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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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目 录1 定义 (4)2 信托计划的名称、类型和主要内容 (4)3 信托单位的认购 (6)4 信托期限 (9)5 《资金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10)6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11)7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122)8 其他事项 (133)9 备查文件 (13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或“【】信托”)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设计、推出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并将信托计划资金按照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运用,最终实现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设计、管理严格秉照执行依法合规经营、贯彻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支持社会经济建设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方权益的理念和相关规范,本信托计划符合社会责任。

为满足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参考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受托人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与《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初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

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不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仔细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还款协议范本-房地产股+债集合信托-分期发行-20141023

8.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还款协议范本-房地产股+债集合信托-分期发行-20141023

合同编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关于“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还款协议目录第一条标的债权的金额、期限、利率 (2)第二条标的债权的还本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标的债权的付息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条关于标的债权偿还的其他约定.. (4)第五条违约责任 (5)第六条通知 (6)第七条不可抗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条保密 (8)第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第十条强制执行公证 (8)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9)本编号为【】的《还款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本协议签署地)签署。

甲方/债权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乙方/债务人/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鉴于:甲方、乙方与【】(下称“原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的《债权转让及重组协议》,甲方代表“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拟分次受让原债权人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为“标的债权”)。

原债权人每次转让的标的债权本金金额以原债权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前和信托计划每次开放前与中融信托及债务人签署的《债权转让及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为明确该标的债权项下乙方对甲方的还款义务,经协商一致,现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本《还款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标的债权的金额、期限、利率1.1甲、乙双方确认,标的债权本金金额为为原债权人与项目公司和中融信托每次签署的《债权转让及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债权本金之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1.2标的债权自每次交付时对应的起息日起按照【】%的年利率计算利息,信托计划成立前交付的标的债权起息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每次开放前交付的标的债权起息日为相应的信托计划开放完成日。

2021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2021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重要提示一、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二、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三、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四、本信托产品按照投资性质来划分,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一、前言1.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称“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编写。

2.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3.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受托人承诺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一种多个投资者将资金集中投资的
信托计划,其目的在于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设立,依法合规运作,负责管理和投资基金,以达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该计划的投资方式多样,可以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如债券、理财产品等,也可以投资权益类产品,如股票、基金等。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企业、机构等,其缴纳的资金会被信托公司统一管理。

投资者享有按比例分享收益的权益,而信托公司则负责日常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保证基金安全高效地运作。

同时,信托计划会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和投资规模,提供不同的服务和收益方式,以适应不同的需求。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好处在于其多样性和灵活性。

相比
于单个投资者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效果。

同时,投资者可以灵活地加入或退出计划,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更加方便实用。

然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存在潜在的风险。

投资者需
要仔细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以及信托公司的信誉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做出理性的决策。

同时,需要注意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信托计划对收益的扣减等相关条款。

总的来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一种便捷灵活的投资方
式,它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但是,投资者需要注意信托计划的风险和限制条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以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中融信托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范本

中融信托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00601-JR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目录1 引言 02 定义 03 信托目的 (3)4 信托类型 (3)5 信托的规模 (3)6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3)7 信托的成立 (6)8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 (8)9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8)10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0)11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1)12 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 (13)13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7)14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7)15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8)16 受益人大会 (19)17 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21)18 信息披露 (22)19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23)20 违约责任 (25)21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26)22 合同生效 (27)23 通知与送达 (27)24 不可抗力 (28)25 其他条款 (28)26 填写说明 (29)1引言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编号为00601-JR 的《中融-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

委托人自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

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国信托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设立。

3.中融-【】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范本-房地产股+债集合信托-分期发行-20141023

3.中融-【】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范本-房地产股+债集合信托-分期发行-20141023

合同编号:【】【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项目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目录【注:请修订后更新目录】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2)第二条合作基本框架 (4)第三条授权管理和监管 (7)【注:本条内容需与监管协议约定保持一致】 (8)第四条项目公司的公司治理 (8)第五条各方的陈述、保证 (11)第六条保密 (15)第七条违约责任 (16)第八条特别申明 (18)第九条不可抗力 (18)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8)第十一条通知 (19)第十二条其他 (20)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共同签署:【注: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合作协议签署主体,一般包括项目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股集团公司)、项目公司】【法人股东】(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实际控制人】【注:如为实际控股集团公司签署,请相应修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以上共称“合作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或“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上述主体,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鉴于:1、项目公司是一家在中国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2、中融信托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依法开展信托业务的法定资格。

3、【】、【】为项目公司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分别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为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注:如非为实际控人签署请相应调整表述】。

4、项目公司拟对目标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为该项目开发建设之目的,合作方希望引入中融信托共同开展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合作。

5、中融信托拟发起设立“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募集的信托资金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增资、债权重组等形式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并以投资所得向信托计划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中融助金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

中融助金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

中融助金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实用版)目录1.产品概述2.投资目标3.投资范围4.运作方式5.收益分配6.产品风险7.产品费用8.认购与退出9.信托公司介绍正文【产品概述】中融助金 8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是一款由中融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推出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该产品主要通过投资于优质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实现投资者资产的稳健增值。

【投资目标】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运作方式】本信托计划采用主动管理型运作方式,由中融信托的专业投资团队负责资产的投资管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投资目标。

【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年度分配,每年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收益情况,按照投资者的持有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产品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中融信托将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产品风险。

【产品费用】本信托计划的费用包括信托管理费、信托报酬、认购费、赎回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请参考产品说明书。

【认购与退出】投资者可通过认购本信托计划参与投资。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来实现资金的退出。

具体认购、赎回方式和流程请参考产品说明书。

【信托公司介绍】中融信托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信托业的先行者和领先者。

18-信托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18-信托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公司信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托贷款业务的运作效率,促进公司信托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我公司相关内部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 本指引所称信托贷款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与以贷款方式运用的信托业务。

第3条 信托贷款业务分为单个委托人(指定或不指定用途)信托贷款业务和集合型信托贷款业务两大类,将信托资金以贷款方式运用于融资企业。

第二章 信托贷款业务尽职调查程序第3条 公司在办理信托贷款业务中,根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操作制度,并在执行过程中落实。

第4条单个委托人指定用途信托贷款业务尽职调查程序(一)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委托人、资金使用人或担保人提供相应资料,信托经理对其完整性、合规性审核无误后做出相关分析;(二)合法性材料。

包括:公司章程、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资金使用人还需提供借款申请书、关于借款用途说明的书面陈述、贷款卡及密码、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四)涉及到抵、质押业务的,信托经理需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资产存续状态,并由中介机构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评估(或有),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金额。

第5条 单个委托人不指定用途与集合型资金信托贷款业务(一)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委托人、资金使用人或担保人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规性审核无误后进行相关分析。

(二)合法性材料。

包括:公司章程、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资金使用人还需提供借款申请书、关于借款用途说明的书面陈述、贷款卡及密码、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三)资金使用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融信托、自融产品所谓资产集合计划

中融信托、自融产品所谓资产集合计划

中融信托、自融产品所谓资产集合计划
资产集合计划是指将一系列资产进行整合,形成一个集合,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中融信托和自融产品均是针对资产集合计划的实施方。

中融信托是中融集团旗下的信托公司,是中国大陆领先的信托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融信托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将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集合,投资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如房地产、基础设施等。

通过信托计划,中融信托可以实现资产的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并为投资者提供收益。

自融产品是指公司自己作为资产集合计划的发起方,将自身的资产整合形成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公司可以通过自融产品进行资金筹集,满足自身的经营和发展需求。

自融产品可以包括债券、商业票据等不同类型的证券化产品。

总的来说,资产集合计划是一种通过整合资产形成一个集合进行融资的方式,可以提供投资机会和融资渠道。

中融信托和自融产品是资产集合计划的不同实施方,其中中融信托是专门的信托公司,而自融产品则是公司自身作为资产集合计划的发起方。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组合客户的钱入股,一次性投资,锁定期后获取收益的金融投资产品,由一组客户的资金共同投资管理。

它有着丰厚的收益和可控的风险,是金融市场上理想的投资产品,获得了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时,客户的资金会存入指定的公股的投资风险控制基金或银行,被赋予投资风险控制主体的信任和共同承担风险的责任,因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有保障。

同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还有投资专业团队的协助,实行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共同应对投资风险,帮助投资者获得资金收益,使投资增值。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分为定期、浮动以及固定期限三种。

定期信托计划,投资者在指定的期限内定期购买,收益丰厚,但是也是要承担的时间限制的风险;浮动信托计划,投资者在期限内随时投入,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会稍低,但是可以调整资产配置;固定期限信托计划,投资者在指定的期限内有一定投资金额,它可以更好地抗风险,获得较高的收益。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门槛,既有较高的最低投资金额,又有投资者承担短期风险的约定,所以只有投资者有一定的资金条件,才能参与固定投资,确保投资的可持续性。

虽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风险,但由于投资者可以转移部分风险,从而取得投资者所期望的收益。

总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理财市场上应用较多样的投资产品,由一组投资者共同投资,因此投资者的资金投资风险可以有效控制,既可以较低的风险,也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它不仅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还可以实现投资者的盈利,是投资者理想的投资产品。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一种特殊的信托计划,通常由专业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起和运作。

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一组投资者集中资金,然后由专业管理团队进行有效的投资,以实现最大化的收益。

在这个计划中,投资者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方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常由信托公司发起,并向潜在投资者发行信托份额。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这些信托份额来参与该计划。

信托公司负责管理和投资这些资金,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佳回报。

在管理资金方面,信托公司通常会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制定投资策略、选择投资标的和监督投资组合的表现。

他们会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来调整资产配置,以确保投资组合的持续增长和风险控制。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参与不同类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有些计划可能专注于固定收益投资,而另一些可能更注重股票或其他资产类别的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具有以下几个优势:分散投资风险由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会将资金投资于多种不同的资产中,投资者可以实现投资风险的有效分散。

即使某些资产表现不佳,其他资产的优势也可以帮助平衡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

专业管理由于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团队负责投资组合的管理,投资者无需自己研究市场和投资,可以借助专业团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透明度和流动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常具有良好的透明度,投资者可以随时查询其投资组合的情况和表现。

此外,由于信托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可以相对较容易地变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尽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具有众多优势,但也伴随着一定的投资风险:市场风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表现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特别是在经济不稳定或金融动荡的情况下,投资组合可能面临较大的价值波动风险。

管理风险尽管信托公司会设立专业的管理团队,但管理团队的投资决策可能会出现偏差,影响整个投资组合的表现。

流动性风险有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即在需要变现时,由于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受限,投资者可能无法按时变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四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四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四篇篇一:XX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受托人:XX有限公司保管人:XX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重要提示: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信托计划名称:XX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

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计划总期数。

每期委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计划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信托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10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受托人可以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单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行时间顺序命名为第1期信托单元、第2期信托单元、……、第i期信托单元受托人仅以扣除了第i期信托单元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第i期信托财产为限向第i期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信托文件对第i期信托费用中受托人报酬和保管费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一、产品概要1. 名称:xx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 受托人:xxx信托有限公司3. 保管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4. 规模:不超过12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约90000万元,劣后信托单位约30000万元,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的比例不超过3:1。

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i期信托单位的规模。

信托计划的规模可能因信托单位的注销而相应变化,以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准。

5. 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黄金、在上海钻石交易所购买钻石等文化消费品原料,并委托专业公司加工为黄金、钻石等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在其渠道销售。

1%的信托资金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如有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等。

6. 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5年,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受托人发行第i期信托单位、募集第i期信托资金时,有权确定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延长第i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或者提前终止全部或部分第i期信托单位。

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以受托人发布的相应募集公告为准。

7. 首次募集期(即信托计划推介期):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8月28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8. 优先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包括A类和B类优先信托单位。

A类信托单位以现金认购和分配信托利益,但受益人也可选择在该期信托单位届满前15个工作日前以当日的转换价格(原料价+一定加工费用+手续费)以信托利益认购选定(定制)的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并于该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日向受益人交付。

B类信托单位以现金认购,在信托计划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原料时即转为一定重量的标准投资金条或一定数量、质量的裸钻或一定标准的其他消费投资文化产品的原料,其中B1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在该信托单位终止时取得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原材料,B2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取得专业公司生产的消费投资文化产品。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两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两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两篇篇一: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受托人:XX有限公司保管人: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投资顾问:XX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XX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XX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受托人保证“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证券投资有风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第一条释义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合同:指《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

4.委托人:指基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中融助金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

中融助金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

中融助金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中融信托推出了一款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理财产品——中融助金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这款产品。

二、产品基本信息1.产品名称:中融助金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发行机构:中融信托3.产品类型:集合资金信托4.投资目标:实现资产稳健增长,为投资者创造稳定、较高的投资收益。

三、产品特点1.投资策略:采用多元化投资策略,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的投资,以实现资产的稳健增长。

2.风险控制:严格遵循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的研究与评估,确保投资安全。

3.收益预期:预期收益较高,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财富增值。

四、投资范围与标的1.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

2.投资限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资合规。

3.标的资产: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标的资产,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五、产品收益与分配1.收益来源: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等。

2.收益分配原则: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收益实现方式:定期分配,必要时可进行提前分配。

六、产品风险与防控措施1.市场风险:通过多元化投资策略降低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信用评估,确保信用良好。

3.流动性风险:设置合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投资者在需要时可顺利退出。

4.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时监控风险。

七、产品认购与申购1.认购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2.申购流程:投资者需提交申购申请,经审核后方可进行申购。

3.费用说明:包括认购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具体费用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八、产品终止与退出1.终止条件: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满足终止条件时可提前终止。

2.退出机制:投资者可选择在产品运作期间退出,提前终止需支付相应费用。

3.费用扣除:按照产品合同约定扣除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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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目录1定义 (2)2信托事务管理人 (7)3信托目的 (8)4本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5)5信托受益权 (8)6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 (10)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4)8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17)9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20)10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3)11委托人的述和保证 (25)12受托人的述和保证 (25)1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6)14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7)15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7)16信息披露 (29)17受益人大会 (29)18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2)19风险揭示与承担 (33)20违约责任 (35)21义务 (35)22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36)23其他 (36)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一条前言中融国际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作为“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资金加以管理运用。

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没有亏损风险。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

第二条定义2.1释义“本合同”或“《信托合同》”系指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等)。

“信托计划”/“本信托”系指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个人投资者”系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自然人。

本信托计划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机构投资者”系指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信托当事人”系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股权出质人”系指府谷县丰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王乃荣;“府谷恒源”/“恒源集团”系指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贷款中的借款人;“兴茂集团”系指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资金保管人”系指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负责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并依受托人的指令及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负责资金划付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与恒源集团签署的编号为28902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改及补充。

“《股权质押合同》”:指受托人与府谷县丰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王乃荣签署的编号为28903的《股权质押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改及补充。

“《保证合同》”系指(1)自然人王乃荣为担保恒源集团在《信托贷款》项下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履行而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8907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以及(2)兴茂集团为担保恒源集团在《信托贷款》项下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履行而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8906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合法持有信托单位而享有的信托单位所代表的信托受益权项下的所有权益。

“信托收益”系指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而产生的收益。

“信托单位”系指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单位。

“信托单位面值”系指每一份信托单位的原始价格。

本信托计划的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信托受益权”系指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获得相应信托利益的权利。

“信托资金”或称“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交付给受托人的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

“信托本金余额”:就某一日期相对于每一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下列A减去B所得的差额,其中:A指每一受益人在起算日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本金金额;B指每一受益人自起算日起(含该日)至该日之前(不含该日)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所有已受偿付或被赎回的信托本金金额。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信托计划项下所有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开户行:光大银行和平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

该账户用于归集认购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开户行:光大银行和平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

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合同第4.3.3条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11.1.1款的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本信托计划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入展期或延长期后终止之日,以及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之日)之间的期间。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间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最后一期发行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到期终止之日止。

“推介期”系指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并达到预期信托计划规模,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并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推介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展期”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信托月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决定每一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延长的期间,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亦相应延长。

“变现期”系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截至某一信托利益核算日,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专户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该等日期对应的支付日预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时,本信托计划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进入信托财产变现的期间。

信托财产变现完毕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的,则变现期结束,信托计划终止。

“延长期”系指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展期届满之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届时预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时,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之日的期间。

本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延长的,届时尚存续的信托单位的期限相应延长。

“信托计划预期规模”系指信托计划中推介期受托人发行信托单位预期达到的信托规模,在本信托计划中为人民币肆亿元(RMB400,000,000.00)。

“认购”系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推介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募集期”系指信托计划推介期受托人为达到信托计划预期规模分期发行信托单位,相应的投资者分期交付信托资金认购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期间,受托人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募集期的个数及募集期的起止日期。

“认购/申购成功日”系指信托计划推介期分期募集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开放申购时,受托人宣布募集成功并确认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成功之日;对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新认购的信托单位,其申购成功日即为其申购开放日。

“信托单位终止日”系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某信托单位注销,该信托单位所代表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失效的日期,具体系指:(1)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或(2)信托单位提前终止之日;或(3)信托单位确认赎回的赎回开放日或强制赎回日;或(4)信托单位进入展期或延长期后终止之日。

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于申购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的终止之日,委托人与受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按期约定。

“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核算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日期。

就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对应的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核算日为其终止日,以及该等信托单位认购成功日起每满12个信托月之日。

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于申购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的核算之日,为其终止日,但委托人与受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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