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琼国资评〔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国资评〔2018〕107号各省属企业:《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已经省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26日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是指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以来,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责,改进监督工作方法,不继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中央企业深化改革,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改革进程,拓展工作思路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实行这一制度以来,监事会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发挥监事会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监事会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与企业相适应的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企业方面代表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琼府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6日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托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公司);(二)本款第一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公司);(三)本款第一、二项所列企业(公司)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前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以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中共海口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市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二)加强的职能1. 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2. 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3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和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合法和有效运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法开展监事会工作,加强监事会宣传和培训,提高监事会监督效能。
第五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法定监督职责,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等。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六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由一名董事会代表、员工代表和其他监事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员工代表由企业员工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其他监事由股东或者其他权益人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廉洁自律的品质。
第八条监事会由一名主任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主任监事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不得超过九名成员,监事会主任的选举采取相对多数票表决方式。
第十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保守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和信息谋取私利。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误导、删除、篡改、泄露、滥用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监事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应当参加企业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监督国有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三)评估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四)监督国有企业执行的合同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五)监督国有企业的重大资产投资和并购、重组情况;(六)接受股东或其他权益人的监督和检举;(七)制定和完善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或者托管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进行重大投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大额担保,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变动,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重大财产,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
第五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为须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及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二章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省国资委核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需报经省国资委审核。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子企业章程,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除了依据本办法,按照《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或者托管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进行重大投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大额担保,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变动,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重大财产,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
第五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为须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及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二章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省国资委核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需报经省国资委审核。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子企业章程,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除了依据本办法,按照《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各级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三条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进行民主、法制、文化、职业道德教育,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劳动竞赛,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在开办或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指导工会组建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干涉。
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同一行业、性质相近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上级工会可以推荐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国企监事会制度

国企监事会制度
是指国有企业中设立的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制度。
监事会是国有企业中的一种独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保护国家和股东的利益。
国企监事会制度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 监事会组成:监事会一般由5至9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委派监事,其余监事由股东推选产生。
2. 监事会职权:监事会有权对企业决策、资产变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情况。
3. 监事会职责:监事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和政府报告企业的情况和问题。
4.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问题,并以会议决议形式表达意见。
5. 监事会监督:监事会可以通过检查企业的资料、参加企业会议、派员进入企业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并提出必要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6. 监事会权力:监事会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具有一定的权力,例如可以参与企业经营策划、人事选拔、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
通过建立和完善国企监事会制度,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和监督效果,保护股东权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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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琼财企[2006]636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6]636号)省属各企业:为了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用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劳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步伐,用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而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应在商业银行设立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对改革专项资金收支实施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改革专项资金的来源(一)经省政府批准,从省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资金。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四)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剩余净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和有关税费返还所得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五)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中按规定可调整用于安置职工的部分。
(六)上年度改革专项资金余额结转。
(七)其它资金来源。
第五条改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统筹兼顾改革发展稳定,区分轻重缓急,量入为出,注重效果。
第六条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为实施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而需由政府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费用的补助。
国企监事会职责和权限

国企监事会职责和权限国企监事会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和决策活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在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下面将重点介绍国企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1. 监督企业经营活动:国企监事会应当通过审查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计划、年度预算、业务决策等,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2. 监督企业决策活动:国企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评估和审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3. 监督企业财务活动:国企监事会应当监督企业的财务活动,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监事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告和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4. 监督企业资产管理:国企监事会应当监督企业的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资产投资、资产处置和资产评估等。
监事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供资产管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审查和评估,防止资产流失和滥用。
5. 监督企业治理结构:国企监事会应当监督企业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包括监督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等。
监事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的相关信息和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二、权限:1. 召开监事会会议:国企监事会有权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与企业经营和决策活动相关的事项。
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议决议需经过多数监事的同意方可生效。
2. 提出质询和建议:国企监事会有权向企业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要求董事会解答和回应。
监事会的质询和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改进。
3. 进行审查和评估:国企监事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监事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计和评估工作,以获取独立、客观的意见和结论。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事会的设立: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由一定数量的监事组成,根据国有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确定监事人数。
监事会的组成可以包括内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
监事会由国有企业的股东会选举产生。
2. 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是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查明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监事会按照一定的会议制度进行工作,定期召开监事会议,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监事会议由主席主持,决议事项按照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监事会议应当记录会议内容,保存会议记录。
4. 监事会的临时职权:监事会在重大事项上有临时职权,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对国有企业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5. 监事会的调查权:监事会有权调查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6. 监事会的报告和通知制度:监事会每年向股东会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包括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价、财务状况的审查结果以及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
上述规章制度是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基本内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
在实际工作中,监事会应当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国企监事会制度范文(二篇)

国企监事会制度范文第一章监事会的设立和职责1.1 监事会的设立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以便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保障公司的利益。
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指定的监事组成。
1.2 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1)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2)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3)监督公司的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程序合规;(4)监督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2.1 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董事会代表和4名非董事会代表。
董事会代表由董事长提名,非董事会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指定。
2.2 监事会的选举监事会的选举分为两步:提名和选举。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代表,经股东会选举通过;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指定非董事会代表。
所有监事的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3.1 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享有以下职权:(1)提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意见;(2)参加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决定过程;(3)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状况报告;(4)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5)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监督和检查意见。
3.2 监事会的义务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2)依法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3)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4)履行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监事会的运作和会议4.1 监事会的运作监事会的运作采取集中式管理方式,由董事会代表担任主席,非董事会代表担任副主席。
监事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4.2 监事会的会议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4次会议,其中一次会议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议前召开。
会议由主席召集,副主席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会议的召集应提前告知所有监事,并提供会议议程。
第五章监事会的监督和报告5.1 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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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资企发〔199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做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抄送:财政部,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西安、成都、广州、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是指依据《监管条例》有关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代表的规定,本着认真、审慎、负责的原则,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选拔业务骨干,向有关监督机构或监事会推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事代表。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四、有10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其中包括3年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或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六、必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或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财政监察专员。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然受制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体制状况,随着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变化。
下文是《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受托方,是指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以合法的财产做抵押或提供第三人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取得运营企业国有资产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业法人。
条例所称被委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法人进行运营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国家股份。
第三条条例所称被授权机构,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的取得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行业管理部门、商会、社会团体及经营业绩好的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条例所称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给被授权机构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方、授权方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条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由财政拨付经费的社会团体及经费自筹、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称经营业绩好的大中型公司,是指最近3年连续盈利和管理水平高、信誉良好,按照国家标准认定的国有大中型有限责任公司。
前款所述大中型公司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授权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直接管理。
第七条条例所称产权界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含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八条条例第九条第十一项所称处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之间在国有资产占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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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题注:(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健全本省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同级政府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对同级政府负责,代表政府对本省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本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代表国有股权的监事由同级政府授权监事会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监事会、监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本省拟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和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等资产运营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l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投资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它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
其他有关会议。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支持和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监事会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于30日内向同级政府提交检查报告。
第九条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同级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监事会和监事不得擅自向国有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检查报告应当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同级政府;
检查报告经同级政府批复后,抄送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当根据同级政府批复的检查报告,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分别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监事会意见书。
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监事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事会。
企业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监事会。
第十二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同级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由监事会提出并参加任期离任审计。
政府已派出监事会的企业,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尽量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投资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五条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中专门从事监事工作的人员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由有关部门派出的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由同级政府任命。
监事会主席由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
专职监事由同级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
专职监事由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兼职监事。
有关部门选派的兼职监事由所在部门推荐,报监事会管理机构备案后产生。
第十七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可以担任3至5家企业的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八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财务、审计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其他企业兼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给予的报酬,不得享受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未及时配合监事会工作的,监事会可建议同级政府处理;因此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具体办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监事会管理机构受理对监事会、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未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