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业诚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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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业诚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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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银行业诚信经营意识,规范从业展业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信用品质提升和社会信用环境优化,经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商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自愿、责权对等、诚实守信原则,遵守契约精神,尊重客户选择,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第二条弘扬“诚信立行、品质强行”良好文化,诚信开展业务,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银行产品和金融服务,争当“最诚信银行”。
第三条依法公示存贷款利率、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高产品服务透明度,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规定。
第四条规范便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不无理拒绝受理他行结算票据,不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或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第五条规范信用卡业务营销和管理,不对信用卡营销人员实施单一发卡量考核,严格执行亲访亲签制度,充分告知信用卡收费及计、罚息政策。
第六条严守理财业务规范,落实“买者自负,卖者有责”要求。不销售未经总行授权的产品、不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不销售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真实、准确、充分揭示风险,重点披露预期收益率不确定性等关键信息,不作误导性宣传和承诺。
第七条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以任何形式随意附加条件,要求客户接受捆绑销售或进行强制搭售,不以非诚信方式实现贷款催收等合同履约。遵守协会风险企业会商帮扶工作机制,资产保全、法律诉讼各环节协调行动,不随意抽贷压贷。
第八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非法组织、参与民间借贷或利用银行平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教育引导员工规范从业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争做“最诚信员工”。
第九条主动参与和配合开展企业家风险教育和信用培育,引导客户树立科学的投融资理念,推动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积极支持诚信企业发展,联合对不诚信企业和中介组织采取制裁措施,推动提升社会信用品质。
第十条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保证投诉渠道畅通,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处理客户投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协会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本公约经浙江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会员单位签约后生效,由协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