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07]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京政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1日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宽就业渠道(一)加大岗位供给。
今明两年本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继续稳定高校毕业生招(录)聘规模。
鼓励头部科技型民营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在毕业生引进、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渠道,落实科研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提高高校毕业生入伍比例,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升学、就业保障。
对担任科研助理(含教学、行政)的高校毕业生,首次服务协议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本市企事业单位招聘。
受本市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延期影响的考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京政办发[2007]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12日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意见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2007年4月)目前,在本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寻求高额补偿的投机现象较为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展。
为保证本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遏止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区县政府是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制定并认真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劝导,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止抢栽抢种行为。
二、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依法实施管理并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基本农田上抢栽抢种树木、苗木的,按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其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不予补偿。
(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树木、苗木,不予补偿。
建设单位在获得批准文件后,应立即组织对征地拆迁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附着物进行录像取证并及时开展清理登记工作。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号文)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0〕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
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
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
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
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第六条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1.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答: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行购买住房。
2.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答:无房和住房未达标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3.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谁?答: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单位在职、在编(包括离退休)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4.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
职工个人出资侠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答: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市级技师80平方米。
6.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选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京政发(2000)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第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03-29. 林业-植树造林.林业第一条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
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
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
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
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第六条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如农户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发包。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京政管函[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京政管函〔2009〕46号)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的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我委制定和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9件,废止83件,宣布失效10件,修改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九年二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京政管函〔2009〕46号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京政管字[2007]448号 2007-10-1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2 京政发[2007]16号 2007-7-26 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 京政管字[2007]282号 2007-6-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的通知4 京政管字[2007]259号 2007-6-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密闭化建设标准的通知5 京政管字[2007]191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6 京政管字[2007]194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的通知7 通告[2007]1号 2007-4-4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8 京政管字[2007]135号 2007-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9 京政管字[2007]12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街巷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10 京政管字[2007]14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委、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交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1 京政管字[2006]517号 2006-12-28 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环卫行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2 京政管字[2006]406号 2006-10-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发布《北京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13 京政管字[2006]380号 2006-10-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城市住宅建设中有关供热问题的通知14 通告[2006]6号 2006-8-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厕管理的通告15 京政管字[2006]254号 2006-7-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做好城市公用设施非法小广告清除工作的意见16 京政管字[2006]133号 2006-4-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17 京政管字[2006]36号 2006-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3)的通知18 京政管字[2006]22号 2006-1-11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老干部局、市住房改革办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 京政管字[2005]426号 2005-1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的通知20 京政管字[2005]347号 2005-10-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使用非金属井盖有关规定的通知21 京政管字[2005]133号 2005-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2 京政办发[2005]9号 2005-2-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23 京政管字[2004]425号 2004-1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文书的通知24 京政办发[2004]59 2004-12-1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5 京政管字[2004]359号 2004-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26 京政管字[2004]266号 2004-7-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27 京政管字[2004]247号 2004-7-1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28 京政管字[2004]241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9 京政管字[2004]242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通知30 京政管字[2004]153号 2004-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医疗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的紧急通知31 京政管字[2004]68号 2004-3-3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规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2 京政管字[2004]38号 2004-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天然气区域供气管网与市政输配管网并网技术要求的通知33 京政管字[2004]35号 2004-2-12 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34 京政管字[2003]510号 2003-12-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更换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通知35 京政管字[2003]482号 2003-1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36 京政管字[2003]433号 2003-11-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37 京政办发[2003]38 2003-7-25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38 京政管字[2003]68号 2003-2-24 市市政管委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39 京政管字[2002]454号 2002-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之书制度的通知40 京政管字[2002]326号 2002-9-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作业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1 京政管字[2002]294号 2002-8-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2 京政管字[2002]209号 2002-6-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使用管理的通知43 (京政办发[2002]21号) 2002-4-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44 京政管字[2002]38号 2002-2-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区道路范围内检查井井盖抢修电话值班管理的通知45 京政管字[2002]37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大扫帚减少清扫作业扬尘的通知46 京政办发[2001]3 号 2001-1-18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47 京政管字[2001]6号 200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48 京政管字[2000]138号 2000-8-31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消防局关于在新建液化气加气站内不设卸车泵的通知49 京政管字[2000]146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50 2000年通告第 3 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51 京政管字[2000]004号 2000-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制发《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书》的通知52 京政办发[1999]71 1999-10-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53 京政办发[1999]68 1999-9-29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54 通告[1999] 第3号 1999-9-15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禁止在城市桥梁交通护栏等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的通告55 京政管字[1999]018号 1999-3-3 市市政管委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56 京政管字[1997]27号 1997-3-1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57 京政管字[1996]112号 1996-12-12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安装及使用燃气锅炉和直燃机有关问题的通知58 京政管字[1995]110号 1995-11-2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城市市政管线抢修工程管理的通知59 1993-6-12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电信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附件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废止/失效1 京政管字[2007]545号 2007-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继续推进本市营业场所内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知废止2 京政管字[2006]201号 2006-6-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3 京政管字[2006]90号 2006-3-20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4 京政管字[2006]85号 2006-3-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规范渣土许可证件的通知废止5 京政管字[2005]146号 2005-5-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6 京政管字[2005]102号 2005-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废止7 京政管字[2005]52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废止8 京政管字[2004]386号 2004-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9 2004年通告第 3 号 2004-7-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废止10 京政管字[2004]250号 2004-7-9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11 京政管字[2004]249号 2004-7-6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道路上空和建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12 2004年通告第 2 号 2004-4-13 市市政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13 京政管字[2004]36号 2004-3-10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4 京政管字[2003]493号 2003-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15 京政管字[2003]267号 2003-8-8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6 京政管字[2003]250号 2003-7-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调整《北京市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17 通告2003年第 2 号 2003-5-1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全密闭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运输区域范围的通告废止18 京政管字[2002]393号 2002-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19 京政管字[2002]314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20 京政管字[2002]313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的通知废止21 京政管字[2002]298号 2002-9-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验收接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22 京政管字[2002]241号 2002-7-16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23 京政管字[2002]202号 2002-6-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自管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24 京政管字[2002]187号 2002-5-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市市政管委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废止25 京政管字[2002]161号 2002-5-13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26 通告2002年第 3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7 通告2002年第 2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超过桥梁限制吨位过桥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8 京政管字[2002]159号 2002-5-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29 通告2002年第 1 号 2002-4-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废止30 京政管字[2002]79号 2002-3-22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城市桥梁通道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31 京政管字[2002]35号 2002-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行自行车凭证存取车的通知废止32 京政管字[2002]7号 2002-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远郊区县开展城市车辆清洗站审批工作的通知废止33 京政管字[2001]270号 2001-10-8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34 京政管字[2001]267号 2001-9-25 市市政管委、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禁止在居住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口停放机动车的通知废止35 京政管字[2001]235号 2001-8-29 市市政管委、市经委关于在本市规划市区实行《北京市城市部分行业用水定额(试行)》标准的通知废止36 京政管字[2001]228号 2001-8-2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37 京政管字[2001]224号 2001-8-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及销售单位在京设立售后服务机构须办理资质证书的通知废止38 2001年通告第 3 号 2001-8-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废止39 2001年通告第1 号 2001-7-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40 2001年通告第 2号 2001-6-2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废止41 京政管字[2001]139号 2001-5-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建设民用压缩天然气供应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42 京政管字[2001]134号 2001-5-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临时占道手续的通知废止43 京政管字[2001]46号 2001-2-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废止44 京政管字[2001]24号 2001-2-15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企业进行资质标准(试行)》废止45 京政管字[2000]206号 2000-10-16 市市政管委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废止46 京政管字[2000]202号 2000-10-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47 京政管字[2000]192号 2000-10-8 市市政管委、市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区(点)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通知废止48 2000年通告第 5 号 2000-9-28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标语宣传品及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49 京政管字[2000]113号 2000-7-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50 2000年通告第 1 号 2000-5-8 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废止51 通告[1999] 第1号 1999-6-17 市市政管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关于禁止在商场、市场、餐馆设置条幅等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52 1999-1-4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废止53 京政管字[1998]116号 1998-10-7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局、市劳动局、市公用局、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54 市政管委通告1997年1号 1997-7-30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废止55 京政管字[1997]8号 1997-1-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各行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56 京政管字[1997]3号 1997-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园林系统公园园长、绿化队长实施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的批复废止57 京广管字[1996]01号 1996-4-25 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暂停审批在建筑屋顶设置单位字号和企业自设广告的紧急通知废止58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3号 1995-11-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废止59 京政管字[1995]17号 1995-8-2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废止60 京政管字[1995]67号 1995-6-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废止61 京政管字[1995]5号 1995-5-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对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的通知废止62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2号 1995-4-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废止63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1号 1995-2-9 市市政管委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废止64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4号 1994-10-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5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3号 1994-7-4 市市政管委关于《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电车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6 [1993]京政管字80号 1993-9-11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市公用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废止67 1993-6-30 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卫局关于加强擦洗车辆经营活动管理的通告废止68 [1993]京政管字67号 1993-3-1 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69 京政管字[1992]26号 1992-4-7 市市政管委关于出租汽车“临时包租、暂停载客”标志和标志灯使用管理的通知废止70 京政管字[1992]13号 1992-2-22 市市政管委对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文书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1 京政管字[1992]8号 1992-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同意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的批复废止72 [1991]京政管字117号 1991-10-25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整顿旅游客运汽车发车场地的通告废止73 [1990]京政管字106号 1990-10-12 市市政管委对《关于下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镇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4 [1990]京政管字57号 1990-6-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间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的规定废止75 [1989]京政管字72号 1989-8-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统一出租汽车车身装饰的通知废止76 [1989]京政管字12号 1989-3-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北京市城镇居民房屋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废止77 [1988]京政管字85号 1988-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房屋修缮工程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78 [1987]京政管字009号 1987-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出租小汽车空车显示标志灯的通知废止79 [1987]京政管字002号 1987-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解决乘客节、假日、月末和雪天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租车难”问题的通知废止80 [1986]京政管字81号 1986-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长期包车使用“包车证”的通知废止81 [1985]京政管字62号[1985]京经交字753号 1985-12-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广安门火车站货场集散运输管理的通知废止82 [1985]京政管字12号[1985]京建字056号 1985-4-8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发布《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83 [1985]京政管字33号市市政管委关于新建工程或购置设备使用液化气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废止84 京政管字[2006]102号 2006-3-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85 2004年通告第4号 2004-12-8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失效86 京政管字[2003]494号 2003-12-18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补充通知失效87 京政管字[2003]389号 2003-10-9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通知失效88 京政管字[2002]33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步道砖管理的通知失效89 京政管字[2001]227号 2001-8-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90 京政管字[2000]286号 2000-12-26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禁使用劣质彩色步道砖的通知失效91 1998-12-23 市市政管委、首都整治办关于清理占路无照经营活动的通告失效92 京政管字[1997]114号 1997-10-29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93 [1989]京政管字112号 1989-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附件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2005年通告第5号 2005-11-24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2 京政管字[2005]53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3 京政管字[2004]338号 2004-10-19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4 通告1993年第3号 1993-1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0]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0]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为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主渠道的作用,稳定繁荣市场,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市商委系统所属商业、服务业继续做好承包经营责任制、完善小型企业改革措施以及扶植发展商办工业等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下期承包工作。
全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本期承包1990年底到期后,要按照《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78号)的要求,继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认真做好下期续包工作。
1、承包形式。
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及现行超收返还,欠收自补的比例和上述《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两保一挂”承包、上交税利基数承包、上交税利定额承包、政策性亏损商品亏损总额承包或按商品计量单位亏损定额承包等形式进行承包。
各企业采取何种承包形式,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局会同市商业主管局或区(县)商委(财办)、商业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
2、承包期限。
除采取上交税利基数定额承包和政策性亏损商品亏损总额承包或按商品计量单位亏损定额承包形式的企业外,采取其他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均为5年。
3、“两保一挂”承包基数的确定。
下期承包基数,以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商业公司为计算单位,一般采取以1990年规定的承包任务数为基础加适当增长幅度,予以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31•【字号】京政办发[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市发展改革委2005年8月)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机关。
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
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市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按照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四、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填写《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的权限,在项目实施前到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三日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破产工作,推进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所在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
本办法所称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国家划拨形成或企业投资形成,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
第三条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移交行为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条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进行。
第二章移交政策第五条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由破产清算组按其原有功能属性,移交非经营性资产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接收管理。
第六条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移交接收单位管理。
移交的非经营性资产中属于划拨的土地,一般仍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划转。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及变更等手续,原则上免收行政性收费。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2.03.04•【字号】京民研发[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民研发〔2002〕63号)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部署,我局对1980年至2001年所发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应废止文件54件(详细目录附后)。
凡列入应废止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废止。
附件:北京市民政局废止文件目录表北京市民政局二00二年三月四日北京市民政局废止文件目录表┌──┬─────────────────────┬────────────┬──────┐│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1│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民政工作中国│京民办发(1995)11号│1995│││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2│关于转发民政部《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京民办发(1994)7号│1994│││通知│││├──┼─────────────────────┼────────────┼──────┤│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光荣院管理工│(84)民优字220号│1984.07.05│││作暂行办法》的通知│││├──┼─────────────────────┼────────────┼──────┤│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光荣院工作人员津贴补│(88)民优字297号│1988.09.20│││助标准的通知│││├──┼─────────────────────┼────────────┼──────┤│5│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89)民优字 313号│1989.09.18│││通知│││├──┼─────────────────────┼────────────┼──────┤│6│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核定光荣院包干经│(89)民优字254号│1989.09.19│││费问题的通知│││├──┼─────────────────────┼────────────┼──────┤│7│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的│京民优字(1992)277号│1992.06.26│││通知│││├──┼─────────────────────┼────────────┼──────┤│8│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京民优字(1998)3号│1998.12.15│││实施方案》的通知│││├──┼─────────────────────┼────────────┼──────┤│9│关于开展评选光荣院优秀服务员活动的通知│京民优字(1999)160号│1999.05.10│├──┼─────────────────────┼────────────┼──────┤│10│关于表彰光荣院优秀服务员活动的通知│京民优字(1999)300号│1999.09.17│├──┼─────────────────────┼────────────┼──────┤│11│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居│京民救发(1998)238号│1998.07.17│││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话细则(试行)》的通知│││├──┼─────────────────────┼────────────┼──────┤│12│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救灾扶贫周转金│京民社字(1993)167号│1993.07.10│││使用管理办法》及实话细则的通知│││├──┼─────────────────────┼────────────┼──────┤│1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民委员会换│京民基发(1998)30号│1998.02.16│││届选举若干规定》的通知│││├──┼─────────────────────┼────────────┼──────┤│14│印发《关于在社区服务设施内开展有偿服务│京民福字(1992)第226号│1992.05.25│││收费项目的规定》的通知│││├──┼─────────────────────┼────────────┼──────┤│15│关于加强社区服务行业管理实话认证制度的通知│京民福字(1996)第198号│1996.07.09│├──┼─────────────────────┼────────────┼──────┤│16│关于在全市开展社区服务认证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字(1996)第251号│1996.07.19│├──┼─────────────────────┼────────────┼──────┤│17│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启用三种新版婚姻证件的│京民婚字(1993)第267号│1993.12.01│││通知》│││├──┼─────────────────────┼────────────┼──────┤│18│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明机关登记│京民婚发(1997)284号│1997.09.29│││标准》(试行)的通知│││├──┼─────────────────────┼────────────┼──────┤│19│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办理收│京民婚字(1996)219号│1996.07.01│││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的│(90)民殡字第005号│1990.05.16│││通知│││├──┼─────────────────────┼────────────┼──────┤│21│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89)民殡字第003号│1989.02.02│├──┼─────────────────────┼────────────┼──────┤│22│转发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制止丧葬│京民殡发(1991)003号│1991.01.26│││滥用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的通知│││├──┼─────────────────────┼────────────┼──────┤│23│关于贯彻《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加强殡葬服│民殡字(90)第007号│1990.05.23│││务网点管理的通知│││├──┼─────────────────────┼────────────┼──────┤│2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京民征字(1996)133号│1996.04.21│││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请示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规定》│││├──┼─────────────────────┼────────────┼──────┤│25│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京民征发(1997)229号│1997.08.01│││审理征地超转人员参加商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26│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向民政主管部门交纳管理│(89)民计字346号│1989.10.20│││费的通知│││├──┼─────────────────────┼────────────┼──────┤│27│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管理费征管工作的通知│京民生字(1996)384号│1996.11.27│├──┼─────────────────────┼────────────┼──────┤│28│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外经统计年报及定期│京民办发(1999)72号│1999.03.16│││报表评比办法》的通知│││├──┼─────────────────────┼────────────┼──────┤│29│关于报送因公出国(境)及赴外省市考察总结│京民办发(1993)第293号│1993.12.21│││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30│关于重申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各项福利费和中│京民办发(1995)第139号│1995.06.12│││方职工住房基金规定的通知│││└──┴─────────────────────┴────────────┴──────┘废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31│关于做好北京市“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单位│京拥(1999)7号│1999.10.30│││与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32│北京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京政安发(1985)1号│1985.09.22│││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一九八五年度│││││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排意见》的通知│││├──┼─────────────────────┼────────────┼──────┤│33│北京市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90)京安办离退字第17│1990.07.02│││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号││││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暂不参加地方房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34│北京市人民政论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90)京安办离退字第4号│1990.03.13│││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北京市应带当年剩余月份经费标准的通知│││├──┼─────────────────────┼────────────┼──────┤│3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京民社发(1991)4号│1991.11.25│││于社会团体各项收入使用统—收款收据的通知│││├──┼─────────────────────┼────────────┼──────┤│36│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法人│京社发(1992)4号│1992.04.25│││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37│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社会││1992│││团体分类问题的通知│京社发(1992)10号││├──┼─────────────────────┼────────────┼──────┤│38│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转发民《关于│京社发(1992)14号│1992.07.05│││按部门设置的社会团体复查登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39│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对社会团体章│京社发(1992)15号│1992.07.20│││程审核问题的通知│││├──┼─────────────────────┼────────────┼──────┤│40│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统一│京社发(1992)20号│1992.09.21│││收款收据的发行和管理问题的通知│││├──┼─────────────────────┼────────────┼──────┤│41│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管│京社发(1993)1号│1993.01.29│││理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规定│││├──┼─────────────────────┼────────────┼──────┤│42│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红十│京社发(1993)25号│1993.08.16│││字会办理社会团体登记的通知│││├──┼─────────────────────┼────────────┼──────┤│43│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京社发(1994)1号│1994.01.10│││市第三次社团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明年工作│││││安排的意见)的通知│││├──┼─────────────────────┼────────────┼──────┤│44│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团年│京社发〔1995)3号│1995.01.23│││检时间的通知│││├──┼─────────────────────┼────────────┼──────┤│45│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正确处│京社发(1995)5号│1995.03.17│││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组织实施社│││││团工作第二步改革》的通知│││├──┼─────────────────────┼────────────┼──────┤│46│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社会│京社发(1997)1号│1997.05.05│││团体进行财务审计的通知│││├──┼─────────────────────┼────────────┼──────┤│47│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社会│京社发(1997)4号│1997.07.04│││团体期间办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8│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情│京社发(1999)17号│1999.10.10│││况调查的通知│││├──┼─────────────────────┼────────────┼──────┤│49│关于执行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加强北│民殡业发(1991)第037号│1991.12.20│││京市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联合通知》│││││的几点意见│││├──┼─────────────────────┼────────────┼──────┤│50│关于殡葬事业单位物价管理暂行办法│殡业字(1990)第024号│1990.07.14│├──┼─────────────────────┼────────────┼──────┤│51│关于严格执行《殡葬事业单位物价管理办法》│民殡业发(1991)024号│1991.06.10│││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52│关于办理涉外殡葬业务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殡业字(88)第017号│1988.08.16│├──┼─────────────────────┼────────────┼──────┤│53│关于严格控制遗体外运的通知│民殡业发(1991)029号│1991.09.O6│├──┼─────────────────────┼────────────┼──────┤│54│关于坚决禁止收受馈赠问题的通知│殡业字(89)第018号│1989.08.15│└──┴─────────────────────┴────────────┴──────┘。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通铁路兵马营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腾退补偿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通铁路兵马营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腾退补偿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密政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通铁路兵马营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腾退补偿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京通铁路兵马营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腾退补偿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抢栽、抢种、抢养、抢建”地上物的判定和处理第三章用地补偿第四章耕地、果园、林地的地上物补偿第五章其它京通铁路兵马营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腾退补偿方案第一章总则为保障京通铁路兵马营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集体土地腾退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京政发〔2021〕9号)、《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市、密云区现行政策以及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条基本情况项目名称:京通铁路兵马营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用地范围:京通铁路兵马营牵引站110千伏外部供电工程电塔基座永久用地,以及临时施工、道路用地等,具体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用地需求为准。
腾退范围: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各类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市商务委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以市商务委(含原市商务局、原市外经贸委、原市商委)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规范性文件共103件,其中保留74件;废止、失效共29件。
特此公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京政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京政法制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房山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相关知识手册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建设,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城关街道办事处将对前、后朱各庄两村实施整体搬迁。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北京人民政府令[1989]39号)、《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等相关规定,并依据房山新城规划建设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仅适用于前、后朱各庄两村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安置。
二、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三、搬迁期限及时点1、搬迁期限:以本项目拆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
2、拆迁时点:拆迁公告发布日为本次拆迁时点。
四、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和区位补偿价标准1、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
2、新、老宅基地认定。
按照市区有关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
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高于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0.3亩一律补足到0.3亩(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3、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
五、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一)正式房屋的标准:1、柱高两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独立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二)经认定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3.18
•【字号】京发改[2011]328号
•【施行日期】2011.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发改[2011]3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我们对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2月31日)》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李清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清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5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清;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当事人】李清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当事人-个人】李清【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代理律师/律所】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严权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严权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艳付学军严权【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清【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本院观点】1.平谷绿化局并无职权作出涉诉“抢栽”认定;2.首创嘉铭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平谷土储分中心名义,提出抢栽抢种认定申请主体不适格;3.李清在案涉征地批文作出后有关部门长期不实施征地、村委会断水后未恢复供水的情况下补种油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并非违法行为;4.平谷绿化局未明确抢栽油松数量,认定事实不清;5.平谷绿化局作出认定无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平谷绿化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提高征地超转人员待遇有关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提高征地超转人员待遇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京政办函〔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提高征地超转人员待遇有关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函〔2007〕15号市民政局:贵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第148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经市政府同意,请你们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为积极做好建设征地农转居超转人员(以下简称征地超转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对现行征地超转政策中一般征地超转人员(指有赡养人的,下同)生活补助费的接收和发放标准、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限额,提出以下调整意见:一、新接收的一般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接收和发放标准调整为当年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至当年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范围内。
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情况确定。
二、对已转居安置的市直管人员中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调整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今后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随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不再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13号)规定的10%递增办法。
对已转居安置的区县管理的、乡镇自管的、参加商业保险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情况调整。
三、一般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由现行年内360元以上部分报销50%,最高限额2万元,调整为年内360元以上部分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报销80%,最高限额2万元;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80%,最高限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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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
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
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12日
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意见
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
(2007年4月)
目前,在本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寻求高额补偿的投机现象较为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展。
为保证本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遏止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是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制定并认真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劝导,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止抢栽抢种行为。
二、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依法实施管理并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基本农田上抢栽抢种树木、苗木的,按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其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不予补偿。
(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树木、苗木,不予补偿。
建设单位在获得批准文件后,应立即组织对征地拆迁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附着物进行录像取证并及时开展清理登记工作。
(三)对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在一般农田、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树木、苗木,如符合《北京市绿化造林、育苗适宜栽植密度表》(附件)确定的栽植密度,参照《<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超过相关栽植密度的,其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三、市国土、建设、市政、交通、园林绿化等部门要与各区县政府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积极支持建设单位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本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详见附件。
附件:(一)经济林栽植密度表
(二)苗圃苗木栽植密度表(果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