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解读修订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解读修订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2.2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解读修订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拟修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及其解读,现就修订原则和具体删除、新增、修改的条款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集意见表》(见附件3),并发送至电子邮箱:jcc4750@。
联系人及电话:贾宏,************。
附件: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
2.《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3.征集意见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4年2月22日。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年度全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特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底,全区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完成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明确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基于风险管控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起自下而上、全员参与、有效运行的双重预防体系长效机制,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和治理,事故预防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完成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任务目标。
二、职责分工区局基础科、危化科分别负责监管行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完成省市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区局综合科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其他相关行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完成省市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区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推进“安责险+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督导保险公司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参保企业提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技术服务,并加强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区局监察大队负责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组织开展的各类执法检查活动的必查内容,倒逼企业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区局科技和信息化科负责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方案,汇总相关业务科室及各镇街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并上报信息平台,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加强网上平台信息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反馈给区局相关业务科室及各镇街督导企业规范信息化管理。
三、重点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
各镇街安监办、开发区安监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充实人员,完善机制,保障经费,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调度督导。
同时,要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年度具体推进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及进度安排,分类指导、精准推进,督促工作责任落实,扎实抓好抓实双重预防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全面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5XXX-20XX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General code for metal and nonmetal mine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X-X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202X-XX-XX 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General code for metal and nonmetal mine engineeringGB 55XXX-202X主编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2 X年XX月XX日中国**出版社202X北京,, ⅝ Z , —>—刖百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2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
关于征求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金属非金属矿山(井工开采)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产开采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原料矿山。
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2.1 辨识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以矿井为单元,辨识依据是矿井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风险大小,主要包括透水危险性、大面积坍塌危险性、自然发火危险性、冲击地压危险性、爆炸危险性、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涌出危险性等。
评价指标选取开采深度、开采强度、水文地质复杂程度、有毒有害气体的涌出、自然发火危险、冲击地压危险、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等。
2.2 辨识方法满足下列六个条件之一者,即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
①井下炸药的最大贮存量在6t以上的矿井;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透水淹井危险的矿井;③瓦斯矿井或存在有害有毒气体大量涌出可能的矿井。
④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⑤开采有冲击地压倾向的深埋硬岩矿床的矿井。
⑥其他应认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矿井。
说明①井下炸药的最大贮存量井下炸药的最大贮存量不应超过该矿三天的炸药使用量。
该指标一方面体现了井下存放危险爆炸品数量的多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矿井的开采强度、开采规模、产量等,进而部分地反映了矿井开采的固有危险性大小。
②水文地质条件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
每一个矿井必须调查水文地质条件,划分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可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类。
③瓦斯矿井在各种矿井中,只要发现有瓦斯涌出,即定为瓦斯矿井。
一些非煤矿井,如煤系硫铁矿或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可能会有瓦斯涌出。
④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如果矿井开采的是可以自燃的矿石,如高硫矿石(主要是硫铁矿石),则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⑤开采有冲击地压倾向的深埋硬岩矿床的矿井冲击地压是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严重地质灾害之一。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宣贯(qiye)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
(一)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除外,还有安全生产标准和已批准的国际劳工 安全公约: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 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 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 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国际劳工标准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
针对《安全生产法》,《条例》增加了不 少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内容,主要有: 创设了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制度,扩大 了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了在高危行业强 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了安全生 产重点单位监管制度等。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
共六十九条,分为六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解
析
2010年1月 海口
主要内容
一、 安全产形势与任务 二、 《条例》制定背景和出台过程 三、 《条例》的基本框架 四、 《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 《条例》实施的初步想法
重庆大型油罐车高速路上撞上轿车爆炸起火(2006.05.11.14)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1998 1997 1996 1995 1994 1993 1992 1991 1990 1989 1988 1987 1986 1985 1984 1983 1982 1981 1980 1979 1978 1977 1976 1975 1974 1973 1972 1971 1970 1969 1968 1967 1966 1965 1964 1963 1962 1961 1960 1959 1958 1957 1956 1955 1954 195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解读】该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起草。
该标准实施后,现行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将废止。
新版《基本规范》在总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体现三个特点:突出了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化要求。
新版《基本规范》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提升设备现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更加注重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引导企业自主进行安全管理。
调整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
为使一级要素的逻辑结构更具系统性,新版《基本规范》将原 13 个一级要素梳理为 8 个: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
强调了落实企业领导层责任、全员参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管理核心要素,指导企业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提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并重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
新版《基本规范》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要求一体化,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落实。
同时,实行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与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对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 8 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征求意见稿)
破碎系统胶带运输走廊
27
0127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排水设备配备不足、防洪设施损毁
淹溺、触电
采场周边防洪沟、采场内集水坑
28
0128
(尾矿库)头顶库
坍塌
尾矿坝下游1km范围内有学校、工厂、居民区等人员聚集场所、公路、铁路、重要水源等重要设施
29
0129
(尾矿库)危库、险库、病库
火灾
厂房、仓库(不含冷库)等
80
0313
冷库内动火作业
火灾、中毒和窒息
冷库
81
0314
空压机储气罐超压
容器爆炸
设置在3人以上作业场所的空压机、储气罐
82
0315
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火灾、其他爆炸
需现场动火的易燃易爆场所、设施
83
0316
氨分解制氢系统气体泄漏
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
储氨罐、氨气钢瓶、氨气管道、氢气发生站、液氨中间储罐
冒顶片帮
工程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矿段
2
010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空场法、崩落法、充填法采矿,高硫矿采矿
冒顶片帮、物体打击、中毒和窒息
采场或掘进工作面,有漏、渗、滴水的高含硫采场
3
010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凿岩、天井、溜井作业
冒顶片帮、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凿岩、天井、溜井施工点、天井、溜井上、下井口
中毒和窒息
井口、井场及周边
38
0138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放射源遗失
其他伤害
测井施工现场
39
0139
油气站库、集输管道泄漏
火灾、其他爆炸
油气储罐、集输管道及周边
煤矿年度重大安全风险清单BZH
(4)安健部对上述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对违章违纪的予以处罚。
4、教育培训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对职工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教育培训,确保学习、理解到位。
(7)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在工作
检修班30人生产班20人
风通部
面两巷外口距三岔门5m处构筑一道防火门墙,并在门外备有料石、黄砂等材料,一旦工作面自然发火难以扑灭且有篁延趋势时,可采取封闭工作面的措施进行处置。
(8)对综采工作面作业人数进行限定,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的要求,检修班允许最多人员不得超过30人,生产班不得超过20Ao
(4)、做好围岩观测工作,发现围岩变形量、涌水量等条件异常时及时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专项防范措施。
3、工程技术措施:提前编制疏放水措施,对沟谷河流潜水进行疏放。
4、教育培训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在疏放水施工前对职工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教育培训,确保学习、理解到位。
5、应急管理措施:综采工作面发生水害预兆时,现场人员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进行预警,根据调度室指令进行应急处置;若发生水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同时展开自救、互救,调度室要根据事故分析确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5)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等处安设氧气、甲烷、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实行连续监测。一旦检测到氧气、一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自动报警,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在综采工作面采空区埋设束管,对气体进行监测。束管监测系统设置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且满足《煤矿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757)的要求。一旦检测到采空区有自然发火征兆,或者“三带”变化朝着不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方向发展,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的特点和风险特征,确定的一套用于评估和判定企业生产安全隐患的标准和程序。
该标准的修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修订征求意见稿是制定修订方案的初步版本,通过广泛征求相关企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修订的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和可行。
起草说明是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标准修订的目的、范围、原则、方法和程序等进行详细说明的文档。
起草说明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修订的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同时保证起草过程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在起草说明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修订目的和背景:阐述为何要修订该标准,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2.修订原则和方法:明确修订的原则,如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以及修订的方法和程序。
3.修订范围和适用对象:明确该标准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4.评估和判定指标:具体列出用于评估和判定企业生产安全隐患的指标和要求。
5.修订过程和征求意见方式:详细描述修订的过程和征求意见的方式,包括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见收集和整理等。
6.修订结果和实施计划:总结修订的结果,明确标准的实施计划和推广措施。
起草说明的编制需要组织专业人士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同时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修订的标准能够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起草
说明的草案也需要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经过论证和审定,正式发布并执行。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建立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的部署,推进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规范技术标准的申请。
2022年5月,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立项,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深圳市信用促进会,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深圳惠安天下电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为起草单位。
本标准是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属于地方推荐性标准,是我市实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依信监管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
本标准规定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规范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风险指标及评价规则,适用于应急管理监管部门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管。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评价和应用等,通过制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以标准化的方式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加以规范和引导,对落实国家相关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落实国家关于信用监管相关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个文件将信用监管列为重点工作。
例如,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在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明确了信用监管对促进发展新格局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2021年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2021年6月更新)
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标行标地标等每月更新最新安全法规标准规范清单W O R K I N G P L A N R E P O R T已更新至2021年6月整理者:论安安全智库2020年一月新修(实施)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手册(高压电工作业分册)(征求意见稿)《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手册(钻井司钻作业分册)(征求意见稿)》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GB/T 5226.1-2019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 37604-2019船舶和海上技术船舶设计应急拖带程序导则GB/T 5959.41-2019电热装置的安全第41部分:对电阻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玻璃加热和熔化装置GB/T 18819-2019船对船石油过驳安全作业要求GB/T 37645-2019电动自行车用电池盒尺寸系列及安全要求GB/T 37752.1-2019工业炉及相关工艺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7651-2019文具用品安全标志GB/T 5169.45-2019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45部分:着火危险评定导则防火安全工程GB 36581-2018汽车车轮安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三、相关地方标准QX/T 344.2—2019卫星遥感火情监测方法第2部分:火点判识YB/T 4595-2019冶金企业煤气管道防泄漏排水安全要求YB/T 4596-2019冶金企业煤气站所无人值守安全技术规范YB/T 4597-2019冶金矿排岩渣堆放安全指南YB/T 4777-2019连铸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要求YB/T 4778-2019炼焦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要求YB/T 4735-2019钢铁企业自备电厂副产煤气设施安全设计规范CB/T 4497-2019船舶行业变配电站、压缩空气站、气体供应间、锅炉房、泵站、油库及加油站、加油车、材料堆场、物资仓库安全要求CB/T 4498-2019船舶行业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要求CB/T 4499-2019船舶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要求CB/T 4500-2019船舶行业企业班组安全管理要求CB/T 4501-2019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CB/T 4502-2019船舶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管理要求CB/T 4503-2019船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要求2020年2月新修(实施)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AQ 9010-201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1029-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6201-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2068-2019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AQ 2069-2019矿用电梯安全技术要求AQ 2070-20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运人车辆安全技术要求AQ 4128-20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9-2019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使用安全规范AQ/T 2071-2019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技术规范AQ/T 2072-2019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电力绝缘安全工器具电气试验规范AQ/T 2073-2019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高压开关设备电气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T 2074-2019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报告通用要求AQ/T 2075-2019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AQ/T 4130-2019烟花爆竹生产过程名词术语AQ/T 3055-2019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导则AQ/T 3056-2019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T 3057-2019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导则AQ/T 9011-201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三、地方标准黑龙江:DB23/T 1496.3-2020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3部分:金属冶炼、轧制人员DB23/T 2576—2020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通则DB23/T 1496.6-20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6部分:机电产品装配人员DB23/T 1496.10-20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10部分: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DB23/T 1496.11-20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11部分:纺织、针织、印染人员DB23/T 1496.14-20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14部分: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DB23/T 1496.20-20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20部分: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DB23/T 2572—2020木材加工行业除尘系统设计安全规范DB23/T 2573—2020木工设备收尘罩安全技术规范DB23/T 2574—2020应急演练脚本设计规范DB23/T 2565—2020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标准化技术细则内蒙古:DB5301/T 40-2019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重庆:DB50/T 867.10-2019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0部分:水利施工企业上海:DB31/T 329.7-201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DB31/T 808-2019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规范北京:DB11/T 1322.89-2019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89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2020年3月新修(实施)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71项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清单》《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归口的通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GB/T 25217.13-2019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3部分:顶板深孔爆破防治方法GB/T 25217.11-2019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1部分:煤层卸压爆破防治方法GB/T 25217.7-2019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7部分:采动应力监测方法GB/T 25217.10-2019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0部分:煤层钻孔卸压防治方法GB/T 25217.12-2019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2部分:开采保护层防治方法GB/T 37898-2019风力发电机组吊装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16-2019承压设备安全泄放装置选用与安装GB/T 5959.1-2019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7867-2019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规范GB/T 37820.3-2019船舶与海上技术船舶安全标志、安全相关标志、安全提示和安全标记的设计、位置和使用第3部分:使用原则GB/T 37820.2-2019船舶与海上技术船舶安全标志、安全相关标志、安全提示和安全标记的设计、位置和使用第2部分:分类GB/T 37923-2019露天矿用无轨运矿车安全要求GB/T 37916-2019小型电动高压清洗机安全规范GB/T 37913-2019公共体育设施安全使用规范三、地方标准DB4401/T 39-2020异地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条件DB4401/T 40.1-2020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1部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DB4401/T 40.2-2020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2部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DB4401/T 40.3-2020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3部分汽车加气经营企业江苏DB32/T 3698-2019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2020年4月新修(实施)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11个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GB/T 38315-2019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38310-2019火灾烟气致死毒性的评估GB/T 38309-2019火灾烟气流毒性组分测试 FTIR分析火灾烟气中气体组分的指南GB/T 38209-2019公共安全演练指南GB/T 38217-2019公共安全建立合作约定指南QX/T 511—2019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冰雹三、地方标准山东DB37/T 3863—2020安全生产异地检查工作规范重庆DB50/T 867.11-2019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1部分:殡葬服务机构北京DB11/T 1322.62-2019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2部分:供电企业DB11/T 1322.63-2019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 1706-2019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 1322.85-2019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85部分:地热矿泉水企业2020年5月新修(实施)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GB/T 38180-2019微型燃气轮机应用安全GB/T 22705-2019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GB/T 38181-2019土方机械快速连接装置安全GB/T 35850.2-201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的应用第2部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PESSRAE)GB/T 38225-2019机械安全安全继电器技术条件GB/T 38109-2019承压设备安全附件及仪表应用导则GB/T 39001-2019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8244-2019机器人安全总则GB/T 30117.3-2019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第3部分:对人体的强脉冲光源设备的安全使用准则GB/T 38248-2019家用激光显示系统光辐射安全特性评价方法GB/T 38249-2019信息安全技术政府网站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GB/T 25217.3-2019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3部分:煤岩组合试件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38080-2019移动实验室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技术要求GB 13851-2019内河交通安全标志2020年6月新修(实施)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公共安全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供应链连续性指南GB/T 38299-2019三、地方标准内蒙古DB15/T 1894—2020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术规程GB/T 38299-2019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术规程DB15/T 1895—2020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DB15/T 1896—2020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DB15/T 1897—2020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DB15/T 353.1—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DB15/T 353.2—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2部分:消火栓系统DB15/T 353.3—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DB15/T 353.4—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DB15/T 353.5—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DB15/T 353.6—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DB15/T 353.7—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DB15/T 353.8—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8部分:防排烟系统DB15/T 353.9—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DB15/T 353.10—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DB15/T 353.11—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DB15/T 353.12—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DB15/T 353.13—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DB15/T 353.14—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重庆DB50/T 989-2020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B50/T 990-2020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江西DB36/T 615.1-2019地质勘查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第1部分:导则DB36/T 615.2-2019地质勘查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钻探工程实施指南DB36/T 615.3-2019地质勘查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第3部分:坑探工程实施指南2020年7月新修(实施)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高危行业一线岗位安全生产指导手册》《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第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征求意见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征求意见稿)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GB 7956.16-2019消防车第16部分:照明消防车GB/T 38429.1-2019燃气加气站防爆安全技术第1部分:液化石油气(LPG)加气机防爆要求GB/T 38429.2-2019燃气加气站防爆安全技术第2部分:与液化石油气(LPG)有关的防爆部件和安装要求GB/T 3836.26-2019爆炸性环境第26部分:静电危害指南GB/T 38367-2019机械安全点燃危险的风险评估GB 7956.23-2019消防车第23部分:供气消防车GB 2811-2019头部防护安全帽GB 38454-2019坠落防护水平生命线装置GB 19156-2019消防炮GB 7956.17-2019消防车第17部分:排烟消防车GB 2626-201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7956.4-2019消防车第4部分:干粉消防车GB 38451-2019呼吸防护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逃生呼吸器GB 7956.5-2019消防车第5部分:气体消防车GB 7956.7-2019消防车第7部分:泵浦消防车GB 12014-2019防护服装防静电服GB 5135.1-20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GB 5135.22-20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2 部分:特殊应用喷头GB 18296-2019汽车燃油箱及其安装的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8144.2-2019眼面部防护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第2部分:使用指南GB/T 38302-2019防护服装热防护性能测试方法GB/T 38306-2019手部防护防热伤害手套GB/T 38305-2019头部防护救援头盔GB/T 38304-2019手部防护防寒手套GB/T 38283-2019电动汽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南GB/T 38254-2019火警受理联动控制装置地震烈度图制图规范GB/T 38260-2019服务机器人功能安全评估GB/T 22380.3-2019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术第3部分:剪切阀结构和性能的安全要求GB/T 38272-2019机械安全机械设备安全升级指南GB/T 38144.1-2019眼面部防护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第1部分:技术要求二、地方标准黑龙江DB23/T 2640—2020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广东DB44/T 1796.4-2020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规范第4部分:预警信息数据规范DB44/T 2229-2020雷电灾害调查规程北京地质灾害监测技术规范2020年8月新修(实施)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GB/T 31887.3-2019自行车照明和回复反射装置第3部分:照明和回复反射装置的安装和使用QX/T 542—2020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致灾阈值雨量等级QX/T 547—2020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地面作业空域申请和使用规范三、地方标准山东DB37/T 4005—2020住宿和餐饮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DB37/T 4006—2020住宿和餐饮行业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DB37/T 4007—2020商务楼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DB37/T 4008—2020商务楼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DB37/T 4023—2020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石家庄DB1301/T336-2020“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山西DB14/T 2049—2020《煤矿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地面抽采安全规范》2020年9月新修(实施)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高危行业一线岗位安全生产指导手册》《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GB/T 38701-2020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对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38716-2020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服务规范GB/T 38702-2020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供应链安全、评估和计划的最佳实践要求和指南GB/T 38196-2019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地面切割机安全要求GB/T 38103-2019含锂废料处理处置方法GB/T 38104-2019磷尾矿处理处置技术规范GA 586-2020广播电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要求QX/T 549—2020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网站传播规范QX/T 552—2020空间天气预警等级三、地方标准青海DB63/T 1793-2020干旱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B63/T 1795-2020雷电灾害风险普查技术指南DB63/T 1803-2020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63/T 1804-2020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DB63/T 1805-202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DB63/T 1806-2020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DB63/T 1807-2020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山西DB14/T 2054—2020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020年10月新修(实施)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GB/T 2893.5-2020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 31523.3-2020安全信息识别系统第3部分: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25895.3-2020水域安全标志和海滩安全旗第3部分:使用指南GB/T 2893.2-2020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2部分:产品安全标签的设计原则GB/T 25895.2-2020水域安全标志和海滩安全旗第2部分:海滩安全旗颜色、形状、含义及性能的规范GB/T 38599-2020安全阀与爆破片安全装置的组合GB/T 38565-2020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GB/T 17045-2020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YD/T 1752-2020支撑网安全防护要求YD/T 1753-2020支撑网安全防护检测要求三、地方标准山东DB37/T 4098—2020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动机安全性技术要求深圳DB4403/T 72-2020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北京DB11/T 1322.74-2020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74部分:兽药生产企业2020年11月新修(实施)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逃生呼吸器(征求意见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诚信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测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应急管理部4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GB/T 5226.34-2020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34部分:机床技术条件GB/T 38390-2019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特殊要求压力传感装置GB/T 38252-2019建筑门窗耐火完整性试验方法GB/T 38270-2019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移动式拆除机械安全要求GB/T 38943.3-2020土方机械使用电力驱动的机械及其相关零件和系统的电安全第3部分:自行式机器的特定要求GB/T 38943.1-2020土方机械使用电力驱动的机械及其相关零件和系统的电安全GB/T 10168-2020土方机械挖掘装载机术语和商业规格GB/T 38943.2-2020土方机械使用电力驱动的机械及其相关零件和系统的电安全第2部分:外部动力机器的特定要求范CJ/T 522-2018 污水处理用沉淀池行车式吸砂机GB/T 35163-2017 载重汽车轮胎湿路面相对抓着性能试验方法GB/T 1796.3-2017 轮胎气门嘴第3部分:卡扣式气门嘴GB/T 1796.4-2017 轮胎气门嘴第4部分:压紧式无内胎气门嘴JTG T 3381-02—2020《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三、地方标准重庆DB50/T 867.14-2020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4部分:星级饭店贵州DB52/T 1506-2020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规范2020年12月新修(实施)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近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应急管理部4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GB/T 38921-2020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安全保护系统技术条件GB/T 8423.6-2020 石油天然气工业术语第6部分:安全环保节能GB/T 18569.2-2020机械安全减小由机械排放的有害物质对健康的风险第2部分:生成验证流程的方法GB/T 18569.1-2020机械安全减小由机械排放的有害物质对健康的风险第1部分:用于机械制造商的原则和规范GB/T 5226.7-2020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7部分:工业机器人技术条件近一月相关征求意见稿:《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逃生呼吸器(征求意见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诚信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测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三、地方标准山东DB37/T 4185—2020防震减灾(地震)科普场馆展品(展项)及布展指南DB37/T 4189—2020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B37/T 4192—2020矿山在用局部通风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4193—2020煤矿在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4194—2020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4196—2020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数据交换技术规范DB37/T 4197—2020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南DB37/T 4198—2020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南重庆DB50/T 1041-2020城镇地质安全监测规范山西DB14/T 2122-2020《地质灾害调查规范》DB14/T 2124-2020《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5-2020《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规范》DB14/T 2126-2020《化工园区风险评估规范》DB14/T 2127-2020《化工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DB14/T 2132-2020《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操作安全规范》DB14/T 2135-202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规范》DB14/T 2136-2020《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2021年1月新修(实施)法规标准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近一个月)2021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1月实施《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1月实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1年1月实施《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1月实施《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2021年1月实施《C0217-201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2021年1月实施《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1年1月实施《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发布《关于更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式样的通知》2020年1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管提升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发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安全施救指南(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发布《要求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12月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2020年12月发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二.安全相关国标和行标GB 24155-2020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4793.4-2019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4部分:用于处理医用材料的灭菌器和清洗消毒器的特殊要求JB/T 8471-2020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 13836-2020袋式除尘器用滤料孔径特征的测定方法JB/T 13837-2020袋式除尘器用滤料耐磨性能的测定方法近一月相关征求意见稿:AQ XXXX—202X《安全生产应急准备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AQ XXXX—202X《生产安全事故情景构建导则(征求意见稿)》AQ XXXX—202X《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三、地方标准北京DB11/T 1322.90-2020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90部分:化工企业黑龙江DB23/T 2729—2020 119消防救援专线建设标准河南DB41/T 1995-2020 人工影响天气飞机安全作业规范2021年2月新修(实施)法规标准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近一个月)2021年2月施行《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1年2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2月重疾险疾病定义更新2021年2月施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2月施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2月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1月实施《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1月实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1年1月实施《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1月实施《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2021年1月实施《C0217-201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2021年1月实施《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仍然薄弱,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难等问题,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更有效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安全生产领域提供专业化服务、共同参与治理,着力提升企业防控事故的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等文件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积极培育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产业,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逐步改变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大包大揽的模式,弥补政府监管力量、技术上的不足,着力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企业自主”原则。
(一)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作用,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市场“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竞争选择机制,通过招标竞标、公开采购、买卖方双向选择等多种形式,促使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政府推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制定政策、建立规则,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促进安全生产服务市场的发育,弥补市场空缺,满足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维护服务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安委〔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决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当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手册-2018.7.29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手册成都市安科中心2018年3月目录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1)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6)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3)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5)六、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5年12月3日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协议(2024修订)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协议(2024修订)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1.1 安全生产目标1.2 安全生产责任2. 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2.1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2.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3.1 安全生产培训内容3.2 安全生产培训时间3.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4. 安全生产措施与设备4.1 安全生产措施4.2 安全生产设备4.3 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与检查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5.1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5.2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5.3 事故应急预案启动与实施6.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赔偿6.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6.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6.3 安全生产事故赔偿7. 安全生产保密与信息共享7.1 安全生产保密内容7.2 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方式8.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8.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8.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率8.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措施9. 安全生产绩效评估与奖惩9.1 安全生产绩效评估指标9.2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9.3 安全生产惩罚措施10. 安全生产协调与沟通10.1 安全生产协调机构10.2 安全生产沟通渠道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1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11.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12.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管理12.1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流程12.2 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措施13.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节能13.1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13.2 安全生产节能措施14. 安全生产合同解除与终止14.1 安全生产合同解除条件14.2 安全生产合同终止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1.1 安全生产目标工矿企业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员工伤亡率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1.2 安全生产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及信息发布制度 -回复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及信息发布制度-回复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及信息发布制度是为了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
非煤矿山指的是除煤炭以外的各类矿山,如金属矿山、地质矿山等。
这些矿山所涉及的安全隐患和风险与煤矿不尽相同,因此需要研判并发布相关的安全信息,以保障矿山员工的安全,维护矿山的正常生产经营。
一、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研判1. 安全风险识别:针对非煤矿山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和梳理。
可以结合历史安全事故案例、技术监测数据、专家评估等手段,进行风险源的排查和分析。
2. 风险评估与等级划分:对已识别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和概率,确定风险等级。
可以采用风险矩阵法、故障树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以便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划分。
3. 风险研判与控制措施: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技术改造、设备升级、隐患整改等方面,以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1. 安全信息汇总:建立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信息的汇总机制。
各矿山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其所在矿区的安全状况、风险评估、安全事件等信息。
2. 信息筛选与确认:由主管部门对汇集的信息进行筛选,并进行事实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信息发布渠道: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渠道,通过官方网站、报刊、电视、微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矿山安全信息。
同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发送相关安全预警信息,加强对矿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信息发布周期:按照安全风险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信息发布周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对于高风险或有紧急情况的矿山,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 信息发布内容: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可能导致事故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相关预警和警示等,以便公众、矿工和管理人员能够了解当前安全状态和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三、信息发布的重要性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及信息发布制度的建立对保障矿山员工的安全和维护矿山的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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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对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报告,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严重性的组合。
第四条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细化并公布具体目录。
第五条工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制度。
工矿企业应当将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报告工作,纳入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工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矿企业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工矿企业中的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
第七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接收有关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信息。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牵头建立本地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全国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二章风险辨识和评估
第八条工矿企业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和评估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和人员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
第九条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应当包括下列重点环节和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场所以及仓储等重点经营场所;
(二)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
(三)设施设备及其安全防护、检测检验情况;
(四)有限空间、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活动;
(五)安全管理行为;
(六)从业人员行为;
(七)依法需要排查的其他重点环节和内容。
第十条安全生产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一)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目录确定的重大风险;
(二)发生过1次以上3次以下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三)具有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四)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一条工矿企业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生产风险进
行分类梳理,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安全风险评估过程应当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
第十二条工矿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责任。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矿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
(一)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或者关键岗位人员、设备、物料发生变化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引起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改变的;
(三)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改变的;
(四)法律、法规、标准或者规程有新要求,需要补充对新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的;
(五)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典型事故,发现新的安全生产风险的。
第三章风险管控和报告
第十四条工矿企业应当填写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清单,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应当由工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并建立有关信息档案。
对于新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工矿企业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工矿企业应当依法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所处的作业场所;
(二)风险的描述(包括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引发的后果);
(三)风险管控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矿企业应当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制定专项风险管控方案;
(二)加强巡查、排查;
(三)设置重大风险警示标志;
(四)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限制作业人数;
(五)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工矿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卡,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工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专项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回头看”。
第二十条工矿企业应当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指导、监督工矿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时,应当将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内容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针对不同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报告情况,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报告监督抽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工矿企业开展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容易造成群死群
伤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情况逐级汇总报告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和保险机构为有关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的提供技术服务工作,提高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工矿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报告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漏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事项的;
(五)未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专项管控方案或者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
(六)未设置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公示栏或者设置警示标
志的。
第二十八条承担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工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报告职责的,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对于因排查不认真而漏报和故意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