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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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处理规定
编号:002- 2014
1为了加强实验室废弃物和染菌器材处理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各类废弃的健康相关产品、生物样品、中毒样品、终止保存的菌(毒)种、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实验废弃物等。本制度也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染菌器材的处理。
3实验室废弃物采取分类收集处置的原则,由产生废弃物的科室、技管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管理。
4各类废弃物的处理
4.1各类食品、饮用水、卫生用品等检验后其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虽不符合但其不会引起环境污染,按体系文件规定的保存期满后,液体类经稀释后由下水道排放,固体类经毁形后按生活垃圾倾倒在中心集中的垃圾存放地,统一清运处理。
4.2实验室产生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等医疗废物,按下列方法处理:
4.2.1所有污染材料应放置在防渗漏的容器中高压灭菌。
4.2.2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应分类收集,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且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4.2.3细菌性食物中毒样品和病毒阳性标本经121℃压力蒸汽灭菌30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4.2.4染菌玻璃试管、玻璃吸管、滴管、镊子等:经121℃压力蒸汽灭菌20后,对试管进行清洗、晾干。
4.2.5染菌的一次性平皿、移液头等:经煮沸30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4.2.6病毒类病源性培养物经121℃压力蒸汽灭菌30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4.2.7细菌类病源性培养物经121℃压力蒸汽灭菌20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4.2.8一次性手套、工作衣帽等防护用品经消毒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4.2.9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棉签、有毒有害实验动物尸体等医疗废物,及时交中心医疗废物收集处集中收集暂存。
4.2.10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四分之三时,应及时有效封口并移交市环保局指定的有资质的专业处置机构回收处理。
4.3化学性实验废弃物、过期化学试剂,按下列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后:
4.3.1废弃的乙醇可加水稀释后排入下水道。
4.3.2强酸废弃物适当加入弱碱中和,强碱适当加入弱酸中和,再用水稀释后排入下水道。
4.3.3易溶于水的其他无毒、量少的无机化学废弃物,用水稀释后排入下水道。
4.3.4下列实验废弃物,实验室必须分类、妥善、安全存放或处理后排放下水道,存放的达到一定量后由检验科移交给重庆市废弃物中心处理。
4.3.4.1剧毒物质:如毒鼠强、氟乙酰胺、有机磷等妥善、安全存放;
4.3.4.2含氰化物、砷制剂、汞制剂等毒性成分较大的试剂或样品按以下方法处理或收集。
4.3.4.2.1低浓度含酚废液加次氯酸钠或漂白粉使酚氧化为二氧化碳和水。高浓度含酚废水用乙酸丁酯萃取,重蒸馏回收酚妥善、安全存放。
4.3.4.2.2含氰化物的废液应加入氢氧化钠使呈碱性后再倒入硫酸亚铁溶液中(按质量计算:1份硫酸亚铁对1份氢氧化钠),生成无毒的亚铁氢化钠再排放下水道。
4.3.4.2.3含汞盐的废液先调至8~10,加入过量硫化钠,使其生成硫化汞沉淀,再加入共沉淀剂硫酸亚铁,生成的硫化铁将水中的悬浮物硫化汞微粒吸附而共沉淀,排出清液,残渣用焙烧法回收汞、或再制成汞盐妥善、安全存放。
4.3.4.2.4铬酸洗液失效,浓缩冷却后加高锰酸钾粉末氧化,用砂芯漏斗滤去二氧化猛后即可重新使用。废洗液用废铁屑还原残留的()到(Ⅲ),再用废碱中和成低毒的()3沉淀妥善、安全存放。
4.3.4.2.5含砷废液加入氧化钙,调节为8,生成砷酸钙和亚砷酸钙沉淀。或调节10
以上,加入硫化钠与砷反应,生成难熔、低毒的硫化物沉淀妥善、安全存放。4.3.4.2.6含铅、镉废液,用消石灰将调至8~10,加入硫酸亚铁作为共沉淀剂,使2+、2+生成()2和()2沉淀妥善、安全存放。
4.3.4.2.7实验室混合废液可用铁粉法处理,先用酸调节废液至3-4,加入铁粉,搅拌0.5h,用碱再调节至9左右,继续搅拌10,再加入高分子混凝剂,进行混凝后沉淀,清液可排放,沉淀物收集存放统一处理。
4.3.4.3废弃有机溶剂:如乙氰、乙醚、石油醚、甲醇、氯仿、二氯甲烷、正己烷等按以下方法处理或收集。
4.3.4.3.1废乙醚溶液置于分液漏斗中,用水洗一次,中和,用0.5% 高锰酸钾洗至紫色不褪,再用水洗,用0.5%~1% 硫酸亚铁铵溶液洗涤,除去过氧化物,再用水洗,用氯化钙干燥、过滤、分馏、收集33.5~34.5℃馏分。
4.3.4.3.2乙酸乙酯废液先用水洗几次,再用硫代硫酸钠稀溶液洗几次,使之褪色,再用水洗几次,蒸馏,用无水碳酸钾脱水,放置几天,过滤后蒸馏,收集76~77℃馏分。
4.3.4.3.3氯仿、乙醇、四氯化碳等废溶液都可以通过水洗废液再用试剂处理,最后通过蒸馏收集沸点左右馏分,得到可再用的溶剂。方法可在有关资料上查到。
4.3.4.4其他按规定不能自行处置的化学废弃物。
4.5废气的处理
少量有毒气体可以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被空气稀释。毒气量大时,必须处理后再排出。如氧化氮、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用碱液吸收存放达到一定量后由检验科移交给重庆市废弃物中心处理。可燃性有机废液可于燃烧炉中通氧气完全燃烧。
5 相关科室处理各种实验室废弃物应做好记录,并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经中心领导审批。
6凡是要移交给专业处置机构进行集中处置的实验废弃物,均由检验科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员统一移交。各检测室应及时将实验室废弃物交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员,并与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员将废弃物移交给回收单位时,应与运送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7行政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废弃物移交、处置记录进行抽查,发现有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