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行政赔偿范围比较分析论文
对比法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法律体系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
本文以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为例,通过对比分析,探讨不同法律体系下侵权责任法的异同,以期对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改革提供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比较法;侵权责任法;英美法系;启示与借鉴一、引言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侵权责任法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文通过对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的比较分析,探讨不同法律体系下侵权责任法的异同,以期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改革提供启示与借鉴。
二、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的异同(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 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同样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
然而,在过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存在一定差异。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被告是否存在“过失”,即被告是否在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强调的是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即被告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 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则不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同样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然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上,英美法系国家相对较窄。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结合所学理论_自拟题目
结合所学理论_自拟题目写一篇1500字的论文论行政赔偿的范围摘要完善国家行政赔偿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我国自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由于立法滞后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过窄导致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合法权益不能完整保护的缺陷日益突出有待于在理论上深化认识和实践上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两个部份的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即对哪些行为应予赔偿哪些行为可不予赔偿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即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哪类损害不予赔偿以及对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否给予赔偿等1。
国家对行政侵权赔偿范围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也是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标尺。
因为法治国家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做到“依法行政” 而国家行政侵权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国家通过对其违法职权行为的赔偿有利于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侵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以实现最大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益。
世界通例国家机关中人数最多、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关系最为广泛密切的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影响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发展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和提高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完成上述复杂艰巨的任务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许多强有力的执行权和应付多变情况的自由裁量权毫无疑问行政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不当或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就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2。
因此必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职权行为有所约束和惩戒赔偿即是其中之一。
一、我国行政赔偿立法理论与实践的缺陷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完善密切相关。
中外法律具体案件对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法律实践中,中外法律案件对比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为我国法律改革与发展提供借鉴。
本文选取了中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具体案件,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二、案例一:美国“奥姆斯特德诉纽约市”案(一)案件背景1973年,美国纽约市一家餐馆的老板奥姆斯特德因涉嫌非法经营而被警方逮捕。
随后,奥姆斯特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其被捕违法。
此案引发了关于言论自由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适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不得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不得限制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餐馆老板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政府无权限制。
(三)判决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餐馆老板奥姆斯特德胜诉,认为政府无权限制餐馆老板的言论自由。
三、案例二:中国“黄光裕案”(一)案件背景2008年,中国家电巨头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因涉嫌非法经营、操纵股价等罪名被警方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经济领域反腐倡廉的重要案例。
(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法院认为黄光裕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操纵股价罪。
(三)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五千万元。
四、对比分析1.法律制度背景美国法律制度以宪法为核心,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注重平衡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
我国法律制度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案件性质美国“奥姆斯特德案”涉及言论自由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冲突,体现了美国法律对个人权利的重视。
论述行政赔偿的范围,你认为现行赔偿范围是否合理
论述行政赔偿的范围,你认为现行赔偿范围是否合理论文提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的范围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比较狭窄,仅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直接损害赔偿,而对于日益突出的公有公共设施损害、精神损害、抽象行为损害和间接损害等行政赔偿问题并未涉及,这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
本文试就行政赔偿范围的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行政赔偿的损害范围物质损害,又称财产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iv]如物的损害,身体健康权损害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都会造成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
直接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品质降低。
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到来的利益,例如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
我国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害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v]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
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前者如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身体健康权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机关非法拆除相对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
遗憾的是,《国家赔偿法》没有全面肯定精神损害赔偿,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精神损害赔偿不发达所致;另一方面是过多的考虑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的结果。
现行赔偿范围是否合理综观现行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不难看出其受我国《行政诉讼法》影响的程度。
无论从条文的设置还是具体的表述上看,《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都受到了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规定的影响。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
18 94年美 国 国 会 通 过 《 罪 被 害人 法 》此 后 通 过 18 犯 , 9 8年 和 19 9 8年 对 《 罪 被 害 人 法 》 两 次 修 订 , 大 了被 害 人 补 偿 的 范 犯 的 扩 围 , 高 了被 害人 获得 补 偿 的 比率 。 提
1补 偿 对 象 及 范 围 .
失。 2补 偿 金 来 源 及补 偿 机 构 .
、
英 美 法 系 主 要 国家害人 国家补 偿 制 度 一 英
英 国在 16 9 4年 颁 布 《 事 伤 害 补 偿 计 划 》 后 , 在 19 刑 之 又 95 年 制 定 了《 事 伤 害补 偿 法 》对 《 事 伤 害 补偿 计 划 》 内 容做 了 刑 , 刑 的 部 分 修 订 , 进 一 步 提 升 了其 法 律地 位 。2 0 年 4月 , 国对 该 并 O1 英 计 划 再 次 进 行 了修 订 , 布 了 《 事 伤 害补 偿 计 划 2 0 )明确 了 颁 刑 0 1, ) 补 偿 费 用 的 支 付标 准 。
范 围 方 面 我 国 现 阶 段 最 好 只 是 停 留在 医 疗 费 和 生 活 费 上 面 , 不
各 州 的补 偿 对 象 有 很 大 限制 , 般 只 限 于 无 辜 的 、 到严 重 一 受 暴 力 犯 罪 的被 害 人 , 括 严 重 暴 力 犯 罪 导 致 的 身 体 伤 害 或 死 亡 , 包
研 究 ,0 7() 20, . 2
【 赵 国玲 已 被 害 人 补 偿 : 际最 新 动 态 与 国 内制 度 构 建 2 ] 罪 国
Ⅱ. 民检 察,06(7 】 人 20, ) 1
( 辑: 编 WYQ )
《 力 犯 罪被 害 人 补 偿 法 》 该 法 案 与《 邦 战 争 年 金 法 》 同 构 暴 , 联 共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4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制裁、威慑与警示等功能。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与方式不同,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具有代表性,而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实施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不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
要深刻认识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救济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尽快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以肆意、故意或放任的方式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而导致其遭受损失时,法院判定侵权者需要承担超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
与常见的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更强调支付给权利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金,主要体现赔偿责任的惩罚性和威慑性,而补充性赔偿的目的是填平与补足权利人因知识产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悠久历史,其思想源流可一直追溯到古代,是古代法律典籍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在1275年到1753年间,英格兰颁布的立法中至少有65条以上关于双倍、三倍或者四倍赔偿的条款。
英国法律史上最早在司法上承认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发生于1763年,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适用要求。
随后,美国引入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等现实情况不断丰富发展,不仅在普通法中由判例确立起具有赔偿功能的惩罚性制度,同时还运用制定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在1793年颁布的《专利法》中就规定要加重故意侵权者的赔偿责任,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较早应用。
相对于主要使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采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信奉平等自愿理念的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长期不予认可,认为其违背了民法核心的等价有偿原则。
工伤赔偿标准的国际比较研究
工伤赔偿标准的国际比较研究工伤赔偿标准是各国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乎到工人权益保障的程度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比较工伤赔偿标准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劳动法角度出发,分析几个典型国家的工伤赔偿标准,并对比其差异与原因,旨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一、美国工伤赔偿标准美国的工伤赔偿标准相对来说较为成熟和完善。
其主要特点是以个人化的损失计算为基础,即依据工人的失去能力、工作能力减少以及受伤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美国的工伤赔偿标准还考虑了失去收入、健康丧失和精神痛苦等方面,确保了工人权益的全面保障。
二、德国工伤赔偿标准德国的工伤赔偿标准注重社会保障和公平性。
德国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和康复治疗等。
其中,养老金是最主要的赔偿方式,根据受伤程度和工人年龄确定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报销和康复治疗属于全民健康保险的范畴,保障工人的医疗需求。
三、中国工伤赔偿标准中国的工伤赔偿标准经历了近年的调整和改革。
中国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丧葬补助等。
在伤残津贴方面,中国将伤残等级与工人的赔偿金额挂钩,根据伤残等级、工资和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丧葬补助是为了帮助工人家属解决丧葬费用而设立的。
四、工伤赔偿标准差异的原因工伤赔偿标准的差异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决定了工伤赔偿标准的定位和内容。
2.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对工伤赔偿标准起着决定性的影响。
经济落后的国家有限的资源往往难以提供较高水平的赔偿,而经济发达国家则能更好地保障工人的权益。
3.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关系直接影响着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越高,企业在雇佣工人时的成本就越高,可能降低企业的用工意愿,从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稳定。
五、启示与建议1.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国在工伤赔偿标准方面可以加强交流与借鉴,互相学习经验,适应全球化的劳动力流动。
文献综述模板
(一)附录一:文献综述内容+中外比较+过错无过错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原则归责原则的演变1.国外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演变2.我国国家赔偿原则归责原则的演变(二)国家赔偿原则归责原则的具体分析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2.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3.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与具体制度之间的矛盾4.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适用文献综述在房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中,通常涉及到行政法与民法的实体法律问题和程序法律问题,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现象也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与实践运作规则,理论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鉴于案件审理的现实困境,探寻房产纠纷中民行交叉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路径,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无疑均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一、文献检索概况在资料的收集过程中,本人通过查询学校图书馆网上资源数据库、图书馆藏书、搜索网络资源等途径手段分别进行了文献的搜寻。
其中在中国期刊网搜索到相关的电子数据资源共49篇,通过图书馆查找到专著8本。
其中,以“行政诉讼”为关键字进行“关键词”搜索共搜索到期刊论文6273篇;之后缩小范围,以“民事诉讼”为关键字进行“关键词”搜索共搜集到期刊论文404篇;以“交叉”进行“关键词”搜索共搜集到期刊论文49篇。
通过对检索所得各类文献的整理与分析,发现目前国内涉及“房产纠纷中民行交叉问题”研究的相关文献,主要围绕“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房产登记机关登记审查标准”、“行民交叉的处理程序”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对我国房产纠纷案件中行民交叉问题的研究现状(一)房产登记行为性质的界定关于房产登记行为的讨论,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
主要观点包括行政确认说、行政许可说以及“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说。
曹婧在《房屋权属纠纷诉讼机制探析———以民行交叉为背景展开》一文中认为,房产登记行为并非行政裁决,而仅仅是对房屋权属关系的认可和证明,是一种准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论文
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摘要 2010年我国《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学者热议的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仍然没有被纳入国家赔偿体系。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还不能适应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实践的发展,认为采用民事赔偿是更适当的选择。
关键词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救济途径一、分析外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大部分日本学者在研究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这个问题的时候,会举出1916年日本德岛游动圆木事件作为典型案例。
而恰恰在这个判例中,法院是依据日本《民法》第717条的规定来认定市政府应当进行赔偿。
大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小学管理权中所包括的对小学校舍及其他设备的占有权,不属于公法上的权力关系,只是纯私法上的占有权,且这一占有权与私人占有地位相同。
”日本在其《行政事件诉讼法》也规定,对违法行政处分所生的损害,请求赔偿之诉讼,应循通常的诉讼程序而为之。
也就是说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德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其国家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看也是比较完备的。
但现在德国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权的主要依据仍然是其民法典第839条的规定。
根据德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技术性设施发生事故,视为公权力机关的义务损害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而对违反交通安全义务、客货运输、治疗、供水及供给能源等行为则都按私法规范处理。
在这样的规定之下,德国多数的公共设施致害案件都是采用民事责任来解决的。
只有少数涉及公权利行使的技术性的设施致害,例如因交通信号灯故障导致的事故等,才会适用国家赔偿法。
德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解决国家赔偿争议的三种诉讼途径,其第一种即是依据该法第2条、第9条以及第14条第3款的规定,金钱赔偿争议案由普通法院审理。
这意味着“国家赔偿争议案由普通法院受理的,无论所争议的标的价值的大小,均由州法院为第一审法院……具体地说,是由其行为引起金钱赔偿请求的公权力机关所在地的州法院民事庭管辖”。
我国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以民法为国家赔偿法之补充法,“诸如损害赔偿之范围,过失相抵之原则,以及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等项,均可适用民法之规定,使本法在适用上完整无缺,并免重复”。
体现中外法律差异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本文以一起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中外法律差异。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智能手机,并在我国申请了多项专利。
随后,甲公司将该款智能手机推向国际市场,并在美国市场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甲公司发现美国市场存在大量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于是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三、中外法律差异分析1. 专利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可以申请专利。
在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但在专利保护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1)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
(2)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较为严格,要求专利申请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美国专利法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相对宽松,对专利申请的要求相对较低。
2. 专利侵权认定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但在侵权认定上存在差异。
(1)我国专利侵权认定主要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强调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美国专利侵权认定则更加注重侵权行为的故意性。
(2)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如不侵权、无效、超过诉讼时效等。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除了可以提出抗辩外,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抗辩。
3. 损害赔偿我国《专利法》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损害赔偿,但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差异。
(1)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金额主要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确定。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内容提要:西方各国依法行政有着鲜明的个性特色和深层次的共性特征。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依法行政既根植于各国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特定的国情基础,又遵循着普遍的行政法治规律。
本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内在比较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依法行政的四点启示:(1)现代行政权管制功能减弱,服务功能加强,行政权宏观上扩张,微观上收缩;(2)行政权的运行规范于行政程序法,行政权的行使依托于公务员法;(3)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社会发展所必需,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4)救济制度的建立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救济体系的完善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引言比较法学传统上主要以私法为研究对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尤其是得到普通法系国家法学家的承认,曾被国外有的法学家认为不可比较的行政法也就当然成了比较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比较行政法近年来能够取得一些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了解外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越来越成为解决“行政国”问题的需要。
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认识各种事物间的和区别,才能有所鉴别和启示。
“把一座希腊雕像与一座埃及或亚洲雕像对比,就比只观察一百座希腊雕像更能了解希腊人的才华”.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开始注意研究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翻译了一批西方行政法原著.但从整体而言,比较行政法的研究成果较少;而从历史演变角度来比较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道路和特色,在国内尚属空白。
行政法被视为动态的宪法,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
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目标,就必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历史是一面镜子。
研究依法行政的历史演变,尤其是法治较完备的国家的历史经验,必将有助于把握当今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方向。
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较早,法国更被誉为行政法的母国,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形成了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和特点;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的存在较晚,其依法行政历史轨迹演变形成了普通法系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和特点;日本早先深受德法行政法理论影响,二战后又接受英美法治传统和法律制度,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形成了既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又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区别的混合型特点。
行政处罚的国际比较和借鉴
行政处罚的国际比较和借鉴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为主体采取的以制裁、纠正、警示为目的的强制措施。
在中国,行政处罚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力手段之一,具有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情况不同,行政处罚的实践也有所不同,具体措施和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本文将比较国际上的行政处罚制度,探讨其优点与不足,为中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和进步提供借鉴。
一、欧美国家的行政处罚制度在欧美国家,行政处罚制度是成熟且高效的,主要特点是程序法律化、行政强制性、奖励惩罚并举和社会化监督。
比如,在法国,行政处罚程序过程严格规范,法官实行多元审查制度,保证了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美国,行政部门发布的指令、规章和规定也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还设立独立的包括投诉、调查、处罚和上诉等程序的机构,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民主化。
二、亚洲国家的行政处罚制度亚洲国家的行政处罚制度与欧美国家相比较,相对滞后,但也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在韩国,行政部门发布的规章要么经过国会批准,要么需要行政司法部门的审查和批准,保证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日本,行政机关对行政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每个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保证基本的法律和程序要求,同时,日本还注重对行政处罚过程的全程公开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行政处罚制度可以借鉴的地方行政处罚制度是各国维护社会治理秩序的重要措施,但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和社会制度不同,行政处罚制度也会有所不同。
在借鉴欧美和亚洲国家的行政处罚制度经验的同时,中国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深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制化。
加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和强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监督,需要政府机构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同时,公众监督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二)、推进行政处罚的民主化。
中国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民主化建设,保证处罚过程的公开、透明,同时,听取和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在保证正义的前提下,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和权利保护。
《行政优益权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3900字
行政优益权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目录行政优益权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1)1、国外研究综述 (1)(1)突出行政优益权的行政属性 (1)(2)突出行政优益权的协议属性 (2)(3)以是否具有公权力身份决定行政优益权属性 (3)(4)以特许权形式的格式条款严格限制行政优益权 (3)2、国内研究综述 (4)(1)具体内容问题 (4)(2)内涵定位问题 (5)(3)权力制衡问题 (5)1、国外研究综述(1)突出行政优益权的行政属性法国是突出行政优益权行政属性的典型国家,强调行政主体的权力优先。
法国行政法领域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主体的优益权对行政协议拥有当然权力,即使在行政协议中没有约定,行政主体也依法享有该权力。
法国学者让里·里韦罗和让·瓦利纳认为,法国行政合同需要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缔约各方:至少有一方是公法法人;第二,缔约目的:旨在实施公用事业任务的任何契约都是行政性的;第三,契约条款:一个不为实施公用事业任务而签订的契约,只要含有一个超出普通法的条款,那就是行政性的1。
英国学者布朗和贝尔认为,在《法国行政法》中,立法者认为判断行政合同有两个基本标准:合同与公共服务有关系,合同为行政机关保留了特殊权利。
其中的任何一个标准都足够构成合同“行政性”特点2。
1[法]让里•里韦罗、让•瓦利纳著,鲁仁译.法国行政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550.2[英]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著,高秦伟、王锴译.法国行政法(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 193.(2)突出行政优益权的协议属性德国是突出行政优益权协议属性的典型国家,注重保障协议的契约性。
德国行政管理实践通说认为,在行政协议领域,应以“协议”属性为本位,强调行政协议应当尽量趋近普通协议。
德国学者毛雷尔教授(Hart Maurer)指出,整体而言,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有必要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3。
论中西方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
者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害 .国家承担的
一
务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 的损害承 担赔偿责任大多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 。 成为宪法保障人权 的基本规定之一。但 从历史上考察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是在近代以后才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西方国家行政赔偿演进的一般过程
否定 了 国家 主权 , 因此 国家 当然无 责 这
府侵权同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的确
立。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 日益完善的重 要标志。我国的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
承担的赔偿责任: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 法律制度就是行政赔偿制度 ,有人又称
其为行政赔偿责任制度 。由于在国家机 关的活动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活动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社会主 体的关系最为密切 , 最为直接, 造成损害 的可能性也最大 ,因而行政赔偿是国家 赔偿类型中涉及面最广 、产生数量最高 的赔偿。因而行政赔偿制度也是世界各 国国家赔偿制度 中最先发展、发展速度 最快。 现在已得到普遍确立的类型 , 通常 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部分。
社会。国王或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和权威 ,王言即法 ”“ “ 、君权神授 ”“ 、主权
因在于行政赔偿概念与各国具体法制紧
至上”是君主专制统治的基本特征 。因
此 ,国王可以为所欲为 ,且永远是正确 的, 绝无责任可言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 力即王权本身 ,这种权力是 国家之中绝 对的权力,是处理 国民与庶民的无上权 力, 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 。 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建立了资产阶级 专政的国家 ,革命将君主的主权替换为 民族国家的主权,早期资产 阶级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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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 与 i制 i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我国颁布了《宪法》,在这这部法律中,正式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5年1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时以此为契机,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逐渐健全,行政赔偿制度也随之形成和完善。
尽管如此,我国宪法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难度较大。
因此研究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列举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行政赔偿范围过窄、程序不清、标准过低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以期达到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完善的。
【英文摘要】In modern days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infiltrated into the every field of the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attached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started recently, the people often meet the ugly situation such as the situation of refused to being compensated and the compensatory payment is not enough. This leads us to be aware that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are to be solv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system. But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will be perfected as the study being deepened in this field.The narrator expects to help solving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overseas and keeping analyzing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is article is develop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is part is the base of the other parts by introducing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the character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arison with the system in overseas.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ho can be compensated, who should compensate, what is the scope of the compensation and what reason can lead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se serve the later part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e third part mainly expatiates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Firstly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limited, and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flaws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illegal tortuousof the authority files, the unreasonabl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illegal punish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wh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are blemished and they can not get the enough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advantages of the forme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re not negligible, we should face up to deficiencies of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example there is no any executive authority tha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emands of the compensation, 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the duties that caused by the negative acts, the procedure of the former compensation is not indefinite and the procedures are too simple. These all can cause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Henc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an not generally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the counterpart. Thirdly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not definite. Now the standard of our country is mainly the limited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regulation is concrete and operational, the standard is low, the problem of the too low standard is not negligible.The forth part is mainly base the problems mentioned in the third part. The narrator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rom the theory.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first should expand the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etting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the flaws of the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behavior, the distinct improprie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 inner punishment. Then perfect the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Our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gain experienc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Definite the compensation way is consultative. Establish the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Import the hearing system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definite the procedure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lawsuit. That can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air and square by enforcing the above concrete measures to get the purpose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definitude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tandard in our country is legal according to the direct loss. The standard is indicative and can not get the purpose of the recuperative loss of the victims.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expanded in the circumstance of the economy society and law according to the compensative fundament and demand the tort administration compensate the actual losses of the victims. The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tandard of the personal right that be hurt and should consider the time of the imprisonment the benefit of the victims’ losses including their mental pain and the economic losses including salary in directness and indirect. Thi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punished if the losses by the intent of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or their magna culpa.【关键词】行政赔偿构成特征制度完善【英文关键词】【目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4-6引言6-8一、行政赔偿概述8-15(一) 行政赔偿的概念8-11(二) 行政赔偿的特征11-12(三) 行政赔偿的原则12-15二、行政赔偿的构成15-19(一) 行政赔偿主体15-17(二) 行政赔偿行为17(三) 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17-18(四) 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18-19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不足19-26(一) 行政赔偿范围较窄19-22(二) 行政赔偿程序不清22-24(三) 行政赔偿标准过低24-26四、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设想26-34(一)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26-30(二)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30-32(三) 提高行政赔偿标准32-34结论34-35参考文献35-39论文摘要(中文)39-41论文摘要(英文)41-43后记4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实用版3篇)篇1 目录一、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二、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主要类型三、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实施过程四、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优缺点分析五、国外行政裁决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篇1正文一、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裁决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制度在国外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主要特点包括:1.效率高:行政裁决制度可以快速解决一些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减轻司法审判的压力。
2.专业性强:行政裁决由具有专业背景和知识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进行,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特定领域的纠纷。
3.独立性较高:在国外,行政裁决机构相对独立,可以更有效地保障裁决的公正性。
二、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主要类型国外行政裁决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纠纷裁决:主要解决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民事纠纷。
2.行政纠纷裁决:主要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如环保、土地使用等。
3.知识产权纠纷裁决:主要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如专利、商标等。
4.劳动争议裁决:主要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实施过程在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裁决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纠纷进行裁决。
2.行政裁决机构受理:行政裁决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裁决审理:行政裁决机构对受理的纠纷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查明事实。
4.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机构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5.裁决执行:当事人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裁决,如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四、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优缺点分析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弊端。
具体来说:优点:1.提高效率:行政裁决制度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减轻司法审判压力。
赔偿标准的国际比较
赔偿标准的国际比较引言赔偿标准是指被损害一方可以获得的经济或者非经济赔偿的数额。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赔偿标准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受到法律和文化背景的影响。
本文将对国际上常见的赔偿标准进行比较,以期了解各国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进而促进国际间赔偿标准的统一与公平。
第一部分:欧洲国家的赔偿标准1. 英国英国根据损失的类型和程度进行赔偿标准的确定。
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工资损失等,非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痛苦、苦恼、失去的生活享受等。
英国的赔偿标准相对较高,主要基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程度和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2. 法国法国的赔偿标准主要基于“统一损失评估表”(Le Barème Indicatif d'Indemnisation)。
该表格根据不同的损失类型和程度,为受害人提供了一个标准的赔偿金额。
法国对于非经济损失的衡量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受害人提供详细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第二部分:美洲国家的赔偿标准1. 美国美国的赔偿标准相对较高,主要基于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在美国,经济损失通常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资和收入损失等,非经济损失包括痛苦、苦恼、失去的生活享受等。
美国的赔偿金额通常较高,反映了美国社会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价值认可。
2. 巴西巴西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主要基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比例。
根据巴西劳动法,任何受到事故或者伤害的工人可获得工资的30%-60%作为赔偿金。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社会差距拉大,巴西的赔偿标准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
第三部分:亚洲国家的赔偿标准1. 日本日本的赔偿标准相对严格,主要基于具体损失的类型和程度。
日本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其中经济损失通常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非经济损失通常为固定金额。
2. 中国中国的赔偿标准相对低于一些发达国家,主要基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法定最低工资的比例。
中国的赔偿标准在不同省市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通常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行政处罚的国际比较研究
行政处罚的国际比较研究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手段,用于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
各国在行政处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将对行政处罚的国际比较进行研究,并分析不同国家的行政处罚制度之间的异同。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处罚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采取的一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制裁的手段。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使违法行为主体改正错误,并给予相应的制约和惩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主体不同国家的行政处罚种类和主体可能有一定的区别。
以中国为例,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多种形式。
而主体则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环保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
在国际比较中,美国的行政处罚种类相对较多,并且更加注重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
而德国的行政处罚主要以行政财务制约和行政处罚为主,注重对管理者的惩罚性制裁。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法律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和法律保障是确保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重要环节。
各国在行政处罚程序和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环节,同时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
美国行政处罚程序相对繁琐,包括提起诉讼、开庭审理等环节,其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联邦调查局与联邦法院协调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四、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执行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执行是保障行政处罚执行的重要环节。
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强制性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如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并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美国的行政处罚执行相对更加独立,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通过法院等程序进行救济,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扣押财产、强制拘留等手段。
五、行政处罚的效果和问题行政处罚的效果和问题也是国际比较中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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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赔偿范围比较分析论文论文关键词:行政赔偿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论文摘要: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
美国和法国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而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从可以引起承担这种责任的原因行为即侵权行为角度去比较,可以从一定的程度上看出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存在的一些差异以及发展的趋势,也简单地给我国行政赔偿法的修订提供一点意见。
文章从立法模式具体内容和理论根据等方面来比较,介绍了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的区别。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界定谈到这个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概念一直在范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
比如“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概念可以在两个层次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即侵权行为的范围或者说行政赔偿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二是指赔偿损失的程度,即是否仅赔偿直接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是在第一个层次意义上使用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法律概念的,西方国家在国家赔偿立法及理论研究中一般是在第二层次意义上使用‘赔偿范围’这个概念。
”还有不少学者对此还谈及行政赔偿主体的范围,也就是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笔者主要谈第一个层次。
因为第二个层面。
大家都知道已经被众多学者谈到要扩展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等内容,对这个趋势已经比较清楚,而笔者鉴于对哪些侵权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还存在不少学界争论,将行政赔偿的范围界定在引起行政赔偿的原因行为上。
二、英美法系代表之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之法国行政赔偿比较下面将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的美国再结合大陆法系的法国简单比较两国的行政赔偿概况。
首先,从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来看,目前统观世界各国这方面的立法例大致分为三种,“其一为仅规定概括性条款,未加具体列举,日本国是这样;其二是通过行政法院判例荟萃而成的,比如法国;其三是采取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这可以在美国的《联邦侵权求偿法》中找到,我国也是这种体例。
”“美国有1946年的《联邦侵权求偿法》,但法国却没有一个有关行政赔偿的法规。
”法国首先是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并存的体制,而在法国行政法中,判例等非成文法占有首要的地位,行政赔偿制度由行政法院的判例,而不是由成文法确立和发展。
至于原因笔者认为除了本身判例是行政法主要渊源之外,还不可剔除国家赂偿制度在法国的演进过程中对判例的依赖性。
第二,从两国行政赔偿范围得以确立和发展的沿革来看。
西方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国家主权完全豁免时期、国家主权有限豁免时期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
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所有国家都否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存在。
例如当时美国的“国家免责”,即非经政府同意不得对政府起诉。
这一原则既适用于联邦政府,也适用于州政府。
自19世纪7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是行政赔偿制度的初步确立阶段。
最初法国的国家赔偿是由普通法院受理的,但是这遭到了法国行政法院的坚决反对,并在1873年于著名的勃朗哥案件的判例确立了行政侵权赔偿的基本思想。
这个判例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对公务活动所引起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创了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先例,标志着行政赔偿制度的诞生。
二战后,国家赔偿制度得到了全面发展,世界各国进行社会、政治、经济、法律诸方面的改革,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抛弃主权绝对、国家免责观念,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20世纪40年代后,法国行政赔偿范围的不断扩大,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同逐步缩小,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和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所确认的事项。
法国成为国家赔偿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
而美国作为以不成文法为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代表也开始制定了专门的国家赔偿法典。
美国于1946年颁布了《联邦侵权赔偿法》,经过1966年的修改,至今仍在适用。
该法规定凡政府的任何人员于其职务范围内因过失、不法行为或不行为,引起人民财产上的损害或人身上的伤亡,联邦政府应与私人一样,负有被提起诉讼并进行赔偿的责任。
第三,从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范围的具体行为方面来看。
在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上,美国和法国都将此划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
美国有一个案例,一个小男孩在公园玩耍。
因为没有拦人的铁链,小男孩受了伤,法院认定政府负有赔偿责任。
这让笔者想起我国的一个新闻报道,是说某乡村的一个河堤口,一小孩在岸边玩时,不小心落水身亡,父母将构建河堤的承办政府机关告上法庭,政府机关没有先例,而且与法无据不予赔偿。
笔者认为这里主要的因素除了两国立法状况不同之外,关键是追究责任原则有所不同。
比如法国是危险责任和过错原则结合,美国是逐渐确立这样的理念。
而我国则是从违法原则来追究政府责任。
其实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内容上并不排除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只是该案表现出来的不作为没有明确的法律需要作为的依据,导致了违法原则在这里出现了漏洞。
在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上,法国和美国存在一些差异。
对自由裁量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的规定,是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法在2680条中规定了大量不适用国家赔偿的情形,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如因行政机关或公务员行使裁量权或不行使裁量权,不论该裁量权是否滥用,国家均不负赔偿责任。
相对而言法国赔偿的范围则很广泛了。
基于法国行政赔偿的追究原则,只要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即便是自由裁量行为也给予赔偿。
在过失的行政行为可否获得赔偿上,美国并不一律排斥,但是需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是,原告不仅需要证明行政机关职员的行政职务行为构成过失,而且还要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该职员的过失引起的。
在法国,损害赔偿一般是由过错行政行为造成的,过失一般是公务过错,故意是个人过错。
公务员表现出极端的粗暴和疏忽时才构成本人过错。
针对公务过错,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个人过错则由公务员个人承担私法上的赔偿责任。
在行政立法行为是否可以获得赔偿上,美国给予了排除,而且,“政府官员执行制定法或规章所规定的职务行为,不管所执行的法律和规章是否有效,所引起的赔偿请求”都不予赔偿。
在法国通过判例确定,因立法行为制定的某项立法的实施导致了特定人的损害,受害人则可以依据危险责任原则请求主管行政机关承担赔偿。
在公务员行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范围大小上,美国联邦侵权责任范围仅限于职务行为。
美国是通过宪法性诉讼和联邦侵权求偿诉讼来分配公务员和政府之间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1988年美国修改《联邦侵权求偿法》规定,美国代替官员的赔偿责任,成为官员执行职务时侵权赔偿的唯一被告。
受害人不得追诉官员的责任,但官员违反宪法的侵权行为例外。
法国的公务员责任追究制是比较特殊的,有一个发展过程是由公务员个人责任到行政主体责任再到现在的行政主体并列责任。
法国公务员造成损害的行为,出于行政主体过错,由行政主体负赔偿责任;如果该行为出于公务员个人的过错,则由公务员个人负赔偿责任;如果公务过错和个人过错并存,由两者负连带责任。
公务员或行政主体赔偿全部损失后,都可请求共同责任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双方对于关于赔偿金额的分担和实施的争议,由行政法院管辖。
而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追偿的方式要求公务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我国。
对于公务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对自己的部分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必然可以让公务员加强责任意识,提高行政行为的质量;让受侵害人去选择两个赔偿主体中的任意一个,对于受侵害人而言恐怕也是一种良好的权利保障的方式。
第四,从行政赔偿范围所依据的归责原则和理论根据比较来看。
在美国,《十国行政法》举例如下,在游行示威中警察开枪打死了并未参加游行的无辜者,死者家属却不能得到政府救济。
而在法国就能得到救济。
因为这属于危险责任的范畴,警察的行为具有风险性,应负风险责任。
而不是介意有无过错,指挥要造成了严重损害,就应负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简单看出法国是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而美国则主要是过错责任。
其实这深层的理论根据也对这种责任追究的原则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在关于国家赔偿的基本观念上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倾向。
第一种倾向认为国家赔偿在性质上是国家承担违法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是建立在过失责任的原则之上的。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代表国家进行公务活动的政府官员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公务活动上存在某种缺陷,即公务过失。
此时的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代位责任。
第二种倾向认为根本不考虑致害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违法,是否有可非难性。
而是根据国家负有的社会责任强调对公民、组织所受损失的补偿。
公共负担平等说与社会保险理论是典型代表。
第一种理论正是美国目前国家赔偿依据理论所属的类型,而法国则是第二种,基本上就是公平负担平等说。
基于此,就便于理解法国的危险责任为什么较之别的国家会那么大胆和广泛。
第二种学说已经被广大学者看好,不少国家也在慢慢普遍接受法国行政法学界的观点。
公平责任平等说和社会保险说可能是构筑国家赔偿制度未来前景的理论脊梁。
三、我国行政赔偿范围扩大之改革势在必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国通过行政法院一系列的判决确立了非常广泛的行政赔偿范围,现在国家几乎承担全部行政赔偿责任。
一些在传统理论上认为应属于国家责任豁免的事项,如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内部惩戒行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与设置欠缺行为,甚至对于因国际条约产生的巨大而特别的损害,法国的行政法院都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国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为了使受害人有更多机会获得赔偿,法国对“公务行为”进行扩大解释,主张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从事的行为,或在行政主体权力控制下而工作,即使行为人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也被理解为公务行为,对其侵害。
国家也应承担责任,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美国的行政赔偿的范围也日益扩大,借鉴法国等行政赔偿较为先进国家的经验,做出利于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人的赔偿范围的界定。
比如上个世纪60年代的一天,一名美国游客躺在沙滩上享受夏威夷阳光。
大风将一个椰子吹落,正好打在那名游客的头部关键部位,性命就此断送。
这宗美国史无前例的案件,惟有凭法官“自由裁量”。
法官指出夏威夷州政府因管理失职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使宪法精神蒙垢,致游客死亡。
理应判罚。
这是对政府所管理的公有公共设施导致相对人身体损害的赔偿确认。
法国的行政赔偿的范围远远大于我国,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明显过窄,扩大赔偿范围势在必行。
在美国司法判例上已经开始向法国这种比较先进的侵权行为界定靠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以加大对行政相对方权益的保护,也将是行政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