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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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
建管[2002]22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
(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园林局、淮南市公用局,有关市城管局,省建筑业协会、市政工程协会:
根据国家工程质量管理新的规定,我们对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抄报:省政府、建设部
抄送:省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计委,各市建筑管理处(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业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
(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质量兴业战略,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特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黄山杯”奖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安徽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第三条“黄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35项左右(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获奖工程的类别比例按上年竣工工程类别比例掌握。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四条申报评选“黄山杯”的工程,应是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
评选建筑工程的必须含有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评选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的必须含有建筑工程。
二、公共建筑、园林建筑工程。评选工程的规模按以下规定:
(一)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500座以上的(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园林工程;
(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三、市政工程:
1、工作量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桥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2、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或5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3万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3、2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备站、5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灌站;
4、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
5、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含园林绿化)。
四、住宅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或单体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
五、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经济欠发达县(市),工程质量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申报推荐,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六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二、不符合技术进步政策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选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
设施配套齐全;
三、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了创优计划;
四、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工程由法定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六、工程的施工质量按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达到合格以上等级,其质量为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七、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未改变原设计用途;
八、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省辖市质量监督机构(专业工程经专业厅局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推荐。
第八条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施工企业申报“黄山杯”奖。主要参建施工企业不得超过三个,各参建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应超过工程总量的10%;申报表中应附参建单位的合同造价、质量评定结论和承包的工程内容等。
第九条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黄山杯”。
第四章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十条“黄山杯”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黄山杯”申报表》(见附件);提交工程所在市建筑业协会并报经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所在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由专业厅、局(协会)审查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
二、各市建筑业协会(或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厅局)应在《“黄山杯”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评估意见并盖章(凡无具体评估意见的不予受理),出具正式文件于当年九月份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推荐申报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本地区(部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黄山杯”的申报材料:
一、《“黄山杯”申报表》一式四份;
二、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