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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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
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
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12日
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意见
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
(2007年4月)
目前,在本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寻求高额补偿的投机现象较为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展。
为保证本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遏止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是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制定并认真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劝导,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止抢栽抢种行为。
二、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依法实施管理并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基本农田上抢栽抢种树木、苗木的,按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其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不予补偿。
(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树木、苗木,不予补偿。
建设单位在获得批准文件后,应立即组织对征地拆迁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附着物进行录像取证并及时开展清理登记工作。
(三)对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在一般农田、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树木、苗木,如符合《北京市绿化造林、育苗适宜栽植密度表》(附件)确定的栽植密度,参照《<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超过相关栽植密度的,其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三、市国土、建设、市政、交通、园林绿化等部门要与各区县政府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积极支持建设单位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本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详见附件。
附件:(一)经济林栽植密度表
(二)苗圃苗木栽植密度表(果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