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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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

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

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

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

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条工会组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宿州市祁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住所:公司住所宿州市祁县祁南煤矿;通信地址宿州市祁县镇祁南煤矿;邮政编码234115。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煤炭批发;煤炭及煤炭附属品生产、加工、销售;三类汽车维修、运输;防爆电气生产、销售;予制件、木制品、服装、矿山机械及配件加工,机电及电子产品、五

金配件、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日用百货、劳保用品、办公

用品销售,水电及矿用设备维修、安装,农副产品收购(国

家政策许可的),矿用非金属塑料制品、管材、润滑剂(不

含危险品)、橡胶制品加工和销售,住宿;矿产品生产技术

咨询,餐饮服务,餐饮管理,会务会展服务,机械设备残体

及废旧物资回收,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装潢;防水、保温、防腐工程施工,劳务服务;建筑工程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

业承包。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一)股东姓名(名称):安徽星辰实业有限公司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400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出资时间:2015年11月26日

(四)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2020万元,占50.5%;

2、净资产:1980万元,占49.5%。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或更换监事;

(三)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公司。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高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决定或更换执行董事。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五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对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为己用;

(七)擅自披露公司公司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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