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和临时税务登记户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报告银行帐号、税务认定情况和停(复)业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包括: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纳税信用管理业务讲座.ppt
税务内部信 息
外部评价信 息
2019-9-14
经常性指标 信息
非经常性指 标信息
外部参考信 息
外部评价信 息
01 02 03 04 05 06 评价年度优良 信用记录 评价年度不良 信用记录 银行
工商
房管、土地管 理部门或媒介
涉税申报信息 税(费)缴纳信息 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 登记与帐簿信息 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 税务稽查信息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
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 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 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 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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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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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4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 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 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纳税信用结果运用
守信激励
B级的纳税人:
发票方面: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
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管理方面: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 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A级纳税人的激 励措施。
守信激励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 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 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8号)
守信激励
A级的纳税人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 2
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 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
4
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合同执行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 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择性地采取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失信惩戒
D级的纳税人将被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 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 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和管理。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
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7号 )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 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6]1467号) 《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 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71号 )
纳税信用A级可享41项激励措施
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等29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合作备忘录》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从税收服务拓展至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多个领域,显著提升了A级纳税信用的“含金量”和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
按照《合作备忘录》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便利和优惠:
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方面,享受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激励;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予以优先考虑;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适时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等。
税收服务和管理方面,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有条件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服务措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等。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和《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26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的联合奖惩事项(对象)梳理形成了如下联合奖惩对象清单: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一)守信个人激励对象1、优秀青年志愿者,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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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惩戒对象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惩戒措施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14个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第二十四、第三十三、第五十三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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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惩戒措施
《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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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
改革委
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严重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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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交易主体为A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激励措施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自查报告
篇⼀:关于社会信⽤体系建设情况⾃查报告 今年以来,⾹河县委、县政府⾼度重视社会信⽤体系建设⼯作,始终把社会信⽤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城市软实⼒的重要抓⼿,深⼊贯彻落实《廊坊市社会信⽤体系建设⼯作要点》⽂件精神,开展了⼀系列卓有成效的⼯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果,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进⼀步加强 为进⼀步加⼤信⽤⼯作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度,对20XX年成⽴的信⽤⼯作领导⼩组进⾏调整充实,成⽴了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直有关单位⼀把⼿为成员的⾹河县社会信⽤体系建设领导⼩组,统⼀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研究解决社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强⼒推动信息共享和信⽤产品应⽤,并将各项⼯作职责延伸到各镇、街道、园区,形成了覆盖全县的⼯作络体系。
同时,根据《廊坊市社会信⽤体系建设⼯作要点》,先后出台了《⾹河县⼈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县社会信⽤体系建设⼯作实施⽅案的通知》、《加强⾦融⽣态环境建设,促进全县经济⾦融协调发展的意见》、《关于推⼴应⽤信⽤产品的实施意见》等⽂件,明确了信⽤体系建设的⼯作任务、⼯作⽬标、具体措施等,形成了较为完备、有⾹河特⾊的社会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体系。
⼆、信⽤信息报送等常规⼯作进⼀步规范 为加快社会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监管平台,县社会信⽤体系建设领导⼩组结合市政府通知精神多次召开⼯作协调会,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河县⼈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精神,及时准确地对信⽤信息进⾏归集使⽤,定时更新信⽤数据库,确保信⽤建设和信息化数据准确性。
县政府信⽤办已将此项⼯作列⼊年终考核,对于信⽤信息上报不及时,⼯作拖沓,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给予差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员责任。
同时,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我县已与市政府专实现了信息实时传输,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的政府专连接也正由相关部门进⾏设计规划,并准备在络建成后实⾏轮训制度,每年定期对信息报送⼈员进⾏培训,以满⾜信息技术的更新和政务应⽤系统升级的需求。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张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保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有效的原则,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合作、公众参与、信息支撑”的税收共治格局。
第二章税收协助第三条各级各部门都要强化税收保障工作,切实履行税收协助职责。
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财政部门:1.对涉税举报和有奖发票所需的奖金,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收的手续费,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2.督促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
3.把好拨款关,经税务机关提请,对未缴清税款的单位,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税款。
4.对财政监督检查执法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单位移交同级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责成被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5.牵头建立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制定《财税综合信息交换共享目录》。
(二)公安部门:1.依法查处妨碍税务机关人员执行公务和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
2.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涉税单位和人员相关信息。
3.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应当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改财金〔2014〕3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7.在婚姻 、殡葬 、社会救助 、优抚安 置等 服务中为守信捐 赠人 提供便利服务 。 (实施单位 :民政部 )
(一 )联合激励对象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 性捐赠支 出 ,在 年
守信联 合激励 的对 象有两类 ,一是在 民政 部 门依法登 记 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
或认 定 、评估等级在 4A级 以上的慈善组织 (以下简称 “守信 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 ,准予结转 以后三年 内在
慈善组织” );二是有 良好 的捐赠记录 ,以及在扶 贫济 困领 域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 除。 (实施单位 :税务总局 、财政部 )
有突 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献的捐赠人 ,包括 自然人 、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以下
数 量。 (实施单位 :税务总局 )
(三 )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13.以下便利优惠措施 ,适用于海 关企 业信用等级 为认证
各部 门和单 位通过全 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获取联合激励
企业的守信慈善组织 或者捐赠人 :
对象名单 ,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 备忘 录规定的激励措施 ,并根
(1)适 用较低进 出口货物查验率 ;
为深入 学习贯彻 >--j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 色社会主 义思想和 党的十九 大精神 ,落 实 《国务院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 市场正 常秩 序的若干 意见 》 (国发 [2014]20号 )、 《国务 院关于印发 社会信 用体 系建设规 划纲要 (2014-2020年 )的通知 》 (国 发 [2014]21号 )、 《国务 院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 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 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发 [ 2016]33号 )、《国家发展 改革委 人 民银行关于加 强和规 范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工作 的指导意见 》 (发 改财金规 [2017]1798号 )等 文件 关于 “褒扬诚信 、惩戒失信 ”的 总体要求 ,着眼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 ,国家发 展 改革委 、人 民银行 、民政部 、中央文 明办、中央网信 办、最 高人 民法院、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 、公 安部 、司法 部、财政部 、人 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住 房城 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 署、税务 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 总局 、新闻 出版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食品 药品监管 总局 、知识 产权局 、旅游局、银监会 、证 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文物局 、国务院扶 贫办、全 国总工会 、共 青团 中央、全 国妇联 、 中国科协 、贸促 会、铁路 总公 司等部 门对慈善 捐赠领域相 关主体 实施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达成如 下一致 意见 。
49项联合激励具体措施与AEO认证相关法律法规
四十九项联合激励具体措施卓诚通关务咨询一、适用海关通关支持措施实施部门:海关总署1、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3、使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4、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流程5、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6、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7、适用汇总征税管理措施8、根据国际协议规定,适用原产地自主声明措施9、AEO 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10、海关给予适用的其他便利管理措施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1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时机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12、在专向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1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海关认证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4、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15、在电力直接交易中,对于交易主体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16、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定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17、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1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19、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三、给予商务领域政策支持实施部门:商务部20、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等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考实施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21、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条件2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计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五、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实施部门:证监会、保监会2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24、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六、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实施部门:财政部25、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七、给予增值电信业务支持实施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26、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给予便利八、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实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7、在办理社会保障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九、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实施部门:国土资源部28、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十、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实施部门:环境保护部29、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30、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十一、给予税收管理支持实施部门:税务总局31、增值税发票领用比照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办理(可一次领取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按照需要即时办理)32、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协助办理涉税事项33、符合条件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享受以下便利化措施:(1)国税机关可为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即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纳税信用等级资料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一、了解纳税信用管理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二、纳税信用等级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C、D、M五级:三、纳税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一个纳税年度评价一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四、纳税激励措施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五、纳税信用等级修复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激励措施有哪些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激励措施有哪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等部门单位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根据合作备忘录,中国将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将在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税收服务和管理、土地使用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领域中享受到联合激励措施。
根据合作备忘录,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根据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
税务总局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规定的激励措施。
根据合作备忘录,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将在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享受到联合激励措施。
其中包括,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等。
根据合作备忘录,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将税收服务和管理享受到联合激励措施。
其中包括,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另外,在社会保障领域,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
此外,在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中,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除此之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还将在财政资金使用、产业领域、社会保障领域、土地使用和管理、环境保护领域、商务服务和管理、进出口便利化、运输便利化、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融资便利化、证券、保险业监管、外汇管理以及其他领域享受联合激励措施。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在2014年上述部分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现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推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推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推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全面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鞍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鞍政发﹝2017﹞2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鞍山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推送暂行办法》,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0月23日鞍山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推送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效反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各项措施成效,加快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失信惩戒大格局。
按照《鞍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鞍政发﹝2017﹞2号)、《鞍山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16﹞87号)工作要求,全面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成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任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增强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健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储存和应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工作流程,明确各行政机关工作职责,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社会环境。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
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
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
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
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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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9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税务局牵头,人民银行清远中支、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清远海关、市市场监管局、清远银保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清远市中心支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市税务局通过市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
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后,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及时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税务局。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A级纳税人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4.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5.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市发展改革局
6.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落实部门:市审计局
(二)税收服务和管理
7.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8.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9.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10.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11.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
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税务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税务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落实部门:市税务局
(三)财政资金使用
12.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
落实部门:市财政局
(四)产业领域
13.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给予便利和优惠。
落实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社会保障领域
14.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
落实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土地使用和管理
15.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七)环境保护领域
16.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落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八)商务服务和管理
17.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落实部门:市商务局
(九)进出口便利化
18.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19.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落实部门:清远海关
(十)运输便利化
20.优先协助办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落实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
21.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
22.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
核销等。
23.办理目录外3C和3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
24.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融资便利化
25.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26.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落实部门:人民银行清远中支、清远银保监分局
(十五)保险业监管
27.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28.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落实部门:清远银保监分局
(十六)外汇管理
29.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A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落实部门:外汇局清远中心支局
(十七)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
进社会组织等评选
30.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31.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2.在评选全国性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民政局
(十八)其他
33.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纳税信用A级企业试点。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34.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35.向“信用清远”网站和社会化征信机构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四、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补评、复评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动态调整。
清远市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将A级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A级纳税人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结合该企业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实施激励。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税务局,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
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部门协商明确。
本备忘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