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正文:----------------------------------------------------------------------------------------------------------------------------------------------------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为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准确实施,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护烟草制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参考《上海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纲要(2009-2020年)》,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市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遵循“有利于市场稳定、有利于便民消费、有利于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确定区域内(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各类型卷烟零售业态的分布比例进行结构性调控,按照区域内各零售业态饱和区、正常区、发展区的设置原则,采用针对性布局策略,规范和引导区域内卷烟零售业态发展,促使零售业态分布与区域市场发展相适应,以满足消费需求,保障终端利益,抑制违法违规。
第五条正常区(值)以辖区内各业态持证户数占辖区持证总数的当前比值,作为零售点布局基本划分标准(下称基准值),同时结合业态发展趋势、区域功能定位、区域市场管理等对基准值作相应调整予以确定。
正常区内实施“稳定布局”策略,原则上退出一户持证零售点方予以新增一家零售点。
饱和区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某一类型业态持证户数量在达到或者高于正常区(值),达到饱和状态的区间。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开、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远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各类相对封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人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1-各类住宅小区内,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其他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根据人员数量可设立1-2个零售点。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贸易商厦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当距离,按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
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维持现状,总量不再增加。
市内轨道交通站点、配套交通公共设施,按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各公共交通中转枢纽可根据出入口数量和占地面积适当增设,但最多不超过3个。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一)农村自然村(塆)、远城区一般街道,凡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烟草制品行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烟草制品企业发展的关键。
因此,合理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对于提高零售点的效益、提升企业形象、加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背景分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烟草制品行业需求量不断增加,烟草制品零售业也在快速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利用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向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成为烟草制品行业企业关注的问题。
目前,中国烟草制品零售点已经超过了350万家,但是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大多数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装修、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都存在着千差万别的情况。
这给烟草制品行业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和影响。
因此,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方面加强规范与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设计1. 选址原则首先,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选址应当遵循市场需求、人口密度和交通便利等原则。
新建或扩大烟草制品零售点时,要尽量选择市区商业繁华区域、交通枢纽地带等地点,以便提高销售效益。
同时,要根据消费人群、消费水平等综合因素来确定销售区域的大小和定位。
2. 布局设计其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设计应当注重清晰、省力、便捷的原则,以适应客户的购物习惯和消费需求。
具体来说,应当按照货架排列、门口摆设、空间分配等要素,对烟草制品零售店进行科学的布局规划,避免拥挤、混乱的局面。
同时,还需要考虑售后服务和仓储管理等标准,在烟草制品零售店的布置中予以体现。
3. 运营管理最后,在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运营管理方面,应当遵循标准化生产管理和规范化服务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具体来说,烟草制品零售店的管理必须依据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防火、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建立顾客档案,了解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增强烟草制品与顾客之间的交流有效性,改进烟草制品销售的技巧,提高商品销售的水平。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实施1. 加强市场调查与政策支持在实施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消费习惯,掌握市场情况和销售趋势,为布局设计和实施提供参考依据。
凌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凌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凌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凌云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维护公共利益、公开公正、合理设置、高效便民、满足消费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城市类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县城城区内布局规划1、繁华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40米。
2、一般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3、偏僻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60米。
(二)现乡镇政府所在地及乡镇合并前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市场按照实际经营店铺数量设置零售点,规模在30个店铺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在30个店铺基数上,每增加20个店铺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
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要同时符合内外间距标准,不计入市场规划零售点数量内,但作为市场内其它申请点距离的参照点。
(四)城区汽车总站候车大厅及配套的服务区内设置零售点2个。
乡镇客运站候车室内设置零售点1个。
候车室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申请点的参照点。
第六条乡村类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村屯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二)城乡结合部的村屯政府已规划开发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政府未规划开发的按(一)设置。
XX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零售许可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本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充分考虑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需要,兼顾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合理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白银市白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白银市白银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
第五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将本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04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武汉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目的通过对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在一定时期内控制我市卷烟零售户的总量和分布密度,从而达到对卷烟零售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烟草专卖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
三、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四)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五) 《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四、基本原则(一) 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公开进行听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标准条件,在社会上予以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 优化布局,服务社会依据我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市场投放卷烟数量等因素,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的标准,从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的角度,制定合理布局具体标准,达到合理配置市场资源,逐步优化零售点布局,防止无序竞争,提高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目标。
五、基本目标通过对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查处违规经营力度,采用诚信等级评价、自然退出和违规淘汰等方式降低现有零售点不合理布局的比重;对新申办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合理布局规划审批等措施,使我市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合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549号)、《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根据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适用于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城区内主干道同一侧(含同一侧相邻的街道)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建城区内一般道路、街道、巷子(三)(里)零售点间距均不得少于50米。
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按市场经营户户数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经营户数在100户以下的设立2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1000户以上特大型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可视情况增设零售点,但增设点不得超过6个。
专业停车场、专业物流基地零售点数量按停车位数量来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固定停车位不满200个的,设1个零售点;200个以上的,可以增设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临街铺面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内经营的,按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标准设定零售点;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本条第(一)、(二)项间距标准办理。
(四)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内的零售点按照居民户数设置,不满150户的设1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公文为落实国家局、省局、市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整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占有率,转变服务职能,提升行业形象,建立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经营者的合理利润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
一、目的与目标(一)目的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我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一)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户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
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重点打击违法经营原则。
对违反本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已意识到吸烟对健康的不良影响,但同时也有一些人依然坚持吸烟。
烟草制品零售店作为烟草制品的销售渠道之一,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如何管理烟草制品零售店,对于控制吸烟人数、保证公共安全、促进健康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管理烟草制品零售店的布局对管治方案至关重要,也是管理的第一步。
对于烟草制品零售店的规划,应首先注重公共与私人区域的分离,严格控制烟草制品销售区、管理区与员工区之间的隔离,从而避免烟草制品的污染。
在烟草制品销售区,应采用明显的标识以便顾客区分。
在门口放置提示牌,表明未成年人和孕妇不能购买烟草制品,员工在接待客户的时候也应当注意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销售管理对于烟草制品零售店销售管理,在保证顾客权益和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强对销售的管制。
作为零售店管理者,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1.在销售区内要配备垃圾桶,并定时清理烟蒂,以避免烟蒂引起的火灾。
2.根据领导机关的规定,切实承当防范未成年人吸烟和销售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
3.在操作时严谨规范,对餐店、酒吧、夜店等场所,要加强对客人的服务和管理,以避免顾客涉及多个场合的烟害和酒后驾车等行为。
4.烟草制品零售店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对各种烟草制品的知识、物理特性和化学成分以及销售技巧有足够的了解,做到精通产品的质量和性质。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员工的素质教育烟草制品零售店的员工素质是管治此类食品销售场所的重要保障。
管理者应当通过一些措施,开展有针对性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提高员工防范未成年人吸烟和销售给未成年人,防范假冒伪劣和有害化学物质的认识和知识。
以此来加强员工的监督管理体系,并实行一套有效的判别手段,避免擅自销售烟草制品给未成年人和心态不均衡的人。
四、切实落实防控措施针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管治,应视情况定期检查,提高管控力度。
XXXX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梅河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07年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第51号令发布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此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梅河口市烟草专卖局于2004年7月1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制定并经过听证程序和公示后发布实施的《梅河口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的相关规定和授权,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梅河口市烟草专卖局重新制定了《梅河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在经过听证程序、地方法制部门审议和公示后,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一、指导思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遵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二、基本原则遵循合法性、系统性、统筹性、便民性、信赖保护、法律救济、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四、布局规定(一)市区主要干道两侧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80米,山城镇、海龙镇、红梅镇(下称三镇)主要干道两侧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60米,对侧不受距离限制。
主要干道包括:市区:梅河大街、梅河东大街、梅河西大街、银河大街、建国路;山城镇:站前路,新开路,东十字街至西街石化家属楼路段;海龙镇:海龙公安分局至海龙工贸市场楼路段,海龙交警队至海龙公安分局路段。
(二)市区次要干道两侧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50米,对侧不少于20米;三镇次要干道两侧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40米,对侧不少于20米(在次要干道范围内,本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合浦县行政区域内新办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审批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合浦县烟草专卖局于每月5日、20日(遇到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在办公场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烟草受理窗口或合浦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有数量限制区域的零售点数量办理情况(含相关区域零售点办理总数量、已办理数量和可办理数量)。
因歇业或注销产生的可办理零售点,自公示之日起次日生效。
有零售点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申请,视受理申请之日有效的相关区域的零售点数量办理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合浦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零售点具体标准如下:(一)在本规划公布名录内的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街道名录设置见附件1。
(二)廉州镇的烟楼村委会、乾江街居委会、总江口居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三)农村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廉州镇、石湾镇、党江镇、星岛湖镇、常乐镇、石康镇、西场镇、乌家镇、沙岗镇辖区内农村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80米以上;山口镇、白沙镇、沙田镇、公馆镇、闸口镇、曲樟乡辖区内农村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20米以上。
新巴尔虎右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新巴尔虎右旗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右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有效)各部门、各科室:现将《新巴尔虎右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统一登记编号:H1BESXBEHYQYCZM j-2023-228)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烟草专卖局2023年6月1日新巴尔虎右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巴尔虎右旗实际情况,现制订《新巴尔虎右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新巴尔虎右旗行政区域内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新巴尔虎右旗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本《规划》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新巴尔虎右旗烟草专卖局主管所辖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第五条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具体标准(一)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求:城镇内零售户间距80米以上。
苏木、牧区、嘎查等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80米以上。
(二)特定区域内零售点设置要求:1、客运站候车厅内最多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2、住宅小区内300户以下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300户以上每增加300户且间距100米以上可以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3、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20个摊位以下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个摊位以上每增加20个摊位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4、煤矿、非煤矿山、采油等矿山、油田企业的工人生活区,不足200人的可以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人以上每增加200人可以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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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根据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适用于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建城区内主干道同一侧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建城区内一般道路、街道、巷子零售点间距均不得少于50米。
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按市场经营户户数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经营户数在100户以下的设立2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1000户以上特大型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可视情况增设零售点,但增设点不得超过6个。
专业停车场、专业物流基地零售点数量按停车位数量来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固定停车位不满200个的,设1个零售点;200个以上的,可以增设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临街铺面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内经营的,按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标准设定零售点;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本条第、项间距标准办理。
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内的零售点按照居民户数设置,不满150户的设1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小区临街铺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按小区标准设定零售点;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本规定本条第、项间距标准办理。
敞开式居民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内,按本规定本条第、项间距标准办理。
汽车站大厅内零售点原则上1厅1个,无法满足消费需要的可增加1至2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米。
流动人口较多的客运站以候车大厅主门口为中心100米范围内可视具体情况增设零售点,增设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增设路段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
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烟草制品消费较强的城区商业中心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具体区域为。
建成区内城中村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但铺面与城市道路互通的,按本条第、项间距标准办理。
国道、省道公路集市所在街道)同一侧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可以根据景区、度假村的规模、卷烟的需求量设置零售点。
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均不得少于30米,其它场所、区域参照本条其他项相应标准设置。
农村中不满100户的自然村落设零售点1个;100户以上的自然村落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
村、农场自发形成的集市,可以视其规模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5米。
有一定规模的在建工地,经所在工地工程项目部出具场地证明的,可以设立零售点,工地类零售点在工程完工后取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以不受本规划零售点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设置的参照物:
营业面积达600平方米以上且不对外经营卷烟的宾馆、饭店、酒楼、娱乐场所;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经营商场、超市;
高速公路服务区;
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等特殊区域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各类中、小学学校校内和从每一校门口中心线起30米半径内。
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有毒和易燃易爆商品之一的。
网吧或经营网络休闲、上网服务、电子竞技、电子竞技赛事、网络游戏发布平台、游戏新品体验、玩家活动、网民生活的综合性网络服务等场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卷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所设置的零售点,已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收回: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出入口、经营面积或其它申请登记事项,并导致原作出许可条件发生改变的。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加油站便利店,每年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年检或抽检,如达不到安全方面相关规定的或没有年审合格证的,将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直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规划实施前批准的卷烟零售点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划的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区烟草专卖局对外公布后,可以暂停设置新的零售点,原则上每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因历史原因造成零售点过于密集的路段、区域;
按本规定设置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或超过所在路段、区域的实际需要的;
市政有关部门正在拆建、扩建的路段、区域;
正在开展烟草经营治理整顿的路段、区域。
第十条符合本规划第四条第十二项、第五条情形的场所如需设置零售点的,不受暂停设置新的零售点路段、区域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城区。
市区近郊的一些建成地段,尽管未同市区联成一片,但同市区的联系十分密切,已成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可视作城市建成区。
本规划所称“市场、停车场、小区”的是指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停车场和小区,尚在开发仅在招商程序中或开发完毕未有商铺、人员进住的市场、停车场及小区不包括在内。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的是指小区保安24小时值勤,小区外围有固定围墙或隔离障碍,对出入车辆和外来人员进行盘查登记制度的区域。
市场户数计算:属城市范围的市场按固定摊位测算,属乡镇、农村范围的按固定和流动摊位算。
居民小区、生活区户数计算:以实际住房户数为准。
本规划中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指零售点之间的前后左右距离。
本规划中所称的“不对外经营”场所是指从门面外无法看到卷烟摆放或经营卷烟的广告牌。
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本规划中的零售点间距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线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线,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对零售点间距接近规定的最近距离时,需要使用测量工具。
第十三条本规划中需进行公布后执行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7日后方可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划由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划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年8月9日颁布实施的《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停止执行。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