。
2.拟离职员工将各相关人员签署过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交人力资源行政部。
3.拟离职员工必须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相关离职结算手续。
手续结束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有关工资管理规定结算工资并报总经理审批。
五、工资结算1、离职员工工资结算随下月工资发放;2、补偿工资的计算,则依据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工作每满一年,补给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半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补给,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补给。
3、补偿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不包括各种福利性质的补贴。
六、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1、对于员工自动离职未及时申报的部门,经人力资源行政部查实后,对相关部门主管、部门领导提出考核意见,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对于离职人员未作好工作移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所属部门主管,部门领导须承担相应责任。
其它该移交而未移交好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签署人员的责任。
3、因员工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若员工辞退、辞职后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其他1、拟离职员工无法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离职手续,但被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对于除名、自动离职人员重新应聘,公司一律不予以考虑。
辞职员工重新回公司应聘者,间隔时间必须在半年以后,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八、附则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九、附件1、附表1《员工离职申请表》2、附表2《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附表1西安东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申请表附表2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先生/女士):我单位决定于年月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兹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项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6、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7、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签章)年月日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