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
游泳场所卫生专整治工作方案
游泳场所卫生专整治工作方案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游泳场所、洗浴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游泳场所、洗浴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防止游泳场(馆)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游泳场(馆)、洗浴场所。
二、整治内容:按照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附表)的内容,开展专项整治,达到符合《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要求。
三、工作目标:全市范围内所有的游泳场(馆)、洗浴场所监管覆盖率100%,水质达标率100%,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100%。
通过专项整治,促使我市游泳场(馆)、洗浴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至6月10日)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开展调查摸底,宣传发动,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
(二)集中行动阶段(6月10日至7月10日)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统一部署,互相配合,上下联动,对照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指导,狠抓工作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7月10日至7月20日)各县(市、区、开发区)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补缺补漏。
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游泳场所、洗浴场所的卫生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部门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执政为民的理念来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好相关部门,确保游泳场所、洗浴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任务分解。
对此次专项整治要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从而增强行动方案的执行力,提高有效性。
要全面跟踪督促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在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地方保护和办人情案的行为。
游泳馆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馆卫生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游泳馆的卫生安全,为广大游泳爱好者提供一个清洁、舒适、健康的游泳环境,特制定本游泳馆卫生管理制度。
一、人员卫生管理1、游泳馆工作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了解游泳馆卫生管理的要求和流程。
工作期间,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手、勤换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岗治疗,待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2、游泳者游泳者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或体检报告方可入馆游泳。
患有传染性疾病、皮肤病、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宜游泳的疾病患者禁止入馆游泳。
游泳者进入游泳馆前必须进行淋浴、洗脚,保持身体清洁。
游泳者不得在泳池内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
二、水质卫生管理1、水质检测游泳馆应配备专业的水质检测设备,定期对泳池水进行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水温、PH 值、余氯含量、浑浊度、尿素含量、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
检测频率为每日至少一次,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公示。
2、水质处理根据水质检测结果,及时调整水质处理措施。
保持泳池水的余氯含量在 03-05mg/L 之间,PH 值在 72-78 之间。
定期对泳池水进行过滤、消毒、换水,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循环系统游泳馆的循环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确保泳池水能够得到充分的循环和过滤。
定期对循环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清洗过滤器、更换滤料等。
三、场馆卫生管理1、清洁消毒每日对游泳馆的地面、墙壁、门窗、桌椅等进行清洁消毒。
定期对更衣柜、淋浴间、卫生间等进行彻底的清洁消毒,防止细菌滋生。
消毒药剂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浓度和方法使用。
2、通风换气游泳馆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新鲜。
安装足够的通风设备,如排风扇、新风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通风设备的运行时间应根据场馆的使用情况合理安排。
3、环境卫生游泳馆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定期对场馆周围的环境进行清扫,清理垃圾和积水。
游泳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游泳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前言游泳池是人们进行健身锻炼、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长时间使用和管理不善,很多游泳池存在卫生环境差、水质不达标、设备老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用户的体验和健康。
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提升游泳池的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一份游泳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旨在对游泳池进行全方位的整治和升级,保障用户的健康与安全。
二、整治目标1. 提升游泳池卫生环境,确保水质达标。
2. 消除游泳池设备老化问题,保障用户的安全。
3. 完善游泳池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用户体验。
三、整治内容1. 清洁工作清洁是保障游泳池卫生环境的基础。
我们将加大对游泳池的清洁力度,包括定期清理游泳池周边的垃圾和杂草,清理游泳池内部的污垢和污水,定期对过滤和循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同时,加强对游泳池周边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游泳池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2. 水质管理水质是影响游泳池使用体验和用户健康的重要因素。
我们将制定严格的水质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游泳池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加强对水质卫生的维护和处理,确保游泳池水质达标。
同时,加强对游泳池水处理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设备更新设备老化是影响游泳池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原因。
我们将对游泳池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更新老化设备,确保游泳池相关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于常见的设备问题,如泳道标识、救生设备、过滤和循环设备等,我们将做到及时更新和维护。
4. 管理制度游泳池管理制度是保障游泳池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包括对游泳池使用的规定和限制、对游泳池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规定、对游泳池安全救援措施的规定等,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对游泳池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整治方案针对不同游泳池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内容,具体分工和责任。
2. 引进专业服务团队针对游泳池清洁、维护、水质管理等专业工作,引进专业的服务团队,确保整治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游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前言游泳作为一项广受欢迎的运动项目,在不同的公共场所得到了广泛的开展。
然而,随着游泳公共场所的增多和游客数量的不断增加,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保护游客的健康,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卫生管理的体系建设、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卫生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各个游泳公共场所提供一套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体系建设1. 管理机构设置游泳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专门的卫生管理机构,明确卫生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通过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拟定卫生标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对卫生工作的落实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要建立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激励卫生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卫生管理的水平。
2. 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卫生管理制度是保障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时,应当参考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卫生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相关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规定卫生设施的维护和修缮标准、游泳场所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垃圾处理等各项卫生管理工作。
3. 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于卫生管理工作的落实至关重要。
监督管理机制应当包括卫生检查、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多种方式,保证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同时,应当建立隐患处置系统,对于卫生隐患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1. 设施维护游泳场所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保证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对于游泳池、更衣室、卫生间等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也要注意对设施的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2. 设施清洁与消毒游泳场所的卫生设施清洁消毒是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在日常清洁工作中,应当采用环保的清洁用品,保证清洁工作的彻底性。
对于游泳池水的处理、更衣室和卫生间的清洁消毒,应当根据国家卫生标准进行规范操作,确保卫生设施的卫生安全。
卫生监督意见书(游泳场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2022-
卫生监督意见书
当事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2022年月日,我局**员对你单位游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如下监督意见:
1.严格落实游泳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其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3.制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传染病及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加强泳客健康管理,避免带“病”入场。
4.落实池水循环、消毒、净化、补充、消毒以及水质自检、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等操作规程,确保游泳池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池水循环期间不超过4小时并及时补充新水。
5.加强余氯、PH值、温度、浊度等检测,游泳池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每4小时更换一次,确保游泳池水质指标符合卫生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以上卫生监督意见请你单位立即按国家游泳场所有关规定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22年月日前送达**所**科。
(联系电话:**)(以下空白)
陪同人签收: **局(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委员会制定。
游泳馆馆内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馆馆内卫生管理制度一、前言游泳馆是人们休息、娱乐的场所。
为了保证游泳馆的健康、安全、卫生和环境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1. 室内环境卫生游泳馆内室内环境应保持干净、卫生、整洁,每周至少进行掌门换气、消杀、地面打蜡。
2. 洗浴设施卫生1.游泳馆内的洗浴设施应定期进行消毒,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2.洗手间、淋浴间、更衣间等公共区域应定期清洁,清洁周期不得超过一天。
3. 水质管理1.游泳馆的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常规检测水质,每周至少一次。
2.每日控制游泳馆内泳客人数,确保人均水量充足。
3.每日进行水面和池底的清洁。
三、安全管理1. 安全设施1.游泳馆内浅水区、深水区的分界线应有显著标志,同时设有安全提示牌。
2.游泳馆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浮力救生设备,并在显眼的位置标注。
3.游泳馆内应设置警报设备,在有需要时立即向相关人员报警。
2. 报警制度1.游泳馆内应明确相应的紧急情况处理流程。
2.游泳馆内应设有紧急出口,并配备照明设备。
3. 监管措施1.游泳馆内应设有专人负责安全指挥和现场指挥。
2.游泳馆内有无证人员禁止入内。
四、服务管理1. 员工管理1.游泳馆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接受持续性培训。
2.游泳馆员工应按要求着装,不能穿戴过于暴露或破旧的服装。
2. 服务质量1.游泳馆内的服务应整体优越,工作态度热情、细心,服务能力强。
2.游泳馆内的设施为顾客提供充分、周到的服务,顾客在使用游泳馆内设施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游泳馆馆内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照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包括劝诫、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时禁止使用、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六、附录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游泳馆员工,所有管理制度由游泳馆管理员负责执行和监督,制度更新由游泳馆管理员全权负责。
游泳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游泳池卫生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游泳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规范游泳池经营行为,提高游泳池卫生管理水平。
2. 保障游泳场所水质安全,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3. 提高游泳场所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4. 加强执法监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内容1. 游泳池经营资质审查(1)对游泳池经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实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对游泳池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2. 游泳池卫生管理(1)对游泳池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加强游泳池卫生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保持场所清洁卫生。
(3)对游泳池的游泳池水、浸脚消毒池、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定期消毒。
3. 游泳池安全管理(1)加强对游泳池救生员、救生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的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2)建立健全游泳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游泳池宣传教育(1)加强对游泳池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知识培训。
(2)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游泳池卫生安全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四、工作步骤1.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步骤和要求。
2.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3. 开展游泳池经营资质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予以查处。
4. 对游泳池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泳池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意识。
6.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1. 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游泳池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 严格执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且在有效期内。
2、在信息公示栏上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水质检测报告、动态量化记分卡和人员健康证明等内容。
并定期公示水质自检结果(余氯、PH值和水温)、3、在醒目处悬挂“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牌。
4、督促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5、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并予以落实。
6、更衣室、淋浴室、强制淋浴设施、强制浸脚池和水净化、消毒设备能正常使用;池水消毒、净化效果良好,水质监测结果应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要求。
7、浸脚池池水游离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mg/l,并需4h更换一次。
8、游泳池池水游离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9、游泳场所的通道、池边路面、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10、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2、更衣室、淋浴室的清洁。
更衣室应保持空气新鲜,采光照明良好,地面清洁无污物、污水,更衣柜卫生整洁; 每天游泳结束后应彻底清扫、冲洗,并对地面、墙壁进行消毒。
13、游泳场所的厕所内不得有积粪,厕所地面应保持清洁,每天游泳结束后应彻底对厕所地面进行清洗消毒。
14、日常管理工作要有痕迹和体现,应对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日常运转维护、浸脚池换水加药余氯检测、水质自检、消毒药投加、补充新水和环境清洁消毒等进行记录。
15、消毒剂应密闭存放在独立的存放场所(仓库),索证资料齐全。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指为婴幼儿提供游泳健身、戏水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洗浴间或区域,其布局应合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室内婴幼儿游泳场所。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从事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活动。
第五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分为单项(单人单池或多人一池)和多项(单人单池和多人一池)两种。
第六条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
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积不得少于1㎡。
第七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附录A要求。
第八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
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
泳池水温宜为34—36℃,游泳时的水质应符合附录B要求。
第九条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第十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
室温宜为26—28℃。
第十一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计、PH值计、水温度计等设备。
第十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第十三条婴幼儿游泳池与池水接触的材料或涂料应无毒、无害,并不得对婴幼儿身体产生危害。
第十四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公共游泳场所专项整治方案
公共游泳场所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游泳场所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成为人们进行健身娱乐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管理不到位、设施陈旧、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一些公共游泳场所存在着安全隐患、卫生问题和服务不到位的现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游泳体验。
因此,有必要对公共游泳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提升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二、整治目标本次公共游泳场所专项整治的目标是:全面排查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卫生问题,提升游泳场所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进行游泳活动。
三、整治内容1.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对公共游泳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
(2)加强对游泳池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对水质不合格的游泳池进行清理和消毒。
(3)对游泳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完善齐全,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2. 卫生问题整治(1)加强对公共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对更衣室、淋浴房、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2)加强对游泳场所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周边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3. 管理水平提升(1)完善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加强公共游泳场所的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3)加强对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项管理措施,确保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整治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公共游泳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公共游泳场所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共同维护公共游泳场所的环境和秩序。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游泳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要求
游泳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要求1安全管理要求1.1游泳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1.2应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管理员等关键岗位职责,并在醒目位置悬挂。
1.3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悬挂。
1.4应建立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每周进行一次模拟演习。
1.5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排查风险点、危险源,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
1.6应建立健全水上安全预案、极端天气预案、消防预案等各项应急预案。
应建立熔断机制,遇到有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应停止营业。
1.7应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各类证照、各类管理制度、人员资质证明、上岗记录、应急预案、模拟演练记录、池水循环净化记录及操作规程、各类卫生自检记录、照明及地面静摩擦系数检测报告等。
1.8应对游泳者进场活动行为进行管理,相关行为应符合规范要求。
1.9应在售票处、入口处或游泳池区域等醒目位置公示“游泳人员须知”,悬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1.10应设置醒目的“严禁跳水”、“严禁潜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建议65周岁以上人员游泳佩戴黄色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1.11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m2。
应对进场参加游泳活动的游泳者人数进行统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限制措施。
1.12游泳场所禁止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1.13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1.1412周岁以下儿童游泳,应有成年人一对一陪同。
1.15对有害、危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国家及属地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
消毒剂等危险化学品应储存于专用储存室,保持通风、防潮,严禁与还原剂和酸混存。
1.16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应通畅,无障碍物。
应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障游泳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人工建造、向社会公众开放、进行游泳活动的各类室内外游泳场(馆)和水上乐园。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辖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卫生监督职责。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游泳场所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游泳卫生健康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游泳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游泳场所依法实行卫生许可制度,游泳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的,不得对外开放。
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工作。
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游泳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开展游泳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游泳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第八条游泳场所应当落实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九条游泳场所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7.06.21•【文号】卫监督发[2007]205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体育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鲁卫法监字[2012]19号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指为婴幼儿提供游泳健身、戏水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洗浴间或区域,其布局应合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室内婴幼儿游泳场所。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从事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活动。
第五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分为单项(单人单池或多人一池)和多项(单人单池和多人一池)两种。
第六条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
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积不得少于1㎡。
第七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附录A要求。
第八条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
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
泳池水温宜为34—36℃,游泳时的水质应符合附录B要求。
第九条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第十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
室温宜为26—28℃。
第十一条 应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计、PH值计、水温度计等设备。
第十二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第十三条 婴幼儿游泳池与池水接触的材料或涂料应无毒、无害,并不得对婴幼儿身体产生危害。
第十四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游泳场所环境卫生及水质安全审核标准
游泳场所环境卫生及水质安全审核标准2023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游泳已经成为一项备受欢迎的运动。
在游泳过程中,环境卫生和水质安全是游泳场所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游泳场所应该严格按照相关审核标准来确保游泳爱好者的健康和安全。
环境卫生审核标准:游泳场所的卫生环境直接影响着游泳者的健康和游泳体验。
为了保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核标准:1. 场地卫生:游泳场所应该保持地面、墙面、洗手间、更衣室等场所的干净卫生。
场所的卫生清洁要求应该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标准。
2. 空气质量:游泳场所的通风设备应该正常运作,室内空气应该符合国家健康标准。
场所内的空气应该没有异味,要保证游泳场所的内部环境清新。
3. 灭蚊防蝇:夏季是蚊虫盛行的季节,为了保护游泳者的健康,游泳场所应该加强防蚊灭蝇工作。
使用威力较弱的草酸钙、氢氧化钠等杀虫药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游泳环境的卫生。
水质安全审核标准:游泳场所的水质安全是游泳者的关键问题。
为了确保游泳场所的水质安全,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核标准:1. 水温:游泳场所的水温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为20-32℃。
过热或者过冷都会对健康造成影响。
2. 溶解氧合适:在水中溶解的氧气对游泳者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游泳场所水中溶解氧的含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3. PH值:游泳场所的水PH值应该保持在7.2-7.6之间。
PH值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对健康造成影响。
4. 防腐剂、消毒剂使用:游泳场所的水应该加入适量的防腐剂和消毒剂,避免细菌滋生。
对于季节性流感等传染病,应该加强水中消毒剂的使用和更换。
总结: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水质安全是游泳者身体健康和游泳体验的关键问题。
2023年的审核标准也应该针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每一位志愿者能在静谧、舒适和健康的环境下,享受到游泳这一项富于活力的运动。
【最新精选】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鲁卫法监字[2012]19号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指为婴幼儿提供游泳健身、戏水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洗浴间或区域,其布局应合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室内婴幼儿游泳场所。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从事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活动。
第五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分为单项(单人单池或多人一池)和多项(单人单池和多人一池)两种。
第六条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
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积不得少于1㎡。
第七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附录A要求。
第八条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
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
泳池水温宜为34—36℃,游泳时的水质应符合附录B要求。
第九条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第十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
室温宜为26—28℃。
第十一条应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计、PH值计、水温度计等设备。
第十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第十三条婴幼儿游泳池与池水接触的材料或涂料应无毒、无害,并不得对婴幼儿身体产生危害。
第十四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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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
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联系电话:
填报人:填报时间:科室审核人:单位负责人:
1
附表2 2010年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填报单位(章):联系电话:
2
填报人:填报时间:科室审核人:单位负责人:附表3 2011年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监测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联系电话:
3
填表人:填表日期:科室审核人:单位负责人:附表4 2011年天然游泳池水质卫生监测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联系电话:
填表人:填表日期:科室审核人:单位负责人:附表5 2011年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4
填报单位(章):联系电话:
注:出动监督车辆次数:出动监督员人次:制作监督意见书份数:
填表人:填表日期:科室审核人:单位负责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