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目录

1定义 (2)

2信托事务管理人 (7)

3信托目的 (8)

4本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5)

5信托受益权 (8)

6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 (10)

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4)

8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17)

9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20)

10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3)

11委托人的述和保证 (25)

12受托人的述和保证 (25)

1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6)

14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5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6信息披露 (29)

17受益人大会 (29)

18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2)

19风险揭示与承担 (33)

20违约责任 (35)

21义务 (35)

22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36)

23其他 (36)

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一条前言

中融国际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中融国际信托作为“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资金加以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没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

第二条定义

2.1释义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系指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等)。

“信托计划”/“本信托”系指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个人投资者”系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自然人。本信托计划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机构投资者”系指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信托当事人”系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股权出质人”系指府谷县丰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王乃荣;

“府谷恒源”/“恒源集团”系指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贷款中的借款人;

“兴茂集团”系指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

“资金保管人”系指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负责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并依受托人的指令及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负责资金划付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与恒源集团签署的编号为28902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改及补充。

“《股权质押合同》”:指受托人与府谷县丰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王乃荣签署的编号为28903的《股权质押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改及补充。

“《保证合同》”系指(1)自然人王乃荣为担保恒源集团在《信托贷款》项下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履行而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8907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以及(2)兴茂集团为担保恒源集团在《信托贷款》项下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履行而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8906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合法持有信托单位而享有的信托单位所代表的信托受益权项下的所有权益。

“信托收益”系指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而产生的收益。

“信托单位”系指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单位。

“信托单位面值”系指每一份信托单位的原始价格。本信托计划的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信托受益权”系指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获得相应信托利益的权利。

“信托资金”或称“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交付给受托人的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

“信托本金余额”:就某一日期相对于每一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下列A减去B所得的差额,其中:A指每一受益人在起算日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本金金额;B指每一受益人自起算日起(含该日)至该日之前(不含该日)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所有已受偿付或被赎回的信托本金金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