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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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建材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建材公司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本规章制度的编制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公司内部秩序,保护员工权益,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凡在公司内部工作的所有员工,无论职位高低,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二、员工入职及工作1. 入职程序1.1. 应聘人员需通过面试、体检等程序,获得公司正式聘用通知后方可正式入职。

1.2. 入职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验等相关证件资料。

1.3. 入职后需按时完成相关入职手续,参加新员工培训,了解公司规章制度。

2. 工作纪律2.1. 员工需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获得批准。

2.2. 员工需保持工作区域整洁,不得在工作区内吸烟、吃东西、聊天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2.3. 员工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得懈怠或推诿责任。

3. 工作时间及休假3.1. 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6点,中午12点至1点为午休时间。

3.2. 员工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上级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得到批准。

3.3. 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休假,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带薪年假和病假。

三、行为规范1. 服饰及仪容仪表1.1. 员工应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不得穿着过于暴露、花哨或不雅的服装。

1.2. 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保持面部、头发整齐干净。

不得涂抹过多化妆品或染发。

1.3. 员工应佩戴工作证件,并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借他人。

2. 保密及知识产权2.1. 员工在工作期间接触、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应严守商业道德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外传。

2.2. 员工在公司创作或参与开发的各类研究成果、技术方案等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员工不得私自复制、获取、使用或泄露给他人。

3. 社交礼仪3.1. 员工应对公司同事和客户保持礼貌、友好的态度,并尊重他人的权益和个人隐私。

3.2. 员工在公司内外举办或参加活动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或不道德的行为。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采用 2014 年版目录中推 广使用的建筑材料。
八、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做好 2014 年版目录的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 年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15 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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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 年版)
技术咨询服 务单位
北京市混凝土 协会(联系电
话: 63952260、 63941490)
北京市建设工 程物资协会 (联系电话: 68018127)
北京市建筑节 能与环境工程
协会 (联系电话: 8822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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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内保温
根据《关于公布第二批 12
浆料(海泡 民用建筑 热工性能差, 种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建
三、两段式燃烧器、非变频燃烧器等新增或调整范围(包括名称更改)的限制使用产品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设计、2015 年 10 月 1 日起限制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2014 年版目录中未列入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国家和本市有政策和标准规定禁止和 限制使用的,按政策和标准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 基础(± 0)以上 部位(包 括临时建 筑和围
墙)
居住建筑 工程内隔

单独作为 保温材料 用于外墙 保温工程

建材行业的管理服务标准

建材行业的管理服务标准

建材行业的管理服务标准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材行业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也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确保建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建材行业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服务标准。

本文将介绍建材行业的管理服务标准,并探讨其在提升行业发展和满足客户需求方面的重要性。

1. 安全管理标准建材行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是保障建筑项目和从业人员安全的重要基础。

该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材料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范、作业环境等方面的要求;(2)材料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车辆运输安全、储存设施安全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要求;(3)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作业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和安全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2. 质量管理标准质量是建筑项目的核心要素,建材行业的质量管理标准应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该标准应包含以下要点:(1)生产过程控制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原材料检验、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的要求;(2)产品质量监管的标准,包括质量抽检、追溯体系、客户反馈处理等方面的要求;(3)质量问题的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的标准,确保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并追究相关责任。

3. 环境管理标准建材行业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受到关注,环境管理标准应该成为行业的基本准则。

该标准应涵盖以下方面:(1)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规范;(2)能源消耗控制的要求,提倡采用低能耗、高效率的生产工艺和设备;(3)环境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得到最小化控制。

4. 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建材行业是一个服务型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对于客户满意度和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服务流程和标准化操作的规范,确保服务过程的透明、高效和可控;(2)客户需求分析和满足度测评的要求,根据客户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3)售后服务机制的建立,包括及时响应、问题解决和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萤石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

萤石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

附件萤石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萤石是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

为保护性开发和高效利用萤石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技术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一、建设布局(一)新建和扩建萤石项目(包括萤石矿开采、选矿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政策、产业规划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及相关环保、安全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萤石行业发展应立足国内需求,优化存量,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新建和扩建萤石选矿项目要与淘汰落后相结合,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发展萤石选矿加工(二)严禁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禁采区内新设开采企业,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企业;已建在上述区域的开采企业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严禁在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萤石项目。

新建和扩建萤石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三)萤石开采项目的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规划政策。

新建萤石开采项目的开采矿石量不低于5万吨/年;本规范条件实施前已投产的开采项目若扩建,开采矿石量不低于2万吨/年。

开采项目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先进的采矿方法和装备,项目建设应符合《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

(四)萤石开采项目应根据规模、交通、环境等条件,科学合理配置便捷、稳定的选厂。

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宜有自建选厂或委托专业选矿企业集中选矿。

(五)新建萤石选矿项目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不低于150吨,鼓励在开采集中区建设专业选矿线,并配套建设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

墙体材料销售管理制度

墙体材料销售管理制度

墙体材料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公司墙体材料销售工作,提高销售业绩,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墙体材料销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墙体材料销售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市场开拓、客户拓展、订单管理等。

第四条公司墙体材料销售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销售技巧和谈判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相关销售软件和工具。

第五条公司将对墙体材料销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销售技能。

第二章销售流程第六条公司墙体材料销售人员应按照销售流程进行销售工作,包括客户拜访、需求了解、方案设计、谈判促成等环节。

第七条在客户拜访环节,销售人员应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收集相关信息,并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第八条在方案设计环节,销售人员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合适的产品方案,并与客户进行深入沟通,达成共识。

第九条在谈判促成环节,销售人员应灵活应对,善于把握机会,最终促成订单。

第三章业绩考核第十条公司将根据销售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考核,包括销售额、订单量、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一条公司将设立销售奖励机制,对业绩优秀的销售人员进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

第十二条对于业绩不达标的销售人员,公司将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包括降薪、调岗等。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墙体材料销售人员应建立客户档案,定期进行客户回访,及时跟踪客户需求。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客户保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和公司利益。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六条公司墙体材料销售人员应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应按时上班,认真执行公司销售计划,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审核批准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销售部负责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订时应重新进行审核批准。

建材行业销售规范

建材行业销售规范

建材行业销售规范在当今的建筑市场中,建材行业作为重要的支撑产业,其销售环节的规范性至关重要。

一个规范的销售流程不仅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还能促进建材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首先,建材销售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

他们需要了解各类建材产品的性能、特点、适用范围以及施工要求等。

例如,对于地板材料,要清楚不同材质(如实木、复合、强化等)的优缺点,以及它们在不同环境下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对于涂料,要明白各种成分的作用、环保指标以及涂刷效果。

只有掌握了这些专业知识,销售人员才能在面对消费者的咨询时,提供准确、有用的信息和建议,帮助消费者做出合适的选择。

诚信经营是建材行业销售的核心原则。

销售人员应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情况,不夸大其优点,也不隐瞒其缺点。

比如,某些建材产品可能在价格上具有优势,但在质量或环保性能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销售人员必须如实地告知消费者,让他们能够全面权衡利弊。

同时,对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承诺,一定要能够兑现。

不能为了促成销售而随意做出无法实现的承诺,否则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在价格方面,要做到明码标价,公平合理。

建材产品的价格应该根据其成本、市场需求、品质等因素合理制定,不能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对于促销活动中的优惠价格,要明确标注原价和优惠幅度,让消费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所享受到的实惠。

此外,还应当避免价格的频繁波动,以免给消费者造成困扰和不信任感。

产品的展示和宣传也需要遵循规范。

展示的样品应当与实际销售的产品保持一致,不能以次充好。

宣传资料中的图片、文字描述等要真实可靠,不能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例如,在宣传某种新型环保建材时,不能夸大其环保性能,而应当依据权威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来进行宣传。

销售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合同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安装服务、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建材业务部规章制度

建材业务部规章制度

建材业务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材业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材业务部全体员工,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建材业务部负责公司建材产品的采购、销售、仓储及相关配送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建材业务部设立部门经理,由公司领导任命,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分管建材产品的采购、销售和仓储等工作。

第五条建材业务部设立采购、销售和仓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建材产品的供应链管理。

第六条建材业务部设立财务、人事、保安等职能部门,协助部门经理处理日常事务,确保部门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采购部门负责建材产品的供应商筛选、采购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八条销售部门负责建材产品的客户开发、订单接收、合同签订、产品配送等工作,确保客户的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九条仓储部门负责建材产品的入库、出库、质量检验、库存管理等工作,确保产品的安全、整洁和有序。

第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建材产品的财务管理、费用核算、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工作,确保部门的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人事部门负责建材业务部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福利待遇等工作,确保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十二条保安部门负责建材业务部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员工和物资的安全。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建材业务部在每个月初制定当月的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和目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建材业务部每天召开早会,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问题不断延误。

第十五条建材业务部定期举行员工培训和考核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

第十六条建材业务部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和业绩表现,及时汇报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协调解决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推动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和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8月31日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期内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我国建材工业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产能严重过剩、经济效益下滑,绿色建材发展滞后、生产占比低、应用范围小。

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是拉动绿色消费、引导绿色发展、促进结构优化、加快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是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制定本行动方案。

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要求,以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等需求为牵引,以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主要目的,以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重点任务,开展专项行动,实现建材工业和建筑业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和可持续发展,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城市建设。

行动目标:到2018年,绿色建材生产比重明显提升,发展质量明显改善。

绿色建材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提高到20%,品种质量较好满足绿色建筑需要,与2015年相比,建材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8%,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总量削减8%;绿色建材应用占比稳步提高。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根据题目要求,以下是关于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文章: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一、引言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建材行业的规范管理,保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制定和执行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材行业公告的定义和意义建材行业公告是指企业或相关机构发布的供应、价格、产品质量、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公开信息。

建材行业公告的目的在于提供透明度,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规范公告管理,才能引导企业公正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推动建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实施原则1. 透明度原则:建材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告信息,严禁隐瞒重要信息、故意误导消费者。

2. 公平竞争原则:公告的信息应平等对待所有建材企业,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袒行为。

3. 时效性原则:信息公告应及时发布,确保消费者和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和相关政策。

四、建材行业公告的内容要求1. 供应信息:建材企业应公布产品种类、规格、产地、生产工艺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清晰了解产品特征。

2. 价格信息:建材企业应公示产品价格、优惠政策、费用构成等,确保价格透明,避免虚假宣传和不合理定价。

3. 质量信息:建材企业应公开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认证证书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 技术信息:建材企业应公布产品技术参数、使用方法、维护说明等,便于消费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产品。

5. 售后服务信息:建材企业应公示售后服务承诺、投诉处理机制等,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6. 其他相关信息:建材企业应根据需要公布其他与消费者和经销商有关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全面了解市场状况。

五、建材行业公告管理的责任和措施1. 政府部门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建材行业公告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建材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2. 企业责任:建材企业应主动履行公告义务,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及时。

重庆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重庆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重庆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与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保障人体健康,满足质量性能要求,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按相关要求制定。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第五条评价标识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材的应用情况满足相关要求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等开展工作,建立“重庆市绿色建材专家库”,动态发布管理绿色建材标识产品目录,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会同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区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产业培育、推广应用、动态监管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工信部原〔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修订后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7月2日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两高”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在建项目。

第三条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

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第四条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地市州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三)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简称: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与发布、复审与修订等程序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宣贯与实施等具体要求。

第三条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秘书处负责组建“江苏省建材行业团体标准委员会”(简称:标委会),标委会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修订等审查及评价工作。

标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任、副主任必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分隔符、江苏建材汉语拼音缩写JSJC四个大写字母、团体标准顺序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依次向后排列)和标准年代号组成。

示例:T/JSJC xx—xxxx第二章标准提案第六条标准的提案应综合考虑当前行业的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

提案可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秘书处提出标准提案。

第七条提案主体需向秘书处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一)拟订标准所属行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现状;(二)确定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内容提要、主要技术要素与参数及说明;(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四)拟制定标准的其他必要性论证;(五)建议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第八条秘书处收到提案相关材料后,负责组织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论证,论证通过后可申请立项。

第三章标准立项第九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四)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材料工程管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各种材料的选购、验收、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要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建筑材料工程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材料工程管理的责任人员并进行落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材料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材料工程管理档案,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对于本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章材料选购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选购建筑材料时,应当遵循“质量第一、价格合理、信誉可靠”的原则,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供应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购买的建筑材料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作为材料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样品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对于质量不合格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及时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材料验收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参与材料的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材料验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对材料的检测结果和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材料的质量和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材料验收应当实行无条件的技术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放行次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材料验收记录和档案,确保验收过程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对于验收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应当及时通知供应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材料验收后,应当及时对质量合格的材料进行编号和标识,以便于储存和使用。

推行三分监管机制、规范建材行业管理实施方案(二稿)

推行三分监管机制、规范建材行业管理实施方案(二稿)

推行三分监管机制、规范建材行业管理郧县建材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讨论稿)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以市局提出今年“依法行政深化年”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建材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建材行业的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收税为民的宗旨,结合县局提出的“建立双控双防机制,规避征纳涉税风险”理念,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夯实建材行业管理,全面推进“十二五”郧县国税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建材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公平税收环境,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促进征纳和谐。

增加国税收入,进而推动全县国税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的圆满完成。

三、主要内容(一)户籍清理推行三分监管机制。

各分局深入辖区内对水泥、钢材、预制板、砖瓦、沙石、门窗、灯具、油漆等建材行业纳税人进行全面摸底检查。

分类型:分为生产类(砖瓦加工、铝合金加工、水泥制品等)、商业类(水泥、钢筋、地板砖、防盗门及房屋装饰材料)和开采(沙石料);分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分产品用途:用于公路、桥梁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类或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

并及时于国土、矿产、工商、地税、电力、民爆等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进行信息交换,比对分析。

对漏管户进行清理纳入日常管理。

对未达到起征点户要严格按规定加强日常巡查,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初步掌握建材行业购销情况、财务核算账证销售对象,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二)开展综合指标采集及纳税人自查工作各管理分局根据三分监管模式,对建材行业纳税人各类指标详细采集,建立《建材行业纳税人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类型、规模、原材料、产品名称、经营面积、设备数量、用工人数、工人工资、能耗、生产周期、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全面采集,为定额核定和查账征收提供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材行业管理奠定基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1•【文号】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2.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制度:危险因素辨识、危险源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审批及确认、各工种工序操作规程、防护用品、安全资金提取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应急救援与演练、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并建立台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实际作业中。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7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7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务能力,我部制订了《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1月10日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核实推荐申报材料,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对已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第二章申请与核查第五条申请规范公告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工程材料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材料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材料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材料的管理,确保材料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

3. 材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材料供应的及时性和质量的可靠性。

二、材料采购1. 材料采购前,必须进行市场调研,比较不同供应商的价格、质量和服务,选择性价比高的供应商。

2. 采购合同应明确材料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要求等条款。

3. 对于大宗材料和重要材料的采购,应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材料验收1. 材料到场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对照采购单和合同进行核对。

2. 验收时应注意检查材料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3. 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应立即与供应商联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材料存储1. 材料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应单独存放,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存储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材料受潮变质。

3. 定期对存储的材料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五、材料使用1. 材料的领用应由施工班组提出申请,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领用。

2. 施工中应合理使用材料,避免浪费,对于剩余材料应及时回收利用。

3.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材料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

六、材料核算与结算1. 材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核算,确保材料用量的准确性。

2. 材料费用的结算应根据实际使用量和合同约定进行,避免超支。

3. 对于节约的材料,应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合理使用材料。

七、监督与考核1. 公司应定期对项目的材料管理进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2. 对于违反材料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3. 材料管理的绩效应纳入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范围,以此激励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材料管理制度。

建材商场货物管理规章制度

建材商场货物管理规章制度

建材商场货物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材商场货物管理行为,加强对货物的管理和保护,提高货物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材商场内的货物管理工作,包括货物收放、存储、保护、清点、清理等方面。

第三条货物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货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货物收放第四条货物管理人员在接收货物时,应当核对货物清单,确认货物的数量和品质是否与清单相符。

第五条货物管理人员接收货物后应当及时将货物整理摆放到指定位置,并做好相应的标记。

第六条货物管理人员在放置货物时应当保证货物的稳定性,避免货物受损或掉落。

第七条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点货物库存,及时补充和调整货物数量。

第八条货物管理人员在放置货物时应当注意货物分类,避免混乱。

第九条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易碎货物和易腐货物的管理,确保货物安全。

第十条货物管理人员应当保持货物管理区域的清洁和整洁,防止影响货物质量。

第十一条货物管理人员在放置货物时应当注意尺寸和重量限制,避免堆放过高或过重。

第十二条货物管理人员在放置货物时应当保证通道畅通,便于货物的搬运和取放。

第十三条货物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定的放置货物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四条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货物的退货和报废,防止影响货物流转。

第十五条货物管理人员在搬运货物时应当注意人身安全,避免造成事故。

第十六条货物管理人员在搬运货物时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防止货物受损。

第十七条货物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定的货物收放流程,不得擅自处理货物。

第十八条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货物的保护,防止货物被盗或损坏。

第十九条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货物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货物管理人员应当保密公司货物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三章货物存储第二十一条货物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合理安排存储位置。

第二十二条货物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定的货物存储方式和时间,不得超时存储。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2号——18项建筑材料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2号——18项建筑材料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2号——18项建筑材料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0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2号)国家经贸委批准18项建筑材料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18项建筑材料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代替标准编号一、强制性标准7项:1.卫生设备用软管JC886--20012.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JC887--20013.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200l4.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JC889--20015.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 JC890--20016.玻璃熔窑用熔铸锆刚玉耐火制品JC493--2001 JC493--1992(1996)7.高压液位计玻璃JC891--2001二、推荐性标准11项:1.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T79--2001JC/T79--1992(1996)2.天然花岗石荒料JC/T204--2001JC/T204--1992(1996)3.天然大理石荒料JC/T202--2001JC/T202--1992(1996)4.铸石制品铸石粉 JC/T514.3--2001JC/T514.3--1993(1996)5.红外辐射加热器用乳白石英玻璃管JC/T892--20016.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外墙内保温板JC/T893--20017.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JC/T894--20018.单一玄武岩铸石制品JC/T515--200l JC/T515--1993(1996)9.铸石制品性能试验方法耐磨性试验JC/T260--2001JC/T260--1993(1996)10.坐便器塑料坐圈和盖JC/T764--2001JC/T764--1987(1996),GB8285--1987(1996)11.泡沫陶瓷过滤器 JC/T895--2001。

建设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公布日期】2002.08.06•【文号】建科[2002]209号•【施行日期】200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建设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02]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厅(建委):为提高我国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技术水平,加强协调管理,引导规范建筑涂料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二00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及其组成部门的指导下,建筑涂料行业经过研究开发、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技术水平、生产能力、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均有较大发展。

2001年全国建涂料产量达到150万吨,基本满足了建筑工程的发展的需求,已经成为建筑内外墙装饰的主导材料。

目前,我国建筑涂料的生产应用已达到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的国际技术水平,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但也存在企业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产品质量不稳定,市场竞争无序等问题。

为了实现《国家化学建材产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建筑涂料的发展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协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涂料及原辅材料生产企业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道路,推动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鼓励支持从事建筑涂料及相关材料研究开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不同的方式与生产企业结合,成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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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核实推荐申报材料,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对已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第二章申请与核查
第五条申请规范公告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企业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料中系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

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企业说明原由。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对企业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并提交电子文档。

推荐意见应明确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复核。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验。

实地核验专家应不少于2名。

实地核验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复核认为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门户网上公示名单。

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十条企业选择自我申明的,可以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规范公告申请材料,确认自我声明。

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申请材料,自确认自我声明之时起的6个月内,未遭质疑的,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工业部门组织开展的临时现场核验中,专家确认其确能执行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其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已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通过“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成为已公告企业的,每年4月30日前,需再次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更新相关资料,确认自我声明。

第十二条企业自查报告是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内部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抽取部分已公告企业,对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3日内完成)。

临时现场核验合格的,1年之内不再重复抽查。

临时现场核验,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核验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临时现场核验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已公告企业、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或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的企业存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现场核验,并依据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已公告企业名单中撤销、停止其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

第十七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已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规范公告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临时现场核验发现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三)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四)发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的名单时,应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

第十八条被停止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整改合格满1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被撤销名单的已公告企业,整改合格满2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建材工业有关行业的所有类型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受理规范公告申请、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现场核验(包括临时现场检验)均不得收取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09〕718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6号)、《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39号)、《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53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554号)、《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3〕19号)、《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4〕286号)等同时废止。

附件: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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