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正式)
安监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细则
安监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细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加强安全监管,特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细则,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
一、现场布置1.建筑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划进行布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要确保进出口道畅通,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2.施工现场应按照合理的施工工艺进行划分,明确各个施工区域的范围和职责,并进行合理的隔离,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3.施工现场要做好排水工作,确保场地内没有积水或积泥,以防滑倒或泥土坍塌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设备1.施工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不存在故障隐患。
2.施工设备操作人员要持有相关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施工设备要经过合理布置,确保人员和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三、施工材料1.施工材料要具备相关的合格证明,并与工程要求相匹配。
所有材料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2.施工材料要储存到指定的区域,并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和包装,防止材料因摔落或堆放不当而引发安全事故。
四、高处作业1.高处作业要经过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带、防护网等。
2.高处作业的现场要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确保作业安全。
3.高处作业时要注意防护措施,避免工人坠落或物体从高处掉落导致伤害事故。
五、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施工过程中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确保他们能正确的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
2.施工现场要设置眼部冲洗设备、急救箱和消防器材等,以备发生事故时及时处理和紧急救援。
3.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清理工地上的杂物和垃圾,确保施工现场整洁,防止因为杂物滑倒引起的伤害事故。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细则的主要内容,只有在严格按照这些细则来进行施工,才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并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模版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现场安全检查处罚模版适用于所有安全监管机构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处罚行为。
第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严谨的原则,保障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和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滥用执法权力或者违法使用职权。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以私利牟利,不得接受贿赂、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投诉举报机制,接受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现场安全检查处罚模版应当广泛宣传,使当事人了解处罚内容和流程,提高公众对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章现场安全检查处罚程序第九条现场安全检查处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二)立案调查,确定案件性质和相关证据;(三)依法进行现场检查,采集证据;(四)向当事人告知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处罚依据;(五)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六)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途径;(七)当事人进行申诉或者诉讼;(八)履行处罚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现场安全检查处罚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活动;(二)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案由和调查结果;(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四)依法采集证据,保留原始证据;(五)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第三章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范围第十一条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三)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四)其他涉及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反违章力度,杜绝违章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机械和设备的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使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发生违章,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的日常养护作业人员、修理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的原则,无法明晰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追究,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考核。
第五条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章、事故的危害性,促进个人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各班组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载。
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稽查处罚依据。
第七条成立稽查小组,公司各部门部长、专职安监员都是稽查小组成员,都负有稽查的责任。
第八条各级稽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作,严格执行“连带处罚”、“责任追溯”和“记分考核”制度,即:稽查发现违章,在处罚班组长、班组负责人的同时,对现场工作当事人都要进行连带处罚,并作好登记。
本单位稽查处罚的违章不作上级稽查处罚依据。
第九条稽查发现违章,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一),其中一份公司总部收执,另一份由安全负责人收执。
第十条违章下岗处罚由公司综合部门和安全专职共同执行,违章人员的下岗与复岗时间由安全专职提出并通知人资部门,下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有关下岗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记分与处罚第十一条违章记分标准分为“2分、4分、6分”三档,并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
详细内容见附一“违章记分标准“。
违章处罚类别分为经济处罚、重新考核、调岗三种。
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记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处罚,考核周期均为一个季度考核分12分/季度。
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累计考核分值重新从零开始计算。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模版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监管,提高施工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安监站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三条检查范围安监站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工作环境等。
第四条检查要点安监站安全检查应关注下列要点:1. 施工现场的安全组织和管理情况;2. 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3. 工作环境的危险源治理情况;4. 安全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5.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执行情况。
第三章违法行为处罚第五条违法行为定义对下列行为,安监站将依法予以处罚:1. 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3. 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4. 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5.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修和维护的;6.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安监站将按照以下措施予以处罚:1. 口头警告;2. 书面警告;3. 罚款;4. 暂停施工;5.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6.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处罚程序安监站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罚:1.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2. 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3. 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辩权利;4. 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5.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其他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记录表(样表略)。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9323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运用严格的管理考核手段,全面开展“创建零事故现场、打造零事故环境”建设活动,达到人、机、环境、管理诸要素的安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员无失误,系统无缺陷,设备无故障,管理无漏洞,环境无危害,安全无事故,制定云冈矿《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
一、入井管理1、所有入井人员进入安全文化大厅前水靴必须挽起,着装整齐、有帽签,否则给予责任人本人罚款50元。
2、所有入井人员进入安全文化大厅后不得吸烟,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责任人所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100元。
3、入井前各单位人员必须集体排队,班组长举旗入井,否则给予班组长罚款200元,不排队所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100元。
4、井口把罐工、验身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要求操作,并协调出入井者上下罐和行走指示路线,严格执行检身制度。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1. 引言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是确保工作场所和生活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对现场安全检查和处罚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本文将详细介绍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2. 安全检查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推动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执行。
2.2 原则安全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对待被检查单位一视同仁,不受任何非安全因素的干扰。
2.依法行政: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确保处罚的合法性。
3.预防为主:通过检查及处罚,提高被检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
4.宽严相济:根据侵害程度和情节轻重,灵活选择适当的处罚措施。
3. 安全检查的程序3.1 计划和准备安监站应提前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等信息。
检查前,应对检查对象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准备工作。
3.2 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是安全检查的核心环节。
检查员应携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记录设备,对检查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
3.3 检查记录和整理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将重要发现和处理情况记录下来,包括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措施等。
检查结束后,对检查记录进行整理,做到一事一表。
3.4 整改和复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安监站应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安排复查。
复查时,检查员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5 处罚决定和执行根据检查情况和整改效果,安监站将依法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处罚单位,并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 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本节将详细介绍常见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4.1 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违规行为: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未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处以罚款。
4.2 安全设备维护不到位•违规行为:未按要求设置、维护、保养、更新必要的安全设备。
2024年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2024年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人、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三条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和处罚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透明、高效原则,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
第四条安监站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进行处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条现场安全检查和处罚应当重点关注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措施是否落实,以及施工现场的人员组织、设备设施、作业程序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第六条现场安全检查和处罚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和预防为主,提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现场安全检查和处罚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合力。
第二章现场安全检查第八条安监站应当按照事先通知和突击组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现场安全检查。
第九条现场安全检查的工作内容包括:(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施工现场的人员组织、设备设施、作业程序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五)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现场安全检查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措施、培训记录等情况;(二)在现场进行抽查,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设备设施、作业程序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三)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流,了解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现场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通报,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二条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并由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员工和安监站工作人员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监站工作实际,针对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在安监站现场进行检查的企业和工作人员。
2.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包含对企业的化学品储存、作业过程、劳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三条基本原则1.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实行防备为主,依法为辅的原则。
2.惩罚依法、公正、公平、透亮。
第二章违规行为和惩罚措施第四条违规行为1.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一次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一次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并责令整改。
3.未按要求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一次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并责令整改。
4.未依照规定设置和维护消防设施的,一次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并责令整改。
5.未依照规定进行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的,一次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并责令整改。
6.阻碍安监站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一次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7.向安监站工作人员供应虚假料子或隐瞒事实的,一次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惩罚措施1.警告: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提示企业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并及时整改。
2.罚款:依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
3.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惩罚。
4.追究法律责任:对阻碍安监站工作人员履职、供应虚假料子或隐瞒事实的企业和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惩罚程序1.安监站工作人员在现场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刻制止,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惩罚决议。
2.进行口头警告时,应当在现场向企业负责人和违规人员明确指出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2023年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2023年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根据2023年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规定的企业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对违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处罚1. 违反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1)未按规定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罚款500-1000元,并限期整改;(2)未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罚款1000-2000元,并限期整改;(3)未履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安全生产措施的,罚款1000-3000元,并限期整改;(4)在危险作业场所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罚款3000-5000元,并限期整改;(5)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卫生监测的,罚款5000-10000元,并限期整改;(6)其他违反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罚款1000-10000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2.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罚款1000-5000元,并限期整改;(3)未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罚款1000-3000元,并限期整改;(4)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的,罚款2000-5000元,并限期整改;(5)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罚款3000-7000元,并限期整改;(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罚款1000-10000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3. 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1)未按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停工整顿;(2)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罚款1000-5000元,并限期整改;(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论证和审查的,罚款1000-3000元,并限期整改;(4)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记录的,罚款2000-5000元,并限期整改;(5)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验收的,罚款3000-7000元,并限期整改;(6)其他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0-10000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范本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范本一、背景分析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由于安全事故频发,导致了许多人员伤亡以及大量财产损失。
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并规范处罚行为,特制定本处罚规定范本。
二、适用范围本处罚规定范本适用于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中的处罚行为,旨在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主要内容1. 违反现场安全规定的行为处罚:(1)对企业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展开安全培训的行为,可依据《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罚款,并通报执法部门。
(2)对企业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或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的急救预案的行为,可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罚款。
(3)对发现现场存在严重危险隐患却未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的企业,可依据《煤矿安全规定》相关条例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划定停产整顿期限,并要求企业按照整顿期限完成整改。
2. 处罚程序:(1)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对涉嫌违规行为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询问,了解事实情况。
如有必要,可以约谈涉事人员,以获取更多信息。
(3)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对处罚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4)对企业进行警告、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出具相关通知书,并留存备查。
(5)对罚款行为,需填写罚款决定书,并告知企业缴纳罚款的时间和方式。
3. 处罚的依据:(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的现场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准确的归类和划定违法行为的条款。
(2)依据现场调查收集的证据,确定事实的真实性,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负责监督安监站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对处罚结果进行评估。
“三违”处罚制度(3篇)
“三违”处罚制度1、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反“三违”,并及时填写“三违”通知单或汇报安监站,由安监站根据“三违”情况进行处理。
2、“三违”处罚权属于安监站,安监站根据“三违”情况,严格按照矿务局和矿的“三违”处罚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于要进行处罚的“三违”现象,由安监站及时开据违章罚款通知书(一式三份,安监站、矿财务科、被处罚单位、区队、部门或个人各一份)并及时送达三方手中。
4、财务科必须按照违章罚款通知书中的处罚金额对被处罚单位、区队、部门或个人进行及时追缴,否则由财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填补。
5、“三违”罚款一律进入安全奖励基金专帐,不得挪作他用。
“三违”处罚制度(2)是指对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轻的单位,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行为。
2. 罚款: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作为惩罚和警示。
3. 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如果企事业单位严重违法违规,危及安全和环境,可以暂扣、吊销相关的许可证照,限制其经营活动。
4. 模拟事故演练或技术培训:对于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知识不足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要求其进行模拟事故演练或接受相关的技术培训。
5.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些处罚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程序由执法部门制定并执行,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环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遵守各项规定。
“三违”处罚制度(3)是指对安全生产中的三大违法行为(即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处罚的制度。
三违是指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三种行为。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惩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惩罚规定一、前言近年来,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一些企业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类企业应当严把安全关口,全面做好安全工作。
作为安全生产的紧要构成部分,现场安全检查与惩罚规定是紧要的措施。
本文旨在介绍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及惩罚方案。
二、现场安全检查规定1.检查程序安监站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并依据计划进行检查。
同时,安监站应当和被检查单位商定检查时间,并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不得私自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区域。
被检查单位应当搭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供给相应的材料和资料。
2.检查内容安监站的现场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2)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检测合格证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生产设备、安全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保持完好;(4)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情况等;(5)生产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6)其他与生产安全有关的规定。
3.检查结果现场安全检查结束后,安监站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整理,并订立相应的改进措施。
假如存在安全隐患,安监站应当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假如被检查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安监站应当依法作出行政惩罚。
三、惩罚规定1.惩罚对象被检查单位因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对其进行惩罚。
惩罚对象包括企业、个人等。
2.惩罚种类依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安监站可以实行以下惩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责令限期整改;(4)罚款;(5)暂时停止或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6)责令关闭生产设施、生产场所。
3.复查程序对于被惩罚单位,安监站应当进行后续复查,确保其整改到位,并除去安全隐患。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监管规定,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如下:
1. 对于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安监站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警告:对于违法行为较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警告内容应当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整改要求和可能的后果。
- 罚款:对于违法行为较严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罚款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法定标准进行裁定。
- 暂扣或吊销证照: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资质证书等证照;对于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吊销其证照。
2. 安监站对处罚决定一般应当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如强制停产停业、强制关闭等。
3.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安监站可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规定,具体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法规定。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运用严格的管理考核手段,全面开展“创建零事故现场、打造零事故环境”建设活动,达到人、机、环境、管理诸要素的安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员无失误,系统无缺陷,设备无故障,管理无漏洞,环境无危害,安全无事故,拟定云冈矿《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
一、入井管理1、所有入井人员进入安全文化大厅前水靴务必挽起,着装整齐、有帽签,否则给予责任人本人罚款50元。
2、所有入井人员进入安全文化大厅后不得吸烟,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责任人所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100元。
3、入井前各单位人员务必集体排队,班主管领导举旗入井,否则给予班主管领导罚款200元,不排队所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100元。
4、井口把罐工、验身人员务必着装整齐,坚守工作岗位,根据规定要求操作,并协调出入井者上下罐与行走指示路线,严格落实检身制度。
发现擅自脱岗者给予罚款100元。
5、所有入井人员务必遵守入井规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及“入井证”,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6、酒后入井的人员罚款1000元,并株连其单位值班干部罚款300元。
入井时验身人员制止之后还强行入井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7、乘罐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拥挤罐笼,不按顺序排队入罐者,罚款100元。
8、乘坐罐笼时每层的成员不得超过28人,禁止超员乘罐,否则把罐工罚款50元。
9、禁止带超长(超过罐笼两边栅栏门)物料乘罐,特殊情况务必经当日值班矿领导审批后才能乘罐,无批示禁止入井,并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二、运输管理1、乘坐人车时务必由靠门的两名人员将防护链挂好,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人,如一个月内发现一个单位出现三人次不挂防护链者,该单位的正职与安全付职各罚款50元。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为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使安全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并落在实处;提高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水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查出的问题、隐患能及时整改落实;扭转老问题检查老不改的局面,特制定此试行处罚规定。
一、处罚方式1、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2000元、领导责任人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的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2、查出一般隐患,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领导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3、查出日常问题,给予主要责任人100-200元、领导责任人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4、安监站负责开罚款收据并督促兑现。
5、安监站对每月处罚结果进行统计汇总。
二、处罚细则(一)一通三防1、日常问题(1)通风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防尘洒水系统图、监控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立体示意图等与实际不相符的。
(2)风流方向、用风地点、风量、通风设施位置与通风图件不符合的。
(3)通风管理制度、记录、报表、不健全、不完善的。
(4)风筒有破口、未及时处理的。
(5)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缝环必挂的。
(6)闭墙无编号,盲巷、采空区栅栏无警示牌板的。
(7)井下各转载点没有喷雾或有喷雾不使用的。
(8)净化水幕喷头雾化效果差的。
(9)隔爆水袋水量不足或破损的。
(10)电缆、设备有煤尘堆积未及时清理的。
(11)井下瓦斯抽放钻孔,不按规定观察或如实填写记录的。
(12)瓦斯抽放管路,无孔板流量计的。
(13)瓦斯抽放管路,钻孔有漏气的。
2、防灭火(1)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的。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煤层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方法。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一、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是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所有参与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的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检查范围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的范围涵盖整个工作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区域、仓库、设备、通道等各个方面。
检查人员应当全面检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要求。
三、检查内容1. 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检查机械设备的保养情况、工作状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2. 用电安全情况: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情况、插座的使用是否符合标准等;3. 消防设备的完好情况:检查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并定期检查是否处于可用状态;4. 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防护用具,保障其人身安全。
四、处罚规定1. 若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2. 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故意规避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3.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1. 检查结果将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的整改要求进行改进;2. 对于整改合格的单位或责任人,将颁发证书或奖励,鼓励其保持安全生产的态度;3. 对于多次违规或拒不整改的单位或责任人,安监站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并将其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
六、总结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是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每一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自觉遵守规定,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只有每一个人都时刻保持警惕、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正文)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试行)为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使安全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并落在实处;提高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水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查出的问题、隐患能及时整改落实;扭转老问题检查老不改的局面,特制定此试行处罚规定。
一、处罚方式1、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2000元、领导责任人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的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2、查出一般隐患,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领导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3、查出日常问题,给予主要责任人100—200元、领导责任人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4、安监站负责开罚款收据并督促兑现。
5、安监站对每月处罚结果进行统计汇总。
二、处罚细则(一)一通三防1、日常问题(1)通风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防尘洒水系统图、监控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立体示意图等与实际不相符的。
(2)风流方向、用风地点、风量、通风设施位置与通风图件不符合的。
(3)通风管理制度、记录、报表、不健全、不完善的。
(4)风筒有破口、未及时处理的。
(5)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缝环必挂的。
(6)闭墙无编号,盲巷、采空区栅栏无警示牌板的。
(7)井下各转载点没有喷雾或有喷雾不使用的。
(8)净化水幕喷头雾化效果差的。
(9)隔爆水袋水量不足或破损的。
(10)电缆、设备有煤尘堆积未及时清理的。
(11)井下瓦斯抽放钻孔,不按规定观察或如实填写记录的。
(12)瓦斯抽放管路,无孔板流量计的。
(13)瓦斯抽放管路,钻孔有漏气的。
2、防灭火(1)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的。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煤层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方法。
最新-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的处罚通报
最新-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的处罚通报如果不按照相关的规定去进行安全检查将带来安全隐患,严重的甚至会发生安全事故,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条例。
下面整理了有关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的处罚通报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的处罚通报范文一关于;1.20;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的通报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有关单位:20xx年1月20日宁波龙湖滟澜海岸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件,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近日,区政府已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20xx年1月20日下午约14时45分,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波龙湖滟澜海岸二期2号地块I标段50号楼19层进行承重支模架拆卸作业时,木工班一小工将钢管搬运至19层的卸料平台时,由于卸料平台防护不严,操作不当,造成一根钢管从卸料平台孔洞坠落,砸中一名在地面整理脚手片的勤杂工,造成头部受伤致死。
二、事故原因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料平台底板松动,形成孔洞,造成隐患,木工在搬运钢管至卸料平台时,堆放不当,导致钢管从卸料平台的孔洞处坠落,砸中受害者头部,受伤致死。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到位,对模板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混乱,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缺乏,无针对性,拆除、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设置警戒线,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排查存在的隐患。
监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处理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64号)和《关于加强区外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决定通报如下:1.收回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026-41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使安全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并落在实处;提高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水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查出的问题、隐患能及时整改落实;扭转老问题检查老不改的局面,特制定此试行处罚规定。
一、处罚方式1、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2000元、领导责任人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的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2、查出一般隐患,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领导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3、查出日常问题,给予主要责任人100-200元、领导责任人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4、安监站负责开罚款收据并督促兑现。
5、安监站对每月处罚结果进行统计汇总。
二、处罚细则(一)一通三防1、日常问题(1)通风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防尘洒水系统图、监控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立体示意图等与实际不相符的。
(2)风流方向、用风地点、风量、通风设施位置与通风图件不符合的。
(3)通风管理制度、记录、报表、不健全、不完善的。
(4)风筒有破口、未及时处理的。
(5)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缝环必挂的。
(6)闭墙无编号,盲巷、采空区栅栏无警示牌板的。
(7)井下各转载点没有喷雾或有喷雾不使用的。
(8)净化水幕喷头雾化效果差的。
(9)隔爆水袋水量不足或破损的。
(10)电缆、设备有煤尘堆积未及时清理的。
(11)井下瓦斯抽放钻孔,不按规定观察或如实填写记录的。
(12)瓦斯抽放管路,无孔板流量计的。
(13)瓦斯抽放管路,钻孔有漏气的。
2、防灭火(1)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的。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煤层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方法。
(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的。
(4)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的。
(5)井下火区一经封闭,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任意一道闭墙的。
3、一般隐患(1)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测风的。
(2)甲烷传感器悬挂不规范的。
(3)盲巷和采空区不按规定及时密封的,密闭无掏槽、漏风严重的。
未按规定及时安装净化水幕的。
(5)测风报表时间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
(6)井下风门、调节风门无连锁或连锁不起作用的。
(7)凡发现一处风筒接头漏风、反接、风筒距工作面不符合规定的。
(8)风筒拐弯无弯头的。
(9)防尘洒水管路不健全,管路有严重漏水的。
(10)巷道煤尘不定期冲洗,隔爆水袋煤尘大或巷道内有积尘的。
(11)瓦斯抽放管路积水严重,未及时放水的。
(12)瓦斯抽放观察记录牌,观察数据与实际不相符的。
(13)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瓦检仪误差大的。
(14)光学瓦斯检定器维修不及时或药品过期的。
(15)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传感器不及时标校及检定的。
(16)光学瓦斯检定器有漏气现象的。
(17)井下各皮带机头各硐室灭火器过期或损坏的。
(18)井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不足的。
(19)安全管理人员下井不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
(20)未按规定编制每月瓦斯检查计划的。
(21)瓦斯员下井不带长杆和皮管的。
(22)瓦斯员未做到检查牌、记录、报表、三对口的。
(23)掘进局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
(24)局扇安装高度不等于《规程》要求的。
4、较大隐患(1)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瓦斯积聚、瓦斯排放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
(3)局扇随意停开的。
风筒口距工作面远,造成瓦斯积聚的。
(5)采掘工作面煤尘堆积严重,清理不及时的。
(6)在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无安全技术措施的。
(7)拆除瓦斯抽放管路无安全措施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悬挂位置不规范的。
(9)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的。
(10)有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
(11)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出《规程》规定,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2)掘进工作面无探水钻孔或用煤电钻代替探水机探水的。
(二)机电1、日常问题(1)各种电器设备、开关上或附近浮煤、杂物堆积不及时清理的。
(2)使用的设备上发现有积尘,不及时清理;开关未上架的。
(3)保护接地不合格。
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材料、面积、厚度不符合要求,连接、埋设不合格的。
(4)电缆同电气设备连接使用与电器设备性能不相符的接线盒的。
(5)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提升机、压风机、主排水泵、锅炉等大型主要设备未建立技术档案,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测试的。
(6)硐室入口处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未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牌”的。
(7)井下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图纸的。
(8)电缆线不悬挂或者悬挂不规范的。
(9)发现有五小电器不吊挂或吊挂不规范的。
(10)电气设备、电缆线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的。
(11)电气设备无各种管理牌版的。
2、一般隐患(1)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检查,未填写维修、检查、运行、巡视记录,或填写不准确不及时的。
(2)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3)大型设备检修未进行编制检修计划或计划不全面、不完整的。
电缆遭受淋水、浸蚀和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的。
(5)设备安装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故障未请示,未制定故障处理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处理等违规、违章行为的。
(6)隔爆接合面的间隙和有效宽度不符合规定;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螺纹隔爆结构的拧入深度和齿合扣数不符合规定的。
(7)低压开关闭锁装置失灵或缺闭锁杆的。
(8)电缆吊挂乱、弯度大、串钩不及时处理的。
(9)流动设备未上架或摆放不平整的。
(10)开关按钮不灵,防爆型电气设备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不齐全完好的。
(11)通讯线路的入井处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的。
(1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良好的轨道绝缘的。
(13)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未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沙箱或消防器材失效等的。
(14)硐室内的设备,无编号、责任牌、标明用途或无停送电的标志的。
(15)硐室的通道不畅通或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带油的电器设备溢油或漏油时,未立即处理的。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未设置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的。
(17)电缆穿过墙壁部分未用套管保护或堵管口无严密的封口的。
开关用小喇叭口进出动力线的。
(19)信号、电铃声光信号不齐,或信号电缆分接其它负荷的。
(20)高压电缆接线盒不符合规定,接线盒处有可燃物的。
(21)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无保护接地的。
(22)保护接地装置、局部接地装置,主接地极、接地电阻值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
(23)固定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24)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带电的。
(采、掘机组供电电缆不受限制)。
3、较大隐患(1)电器设备发现有一处失爆或电缆破损的。
(2)有过流保护整定甩掉或者超值整定的。
(3)带电作业或者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
(4)无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器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施工的。
(5)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瓦斯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等的。
(6)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时,无安全措施、无停送电制度,不设专人监护、停电不挂标志牌、不闭锁的。
(7)井下电焊、氧焊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8)机电设备超期使用,未及时更换的。
(9)所有电气设备不符合“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要求的。
(三)提升运输1、日常问题(1)主要提升装置的保护和资料不齐全的。
(2)安全设施不坚持使用或安全设施达不到灵敏可靠未及时修复处理的。
(3)主要运输巷无照明、无声光信号或损坏不及时修复不能安全使用的。
(4)提升设备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或记录不全、无记录的。
(5)司机未进行交接班或交接不清的及上一班遗留问题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6)提升设备未按照日常检修措施作业的。
2、一般隐患(1)未按规定检查各种钢丝绳和无检查记录的。
(2)小绞车司机工作前不认真检查点柱、底座螺丝、闸皮销则、信号、挡绳板、钢丝绳等,盲目操作或有问题未处理好而开车的。
(3)小绞车安装距轨道不足0.5m,固定绞车压点柱、戗柱不牢固、不按要求固定地锚的。
(4)物料运送时,超宽、超高、超长、超重或易燃、易爆物,无具体安全措施或措施未经审批的。
(5)斜巷行车的连接装置、防跑车装置、过卷、过放、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罐环等不按规定时间检验或不认真填写记录的。
(6)挂钩工未做到“五不挂”的,即:安全设施不齐不挂的;信号联系不通不挂的;超挂车和矿车连接销不闭锁不挂的;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不挂的;绞车道有行人不挂的。
(7)因检修不到位造成的设备和部件损坏的。
(8)刮板机机头、机尾未打地锚和压柱或不牢固的。
(9)使用胶带输送机、刮板机输送机运送物料的。
(10)胶带输送机的煤位、低速、打滑、跑偏、撕裂等保护有一项不用或未起作用的。
(11)井下皮带机头缺防护栏、机尾缺防护罩的。
(12)未停机、停电进行胶带机机头、机尾检修和清扫的。
(13)皮带、刮板机机头处未按规定悬挂各种管理牌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