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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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8]6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8.08.15【实施日期】2008.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按时完成,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要求,根据2008年工作部署,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进展情况,现将报送县级调查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进度要求,东部地区应于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调查、省级预检及验收工作和报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核查确认;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应于2008年年底完成调查和核查确认;其他地区应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核查确认。

各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确保调查底图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数据整理与建库及省级预检和验收工作,并于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二、组织形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以县(区、市)为单位,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全国土地调查办接收成果资料后,出具资料报送回执单。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报送本地区调查进度和报送成果计划,以便全国土地调查办了解和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国家级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位的技术水平。没有通过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建库作业单位 , 不得 承担建库任务 。 同时 , 要对各县 ( 、 行政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开 市 区)
质量考核 , 对存在重大质量和管理问题的作业队伍 , 要进行公开曝 光及清退处理。 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发的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
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 ,是对各县级数据库成果质量进行检查把关 , 辅助作业单位及时发现错误, 完善数据库成果的重要工具。各地应 充分利用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 , 开展对本地 区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A年十一月二十七 曰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 高层住宅每建筑平
作。
展数据库质量检查培训 , 提高其对成果质量检查把关的能力。有关
技术人员要通过参与建库工作 , 掌握数据库建设及应用方法 。 以 为 后数据库更新及应用打好基础 。
二、 加强பைடு நூலகம்术指导
各地应统一组织有经验、 业务精 、 技术强的专业队伍 , 或聘请有 经验的技术专家, 邀请调查经验丰富的基层管理人员 , 定期开展县 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巡查 , 现场开展建库技术指导 , 及时发现解 决建库中的问题。 三、 加强专业队伍遴选 作业队伍f 技术水平对数据库建设进度和质量至关重要。 各地 要严格把关, 选择能力强 、 业绩好、 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参加本地区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 查( 以下简称 “ 二次 调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成果 , ) 是各级土地调查数据汇总统计的基
础, 也是国土资源各项 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二次调查
数据库建设的顺利开展 , 针对当前各地数据库建设的实际情况 , 现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国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一)调查内容。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XXX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XXX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人社部函[2014]142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是2006年由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全国各级二次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调查办)和20多万名干部职工积极投身这项工作,期间涌现出一大批为二次调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弘扬二次调查中展现的“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攻坚克难、甘于奉献”精神,宣传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进一步激发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紧紧围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总体要求,更加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二次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为参与二次调查工作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项目支撑单位;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二次调查管理、协调、内业和外业工作的个人。

评选名额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6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推荐对象: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土地调查条例》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二次调查各项工作的部署。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2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城镇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全国城镇各类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城镇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手段。

为稳步推进各地城镇土地调查工作,保证今年年底按时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计划,现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运用多种方法和技术手段,开展全国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按照“建制镇─县(区)─市(地)─省(区、市)─国家”,逐级汇总上报城镇内部各类土地面积及利用状况。

二、总体要求(一)汇总的统一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二)汇总覆盖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建制镇,范围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核定后的城市、建制镇范围相一致;(三)汇总统一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进行。

三、时间安排(一)2009年10月初,完成城镇土地调查资料收集、补充调查等准备工作。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丽政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42号)精神,为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现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严把土地“闸门”的需要;是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是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是加强行政能力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需要。

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开展好土地调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土地调查列入当前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切实加强对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调查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市人民政府成立丽江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组长:杨廷仁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张学民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静全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郭训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和世文市财政局副局长王育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吉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肖利荣市统计局副局长杨建勋市民政局副局长树寿成市林业局副局长刘坤市农业局副局长高志林市水利局副局长和积钧市建设局副局长司晋云市环保局副局长领导小组负责土地调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

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2013-12-30 | 来源:地籍管理司| 【大中小】【打印】【关闭】(201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并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二次调查数据。

二次调查首次采用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首次采用政府统一组织、地方实地调查、国家掌控质量的组织模式,首次采用覆盖全国遥感影像的调查底图,实现了图、数、实地一致。

全面查清了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了各类土地资源家底。

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一、全国主要地类数据耕地:13538.5万公顷(203077万亩)其中,有564.9万公顷(8474万亩)耕地位于东北、西北地区的林区、草原以及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线范围内,还有431.4万公顷(6471万亩)耕地位于25度以上陡坡。

上述耕地中,有相当部分需要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耕地休养生息的总体安排作逐步调整。

全国基本农田10405.3万公顷(156080万亩)。

园地: 1481.2万公顷(22218万亩)林地:25395.0万公顷(380925万亩)草地:28731.4万公顷(430970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73.9万公顷(43109万亩)交通运输用地:794.2万公顷(11913万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269.0万公顷(64036万亩)另外为其他土地。

二、全国耕地分布与质量状况(一)耕地分布全国耕地按地区划分,东部地区耕地2629.7万公顷(39446万亩),占19.4%;中部地区耕地3071.5万公顷(46072万亩),占22.7%;西部地区耕地5043.5万公顷(75652万亩),占37.3%;东北地区耕地2793.8万公顷(41907万亩),占20.6%。

(二)耕地质量全国耕地按坡度划分,2度以下耕地7735.6万公顷(116034万亩),占57.1%;2~6度耕地2161.2万公顷(32418万亩),占15.9%;6~15度耕地2026.5万公顷(30397万亩),占15.0%;15~25度耕地1065.6万公顷(15984万亩),占7.9%;25度以上的耕地(含陡坡耕地和梯田)549.6万公顷(8244万亩),占4.1%,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见表1)。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发[2008]1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8.03.11
【实施日期】2008.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调查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自2007年7月1日启动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8号文件)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目前,各级土地调查机构人员和调查经费基本到位,《土地调查条例》和相关标准、规范已经颁布,全国性培训基本完成,土地调查宣传工作全面开展,调查底图正在抓紧生产,部分地区已经开展外业调查。

总的来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开局良好,但也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调查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进
度。

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调查任务最繁重的一年,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直接关系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目标任务的完成。

现就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第二次土地调查保障措施。

各地要把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行动,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土地调查各项保障性措施。

2008年6月底之前,各省(区、市)要将今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同时解决好市、县特别是国家级贫困县的调。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抽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28号)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抽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28号)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抽查核实工作方案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客观评判各地调查工作质量,并为下一步全面开展全国调查成果质量抽查积累经验,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总体方案》,拟组织对全国部分地区调查成果进行质量抽查与实地核实。

一、抽查核实的范围成果质量的抽查与核实原则上选择全国31个省区一定数量县(区)统一进行调查成果综合评判。

本次抽查核实的重点主要围绕二次调查中,耕地、建设用地面积变化较为明显的10个省份,以内、外业核查结果为基础,实地核实,检查各地上报成果质量,重点发现调查质量问题。

抽查核实的省份原则上选择“耕地增加数量较多”、“耕地减少明显”以及“建设用地增加较多”的省份。

通过对上报数据的分析,本次抽查省份主要包括:(一)耕地明显增加的省份(2个):内蒙古、辽宁;(二)耕地明显减少的省份(4个):广东省、江苏省、山西省、上海市;(三)建设用地明显增加的省份(5个):内蒙古、江苏省、河北省、河南省和安徽省。

二、抽查核实的内容(一)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情况;(二)检查各地调查工作组织是否有效,调查成果是否准确齐全,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分类国家标准;(三)现场检查部分地区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明显增减的真实性,了解地方调查成果基数的具体情况和真实想法,分析原因;(四)督促检查地方基本农田上图工作的进展情况,掌握各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总体情况;(五)发现一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以及成果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典型案例。

三、抽查核实的方法(一)分析准备。

综合分析国家内业核查意见、地方复核情况和外业核查结果,以及与变更调查数据差异等材料,掌握耕地、建设用地面积变化大的省份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选择2-3个县区,作为实地抽查重点;(二)座谈交流。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对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的任务、内容、方法、要求等。

本方案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二、任务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成果基础上,收集其他有关资料,采用统计的方法,获得专项用地的面积、类型和分布等状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步骤(一)准备工作。

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和已有其他资料等状况,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实施细则。

(二)收集资料。

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城镇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开发园区资料、《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国土资源部编)、《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编)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填写表格。

依据收集的资料,直接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

(四)分析报告。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4.03•【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建设的重要文件。

为顺利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按时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就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查清我国土地利用现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严把土地“闸门”的需要;是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是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是加强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需要。

各地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顺利开展,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全面开展土地调查,查清辖区内城镇和农村每块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分XXX利用状况,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依据基本农田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上图、登记上证、造册;建立互联共享、全覆盖的国家、省、市、县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成果的网络化信息管理。

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调查任务。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的核实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核实工作“批而未用”土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属于建设用地,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是核定各地建设用地区位与面积、掌握各地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必要措施,也是为科学规划、客观决策等提供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组织,按时保质做好“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

二、明确核实任务(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落实自查和核实工作。

县级耕保、规划部门承担自查工作,根据《“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见附件1)提供的“批而未用”图斑相关信息,收集、查找批地原始文件材料,认真审查“批而未用”土地批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判定批地文件是否真实、是否依法依规批准用地,逐一核对批准建设地块的位置、面积、范围等,并将核实结果填写在《“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上。

(二)省级耕保、规划部门等负责复查,并将检查结论和检查意见填写在《“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上。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8]3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8.05.07【实施日期】2008.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37号)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状况,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2008年5月份,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研检查组,对全国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开展调研和检查。

请各省(区、市)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状况,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等的要求,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研检查组,对全国有代表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调研和检查,具体方案如下:一、目的通过对有代表性的省份进行调研和检查,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准备和实际开展情况、存在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调查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4.27•【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外业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使用说明》的相关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以便函形式告知当地土地调查办公室,开展外业核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统一制作外业核查调查员证,在外业核查工作中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员证使用外业核查调查员证是外业核查工作人员证明身份和开展外业核查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外业核查人员在进入核查工作区,开展外业核查工作时,必须全程佩戴。

外业调查员证在使用中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

此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调查员证介绍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由全国土地调查办监制,全国统一编号,调查员证尺寸约为11.5cm(长)×8.3cm(宽),正面为蓝色背景,左上角标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正中贴有工作人员照片,照片下方印有工作人员姓名、调查员证编号及有效期限。

证件背面列有外业核查职责义务和全国土地调查办联系电话(具体版式见附件)。

三、实地检查职责外业核查工作人员开展实地核查,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办确定的抽查区域,实地检查抽取的疑问图斑的地类、形状特征、范围界线等;检查线状地物的地类、走向等,实地测量线状地物宽度;检查补测地物与实地的一致性,实地认定“补测地物”地类、形状以及位置的准确性;实地核实“批而未用”图斑的利用现状、图斑边界、位置、面积大小等;实地检查基本农田数据的正确性;抽查耕地田坎系数样方;检查调查成果质量和精度等。

关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业务中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业务中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业务中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各市、县、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土地调查办,各作业单位:为发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作用,满足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的需要,现就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土地调查办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所有者,此事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开展之初已经明确。

各作业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当地土地调查办的管理,按照当地土地调查办的要求,随时向当地土地调查办提供土地调查数据和资料,包括土地调查中间成果。

如发生作业队伍借故不向当地土地调查办提供数据资料的,省土地调查办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二、各作业队伍需向各市(地)、县(市、区)土地调查办提供本地包括农垦、森工系统数据在内的整合后的完整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调查数据资料,向农垦、森工系统提供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土地调查数据资料。

不得向土地调查办以外的单位或部门提供土地调查数据资料,也不得将土地调查数据资料提供给所在地之外的土地调查办。

三、各土地调查办应及时将土地调查数据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审批等业务工作中安排使用。

因土地调查成果尚未通过国家最终审核确认,故目前提供使用的土地调查成果不是最终成果,仅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底图和参考使用,待国家确认后,再正式推广应用。

四、各作业单位、土地调查办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交接土地调查数据资料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详细记录交接资料的种类、数量、交接人等情况。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的范围使用土地调查数据资料,要采取措施保证土地调查数据资料安全,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情况通报及有关事项

成都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情况通报及有关事项


我市二次调查自全面启动 以来,得到了市委、市政府 的高度重视,在局领导的大 力支持下,在区(市)县局 的大力配合下,市土地调查 办按计划开展工作,前期工 作阶段基本结束,培训、宣 传、招标工作顺序开展, 下 上
二次调查进入调查实施阶段。 此次培训按照《 此次培训按照《成都市第 二次土地调查培训方案》 二次土地调查培训方案》进行, 属前期培训,中期培训计划5 属前期培训,中期培训计划5月 进行。本次培训针对系统内部 人员,内容和目的是:通报二 次调查前期工作,讲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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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项用地调查
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 的基础上,收集利用有关资料,统计 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 发园区及房地产共5类用地的利用情 况。 资源部正在制定专项用地调查方 案,尚未出台。 返回至: 返回至:一
(五)市、县土地调查数据 库建设
土地调查数据库分为农村土地调查数据 库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两大类,包括 影像、图形、地类、面积、权属以及基 本农田等信息。土地调查数据库分为部、 省、市、县四级,要实现调查信息的互 联共享。资源部的计划是:本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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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土地调查工作。 城镇土地调查工作。
负责中心城区城镇地籍调查和地籍数据 库建设。
3、市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 、 汇总及数据库建设。 汇总及数据库建设。
包括:区(市)县农村土地调查成果 的接边、数据汇总、数据缩编工作,建设 市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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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果核查。 成果核查。
负责组织全市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和城 镇土地调查成果核查工作。
5、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
负责区(市)县土地调查成果的初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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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2013-12-30 | 来源:地籍管理司| 【大中小】【打印】【关闭】(201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并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二次调查数据。

二次调查首次采用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首次采用政府统一组织、地方实地调查、国家掌控质量的组织模式,首次采用覆盖全国遥感影像的调查底图,实现了图、数、实地一致。

全面查清了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了各类土地资源家底。

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一、全国主要地类数据耕地:13538.5万公顷(203077万亩)其中,有564.9万公顷(8474万亩)耕地位于东北、西北地区的林区、草原以及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线范围内,还有431.4万公顷(6471万亩)耕地位于25度以上陡坡。

上述耕地中,有相当部分需要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耕地休养生息的总体安排作逐步调整。

全国基本农田10405.3万公顷(156080万亩)。

园地: 1481.2万公顷(22218万亩)林地:25395.0万公顷(380925万亩)草地:28731.4万公顷(430970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73.9万公顷(43109万亩)交通运输用地:794.2万公顷(11913万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269.0万公顷(64036万亩)另外为其他土地。

二、全国耕地分布与质量状况(一)耕地分布全国耕地按地区划分,东部地区耕地2629.7万公顷(39446万亩),占19.4%;中部地区耕地3071.5万公顷(46072万亩),占22.7%;西部地区耕地5043.5万公顷(75652万亩),占37.3%;东北地区耕地2793.8万公顷(41907万亩),占20.6%。

(二)耕地质量全国耕地按坡度划分,2度以下耕地7735.6万公顷(116034万亩),占57.1%;2~6度耕地2161.2万公顷(32418万亩),占15.9%;6~15度耕地2026.5万公顷(30397万亩),占15.0%;15~25度耕地1065.6万公顷(15984万亩),占7.9%;25度以上的耕地(含陡坡耕地和梯田)549.6万公顷(8244万亩),占4.1%,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见表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川府办发电[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54号2009年5月12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007年7月1日我省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以来,各地克服种种困难,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影响,各项土地调查工作有效开展。

截至4月底,我省农村土地外业调查完成81.5%,城镇土地调查完成89.1%,数据库建设进度不断加快,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明显。

全国土地调查办确定2009年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决战年,要求如期完成各项预定目标。

为全力推进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土地调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决战年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土地调查决战年工作的要求上来,坚定信心,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工作任务。

一、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确保完成工作目标的措施,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落实责任,落实具体措施。

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涉及民政勘界、城镇建设、水利、林业和农业用地、环保、基础测绘等资料分别由民政、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环保、测绘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涉及土地调查中项目招投标由发展改革、监察、政府采购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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