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履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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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单
在按CIF条件进口时,国外出口商须向我提 交保险单。保险单正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 全套正本应提交开证行。投保金额、险别应符 合信用证规定。保险单上所列船名、航线、港 口、起运日期应与提单一致。应列明货物名称、 数量、唛头等,并应与发票、提单及其他货运 单据一致。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一、开证申请
在实际进口业务中,开证的具体做法有两种。 一种是企业根据合同条款,缮制信用证一式 六联,送交开证银行。银行在审查进口货物, 使用外汇的合理性和开证额度(当然买方账户 上有这一笔外汇为银行所掌握),并依据合同 附本审核信用证内容,认可后即在信用证正本 及第一副本上盖章或签字,对外寄发。同时, 退回其中一联副本给进口企业存查。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四)进口消费税
消费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 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 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 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 家财政收入。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一、审单
我国进口业务审单主要审核国外出口商提交 的汇票、发票、提单等。审单的目的是为了确 定它们是否做到“严格相符”(单证一致、单 单一致、单货一致),以先从单据上确定出口 商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和决定是否应该对其付 款。进口单据审核要点是: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具体程序是: (1)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将预计装运日期、
地点通知我方; (2)我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外运公司办理租
船订能手续,受后将船期、船名及对通知国外 卖方(以使对方备货装部); (3)国外卖方装船后,会及时通知我方并发出装 船通知,以便我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第二节 办理运输和保险
一、办理运输
按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货物采用 海洋运输,应由进口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工作。 租船订舱事宜可委托进出口贸易运输公司办理, 也可直接向远洋运输公司或其它运输机构办理。 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 名、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解析
(1)在对外贸易中,合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合 同一经订立,买卖双方之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 另一方将有权请求法律上的裁决。因此,在合 约中已明确规定货物价格后,买卖双方必须以 这一价格成交,不能再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提 高和降低价格。出口商要求加价是不合理的。
(五)其他单证
(1)产地证。 (2)检验证书。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开证行对单据进行初审,进口商对单据进行 复审。具体如下: 1.开证行审单
我国进口业务大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国 外出口人将货物装运后,即将全套单据和汇票 交出口地银行转我方进口地开证行或指定付款 行收取货款。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
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为: (1)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2)填写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交纳押金和开证手续费。 (4)银行开立信用证。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二)开证申请书的填写
业务中,进口商填写的开证申请书,一式三 份,一份留业务部门,一份留财会部门,一份 交银行,作为其开立信用证的依据。
第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办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了解、掌握卖方备货、装运情况。 (2)凡事先订有预约保险合同的,则按预约保险
合同办理。 (3)如果国外商人要求延期装船,则应根据其理
由是否充分及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二、办理保险
按FOB术语签订的进口合同,货物运输保险 是由进口方办理的。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通 过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运 输预约保险合同”的方式,办理“预约保险” 的手续。以FOB或CFR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保 险由我方办理。目前,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基 本上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预约保险合同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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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 品征收的关税。它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在 目前世界各国已不使用过境关税,出口税也很 少使用的情况下,通常所称的关税主要指进口 关税。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 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影响外国货物进口 数量。
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部分: 要求开立信用证的内容 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声明或具结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三)修改信用证
当我方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后,有时国外卖 方会向我提出修改信用证要求,对此,我方须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修改信用证。 (2)必须改证时要按国际惯例办事。 (3)对方的改证请求与实际操作须符合国际惯例。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预约保险合同,是指各进出口公司与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事前签订的关于保险条款的合同。 合同中对各种货物的 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 用条款、保险费支付、赔款支付等都作了明确 的规定。因此,投保手续比较简便。按照预约 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以FOB.CFR条件进口货物 的保险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动承保”。
1.“不符”性质严重。 2.“不符”性质不太严重。 (1)部分付款、部分拒付。 (2)货到检验合格付款。 (3)凭担保付款。 (4)更正单据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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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接货与报关
进口企业审单赎单付汇后,就应着手准备接 货。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 运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如 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品检验证 书。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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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证的注意事项
进口合同签订后,买方要按规定开立信用证。 开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自足的。 2.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3.按时开证。 4.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5.关于保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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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基于上述原则,合同中对成交数量已作了明 确规定后,这一数量也不能随市场行情的变化 而变化,任意取消订货或供货都是不可以的, 因此20%的余量不能取消。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3)因为信用证是典型的单据业务,银行在信用 证业务中不涉及进出口商之间的具体交易过程, 只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 款,因此,在信用证中一般不宜加入防止出口 商变相涨价的条款。但进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 中经过与出口商协商后订入如下条款:No price adjustment shall be allowed after conclusion of contract。(合同签订后不允 许任意调整价格)。这样可以保证出口商按合 同供货,不进行变相涨价。
信用证到期时进口商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 信用证,出口商限定7天内修订,而进口商要求 10天内修订,最后出口商同意修改期限为10天, 但提出必须先出运80%数量,其余20%需加价。 进口商应如何处理:①合同成立,价格可随市 场行情升降吗?②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 的余量可以取消吗?③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 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如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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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单和支付
进口货物单据审核,是进口合同履行过程 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审单付汇指的是开证银行 收到国外议付银行寄来的汇票,货运单据后, 会同进口企业,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 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付款。 同时,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 关折算的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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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调节税
进口调节税是国家对限制进口的商品或其他 原因加征的税种。
(三)进口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是指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 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不同于一般增值税对在生 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进口增值税是专门对进口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 税的一种增值税。
交货后,在买方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对货物加以 检验以前,不能认为买方已接受了货物。如果 买方经检验,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直至拒收货物。因此, 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 对货物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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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货物征税
我国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税则》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 进口调节税。此外,进口货物还要征收增值税、 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为简化征收手续,方 便货物进出口,国家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 消费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税务机关征收, 在实际工作中通常称为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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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是单据的中心和交易情况的总说明。 发票应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无需签字,除非 信用证另有规定。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 包装、价格条件、合同号码等描述,必须与信 用证严格一致。发票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必 须记载出票条款、合同号码和发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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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企业审单 进口企业收到开证行交来的全套货物单据和
汇票后,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认真审核出口 商提交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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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与拒付
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托收或汇付方式,由 进口公司负责对货物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如采 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则由开证银行和进口公 司共同对货物单据进行审核。通常由开证银行 对单据进行初审,进口公司进行复审。在单据 符合信用证及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开证银行履 行付款责任。
(一)海运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是出口人凭此议付货款和
持单人(进口商)凭此提货的重要单据。提单 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全套提交,如信用证 未规定份数,则一份也可算全套。提单应注明 承运人名称,并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船 长或其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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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托收支付方式一般都 用跟单汇票。信用证项下,汇票除一般内容外, 还应有信用证开证日期、开证行名称及信用证 号码等。托收项下,汇票除一般内容外,通常 也注明合同号码、商品名称、数量等。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进口交易中,银行审核出口商提交单据无 误,便按汇票付款或承兑。然后通知进口商付 款赎单。如审核发现不符,银行一般也会找进 口商征求其对不符单据的处理意见。业务中, 出现卖方所交单据 “不符”时,考虑“不符” 性质做出适当处理。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另一种是企业将进口合同副本或复印件送交 开证银行,并附上要求银行按合同条款对外开 证的信函;银行缮制信用证后,退回两联副本 给企业;如企业认可,即在其中一联上盖章、 签字后退回银行,作为开证申请。最后,银行 与正本、第一副本核对无异即签名加章对外寄 发。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第一节 开立信用证 第二节 办理运输和保险 第三节 审单和支付 第四节 接货与报关 第五节 进口货物检验 第六节 进口索赔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第一节 开立信用证
我国进口贸易,一般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以这种方式成交,进口商必须在进口合同签订 后,及时到银行办理信用证开证申请手续,以 便国外客户(卖方)及时收到信用证,履行合 同交货义务。开立信用证,就是开证,即按照 合同的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书,向银行 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一、接货
进口企业通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接货 业务。可以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指定接货代理, 此时出口商在填写提单时,在被通知人的栏内 应填上被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接货包括监督卸货和报验。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国际贸易实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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