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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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条例》,相关12项行政法规中作了补 充规定,各地制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50多 项,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排污收费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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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二、排污收费基本原则和程序
11
(一)排污收费基本原则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向环境排放污染就收费
排污收费制度
12
2.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
4
5
排污费征 收与缴纳
27
排污收费制度
审核依据
自动监控数据 监督性监测数据
物料衡算数据 其他有关数据 实际排污情况
28
(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排污收费制度
1
排污申 报登记
申报登 记审核
2
3
申报 登记 核定
排污收 费计算
4
5
排污费征 收与缴纳
29
3.申报登记核定
排污收费制度
申报审核 排污者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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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7)对征收冷却水和矿井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 本底值。 (8)对同一排污口中的COD、BOD和TOC,只得征 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 (9)对同一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 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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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10)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 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等小型排污者 排放的污水,可实行抽样测算,依据特征值按月 计算排污费。 (11)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 征收。 (12)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收费。 (13)对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小于 50 头牛, 500 头猪, 5000 羽鸡(鸭)和医院床位小于 20 张 床,不收污水排污费。
送达与公告 排污量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有异议
排污者无异议
计算征收 排污费计算
核定/复核申请
(7日内申请复核)
30
(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排污收费制度
1
排污申 报登记
申报登 记审核
2
3
申报登 记核定
排污 收费 计4算
5
排污费征 收与缴纳
31
(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排污收费制度
1
排污申 报登记
申报登 记审核
• 1991年6月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发 布《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超标 环境噪声收费标准》。
• 1992年9月,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 经贸办联合发文在两省九市开展二氧化硫 收费试点,1998年4月扩大试点。
9
排污收费制度
• 1993年7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征 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在全国统一了污 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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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4.强制征收的原则
• 排污单位收到交费通知7日内交费,不按规 定缴纳排污费处以应缴纳排污费一至三倍 罚款,并从第 8 天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滞 纳金。
15
5.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
排污收费制度
•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 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 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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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6)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的,应征 收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国家污水管 网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物( COD、BOD、TOC)、悬浮物、大肠菌群等超过国 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上述污染物的 排放种类、数量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排污 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36
排污收费制度
三、排污费核算
37
4大类、118项因子的收费项目 1.按污染介质分类
“4大类”:水、气、声、危险废物。
排污收费制度
38
排污收费制度
2.按污染物因子分类
118项因子 (1)水污染因子
65项污染物和畜禽养殖场、小型企业、饮 食娱乐服务业和医院等4个特征值收费项目。 (2)气污染因子
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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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3)三因子叠加收费原则,对同一排放口排放 多种污染物的,应按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从大 到小排序,然后取前三项污染物分别计算叠加计 征污水排污费。 (4)色度、 PH 、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这四项 超标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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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5)对于医院能监测的,按实际污染物监测值 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 其中收费额最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吉林省环境监察总队 黄 鸥
1
排污收费制度
框架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二、排污收费基本原则和程序 三、排污费核算
点击此处添加文本
2
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3
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
• 排污收费制度也称征收排污费制度,它是指向 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排放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机关缴纳一定的治理 污染或恢复环境破坏费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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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2 .污染当量值 ( 单位:kg) •危害程度越大,或处理费用越高,污染当量值 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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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3.污染当量数 ( 无量纲 ) • 污染当量数就是污染当量的数量 • 对于某种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 排放量 / 污
染当量值 • 排放量 = 排放浓度 × 介质的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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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1.4 确定收费因子 根据同一排污口,三因子收费原则,在分别 计算污染当量数的基础上,从大到小排序, 取前三项作为收费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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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1.5 计算污水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元/月)
=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0. 6 元 / 污染 当量) × (第一位最大污染物的污染当 量 +第二位最大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第 三位最大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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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 拒报、谎报的处理 • 对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
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行政处罚,对拒报谎报的处罚主要依据污 染防治法,不同的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 幅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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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排污收费制度
1
排污申 报登记
申报 登记 审2核
3
申报登 记核定
排污收 费计算
排污收费制度
•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 办法》,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 建立。
• 198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 护工作的决定》,对排污费的使用作了重 申。
8
3.发展和完善阶段(1988-至今)
排污收费制度
•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资 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 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 t 水、倍)
d .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物污染当量 数的计算 : 污染当量数(月 / 或季)
= 污染物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值
对于医院:当床位污染当量数和排放污水当量数并 存时,只能按污染当量数最大的一种计征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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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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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10.政务公开的原则
• 排污收费标Hale Waihona Puke Baidu、收费法规、排污收费额的 公告
• 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公开
11.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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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排污收费制度
1
排污申 报登记
申报登 记审核
2
3
申报登 记核定
排污收 费计算
4
5
排污费征 收与缴纳
22
(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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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2)排污者缴纳 •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
日起 7 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
。※
• 对排污收费行为不服的,复议期限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 60 天内,诉讼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90 天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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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3)排污费催缴及强制 排污者在收到通知 的7 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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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6.特殊情况下实行减、免、缓的原则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十 六、十七条
•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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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7.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 “收”——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 “支”——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
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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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1.2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 首先依据排污单位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种
类、浓度和污水排放量,计算所有污染物 的排放量: •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 kg/ 月或季) =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 污染物浓 度( mg/L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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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计算污染当量数
a . 一般污染当量数的计算方法: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月 / 或季)
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接 到通知之日起 7 天后,责令其限期缴纳,经 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第 8 天 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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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 排污者拒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 和诉讼,可在诉讼期满后的 180 日内可直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
排污 申报 登记
申报登 记审核
2
3
申报登 记核定
排污收 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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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污费征 收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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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收费制度
• 正常申报 排污者于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前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 构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污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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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 变更申报 1.应在变更前15日内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 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 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 2.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开 工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建筑施工——开工15日前内填报《建筑 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4 .收费单价 • 收费单价就是每一污染当量的具体收费标准, 即每污染当量的收费额。 •污水排污费和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的收费
标准分别为0.7元和0.6元。 ※
收费额=总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收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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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费计算
排污收费制度
1. 污水排污费计算 1.1计征原则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2)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收缴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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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 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
•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 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装机容量30万 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征收 管理工作。
45项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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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3)危险废物类型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4)噪声类型
工业与建筑厂(场)界昼夜间等效噪声、 夜间频繁突发峰值噪声、夜间偶然突发峰 值噪声等3项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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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排污费计算几个参数
排污收费制度
1 .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是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的 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 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 的一种相对数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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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报登 记核定
排污收 费计算
4
5
排污费 征收与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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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5.排污费征收
(1)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与公告 •根据计算的确定排污费征收额,经签发后 ,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作 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同时应建立 排污收费台帐,还应采用报纸、电台、互 联网及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告排污费数 额,接受社会监督。
=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 kg/ 月或季)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kg )
排污收费制度
b. pH 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污染当量(月 / 或季) =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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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c.色度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色度污染当量数(月 / 或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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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 征收排污费的主客体 ※ • 主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委 托给了各级环境监察机构 • 客体
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简称排污者)
5
排污收费制度
(二)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提出和试行阶段(1979-1981年) 2.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1987年) 3.发展和完善阶段(1988-至今)
6
1.提出和试行阶段(1979-1981年)
排污收费制度
• 1978年12月,中央批转了原国务院环境保 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 度”。
• 1979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试行)》,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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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1987年)
排污收费制度
8.专款专用的原则
• 重点污染源防治 • 区域性污染防治 • 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及示范应用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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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9.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原 则
• “谁污染、谁治理” 原则 • 因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是一种民事责
任,不能相互代替,应同时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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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二、排污收费基本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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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收费基本原则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向环境排放污染就收费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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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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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 收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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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审核依据
自动监控数据 监督性监测数据
物料衡算数据 其他有关数据 实际排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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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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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 报登记
申报登 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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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登记 核定
排污收 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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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 收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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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登记核定
排污收费制度
申报审核 排污者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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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7)对征收冷却水和矿井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 本底值。 (8)对同一排污口中的COD、BOD和TOC,只得征 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 (9)对同一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 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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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10)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 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等小型排污者 排放的污水,可实行抽样测算,依据特征值按月 计算排污费。 (11)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 征收。 (12)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收费。 (13)对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小于 50 头牛, 500 头猪, 5000 羽鸡(鸭)和医院床位小于 20 张 床,不收污水排污费。
送达与公告 排污量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有异议
排污者无异议
计算征收 排污费计算
核定/复核申请
(7日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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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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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 报登记
申报登 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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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登 记核定
排污 收费 计4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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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 收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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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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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 报登记
申报登 记审核
• 1991年6月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发 布《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超标 环境噪声收费标准》。
• 1992年9月,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 经贸办联合发文在两省九市开展二氧化硫 收费试点,1998年4月扩大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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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 1993年7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征 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在全国统一了污 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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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4.强制征收的原则
• 排污单位收到交费通知7日内交费,不按规 定缴纳排污费处以应缴纳排污费一至三倍 罚款,并从第 8 天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滞 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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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
排污收费制度
•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 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 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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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6)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的,应征 收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国家污水管 网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物( COD、BOD、TOC)、悬浮物、大肠菌群等超过国 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上述污染物的 排放种类、数量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排污 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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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三、排污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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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类、118项因子的收费项目 1.按污染介质分类
“4大类”:水、气、声、危险废物。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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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2.按污染物因子分类
118项因子 (1)水污染因子
65项污染物和畜禽养殖场、小型企业、饮 食娱乐服务业和医院等4个特征值收费项目。 (2)气污染因子
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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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3)三因子叠加收费原则,对同一排放口排放 多种污染物的,应按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从大 到小排序,然后取前三项污染物分别计算叠加计 征污水排污费。 (4)色度、 PH 、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这四项 超标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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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5)对于医院能监测的,按实际污染物监测值 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 其中收费额最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吉林省环境监察总队 黄 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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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框架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二、排污收费基本原则和程序 三、排污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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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3
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
• 排污收费制度也称征收排污费制度,它是指向 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排放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机关缴纳一定的治理 污染或恢复环境破坏费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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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2 .污染当量值 ( 单位:kg) •危害程度越大,或处理费用越高,污染当量值 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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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3.污染当量数 ( 无量纲 ) • 污染当量数就是污染当量的数量 • 对于某种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 排放量 / 污
染当量值 • 排放量 = 排放浓度 × 介质的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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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1.4 确定收费因子 根据同一排污口,三因子收费原则,在分别 计算污染当量数的基础上,从大到小排序, 取前三项作为收费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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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1.5 计算污水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元/月)
=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0. 6 元 / 污染 当量) × (第一位最大污染物的污染当 量 +第二位最大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第 三位最大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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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 拒报、谎报的处理 • 对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
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行政处罚,对拒报谎报的处罚主要依据污 染防治法,不同的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 幅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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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排污收费制度
1
排污申 报登记
申报 登记 审2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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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登 记核定
排污收 费计算
排污收费制度
•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 办法》,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 建立。
• 198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 护工作的决定》,对排污费的使用作了重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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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和完善阶段(1988-至今)
排污收费制度
•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资 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 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 t 水、倍)
d .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物污染当量 数的计算 : 污染当量数(月 / 或季)
= 污染物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值
对于医院:当床位污染当量数和排放污水当量数并 存时,只能按污染当量数最大的一种计征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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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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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10.政务公开的原则
• 排污收费标Hale Waihona Puke Baidu、收费法规、排污收费额的 公告
• 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公开
11.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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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排污收费制度
1
排污申 报登记
申报登 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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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报登 记核定
排污收 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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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 收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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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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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2)排污者缴纳 •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
日起 7 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
。※
• 对排污收费行为不服的,复议期限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 60 天内,诉讼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90 天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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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3)排污费催缴及强制 排污者在收到通知 的7 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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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6.特殊情况下实行减、免、缓的原则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十 六、十七条
•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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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7.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 “收”——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 “支”——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
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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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1.2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 首先依据排污单位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种
类、浓度和污水排放量,计算所有污染物 的排放量: •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 kg/ 月或季) =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 污染物浓 度( mg/L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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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计算污染当量数
a . 一般污染当量数的计算方法: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月 / 或季)
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接 到通知之日起 7 天后,责令其限期缴纳,经 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第 8 天 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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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 排污者拒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 和诉讼,可在诉讼期满后的 180 日内可直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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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 申报 登记
申报登 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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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登 记核定
排污收 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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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 收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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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收费制度
• 正常申报 排污者于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前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 构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污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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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 变更申报 1.应在变更前15日内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 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 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 2.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开 工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建筑施工——开工15日前内填报《建筑 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4 .收费单价 • 收费单价就是每一污染当量的具体收费标准, 即每污染当量的收费额。 •污水排污费和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的收费
标准分别为0.7元和0.6元。 ※
收费额=总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收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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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费计算
排污收费制度
1. 污水排污费计算 1.1计征原则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2)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收缴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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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 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
•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 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装机容量30万 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征收 管理工作。
45项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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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3)危险废物类型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4)噪声类型
工业与建筑厂(场)界昼夜间等效噪声、 夜间频繁突发峰值噪声、夜间偶然突发峰 值噪声等3项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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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排污费计算几个参数
排污收费制度
1 .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是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的 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 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 的一种相对数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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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登 记核定
排污收 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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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 征收与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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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5.排污费征收
(1)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与公告 •根据计算的确定排污费征收额,经签发后 ,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作 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同时应建立 排污收费台帐,还应采用报纸、电台、互 联网及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告排污费数 额,接受社会监督。
=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 kg/ 月或季)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kg )
排污收费制度
b. pH 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污染当量(月 / 或季) =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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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c.色度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色度污染当量数(月 / 或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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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 征收排污费的主客体 ※ • 主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委 托给了各级环境监察机构 • 客体
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简称排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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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二)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提出和试行阶段(1979-1981年) 2.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1987年) 3.发展和完善阶段(1988-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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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和试行阶段(1979-1981年)
排污收费制度
• 1978年12月,中央批转了原国务院环境保 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 度”。
• 1979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试行)》,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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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1987年)
排污收费制度
8.专款专用的原则
• 重点污染源防治 • 区域性污染防治 • 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及示范应用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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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9.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原 则
• “谁污染、谁治理” 原则 • 因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是一种民事责
任,不能相互代替,应同时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