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业诚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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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分公司),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浙江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银行业协会:当前,浙江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正处于关键时期,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压力依然较大,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仍须大力推进,银行业自身信用管理也需要持续提升。

2014年,浙江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以改革创新为统领,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着力点,扎实提升信用品质,积极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平安金融”建设,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一、围绕主题主线,进一步丰富活动内涵新形势下,政府、市场、社会运行理念、机制和行为模式正在发生深刻调整,信用的地位和价值将进一步突显,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顺应形势发展,坚持不懈,精耕细作,持续提升信用品质,不断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一)推改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银行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倒逼形势和严峻挑战,以深化自身改革、服务全面综合改革为己任,破解制约发展的羁绊和难题。

建立深化改革领导工作机制,确定相应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采取科学举措,精心谋划、统筹推进。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工行私人银行部杭州分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杭州分中心),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分公司),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改进我局与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文件传输方式,提高办文办会效率,我局决定建设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

现将《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正常运行。

各使用单位要按照我局有关要求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操作人员应熟悉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的工作流程,熟练掌握操作方法,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系统操作人员及短信接收人员信息变动情况,保证信息传递的畅通。

二、积极准备,切实做好推进工作。

一是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使用单位要按我局10月9日会议确定的进度抓好各项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办公设备,明确固定人员和场所,积极做好系统软件安装工作,并做到专人专责,确保此次系统建设的整体进度。

二是积极开展系统实际应用。

除不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涉密公文外,普通的公文、会议通知和报名、信息材料等均通过该系统传递,系统正式运行后我局原则上不再接收纸质文件(除行政许可申请类文件仍需坚持电子、纸质并行外)。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制度。

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三)达到一定的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四)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五)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经营效益好,没有因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

第七条申报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2.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服务创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服务创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服务创新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杭银发[2010]233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服务创新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233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在杭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在杭各证券、期货、基金、保险机构,在杭各小额贷款公司:为积极促进浙江经济金融转型发展,进一步优化和创新金融服务,全面推进浙江金融市场建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金融服务创新指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和各相关金融机构结合当地和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若遇问题,请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联系,联系人:唐照宇,联系电话:87686662。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浙江省金融服务创新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升、优化和创新金融服务,全面推进浙江金融市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

公约的制定背景和目的
背景:随着中 国经济的快速 发展,银行业 服务需求日益
增长
目的:提高银 行业服务质量, 提升客户满意

制定过程:由 中国银行业协 会牵头,多家 银行共同参与
制定
实施细则:对 公约内容进行 细化和明确, 便于银行业执
行和监督
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公约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 率、服务环境、服务设施、服务信 息、服务监督等方面
尊重客户:尊重客户的权利和尊严,平等对待每一位客户 热情服务:以热情、友好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礼貌用语:使用礼貌用语,避免使用粗俗、不礼貌的语言 耐心解答:耐心解答客户的疑问,不敷衍、不推诿
保护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
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敏感信息 信息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风险 客户授权:在获取客户授权后,方可使用客户信息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促进业务发展: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的提高,有助于银行业务的发展。
增强社会责任感:文明服务公约的实施,体现了银行对社会责任的重视,有助于增强客户对银 行的信任。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文明服务公约, 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增强客户满意 度
提高行业形象:通过文明服务公约, 提升银行业形象,增强社会对银行 业的信任度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通过文明服务公约,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提高银行业竞争力
推动社会和谐发展:通过文明服务公约,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增强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文明服务公约,银行可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提升品牌形象:文明服务公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银行的品牌形象,增强客户忠诚度。
效的服务。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6.03.02•【文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银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根据《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以下简称《维权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业维权,系指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会员单位按照《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规定,依据协商一致达成的共同意愿,以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和手段,针对损害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行业力量,采取联合行动维护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行业维权旨在改善银行业生态环境,统一行业规则,促进会员单位协作经营;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抵制损害会员单位权益的行为,促进银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行业维权坚持依法合规、自愿申请、集体认定、联合行动的原则。

第五条对协会做出的联合行动决定,会员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协会建立行业维权日常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负责实施维权工作。

第七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维权的组织实施。

协会维权部协助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维权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成立维权小组,由9名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对维权申请进行认定,做出支持维权、确定维权措施以及驳回申请等决定。

第九条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维权需要和会员单位申请,对维权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维权小组认为需要采取“停止办理银行业务”联合行动的维权事项,应提请全体会员单位做出决定。

决定可通过会议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对协会已受理的维权事项,会员单位应及时反馈进展情况。

协会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联席会议,协会网站披露等形式,向会员单位发布信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

银行业金融机构文明服务公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文明服务公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文明服务公约为了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现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文明服务公约,希望广大金融从业者认真守约并发扬光大。

一、服务态度
1.尊重客户,真诚服务,以客为尊;
2.耐心倾听客户需求,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3.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应及时回复并解决。

二、服务标准
1.出具准确、符合客户要求的服务合同与单据;
2.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准确的服务;
3.确保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
4.在客户发生损失时及时提供帮助,努力维护客户权益。

三、员工要求
1.员工不得因个人情感或利益得失对客户进行歧视或不当地对待;
2.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客户信息,避免泄露客户隐私;
3.员工要尊重客户权益,以诚信、公平的原则处理客户事务;
4.员工因未遵循规定所造成损失,应及时承担相应责任。

四、服务监督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置评估机制,定期考核服务质量,并利用
客户反馈进行改进;
2.公布服务电话或投诉电话,接受客户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五、罚则
1.如发现违反公约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和罚款;
2.如员工违反公约行为,将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者将依法
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总之,这份公约的制定旨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文明服务,提高金融从业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进而推动整个金融服务行业的提升,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浙政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4日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全面深化“信用浙江”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总体要求(一)“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回顾。

“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信用“531X”工程,聚焦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5类主体,推动信用建设体系化、规范化、数字化,基本建成公共信用指标体系、信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公共信用评价及信用联合奖惩体系3大体系,建立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动信用体系在若干重点领域创新应用。

截至2020年底,全省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约460家,从业人员近6万人,信用服务业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全面实现“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同时,“十三五”期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各地信用建设不平衡、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比较突出,诚信环境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信用制度建设和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有待突破;四是信用服务市场有待进一步健全。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综合集成、社会共建原则,以迭代提升信用“531X”工程为主线,以全方位诚信、全数据入信、全社会用信为目标,健全信用运行机制,深化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市场领域信用应用,构建全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信用支撑。

2023年8月20日银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8月20日银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8月20日银行业自律公约2023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业自律公约》,旨在加强银行业的自我约束及规范,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提升银行信用及形象,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任和支持,为中国经济注入更多正能量。

《银行业自律公约》共分为九章,分别为“总则”、“排除不良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强化风险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加强信息披露”、“维护行业稳定”、“加强协会自律管理”以及“附则”。

在“总则”中,该公约强调了银行业自律的重要性,指出自律是银行业的基本准则,各银行机构应当加强自我约束,确保行业规范有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排除不良行为”章节主要针对银行业存在的不良行为,包括信托计划违规、理财产品不当营销、虚假宣传等。

公约规定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坚决杜绝不良行为。

“提升服务质量”章节强调了银行机构应当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保障客户利益。

公约规定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和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响应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强化风险管理”章节指出银行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执行风险防范措施,有效规避风险,确保银行业能够稳健运行。

公约规定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开展定期风险评估,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和管理。

“保障客户权益”章节中强调了银行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保障客户权益,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公约规定银行机构应当遵循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财产权益。

“加强信息披露”章节规定银行机构应当充分披露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等内容,增强信息透明度,方便公众和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维护行业稳定”章节主要从宏观角度规范银行业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公约规定银行机构应当适应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加强协同合作,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协会自律管理”章节强调了协会应当在银行业自律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推动自律规范,加强行业交流合作,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浙民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助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1月4日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由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

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第二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一视同仁,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积极发展让广大客户满意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构建高效、便民的多功能服务体系;第四条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融入各项服务中,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第五条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要求员工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员工在工作时,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文明、自然,着装整洁、得体、朴素、大方,使用文明用语,提倡说普通话,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掌握特殊服务用语,努力实现语言无障碍服务;使用服务用语时,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第七条保证营业网点适当、合理地安排营业窗口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切实解决客户排长队的问题;第八条保证营业网点环境整洁、明亮、美观、大方;营业网点内要提供完善、周到的便民设施,如设置安全警示、业务品种项目牌、利率牌、服务收费标准牌,提供客户书写用具等,并通过增加网上银行等自助设备保证营业网点有多种服务渠道;第九条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办理、解释;对客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第十条按规定对ATM、CDM、金融自助服务通等自助设备配备专管人员,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客户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要积极解决;做好金融自助服务项目的宣传辅导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一条加强反假钞工作,并做好有关宣传;协助客户提高识别假钞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维护银行业声誉;第十二条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要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认定制度,不合格者必须下岗培训;第十三条建立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文明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第十四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中国银行业协会可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组织会员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督促;第十五条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文明服务的宗旨是: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第五条协会理事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行业文明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文明服务管理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第六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文明服务管理办法的情况;第七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三章文明服务基本原则第八条依法合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开展各项文明服务活动;第九条诚实信用原则;在提供服务时,应诚实、守信地对待客户,尤其在涉及收费及可选择性服务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确保所有的业务宣传资料均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第十条公平公正原则;对待客户应做到公平、公正,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第十一条安全交易原则;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障客户在营业场所内的交易安全;第十二条客户至上原则;应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客户,满足客户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第十三条创造价值原则;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办理各项业务,帮助客户创造和提升价值,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优质高效的服务价值;第四章文明服务基本规定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应设置文明服务管理部门或设立专人,负责文明服务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以推动行业服务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第十五条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促进银行业企业文化的健康发展;第十六条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倡导“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在各项服务中做到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第十七条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安全的工作流程,积极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和新设备的应用,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多元化服务;构建高效、便民的多功能服务体系,打造更高品质的文明服务平台;第十八条保证营业网点达到以下基本标准:一营业网点环境整洁、明亮;二营业网点内要提供完善、便利的设施,如设置安全警示、业务品种项目牌、利率牌、服务收费标准牌、具有防伪功能的点验钞机等;三在营业窗口或客户填单台应有单据填写范例,且书写整齐规范;四各类业务宣传折页整齐摆放在客户填单台或放置在折页架,以方便客户随时取阅;五营业网点应提供尽可能舒适、周到的服务,如提供客户书写用具,放置尽可能充足的座位,在网点内提供饮水设备等;六在营业网点配备完备的安全保障设施;七营业网点应有明显的对外营业时间标识;第十九条保证营业网点的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并切实做好自助设备的管理工作;一营业网点应对存款机、ATM、CDM、多媒体查询机、金融自助服务通等自助设备配备专管人员,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干净整洁,无乱贴现象;所有自助设备应标有客户服务电话,当客户遇到问题时如操作不当,能及时得到援助服务;二电子显示屏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内容及时更新;三做好金融自助服务项目的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二十条营业网点应适当、合理地安排营业窗口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快捷服务,尽量缓解客户排队现象;第二十一条员工应熟知金融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操作规程,熟悉所办理的银行产品或代销金融产品的业务性质和产品功能,严格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第二十二条员工应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语气平和、亲切,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第二十三条员工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文明、自然,站姿、坐姿大方、标准;工作时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与客户交谈时主动热情,有亲和力;不得在营业网点嬉笑、喧哗;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不得接打与业务无关电话或与同事讨论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第二十四条柜面工作人员应按要求统一着装,款式、色调朴素、大方,整齐划一;第二十五条提倡讲普通话;在服务时可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应掌握特殊服务用语,实现语言无障碍服务;涉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具有为涉外客户办理基本业务所需的外语能力;第二十六条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定期对上岗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上岗资格认定,不合格者必须离岗培训;第二十七条做好反假钞的宣传工作,协助客户提高识别假钞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应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各个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反馈,逐步推行首问负责制;对于客户的批评和投诉,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认真听取客户的反馈意见,及时总结分析,进一步改进文明服务工作,同时,要做好客户投诉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第二十九条会员单位应积极加强服务创新,正确处理好经营效益与社会服务的关系,根据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大力研究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注重改善对零售客户的窗口服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五章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第三十条对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协会;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并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第三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文明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一配备与网点数量相适应的检查人员,负责系统内营业窗口服务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二营业窗口服务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限期整改;三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多种形式的客户调研,了解客户对服务工作的满意情况和工作建议;第三十二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第三十三条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文明服务开展情况;对文明服务情况优秀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对各会员单位的文明服务情况做出综合测评,每年出具一份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规范发展报告;第三十五条协会在所有会员单位范围内每年开展主题性文明规范服务宣传活动,推动文明规范服务常年持续开展;一根据各会员单位情况,开展各类有特色和针对性的“文明服务月”活动,尤其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二制定窗口“优服”工作标准,组织各会员单位营业窗口开展“优服”竞赛活动,并逐步将窗口“优服”工作向后台管理和其它部门延伸;三在会员单位表彰文明服务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活动基础上,以支行为最小单位,开展全行业的文明服务评比,选出“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金牌服务单位”,同时评选“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金牌个人”;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文明服务公约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自律处分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经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023银行业自律公约

2023银行业自律公约

2023银行业自律公约自律公约的背景和意义自律是指在缺乏强制力的情况下,个体或组织自觉地按照一定的规范和规则行事。

在银行业中,自律公约是一种通过自愿承诺来规范行业内各参与方行为的制度。

2023年的银行业自律公约旨在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和信誉水平。

第一章遵守法律法规1.1 银行机构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1.2 银行机构应设立并健全内部合规机构,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3 银行机构应设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的有效运作。

第二章保护客户权益2.1 银行机构应秉承“客户至上”的理念,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2 银行机构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不得隐瞒、误导或混淆客户。

2.3 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解决客户投诉,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

第三章防范金融风险3.1 银行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内外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

3.2 银行机构应加强对授信业务的审慎管理,确保授信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3.3 银行机构应加强对金融创新和非标准化业务的监管,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扩散和传染。

第四章加强内部管理4.1 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避免员工违规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4.2 银行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规范经营、遵循道德的意识。

4.3 银行机构应建立透明的内部决策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内部管理效能和反应能力。

第五章强化自律合作5.1 银行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制定和完善自律规章制度,提升行业整体自律水平。

5.2 银行机构应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行业内各参与方对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5.3 银行机构应开展自律评估和监督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有效运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归集与披露第三章激励与惩戒第四章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披露、使用、服务工作。

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商账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个人、企业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和监管。

第五条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保存第六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合法地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一)向省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查询信用信息;(二)向被征信主体采集信用信息;(三)向拥有被征信主体信用记录的商业机构等组织或个人采集信用信息;(四)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公共媒介、数据处理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行业组织等机构采集信用信息;(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采集方式。

第七条信用服务机构禁止采集以下信息:(一)个人的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归属、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主体受到歧视的信息;(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被征信主体同意才能采集的信用信息而未经被征信主体同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保密或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银行业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自律公约

银行业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自律公约

宁波市银行业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银行业自律监督机制,推动贷款新规的贯彻实施,提升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宁波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共同遵循公平诚信、自我约束、平等自愿、勤勉尽责、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执行贷款新规,自觉履行公约规定和互相监督义务。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四条会员单位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存款规模指标。

会员单位应不断优化信贷结构,保持合理的信贷投放节奏,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加强信贷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岗位制衡和问责机制,提升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管理需要等因素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限额制度。

会员单位应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授权体系,对机构、人员和岗位进行权限管理,确保贷款业务在既定的流程框架和权限范围内合规运作。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工作,确保贷款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会员单位应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作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必经程序及授信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资料作为信贷档案保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在贷款各环节对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权利等内容,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完善合同管理。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测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主要依据。

具体测评办法及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1、企业负责人和合同管理等相关人员熟知合同法律法规知识,能够依法签订、履行合同;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3、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诚信浙江实施方案

诚信浙江实施方案

诚信浙江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浙江省制定了《诚信浙江实施方案》,旨在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诚信体系为了加强对企业诚信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浙江省将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库,对诚信企业给予奖励,对失信企业进行约束和惩戒。

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和监测,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二、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浙江省将通过开展诚信宣传周、举办诚信文化活动等形式,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诚信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三、完善诚信激励和约束机制为了激励企业诚信经营,浙江省将建立健全诚信评价和认定机制,对诚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奖励等政策支持。

同时,对失信企业将采取限制融资、减少政府采购、限制行业准入等惩戒措施,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强有力约束。

四、加强诚信监管和执法浙江省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诚信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五、强化诚信责任和义务浙江省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制度,明确企业诚信责任和义务,强化企业自律意识,推动企业建立诚信经营的长效机制。

同时,加强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失信行为,提升企业诚信经营水平。

六、加强诚信合作和交流浙江省将积极开展国际诚信合作,加强与其他地区和国家的诚信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共同推动全球诚信建设,为浙江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的国际诚信环境。

总之,《诚信浙江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正式进入了诚信建设的新阶段,将为浙江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诚信建设提供有力支持,促进浙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全省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推动浙江诚信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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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业诚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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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银行业诚信经营意识,规范从业展业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信用品质提升和社会信用环境优化,经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商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自愿、责权对等、诚实守信原则,遵守契约精神,尊重客户选择,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第二条弘扬“诚信立行、品质强行”良好文化,诚信开展业务,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银行产品和金融服务,争当“最诚信银行”。

第三条依法公示存贷款利率、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高产品服务透明度,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规定。

第四条规范便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不无理拒绝受理他行结算票据,不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或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第五条规范信用卡业务营销和管理,不对信用卡营销人员实施单一发卡量考核,严格执行亲访亲签制度,充分告知信用卡收费及计、罚息政策。

第六条严守理财业务规范,落实“买者自负,卖者有责”要求。

不销售未经总行授权的产品、不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不销售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真实、准确、充分揭示风险,重点披露预期收益率不确定性等关键信息,不作误导性宣传和承诺。

第七条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以任何形式随意附加条件,要求客户接受捆绑销售或进行强制搭售,不以非诚信方式实现贷款催收等合同履约。

遵守协会风险企业会商帮扶工作机制,资产保全、法律诉讼各环节协调行动,不随意抽贷压贷。

第八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非法组织、参与民间借贷或利用银行平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教育引导员工规范从业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争做“最诚信员工”。

第九条主动参与和配合开展企业家风险教育和信用培育,引导客户树立科学的投融资理念,推动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积极支持诚信企业发展,联合对不诚信企业和中介组织采取制裁措施,推动提升社会信用品质。

第十条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保证投诉渠道畅通,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处理客户投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协会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本公约经浙江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会员单位签约后生效,由协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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