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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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的保全;ppt讲解

合同法-合同的保全;ppt讲解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2:
• 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2002年12月6 日还款。丁因购买甲的房屋欠甲7万元,应 于2002年12月1日还款。但在甲对乙的借款 到期后应偿还借款时甲无钱还款,甲也不 向丁索要欠款。乙得知丁欠甲房款后,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丁向乙交付 欠款5万元。 • 问题:乙与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可否 对丁提起诉讼?
* 合同保全即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避
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实现,法律特赋 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所为的积极或消极处分其 责任财产的行为予以干涉,以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 度。
•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代位权的行使
• 行使代位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 • 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代位权的效力
• 对债权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1:
•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 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 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 请问: •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 何种权利? •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 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 •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 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 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 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 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第五讲合同的保全

第五讲合同的保全

第五讲合同的保全
• 《合同法》规定(73条)
•债 •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
权 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人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的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位 权
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
原因,债权人是否催告其行使,在所不问。
的 • (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产生
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 。
位 • (四)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权 • (五)对第三人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权。(释一/12) •
第五讲合同的保全
•(三)债权人代位权之行使
代 人,以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而增大债权的一般责任资力。 位 • 5)性质:具形成权和管理权的双重性。 权 • 权利的作用——形成权,代位权的行使,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
• 权利的内容——管理权: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
第五讲合同的保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 • 件(释一/11)
•债•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权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释一/13) 人 • 债务人应能而不行使,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构成要件 •(三)代位权的行使 •(四)代位权的法律效果 •(法73;释一/11-22;释二/17)
第五讲合同的保全
• (一)概念和基本特征
•债 权 人 的 代 位 权
• 1、 概念:
•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4、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 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 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 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该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5、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 做法是正确的?
如上例中,丙欠乙货款之债7万元。问:甲诉 丙的最高额请求是多少?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五、代位权的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例: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 ,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 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 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 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 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 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 元。
第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 债权数额大致相等。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二)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 优先支付”。
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 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保全的特点: 第一,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二、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首先,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 其次,合同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 保全。

《合同保全制度》PPT课件教学文案

《合同保全制度》PPT课件教学文案
请求中的5万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 另行起诉,对另外3万元,则不予支持。 8、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
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 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特征有:
①代位权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而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B、名义不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 理权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C、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指定、法 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 范围以内;
D、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不具 有原告资格;代位权人具有原告资格;
E、后果不同: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④如果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行使代位权的 债权人都可以就因诉讼而获得的财产而平等受偿, 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⑤债权人的债权平等受偿只是在债务人启动破产 程序时,在申报债权后按比例平等受偿;或者是 债权人共同体其代为权诉讼。
⑥代位权诉讼可以简化程序。传统的程序 比较复杂: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次债务 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再向债权人履行。 如果行使代位权,两个诉讼变成一个诉讼, 债权人可直接受偿。
②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
③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④代位权为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
代位权示意图

(债权人)
金钱之债 金钱之债
乙 (债务人)
金钱之债
丙 (次债务人)
二、代位权与代理权的区别
A、产生方式不同。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法定权 利。而代理权除法定代理外,属意定性质。

第六章 合同保全ppt

第六章 合同保全ppt

(二)代位权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最终由债 务人承担费用。 务人承担费用。
六、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没有人对债务 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 人提起诉讼并已经获得胜诉判决, 人提起诉讼并已经获得胜诉判决,则通过代位权行 使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 使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 务人不能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做出处分, 务人不能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做出处分,也 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次债务人便应当依据法院的 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二)代位权的性质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既不是债 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 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由于此种权利 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行使, 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行使,是一种特殊实体法 上的权利。 上的权利。 一方面代位权由实体法所规定的由债权人所 享有的一种债权的权能, 享有的一种债权的权能,它是依附于债权人 债权,并与债权不可分割的权利。 债权,并与债权不可分割的权利。债权人通 过行使代位权可以有效地消除因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债权而給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行使其债权而給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另一方 面,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 人行使权利,因此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人行使权利,因此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 是一种实体权利。 是一种实体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的保全培训课件(ppt 35页)

合同的保全培训课件(ppt 35页)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 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 能完全受清偿。
王某于1999年11月5日因车祸致范某之妻死亡, 经刑庭判罪,民庭判令其赔偿范某及其妻子的家 人5万元,并准予通过执行确定。2000年1月 , 王某的父亲死亡,留下房屋8间。王某因父亲死 亡需要钱,而自己无能为力,只能靠三个哥哥出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 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
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 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 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 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 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其典型 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 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 举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
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
1997年7月,第三人工艺品公司因代理被告涤 纶厂进口日本产聚酯FDY卷绕装置及配套设备, 向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 开具信用证。原告汇金农行分别于为工艺品公 司申请的两份信用证垫付337555520日元, 折合人民币23866811.55元。
(一)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 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 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 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 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二)债权人保全债的方式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ppt 42页)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ppt 42页)
– 1、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2、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注意比较:抵押情况与之相似 – 2、主债务转让
• 全部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部分转让: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C )
–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
无效
• 7、(2010—314)甲、乙约定:甲将100 吨汽油
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 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5、以新贷偿还旧贷——【担保法解释 39】 • 原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例外:
– 1、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 2、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司法考试链接
• 5、(2002-3-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
– 注意:主合同解除,保证合同并不无效——此时,担保 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二、保证
• (五)无效担保的责任
– 2、主债权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原则:对于保证、抵押、质押,一体处理 •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追偿——保证责任在本可追偿的范围内消灭
– 3、追偿范围
• (1)履行范围;(2)不得大于主债权范围

合同的保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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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银行决定对甲公司的该笔债权行使代位权, 则必须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 A、只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中已经到期的部 分行使代位权
• B、甲公司怠于向乙公司催讨其到期债权
• C、甲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清偿银行全部贷款的财产
• D、银行必须已经对甲公司就该笔债权提起诉讼
.
18
• 2、如果银行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权,下列正确的是:()
优先支付。法律效果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优先权。债权人向次债
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 系在相应的额度内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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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难点总结
(二)撤销权 1.注意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 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时候必须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诉讼管辖问题。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是第三人。 必要费用原则上也是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 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的消灭,分为是一年期间、五年期间。五年期间在性质上 属于除斥期间
债权人(原告)
金钱之债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

0906合同的保全

0906合同的保全
不履行到期债务
不以诉讼、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责任财产减少到不足以清偿该到期债务
2019/9/22
7
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
(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原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 能以其他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的债 权为请求。
2、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大致相当
201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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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转移
发生在债权成立后----成立前的行为不得 撤销 如果属于无效----请求法院干预,宣告无效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 损害债权
债务人无清偿能力 该行为致使责任资产减少
201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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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观要件------恶意
欠10万
欠10万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代位权
201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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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 关系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债权
(抚养、赡养、退休、保险、人身伤害、安 置费、救济金、救灾物等)
201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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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的权利构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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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知道转让的财产是低价转让的 (当时、当地市场价格,任何一个合 恶 理的商人能够判断的) 意 的 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交易是以明显不 判 合理的高价收购(当时、当地市场价 定 格,任何一个合理的商人能够判断的)
201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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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得人能否发生撤销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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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1款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 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人负担。 4.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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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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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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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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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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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课程:合同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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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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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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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从
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次 债务人(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 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例1: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 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 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 的?( )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前者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后者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二、合同保全的立法理念
合同的保全为何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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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五、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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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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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1款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 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 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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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例2: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赵某同时还欠周某 和郑某10万元。孙某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要回了10万元。 下列说法不准确的是:( )
A.孙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代位权 B.周某和郑某知道孙某行使了代位权后,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 以主张同时受偿 C.设置代位权的目的在于催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 D.孙某直接向田某主张代位行使10万元债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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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
(1)代位权行使的主体为债权人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5)代位权的行使,有在于权利效力的实现者,有在于权利 的保存者 (6)债权人有代位权及直接诉权时债权人得择一行使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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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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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五、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相关问题
1.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2.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次债务人的立案审理 3.诉讼中第三人及合并审理 4.财产保全 5.诉讼费 6.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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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五、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的相关问题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 5. 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时,第三人须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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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债权人撤销权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主体 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如果债权人为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 人独立行使。 2.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3.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2款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 权为限。…… 5.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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